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2011年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环办发[2011]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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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年10月24日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保厅 |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及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2011年全省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划》(冀环办发[2011]151号),并已列入省环境目标考核。按照计划要求,我厅将组织对2011年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达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市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积极做好达标验收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省环保厅报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
2、省环保厅将在近期对各市列入2011年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划的单位进行集中达标验收,验收依据为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3、省环保厅对2011年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2100433B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公布 2011-3-22 中国化工仪器网 作者:佚名 点击: 4795 关于申报 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体系、 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评估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体 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2007〕112号 )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环发〔 2007〕 67号 )要求,现将 2011 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指示, 围绕 2011 年环保重点工作, 2011 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
— 13 — 附件二: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 环境保护部: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以及《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 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要求,本省(区、市)已具备整体验收的条件, 并做好了接受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此申请整体达标验收。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环境保护厅(局)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 14 — 申请整体验收需准备以下材料: ⑴《省(区、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本省(区、市)整体达标情况、地 市级站达标比例、区县级站达标比例、年度环境监测工作任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监测人员上岗 能力、例行监测项目能力、目前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总结内容) 。 ⑵监测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结构(见附表 1 和附表 2)。 ⑶监测业务经费情况表(见附表 3)。 ⑷监测用房情况表(见附表 4)。 ⑸监测项目能力一览表(见附表 5)。 ⑹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统计表(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验收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24号)要求,积极行动,狠抓落实,有力推进了我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升了环境监测整体实力。截至2014年底,我省各市、县共有12个二级站和65个三级站通过标准化验收。全省除郑州、安阳、新乡、濮阳、三门峡和济源市6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环境监测站全部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外,其他各省辖市(见附件1)均未全部完成。特别是周口市,辖区内没有1家环境监测站报送达标验收申请。
2015年是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环保部要求2014年中部省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到整体验收条件,我省未完成任务。2015年各地要持续增加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长抓不懈提升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政府决策和社会舆论方面的话语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是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的最直接体现,其达标验收是检验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是强化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作用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的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到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规划、计划和领导科学决策的基础,是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处罚和排污收费的依据,是检验各类环境管理行动对改善环境质量发挥成效的手段,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安排,共同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对环境管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需长抓不懈的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人事等部门,从仪器设备配置、人员队伍建设、运行经费保障等方面,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站的能力水平。未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应在3月20日前将辖区内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年度安排上报省环保厅。各地要对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全面完成任务;具备条件的,要加快预验收工作,及时向省环保厅报送验收申请资料;已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的地方,在巩固达标验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三、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工作。
计量认证是环境监测行为合法化的重要保证,新环保法明确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只有通过计量认证,监测数据才有法律保护,以环境监测数据为支撑的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活动才具有合法性。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环保部出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部门规章,对违法行为的重罚严惩不排除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因此监测数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从合理配备人员、制定岗位职责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适应计量认证工作。仍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见附件2),要尽快完成计量认证工作,从而合法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出具监测数据及报告;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实际需求,逐步开展认证项目的扩项工作。
四、务求实效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各地环保部门要增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任务的紧迫性,辖区内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站,原则上在2015年4月底前通过计量认证;未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的地方,原则上在2015年5月底完成达标验收任务,力争今年(2015年)上半年全省通过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验收。
为做好2011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行2011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11〕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外省(区、市)施工企业、中直施工企业以及企业名称以“黑龙江”冠名的在哈尔滨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其规费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核定。其余在哈施工企业的规费,由我委进行核定。
二、核定时间及要求
本次核定工作时间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换证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建人〔2011〕29号)要求,先行办理本企业造价员换证申报手续,再申请规费核定。
三、申报程序
施工企业使用工程造价管理锁(用于办理规费申报、安全文明施工费申报、造价员注册管理、合同备案管理)登录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hljgczj.cn/)“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机构代码证;
4.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2010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6.2010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7.2010年度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8.2010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各项费用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工程排污费包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超标排污,不含工程实体污水排污;
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0〕6号)中“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核定申报材料范本”要求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携带2010年度《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一并报送核定部门。
上述第1、2、3、4、5、8、9项材料需核查原件。
四、工程造价管理锁的申办程序
未领取工程造价管理锁的施工企业,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办。
五、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规费核定工作的连续性,保证申报工作质量,各申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并将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准确地填写在申报表中。
(二)施工企业应将上报的有关规费票据一次性准备齐全,自行确定无误后方可上报。经核定后的数据不予修改。
(三)施工企业应对出示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伪造票据的行为,将取消该企业规费核定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纪录。
(四)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五)为提高现场核对原始票据的效率,申报企业应将报送的规费票据原件作好标记,以便快速查找。
(六)申报表中的年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等各项数据应与审计报告、统计报表一致。
六、核定部门
本次核定工作由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副8号
联系电话:0451—8453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