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维稳、新闻发布、保密、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安全保卫和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管理及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本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二)水利规划建设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县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抗旱、节水灌溉、农村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已建成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指导全县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及初审转报工作;审查及转报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政与河湖管理股(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全县水利行业法规体系建设,研究提出水利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节工作;负责全县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管理及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和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县管江河的水量调度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具体工作。
(四)计财审计股。制定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有关水利行业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一)负责拟订全县水利政策、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汛论证制度;按规定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水旱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解决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拟制县级层面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各部门(单位)、各乡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督导乡镇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统筹制定、修订县级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河长制考核方案;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竹业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竹业局)、县水利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救援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机构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竹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落实水旱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4名。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一、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协助委领导组织委机关日常工作,并对委直属单位和委机关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2.组织委综合性重要文稿草拟工作,负责委机关公文处理、保密、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公文处理、保密、...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卫、、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新闻发布和电子政务、宣传、机要、保密、、...
本规定由中共高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高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湖北省建始县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湖北省建始县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法规宣教股) 组织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拟订全县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 施,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二级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绩 效考评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督察、环境信息发布、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 等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综合性文件、 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负责管理环境宣传教育、 信访、 电子政务、 政务公开等工作;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负责环境污染事 故和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 负责环保干部队伍、 人才队伍建设; 拟订并 组织实施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 负责局机关和二级单位的干部 (人事) 和机构编制工作;负 责局机关退休干部工作, 指导二级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
1 泸水县建设局职能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能职责 (一)泸水县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建设工作的职能 部门,贯彻国家和省、州涉及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 城镇建设、工程建设、抗震及震后恢复重建、建筑装饰装修业、 住宅与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 业、国家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和建筑市场城市公交、 出租车管理 的措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编制、管理县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 计划。 (二)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 家、省、州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定期收集、制定全县建设定额信 息及建筑材料地方基价并发布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建筑产品质 量的认证工作; 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负责贯 彻及制定建设项目评价方案、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工程建 设概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 综合管理和指
高县建材产业园位于高县工业园区福溪功能区,规划面积800亩,已入驻10户建材企业,其中天顺商品混凝土、天顺建材、卓越商混已建成投产。此次集中开工项目有长和建材、和信建材、天峰建材等共8个项目,总投资23.5亿元,预计2019年全部建成投产 2100433B
根据上述职责,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科技、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综治维稳、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效能建设、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和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管理、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及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性政策的调研;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等工作;牵头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全系统信访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参与对规划编制、审批及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示;牵头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论证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许可项目的办理;负责与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和本局行政审批的协调牵头工作;负责本局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和年度支出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市维护项目的计划,综合管理县及县以上财政用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承办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局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初审、评审,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及全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承办机关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城乡规划股。
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子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组织和参与各类城乡规划评审;负责规划调整研究、审查及报批工作;参与并指导有关部门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行政性划拨用地上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以外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依法拟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负责城镇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牵头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规划调整方案的制订;参与规划验收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制订。
负责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外立面装饰装修、建筑风貌、危房改造、临时建筑等实施行政审核管理;组织建筑方案审查会;负责城市规划图纸、资料整理归档;指导全县城建档案工作。
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规划验收,负责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起草及备案工作;负责对城镇城区各类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查处的监督;负责对乡镇实施城乡规划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对全县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行为的督查督办。
(三)建筑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工实施审查、行政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备案批准书;负责对与建筑配套的电梯、起重机械、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设计和安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指导白蚁防治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发展重点、目标、政策措施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业运行情况及行业经济信息的调研、统计、分析和综合协调;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砼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塔机拆装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查和申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安全、建筑业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监督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规范》和相关政策的执行;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指导造价管理工作;指导县建设科技协会的工作。
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市场;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研究制定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和落实;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科技政策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四)市政建设股。
负责指导全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负责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招投标、拆迁、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工作;参与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市政工程定额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城镇发展战略和建设时序,组织编制城镇建设年度计划,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年度工作指标;负责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数据统计、情况分析和督查督办;安排下达指令性技术任务,做好技术协调;负责起草业务技术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和报批;参与大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负责局技术会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房地产业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市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政建设年度计划和市政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施工图实施行政审核管理并组织方案审查会;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负责燃气企业资质及行业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图纸、资料整理归档。
(五)村镇建设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村庄人居环境改善;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建设工作。
研究制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县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和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城镇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报批,建设项目异地绿化建设费收缴,临时占用绿地定点定项批复;负责城市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公园分级分类管理;负责审查新建公园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及审核、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公园规划及其调整方案,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和公园基建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党内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股级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县水务局在城市供排水管网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县城镇管理局在市政设施建设管护、户外广告管理,与县交通运输局在城镇客运交通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县公安局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定点上的职责分工,按县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执行。
(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县房产管理局的管理关系。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县政府负责全县规划建设、住房改革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其行政业务工作原则上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县委、县政府负责。主管部门与部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高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高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根据《中共高县县委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高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委发〔2014〕28号),设立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简称“县住建和城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县城镇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县城规划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模拓展的统筹、谋划、管理、协调,强化督查督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
