中文名 | 关于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发改产业〔2017〕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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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年7月28日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
文件全文
关于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钢集团:
为加快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以环保、节能等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精神,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意见,现就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列入《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冀政呈〔2016〕20号)、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符合备案条件、未列入2017年压减任务的钢铁企业的高炉、转炉、烧结、球团、焦化、热轧等装备。未列入省级补充备案范围的其它不新增产能的装备由各市自行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原则
1.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电弧炉,给予备案;节能、环保、安全设施不完善的,要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造完善。
2.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50(不含)-1000(不含)立方米的高炉、公称容量40(不含)-100(不含)吨的转炉以及30(不含)-70(不含)吨电弧炉,给予限期备案,装备一代服役期满后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3. 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00(不含)-450(含)立方米的高炉、公称容量30(不含)-40(含)吨的转炉,给予限时备案,2020年底前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4. 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00(含)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30(含)吨以下的转炉以及30(含)吨以下电弧炉(列入工信部公告的200立方米以上铸造用生铁高炉除外)的落后产能必须立即淘汰、不得转移。
5.烧结、球团、焦化、热轧等不新增炼钢、炼铁产能的装备,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标准,不属于淘汰类的,给予备案。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编写《补充备案申请报告》,对需要补充备案的装备提出申请。
2.各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编制的《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辛集市将有关材料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进行预审后报至省发展改革委;河钢集团所属企业,由河钢集团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4.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市预审意见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报告出具补充备案意见。
四、其它事项
1.办理钢铁行业违规建成项目装备补充备案是我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解决我省钢铁行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件大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各企业一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编制《补充备案申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上报的《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要严格审查,履职尽责,确保上报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
2.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上报相关材料,2017年8月15前完成补充备案工作。
3.2016年8月5日印发的《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6〕1041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2100433B
清单计价
水电及控制部分:4万左右。
跨国界经营的实业集团。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集团)前身为南京钢铁厂。此外,旗下拥有2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在重点抓好钢铁主业投资管理的同时,还不断加强子公司的运作经营管理。各企业经营状况...
关于环保检测项目有关事项的申请 咸宁市市政府、咸宁市环保局: 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安区 107国道旁 凤凰工业园区。在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的监督、考察下,同 时也符合国家对于机动车检测所颁发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大 气污染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和 其他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之后,湖北鸿达车辆 检测有限公司获得了车辆检测所需的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资 质。现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有能力对全咸宁市的机动 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检测和环保检测。 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 2014 年年底修建完成 3 条 环保检测线和 3 条检测线,并采用“稳态工况法”对机动车 尾气排放进行检测。 特此申请实施环保检测业务,望各级领导批准。 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2015 年 9月 10日
针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未能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问题,省厅于2015年11月发出《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5〕9号),简化施工合同补备手续并要求2015年12月31日完成网上备案。但仍有部分建筑业企业对在建工程范围存在理解差异,造成一些施工合同应备案而未备案。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未能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含停工项目),即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允许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其身份证号码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补办网上备案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备案的施工合同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无需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对上传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即可通过备案。对于2016年第二季度尚未开展评价的此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应当允许企业补办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企业账户登录监管系统向合同履约评价机构提出暂不评价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格式详见附件1):
(一)在建工程因各种原因停工六个月以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监管系统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
合同履约评价机构根据企业提出的暂不评价申请,通过监管系统将其列入暂不评价范围。暂不评价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五个工作日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通过监管系统提出恢复合同履约评价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格式详见附件2),经合同履约评价机构确认后恢复评价。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申请暂不评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暂不评价期间,经查实存在申请暂不评价理由不实、项目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已复工而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评价等情形的,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应当予以立即恢复评价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信用扣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暂不评价申请:
(一)企业申报暂不评价理由不实的,每次评价均要按照报送或提供虚假合同信息进行信用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二)项目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已复工而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评价的,按照评价标准规定的评分项目予以一个评价周期的信用扣分。
四、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附表第10条规定的工程质量检验批情形的,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文件全文
关于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促进标准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并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将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试行“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备案招标文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单位出具“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三、 今后,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在河北省内的招标代理业绩,涉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需同时附有“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附件: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7月3日印(共印300份) 2100433B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解决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环评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摸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底数(即环保手续不齐的建设项目),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分类制定项目整改措施,规范环境监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整治范围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年1月3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2月1日-3月2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2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属地政府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