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201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冀建工函〔2018〕9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1日 发布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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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持续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我厅于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日对石家庄、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等六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情况以及64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从检查情况看,受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监管工作普遍重视,能够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检测市场逐渐规范。秦皇岛市引导检测机构合并、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机构数量由29个整合为17个。石家庄市建立桩基检测报告制度,加大对检测过程的抽查力度,有效遏制桩基检测不规范行为。廊坊市对检测人员能力确认实行理论考试与现场操作考试相结合,促进人员检测能力提升。唐山市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处理的监管,较好地解决了不合格事项不能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的问题。2018年度各市均按要求开展了本辖区检测机构集中监督检查,全省共监督检查13次,检查检测机构326个,下发《整改通知书》65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

(二)本次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达到资质条件情况、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信息化应用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检测机构在检测场地条件、技术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检测报告质量、档案管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基本符合要求。

本次监督检查共计核查检查项3341项,符合项2807项,基本符合项374项,不符合项160项,分别占84.02%、11.19%和4.79%。检查组就8个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设区市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对25个检测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情况。检测设备管理及试验环境不满足规范标准要求,个别检测机构的设备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计量检定;部分检测机构设备运行记录填写不及时,填写内容不完整;一些有温湿度要求的试验室缺少湿度控制设备。检测人员能力参差不齐,通过现场对检测人能力抽查发现,个别检测人员对所从事检测项目的检测规范不熟悉,试验操作不熟练,试验过程不规范。

(二)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情况。极个别工程项目的检测合同委托方非建设单位,合同由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签署。部分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处理不规范,记录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时间、接收人等)不详细、不完整。

(三)检测机构工作质量情况。1.极个别检测机构在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中弄虚作假,试块还保留在标养室中未使用就已出具检测报告。2.个别检测机构在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中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加荷速度过快,还有个别试块检测未完成整个试验过程,在试块破坏前即停止加压。3.个别检测机构收样时没有认真对样品外观等进行验收,收样后样品缺少唯一性标识或只标识部分样品的现象;一些机构检测后留置试件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4.个别检测机构的桩基检测报告未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样式的检测报告;个别检测报告的结果描述用语不准确、不规范。5.部分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缺少检测过程中的基础信息,无法追溯整个试验过程;个别原始记录笔误更正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杠改并签字或盖章。

(四)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情况。极个别检测机构试验管理软件功能不符合检测数据监管要求,检测数据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部分检测机构未严格执行检测数据、报告修改内部审批程序,数据和报告修改审批记录内容不完整。

三、处理意见

(一)各市要督促本辖区检测机构对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彻底整改。

(二)各市要对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并按照量化考核规定予以记分处理。请各地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处罚、整改和复查情况书面报我厅。

(三)我厅将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检测机构涉及的单项资质条件进行全面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依法撤回该单项资质证书。相关检测机构请于2019年1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我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检测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人员能力培训,规范自身检测行为,严格执行检测规范、标准,切实提高检测工作水平。

(二)各市要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开展检测机构明察暗访,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全力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三)各市要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检测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管效能,通过能力验证、技术交流等手段促进检测能力提升,推动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201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2100433B

关于201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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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常见问题

关于201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献

广西:严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西:严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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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今年4至5月,自治区建设厅对87家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后发现,其中19家机构存在管理不严、出具假报告等问题。为此,自治区建设厅将这些机构予以曝光,并责令这19家机构限期整改。同时,规定这些机构在整改合格之前,不准承揽新的检测业务。据了解,目前在广西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22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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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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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申请表 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山 西 省 建 设 厅 制 填 表 须 知 一、 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加盖公章后不得复印。 二、 本表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 “无”。 三、 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 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成立的批文) (二)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新申报单位不 提供) (三)行政、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资质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上岗证、身份证、社会保险合 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八)试验检测报告三份 (九)单位技术成果(专利或获奖) 证明材料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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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41号)安排,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5日,我厅抽调人员组成4个检查组,对全省11个设区市及所辖11个县(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建筑市场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安排,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在建项目企业开展了自查,并对市辖区和所辖县在建项目进行了检查抽查。共抽查73个市辖区、县(市、区),422个在建项目、441家施工企业,下发整改建议书101份,立案处罚19个案件,罚款279.33万元。各市积极开展扫黑除恶相关工作,移送扫黑除恶问题线索65条,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在此基础上,我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建筑市场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无资质或超资质施工,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情况,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检查组听取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汇报,通过从建设工程项目台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项目台账随机抽取,结合“扫大街”的方式抽查了55个在建工程,其中,国有投资的公建项目19个,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5个,棚户区改造项目4个,房地产项目17个,涉及建设单位55家,施工企业56家。共下发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建议书28份,其中,涉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问题3项;涉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不在岗,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关系,项目经理未及时按程序变更,备案的项目管理班子与现场实际在岗人员不相符等问题15项;涉及未履行发包程序,应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2项;涉及未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用工名册、考勤记录不健全,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务管理不规范问题10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成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罚。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公建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能够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发包相关管理规定;大部分施工企业能够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施工活动,依法进行分包,并加强项目人员和农民工管理。部分市在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总结出一些经验做法,如唐山、廊坊、秦皇岛市强力打击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为其供应混凝土,形成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开工、不敢开工建设的效果;衡水市加大检查力度,对市区所有86个项目实施全覆盖检查,并对发现的13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沧州市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相关科室、站办的合力,取得良好成效;辛集市加强部门间协作,对95个在建项目进行排查,将16个违法违规项目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个别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问题,虽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个别项目的建设单位未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方面,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不当发包、分包的行为,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管理,存在不能全部提供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设备的发票等问题。

