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
目    的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实施时间 2011年6月1日

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及砂质;

(二)砂石补给分析;

(三)禁采区和可采区、保留区;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五)开采计划、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六)采砂作业方式、采砂船数量控制;

(七)砂场布局;

(八)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九)采砂影响分析;

(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以采挖矿产为目的的采砂活动,还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船(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机具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第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涉及航道的,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和砂场布局要求;

(二)作业方式符合要求;

(三)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四)采砂船舶、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数量符合控制要求;

(五)经公告后,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以及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四)采砂技术人员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 改变河道采砂许可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砂;

(二)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及时清运砂石、清除弃料,平整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五)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

第十三条 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产值的15%一次性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人履行修复或者清理义务,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退还采砂人。

河道恢复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保留区、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保留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采砂船只、机具不得在禁采区、保留区内滞留。

第十五条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划定禁采区、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闸坝等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四)失职、渎职造成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第十八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扣押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区、保留区、禁采期采砂,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区、保留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采砂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安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危及通航安全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矿产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河道采砂活动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在河道禁采区外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河道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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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河道采砂立下了种种“规矩”。据悉,为了堵住破坏性开采,办法还设立了一道特别的“生命防线”: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要持证开采外,还必须一次性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无证采砂最高罚2万元

《办法》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于在河道以采挖矿产为目的的采砂活动,还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否则,将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外,还将扣押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业内人士透露,受利益驱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河道采砂的行列,无证非法盗采现象非常严重。比如,执法部门在去年的一次检查中就发现,广西的一个小县城,非法开采砂石的船只就达到近40艘,每天的开采量竟有3000立方米左右。因为砂石开采的数量有限,这样也导致持证开采的正规军很难立足。据透露,如果一艘采砂船不间断作业,按一小时采砂200立方来计算,每小时谋取的利润达1万元左右。

《办法》中所称的河道,主要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土(以下简称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该办法中的规定。

“采砂许可”应公开竞标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办法》特别强调,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据了解,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一船(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据悉,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闸坝等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持河势稳定,《办法》同时也给河道采砂者定下了“规矩”:比如,要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采砂;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及时清运砂石、清除弃料,平整堆体或者采砂坑槽;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等。

《办法》还规定,涉及航道的,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的意见。对于改变河道采砂许可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持河势稳定,保障堤防、行洪、航运以及水工程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土(以下简称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规划、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县(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划内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意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河道采砂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并且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要求,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以采挖矿产为目的的采砂活动,还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船(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机具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此外,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涉及航道的,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产值的15%一次性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

广西还要求,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划定禁采区、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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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4年 05 月 14 日 10 时 40 分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已经 2003年 9月 22日市人民 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三年十一月 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 通 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 (以下简称河 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 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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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河道采砂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并且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要求,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以采挖矿产为目的的采砂活动,还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船(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机具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此外,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涉及航道的,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产值的15%一次性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

广西还要求,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划定禁采区、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2100433B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行为,实现河砂科学合理有序开采,保护河道生态环境,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明确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招标拍卖、有偿开采及规范采砂行为等“五项基本制度”。《条例》在对河道采砂监管做出系统规定的同时,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一是强化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二是细化河道采砂许可;三是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四是强化了河道采砂全过程无缝闭合监管;五是严格法律责任,确保《条例》有效贯彻实施。该《条例》还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立法从2014年11月开始,经历了两年的立法进程,进行了立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2015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审议。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征求了17个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赴区内外进行专题调研和考察学习,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立法论证;11月30日《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促进砂石资源科学规划有序开采,缓解广西砂石资源供应与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推进江河水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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