(五)加强对全县建筑业发展的宏观管理、配套服务,打造建筑品牌企业,加快建筑业发展。
(六)加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城乡环境治理、爱国卫生、城市园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镇管理、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建筑抗震设防、爱国卫生、城乡环境治理等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城镇管理联合执法牵头协调工作。
(二)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指导,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程规划管理、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县城镇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管理的工作标准、具体办法和考核细则,下达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城镇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建设时序,牵头组织编制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坏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村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指导白蚁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县城城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市政设施年度维护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管理。
(十三)统筹协调城镇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城乡环境整治和全县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突击环境整治,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承担县城城区风貌整治后的管理;负责建成区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的创建和管理,组织全县开展除“四害”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工作和农村改厕。
(十五)牵头组织、协调县城城区扬尘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
(十六)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园林绿化的相关政策、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园林绿化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和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城镇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城市重大绿地建设项目;负责城市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政策和规定,提出县级财政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管理园林国有资产。
(十七)负责园林城镇、园林单位的创建和转报工作;负责指导公园分级分类管理,负责审查新建公园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及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和公园基建工作;负责城市绿地病虫害、有害生物的调查,制定防治预案及具体措施;负责城乡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审核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定点定项批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十八)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核报批,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县政府非经营性城市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制订规划建设行业、城镇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l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股)。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应急、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效能建设、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和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绩效管理、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及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和年度支出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市维护项目的计划,综合管理县及县以上财政用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系统的各专项资金;负责本部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承办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局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初审、评审,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及全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承办机关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承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数字分控中心的正常运行;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案件及处理案件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考核迎检相关工作。
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示;负责与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和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的协调牵头工作;负责本部门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牵头组织现场查勘、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许可项目的办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等工作;牵头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执法监察工作。
(二)城乡规划股。
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子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组织和参与各类城乡规划评审;负责规划调整研究、审查及报批工作;参与并指导有关部门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行政性划拨用地上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以外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依法拟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负责城镇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牵头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规划调整方案的制订;参与规划验收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制订。
负责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外立面装饰装修、建筑风貌、危房改造、临时建筑等实施行政审核管理;组织建筑方案审查会;负责城市规划图纸、资料整理归档;指导全县城建档案工作。
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验收;负责对城镇城区各类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查处的监督;负责对乡镇实施城乡规划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对全县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行为的督查督办。
(三)建筑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工实施审查、行政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起草及备案工作;负责对与建筑配套的电梯、起重机械、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设计和安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资质及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白蚁防治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发展重点、目标、政策措施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业运行情况及行业经济信息的调研、统计、分析和综合协调;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安全、建筑业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监督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规范》和相关政策的执行;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指导造价管理工作;指导县建设科技协会的工作。
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行业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指导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标准管理;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和落实;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科技政策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负责建筑业行业科技工作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四)市政建设管理股。
负责指导全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负责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招投标、拆迁、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工作;参与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市政工程定额管理;负责县政府非经营性城市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事业的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城镇发展战略和建设时序,组织编制城镇建设年度计划,拟定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年度工作指标;负责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数据统计、情况分析和督查督办;安排下达指令性技术任务,做好技术协调;负责起草业务技术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和报批;参与大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负责局技术会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房地产业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全县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研究制定市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政建设年度计划和市政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施工图实施行政审核管理并组织方案审查会;负责市政工程图纸、资料整理归档。
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市政设施的巡逻检查,确保路灯、人行道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雨污管网系统通畅;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负责各类渣土运输的管理;负责城区扬尘管理工作,汇总城区扬尘治理工作的信息和相关情况。
(五)村镇建设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建设工作。
研究制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县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制定城镇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城镇、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和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城镇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报批,临时占用绿地定点定项批复;负责城市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公园分级分类管理;负责审查新建公园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及审核、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公园规划及其调整方案,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和公园基建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工作。
(六)城镇管理股。
负责城区内市容市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占道经营、临时搭建、以街为市、夜市、游摊、占道餐饮等方面的管理;承担对影响市容擅自占用、摆摊设点、流动售货、停放非机动车辆、堆放物料等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户外广告位置和规格的审查、批准,并对影响市容的广告、霓虹灯、广告牌、标语牌、橱窗、店招店牌、灯箱、宣传栏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拆除;负责对乱张乱贴、乱印发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标识标牌、报刊邮亭、城市公交站牌等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有碍市容的乱扔、乱吐、乱倒、乱喷涂、乱张贴行为的管理;负责建成区内环卫设施设置、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对主要街道、部分偏街小巷、绿地、广场、公厕等环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脏车进城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因建设需要设置和拆除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
(七)爱国卫生股。
负责全县爱卫、创卫工作目标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评比考核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社会卫生工作;负责卫生县城、卫生场镇、各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承办迎接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负责全县爱国卫生宣传工作,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县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配合单位、社区开展创卫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开展农村改厕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区、场镇除“四害”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城区、场镇除“四害”考核标准,组织全县开展除“四害”工作,对全县进行除四害监测指导、技术指导和检查考核;承担除“四害”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组织实施并指导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突击环境整治,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承担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扬尘治理工作,对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负责全县收集、汇总扬尘整治工作的信息和情况报送。
三、其他事项
(一)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县城镇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管理。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三)与县水务局在城市供排水管网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县交通运输局在城镇客运交通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县公安局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定点上的职责分工,按县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执行。
(四)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与县房产管理局的管理关系。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是县政府负责全县规划建设、城镇管理、住房改革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管理,其行政业务工作原则上经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负责。主管部门与部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与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