  三是农民工工资管理方面,一些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名册、考勤记录不齐全、不规范,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劳务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

  四是扫黑除恶工作方面,各市排查和发现的扫黑除恶线索总体数量不大,应结合日常检查巡查等活动,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线索收集上报工作。

  五是合同履约方面,部分项目不同程度存在项目部班子成员、监理单位人员不在岗现象,有的项目还存在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项目经理未按程序进行变更,或不能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社保等,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拨付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一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各市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力争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是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由建设执法部门立即责令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责令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供应混凝土,函告相关单位停水、停电,必要时可采取封堵施工道路措施。三是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按处罚上限处罚,尤其是对已实施处罚的项目,仍继续施工的,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并采取强力停工措施。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各市有关部门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罚。加强对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法律教育,规范其发包、分包行为。加强总包、分包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按程序履行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手续。

  (三)全力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压实责任,落实到人,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尤其要高度重视2019年元旦、春节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赴省进京上访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妥善处置。要全面推进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切实做好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的信息对接工作,同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四)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扫黑除恶线索上报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建筑施工领域加大宣传力度,以黑恶势力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问题为导向,鼓励举报线索,做好线索收集上报。

  (五)抓好问题整改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将省厅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行政处罚情况,连同必要佐证材料,于2019年1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厅。同时,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再梳理,及时总结,举一反三,建立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冀建科[2007]48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省建设厅于2008年11月6日至15日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和供热体制改革推进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省建设厅组成四个检查小组,对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22个县(市)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情况、供热体制改革推进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检查组听取了各地自查情况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抽取了建设工程60项,其中县(市)工程22项,并将检查情况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换了意见。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设区市和大部分县(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方式,较好的执行了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成效显著。

(一)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为落实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各设区市和大部分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定了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了责任,形成了从局领导、有关处室到局属站办分头把关、共同负责、协调联动的监管局面和市、县两级建筑节能管理体系,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石家庄、邯郸、秦皇岛、唐山、保定等5个市实现了墙改节能统一管理,邢台、衡水、沧州、廊坊等4个市成立了建筑节能办公室。所查22个县(市)基本设有专(兼)职管理机构,为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转发,并制定实施方案,及时转发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限制及淘汰目录,并结合实际落实到位。各市制定了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计划,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序进行。石家庄市以市长令的形式出台了《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邯郸、唐山、邢台、张家口、保定、秦皇岛等市政府分别印发了加强建筑节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太阳能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的意见、通知。石家庄、保定、邢台等市编制了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控制技术措施。邯郸、邢台、唐山、保定及张北县、承德县等部分市、县出台了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

(三)建筑节能监管机制基本形成。各市、县(市)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管理程序,普遍实行了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产品检测、质量监督、专项验收的闭合管理程序,较好地落实了民用建筑节能验收规程,严把节能设计、施工和专项验收关。受检工程设计图纸有节能设计专篇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有节能部分记录,新建建筑基本达到节能标准。各市均按要求进行了建筑节能检查,并对违规工程下发了整改通知单,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了通报。廊坊市把建筑节能纳入施工质量专项治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各市都落实了建筑节能公示制度,在施工和房屋销售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成效显著。国家第一批、第二批“禁实”城市的工作成果得到巩固,没有出现实心粘土砖使用反弹现象,其他县(市)的“禁实”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石家庄市、唐山、秦皇岛、保定在实现“禁实”的前提下,开始推行“禁粘”工作。涿州市以政府名义下发了治理砖窑企业生产粘土砖通知,从源头上限制粘土砖生产。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效比较明显。各市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一体化应用,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邢台、保定市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印发了工作意见,制定了经济激励政策,全力打造“太阳能建筑城”。秦皇岛、邯郸、张家口、承德等市以市政府文件发文推动太阳能在建筑中应用。各市建设局也转发了《关于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通知》,制定了相应的文件。

(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开始起步。各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确定了具体项目,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积极推进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唐山市编制了《唐山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组织管理、设计施工技术、供热计量收费等方面经验,2008年计划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18万平方米。承德市积极开展住宅供热分户计量试点,制定实施方案,提出技术要求,积极探索分户计量运作模式、热表运行管理方式,分户计量与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由试点转向推广应用阶段。石家庄、秦皇岛、邯郸和张家口市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行积极探索。石家庄市、衡水冀州市对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进行了尝试。

