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编报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 性 质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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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颁布时间 | 2013年10月25日 |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并轨及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从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实现并轨,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100-13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900-11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在上述范围内尽可能提高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在多筹集地方财政投入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同时,允许将2003年(含)以前年度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予以提质建设,其中 1988-1998年(含)建成的项目区(建成期在十五年以上)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1000元;1999-2003年(含)建成的项目区(建成期在十年以上)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800元。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项条件。
1.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和生态条件较好。气候条件适宜农作物生产,水资源比较丰富,原则上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确需采用地下水的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科学节约高效利用地下水,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新打机电井开采地下水;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耕地比较集中连片,地势较为平坦,耕地坡度在25度(不含)以下。农业生态条件较好,土壤未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耕地面源污染程度较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发展潜力。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够逐步建立起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投入有保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
4.开发综合效益比较显著。开发后能够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粮食生产能力比开发前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有明显增长;农业生产发展方式有明显转变,农村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5.严禁开发区域。在湿地、草地、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金属严重污染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不得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
(三)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和建设标准。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2014年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区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0亩。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
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安排
(一)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安排要求。考虑到部分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内蒙古、浙江、宁波、福建、重庆、西藏、青海7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专门用于坝上地区生态建设。北京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 50%的比例安排。山西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20%的比例安排。
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项目区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各省同一类项目的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安排要求。2013年安排了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河北、内蒙古等 12个省(自治区),应在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优先安排2013年该项目续建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除确有必要的少数省份外,2014年各地一般不再安排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根据我国农业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重点,统筹考虑土地、气候和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建成为现代农业园区。
按区域统一规划,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不属于,农业综合开发最早是水利部门分管的。现在是二级独立单位。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19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报经部领导批准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的请示》、《关于调整国家农业开发战略思路的报告》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应在总结前些年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2014年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建设一片高标准农田项目为载体,逐步建成一个现代农业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单个项目区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 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情况应在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
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级农发机构应将省、地(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并将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情况在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予以简要说明。
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民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各地自筹资金(含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含项目团、场自筹,农场和团场职工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金和投劳折资)的比例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农民(含农场、团场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含农场、团场职工)多筹资多投劳。
(一)项目资金指标下达要求。为了加快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支出进度,及时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省级农发机构应对本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不含现代农业园区)进行科学分配、合理安排,并务必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下达到开发县财政部门的资金指标安排情况报送国家农发办。
(二)项目评审和备案。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农办[2012]62号)和《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的请示》的有关精神,2014年由各省级农发机构对本地区拟立项的农发资金投资2000万元以下或者开发规模在万亩以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定,评审合格后才能将项目编入年度计划;农发资金投资 2000万元以上(含)或者开发规模在万亩以上(含)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省级农发机构评审合格后报国家农发办进行抽审,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抽查合格后予以备案、确认,省级农发机构收到国家农发办项目备案通知后,才能将同意备案的项目编入年度计划。
(三)备案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各省级农发机构须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中须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备案材料,以省级农发机构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农发办。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电子文档(PDF格式)形式报送。
(四)计划编报。各省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式三份)须在2014年1月2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各省级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项目计划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如需要帮助可致电北京凯晟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
(五)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除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一)加强开发县管理。各省级农发机构申报新增、变更的开发县(市、区、农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批复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如不给某个开发县安排资金和项目,需将相关情况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的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予以说明 。
(二)搞好节水增粮行动。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安排实施的2014年“节水增粮行动”项目,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单独编报项目实施计划。
(三)做好项目计划编报。各省级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4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各省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备案材料、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四)搞好农业部和财政部扶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各有关省份要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通知》(农财发〔2012〕198号)和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试点的资金和项目安排工作,在安排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时统筹考虑,做好衔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试点中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除黑龙江省外,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190号)中的“土地治理”资金指标编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不包括“现代农业园区”资金指标。有关2014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要求,国家农发办将另行下发通知。黑龙江省按照《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财农〔2013〕19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通知》有关精神,编制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
