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风电、光伏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现就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到2025年达到16.5%左右。

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

按照目标导向和责任共担原则,制定发布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跨省区电力交易,确定本省(区、市)完成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认真组织并统筹衔接做好项目开发建设和储备工作。

三、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保障性并网规模可省际置换,通过跨省区电力交易落实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经送、受省份协商并会同电网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后,根据输送(交易)新能源电量相应调减受端省保障性并网规模并调增至送端省。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

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四、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

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和2019年、2020年平价、竞价光伏项目等存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长期核准(备案)而不建设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各省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不能满足今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要求、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确定2021年并网的新增项目,加快核准(备案),积极推进建设,确保尽早建成投产。

五、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

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 亿元,度电补贴额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六、抓紧推进项目储备和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方向和任务,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组织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

七、保障措施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要督促地方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推广新能源云平台,实现全国全覆盖,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和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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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对《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2021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至4月2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详见参考链接(传真),详见参考链接

附件: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4月19日

2021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的第一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目标,为我国能源革命和绿色低碳转型设立了新的航标,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明确了新的任务。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的边界条件发生深刻变化,发展逻辑、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也需相应调整,有必要按照目标导向,出台新的年度政策,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给行业和企业更加明确的预期,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实现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跃升发展。

为此,今年以来国家能源局多次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投资开发企业、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挂网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完善政策思路,最终形成了《通知》文件。

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通知》建立了哪些长效机制?

答:《通知》既立足当前,就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提出目标要求,也着眼长远,建立了3方面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国家不再下达各省(区、市)的年度建设规模和指标,而是坚持目标导向,测算下达各省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各地据此安排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进跨省跨区风光电交易。

二是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为做好大规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消纳工作,今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将分为两类。一是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为保障性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二是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为市场化并网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促进电力系统整体灵活性的提升。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只是并网条件有差异,两类项目在并网后执行同等的消纳政策。

三是建立保障性并网竞争性配置机制。根据消纳责任权重测算确定的保障性并网规模有限,哪些项目能够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需要各省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问:各省保障性并网规模如何确定?

答:《通知》明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区域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全社会用电量,测算本地区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进而测算确定本地区年度必须新增的保障性并网装机规模,这是完成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底线目标。

对于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交易落实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保障性并网规模可省际置换,经送、受省份协商并会同电网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后,可根据输送(交易)新能源电量相应调减受端省保障性并网规模,并调增至送端省。

问: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如何落实?

答:2021年拟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主要是存量项目,包括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项目和竞价光伏项目,规模约9000万千瓦,这些项目均为已核准(备案)、符合政策的项目。《通知》明确,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无需参加竞争性配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

对于存量项目并网后仍不能满足今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要求、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年内并网投产。

年内未能并网的存量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直接纳入后续年度保障性并网范围。

问:今年户用光伏发电如何安排?

答:为促进户用光伏发电发展,今年户用光伏发电仍有补贴,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具体补贴强度按价格部门相关政策执行。户用光伏发电建设管理继续按《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问:如何做好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储备?

答:考虑到项目建设周期,为保障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如期并网,确保完成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今年须储备2022年拟并网的项目。

为此,《通知》要求,今年各地除重点推进存量项目并网、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外,还要做好明年投产并网项目的储备和建设工作。近期,国家将发布2021年和2022年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各地要按照2022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结合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组织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

问: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并网消纳工作?

答:《通知》对电网企业做好并网消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要确保纳入各省年度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实现“能并尽并”;二要推广新能源云平台,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加强接网工程建设;三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行政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理性投资、有序建设,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处于合理水平。

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今年将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等,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高水平消纳利用。

问:为优化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环境,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跃升发展,优化发展建设环境至关重要。

《通知》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的不合理负担。电网企业对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国家能源局将加强政策协同,形成政策合力,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2100433B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常见问题

  • 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前景怎么样?

    前景不错,国家在治理环境污染,是个机遇,只是成本回收要5到10年。

  • 光伏发电有关书籍

    分布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实用技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与应用实例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原理 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实用技术丛书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工程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

  • 2021年光伏发电国家有补助吗?