(七)供热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各设区市均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停止福利用热制度,建立“谁用热、谁交费”的供热收费制度,实现了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对低收入群体均采取热费补贴和热价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大了补贴力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低收入困难群体的采暖交费困难问题,保证了冬季采暖。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安装热计量和温控设施,达到了热计量要求。承德、唐山、沧州、邢台、保定等5个城市出台两部制热价及收费办法,并开始试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八)开展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试点。石家庄市、唐山市作为国家试点,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开展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石家庄市完成5069栋建筑的能耗普查,对其中3210栋建筑进行了能耗核查,对具有代表性的1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10栋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了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唐山市对435栋建筑进行了能耗统计,对其中70栋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17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进行了能效公示,对15栋建筑(群)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实施能耗动态监测。

(九)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市利用媒体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并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培训。唐山、邯郸、张家口、邢台、秦皇岛、保定、石家庄等市在节能宣传周组织了建筑节能宣传活动,邢台、石家庄、霸州市等地编印并发放了建筑节能知识问答等科普宣传手册,有力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沧州市在报刊上发表了主管市长、建设局长署名的文章,宣传建筑节能工作。

二、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仍有少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重视不够,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开工许可、节能产品检验、节能质量监督、专项验收、节能措施公示等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建筑节能部分记录不全,处罚力度不够。

(二)新建建筑中有些设计人员节能计算有误,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漏填节能备案表内容的情况,部分现场使用的施工图不能达到“应逐页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要求,抽查的有些工程存在不能提供热负荷计算书和水力平衡计算书等问题。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展缓慢。除唐山、承德市外,部分市还停留在试点示范阶段,2008年改造工作没有完成,保定、廊坊、沧州、邢台等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没有启动。一是有的市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没有落实项目负责人,改造资金尚未落实,二是部分城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不在同一部门,工作上相互推诿、各行其是,导致改造工作停滞不前。三是许多城市没有按照《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进行改造,节能改造不能体现真正效果。

(四)部分城市未按省政府要求的时限出台热计量收费政策。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明确要求,设区市要在2008年采暖季前出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从检查情况看,目前石家庄、邯郸、衡水、廊坊、秦皇岛、张家口还没有出台,直接影响了今年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开展。

(五)政府机关办公楼热计量改造进展不快。按照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和我省供热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到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从目前情况看,除唐山外其他城市改造力度不大,相关工作仍没有启动。

(六)部分县(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得力,实心粘土砖仍在少量使用。没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滞后,不能满足建筑应用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禁止实心粘土砖等工作推向深入。各市、县(市)要认真对照检查通报,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水平。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审图环节、施工环节、竣工验收和房屋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力度,严格监督执法,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市、县(含扩权县)建筑节能的督导检查,推动所有县(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

(三)加快既有建筑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步伐。各市要成立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充分利用好奖励资金,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制定节能改造计划、规划,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切实有效推进改造工作开展。要借鉴省内外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办法,探索改造推进机制,保证国家分配任务按时完成。要加快政府机关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热计量改造工作步伐,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安装温度调节装置,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

(四)继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精神,未出台两部制热价和收费政策的城市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争取年底前出台。具备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已按热计量要求改造的既有建筑,今年开始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已制定两部制计量价格的市,要在热计量收费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

(五)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监管。认真贯彻《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和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淘汰、限制和推广使用产品目录》要求,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新型节能结构体系和绿色照明技术,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建立长效机制,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

(六)积极推进太阳能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按照建设厅《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一体化》的文件精神,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筑节能标准的组成部分,进行“闭合”管理,在新建建筑中落实到位。

(七)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结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建筑节能工作,宣传节能的政策、法规、标准,宣传节能降耗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示范工程的良好效果。组织对建筑节能责任单位、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2100433B

各县建安劳保站、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安劳保费审计检查的通知》(南建管〔2018〕28号)相关工作安排,我委于4月-11月进行了建安劳保费监督检查。现将相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18年我委采取自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建安劳保站和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建安劳保费收取、拨付、调剂和使用进行了监督检查。发文通知6个县建安劳保站和31家获得2016、2017年建安劳保费调剂金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查,实地抽查建筑施工企业11家。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县建安劳保站和建筑施工企业能够遵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管理和使用建安劳保费。

二、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建筑施工企业的建安劳保费未进行专户管理,存在其他资金流入、将建安劳保费转移到本单位其他账户的情况。

(二)少数建筑施工企业的建安劳保费未专款专用,支付与建安劳保费无关款项,存在挪用、挤占建安劳保专项资金现象。

三、整改完成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27日,我委对检查中存在较大问题的5家建筑施工企业下发了《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名单详见附件),被下发改正通知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已按要求提交整改完成回复报告。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委将继续加强对各县建安劳保站和建筑施工企业建安劳保费的监督和管理,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建安劳保费,做好建安劳保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并接受劳保费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将按照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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