附件: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关于编报 2011 年农业综合开发 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农办 [2010]2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2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 [2010]46 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 2011 年中央 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 [2010]204 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 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 >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 设标准(试行) >的通知》(国农办 [2009]16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 2011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 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关于编报 2012 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 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农办 [2011]1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0号)、《财政部关于印 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 [2010]46 号)、《国家农业综 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 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 [2011]177 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 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 >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试行)> 的通知》(国农办 [2009]16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 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 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发展现
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
国农办[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转型升级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优化布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支持生态综合整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绿色屏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国家粮食安全的支撑区、现代农业的示范区、机制创新的样板区。
二、项目类型及政策规定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选项条件。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重点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3.投入标准。以省份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浙江、福建、海南、西藏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提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兵团(总局)加权平均,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100元。允许将已建15年以上的老项目区,重新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进行更新提质改造,具体投入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自定。各省可以在国家农发办规定投入标准的基础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适当提高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投入比例。各省要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将生态综合治理资金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倾斜,适当兼顾有一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能力的区域,支持其加强生态建设,保护恢复生态环境。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比例,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15%以内,非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30%以内(国家农发办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天然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项目不低于5000亩。
3.投入标准。单个项目的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三、创新试点项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新部署、新要求,鼓励各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为方向,采取创新投融资模式、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不同形式,引入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社会化,推动其建设、管理、运营、管护机制一体化。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要求,鼓励各省大力推进该项试点。省级农发机构可会同相关银行,根据本省实际,对扶持对象资质、项目立项条件、简易工作流程等做出具体规定。
2.合作银行范围。除上述三家银行外,有条件的省,可以将合作银行扩大至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3.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新型经营主体直接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要求,继续推进该项试点,努力探索高标准农田建、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用于试点的资金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
2.扶持对象。申报项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登记;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单个项目治理面积。适当降低试点项目的治理面积要求。由各省结合区域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个试点项目的连片治理面积申报下限。在同等条件下,对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应予优先扶持。
4.自筹资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涉农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总额。
5.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现代农业园区项目。
积极总结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试点成效和经验,以园区为平台,推动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有机结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今后,是否继续立项实施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由各省自定。
四、有关标准和费用
(一)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分措施投入比例。
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实行水利、农业、林业等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田间道路(机耕路)建设的投入比例不得超过4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用于农机具、良种购置等生产性资料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中用于上述建设内容的支出,以自筹资金为主,确需财政补助的,应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自筹资金标准。
对治理面积大、受益农民多的土地治理项目,在不突破一事一议限定额度标准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投劳进行投入。各省要把自筹资金(包括农民筹资、投劳投物折资,以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筹集情况作为竞争立项的重要条件,并纳入项目计划进行管理。
(四)计提费用。
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农发办相关政策规定。
五、计划管理及备案
(一)加强项目储备。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超前谋划和储备项目,扎实深入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加快项目计划编制。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职责权限,加快项目评审。对可行的拟扶持项目,按程序及时予以立项。省级农发机构应根据全省项目立项及其初步设计审定(备案)情况,及时组织编制、汇总形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三)严格项目计划备案制度。
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财政部门下达拨付资金后,由省级农发机构尽快批复完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报备材料的格式提纲见附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立项一个,由省级农发机构单独批复项目计划,并及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推动项目“上图入库”。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一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上图入库”工作。从2017年前起,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注意测绘、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地块的位置、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座落位置等基本信息,为“上图入库”奠定基础。有条件的省,可以加强与国土等部门合作,利用其信息系统先行开展项目“上图入库”。
(五)支持配合涉农资金整合。
要树立大局意识,凡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省,应在项目计划备案时,对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单作说明:一是农业综合开发统筹整合其他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需说明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数额、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等情况(包括其中由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面积);二是被统筹整合用于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需说明被统筹整合资金的数额,不用说明资金整合用途。
(六)依法行政、秉公用权。
各级农发机构要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依法依规行使项目审批权,把好立项关。对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违反、谁担责”原则,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备案材料(格式提纲)
一、开发县范围、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
二、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
三、开发任务及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总体安排情况;
五、预期效益;
六、需单独说明内容,包括:
(一)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
(二)开展创新试点的情况;
(三)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情况。
附件:1.省级对设区市或县级的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略);
2.全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汇总表(格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
据财政部网站24日消息,为强化预算执行管理,2015年,中央财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农业综合开发预算执行进度。
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拨付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365亿元,占当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预算的100%,比2014年提前约3个月。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积极扶持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