    今年光伏补贴只出了户用的补贴意见征集。计划 3分/度。预计能不12GW的项目规模。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献

光伏发电有关数据测算 光伏发电有关数据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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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有关数据测算 占地面积; (平均可安装面积容量为 1.2MWp/万平方米 .) 某厂房车间共有约 9万 2千平方米屋面,可以安装 10MWp 光伏发电系统。 某金属加工区共有 2.2万平方米的屋面,预计可安装 2MWp 光伏发电系统。 某场地共有 51万平方米(800米*648 米),可以安装 30MWp 光伏发电系统。 平均可安装面积容量为 1.2MWp/万平方米 .。 年电量计算 (1MWp 年理论发电 110.9 万 kWh , 运营期内平均年上网电量为 976.9万 kW·h) A) 1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 46514块标准功率为 245Wp的多晶硅光 伏组件,总容量约为 10MWp≈10000KW,最大发电能力为 104000KW。 B)太阳能发电系统总效率:综合考虑因素有阴影遮挡、温度效率、逆变器效率、 主变压器效率、线路损失、灰尘、油污系数、不匹配折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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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光伏发电标准规范目录 有关光伏发电标准规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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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光伏发电标准规范 光伏发电站术语 DB64/T 878-2013 (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 ) 建筑一体化光伏系统电气设计与施工 15D202-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与安装 10J908-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CECS : 8496(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 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CECS : 8596(中国工程建设标 准化协会 )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及验收规程 DB11/T 1008-2013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 ) 太阳能光伏室外照明装装置术要求 DB11/T 542-2008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 DB11/T 881-2012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太阳能光伏照明应用技术规程 DB21/T 1685-2008 (辽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单相光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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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风电发展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的要求,统筹考虑各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现状和市场消纳情况,编制了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风电开发建设节奏,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总规模3083万千瓦。考虑到2015年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弃风限电情况,暂不安排新增项目建设规模,待上述省(区)弃风限电问题有效缓解后另行研究制定。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开发方案应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拟核准时间、风电运行指标和对本地电网企业相关管理要求等。3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开发建设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我局。

三、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和管理,认真落实风电项目建设条件。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要在2016年内完成核准工作,严禁发生不具备开发实力的企业获取资源后倒卖批文等行为。开发建设方案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安排2017年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四、“十二五”时期已经安排的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本通知下发之日仍未完成项目核准工作的,一律予以废止。经协调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核准。

五、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按照分散式接入风电的技术标准自行组织建设,并纳入本省(区、市)开发建设方案规模。

我局会同各省(区、市)统筹规划的省(区)内消纳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的风电基地项目,由各省(区、市)根据建设方案有序核准建设,不受年度开发方案的规模限制。承德风电基地二期项目、准东新能源基地、新疆百里风区、四川省凉山州和宁夏风电基地项目按照已批复规划或建设方案,由相关省(区、市)确定项目业主后,提出2016年度建设规模和项目清单,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晋北、锡盟、张家口三期风电基地项目由相关省(区)尽快完成规划工作,待明确基地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布局和年度建设时序后,由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2016年度的建设规模,明确项目业主,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六、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成之后所发电量的全额上网。出现弃风限电问题的省(区、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风电并网运行情况,提出促进风电并网运行和市场消纳的技术方案,并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七、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重点对项目核准过程中违法违规倒卖批文、设备招投标、质量监督、项目接入电网以及建成后的并网运行等工作开展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以及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接入电网和所发电量的全额优先上网。

八、各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根据开发建设方案中项目核准时间和投产时间,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九、各风电投资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开发建设方案内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风电建设任务。对已列入开发建设方案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十、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项目信息填报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要做好风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落实以及风电项目核准、建设、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工作,定期汇总相关情况,并及时向我局报告。2100433B

桂建函〔2022〕2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13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年度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一)各单位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承诺书(详见附件1)扫描件。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2年6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上报至我厅,我厅将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复核。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并将纸质版报送至我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本辖区的统计调查管理,指派专人负责,督促本辖区内企业按期限要求报送材料,确保报送数据准确。此外,各市应对2020年度未报送统计调查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进行重点督促。同时,请广西勘察设计协会配合做好督促工作。

(二)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学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详见附件3),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本次统计调查数据报送情况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拒不报送、迟报、瞒报的,将作为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届时,我厅将对各地、各单位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时报送或报送数据存在明显错误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督促把关不力、上报率低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点名通报。

(四)各单位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软件填报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88018812、88018813。

联系人及电话:曾兰婷,0771-2260060。

附件:⒈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⒉ 未报送2020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数据企业名单

⒊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4日

通知内容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将快速增长,并网消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条件。为更好推动我国能源转型,满足新能源快速增长需求,避免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送出工程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因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为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新能源机组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不同步将影响新能源并网消纳,各地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设,采取切实行动,尽快解决并网消纳矛盾,满足快速增长的并网消纳需求。

二、加强电网和电源规划统筹协调。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和电源送出通道,科学合理选取新能源布点,做好新能源与配套送出工程的统一规划;考虑规划整体性和运行需要,优先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结合不同工程特点和建设周期,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做到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

三、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

四、做好配套工程回购工作。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五、确保新能源并网消纳安全。投资建设承建主体转变仅涉及产权变化,调度运行模式保持不变。各投资主体应做好配套送出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请各地高度重视新能源并网消纳工作,会同相关电网、发电企业,科学规划,加强监管,简化核准或备案手续,规范程序,合理确定承建主体,尽量缩短时间,以满足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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