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明晰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5〕5号),《宜宾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宜水函〔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四川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文件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加快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建管并重。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五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六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全县80%符合颁证条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到2020年,基本扭转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具体的改革任务是:小型水利工程做到“三有五落实”。一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二、改革范围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本次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包括由县级及以下管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以下统称为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Ⅰ)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的小(Ⅱ)型水闸;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全县已成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其产权均为国有,管理制度将逐步推行专业化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改革内容及主要工作
(一)明晰工程产权。
1.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
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以乡镇、行政村为改革单元组织推进实施。各乡镇、村应按改革单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县水务部门要提供相关的指导和配合。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
(4)现状调查情况表。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影像数据、工作底图等成果资料,复核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特性指标,包括所处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布局、四址界畔、管护范围、工程用途、受益面积、受益人口等情况。
(5)确权申请书。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认中,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主张人提交的确权申请书。权利相关人出具的异议申请书、权属委托书等书面证明资料。
(6)以村为单位,将工程现状情况、确权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收集公示反馈情况等。
2.依法确定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
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合理确定使用权。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按照“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工程,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
国有但未实行国管,以及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加快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应做好权属登记工作,逐处载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并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管理。县水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本县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应及时颁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书、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既可按工程逐处颁发,也可按产权主体逐个颁证。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格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订。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权利人申请登记、颁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颁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及时登记。
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实行全省统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的通知》(川水函〔2010〕1221号)的要求,原来已颁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仍然有效,法律效力等同使用权证,其明确的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国家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管理主体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法〔2003〕36号)文件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涉及公共安全的村镇供水工程要逐处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各乡镇、行政村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3〕55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同推进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护工作。县水务部门要负担起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牵头责任,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使用者及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多渠道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职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工程水费等经营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保障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2.建立“奖优罚劣”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市、县两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集体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从2016年起,我县范围凡未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未颁证或落实管护制度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列入相关国家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
3.通过“民办公助”方式扶持“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通过争取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和“五小水利工程”等项目,对塘坝、堰闸、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水利工程进行维护。
4.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搞好水利工程维护。
5.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信贷投入机制。培育所有权融资主体,通过水利工程抵押进行信贷融资。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与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四)创新运行机制。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各乡镇应创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机制,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1.设置专职管理机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国有水利工程全面实行专管机构管理。应按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编制、人员和经费全部落实到位。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职责。
2.成立用水户协会管理。对各类小型灌区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要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用水户协会,村级设置用水户分会,逐步推行和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管理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应不低于90%。
3.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坪塘、石河堰、泵站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进行自主管理。要加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工作,保持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农民自主经营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所有,所有单户水利工程一律实行农户自主管理。在旱山缺水村地区,要加强抗旱水源规划和布局,有效提高抗旱水源保障率。
5.培育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依托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建设,制定施工队伍准入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依法、规范签订有效运行管理合同,加大对国管水利工程提供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力度以及依法合规积极参与非国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生态保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保证水质、河道生态流量的要求。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等工程不得拍卖。
四、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2015年7月27日前完成专项培训,工作布置。按照本工作方案的统筹部署,由县水务部门牵头开展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培训,同时将有关工作任务安排到各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相关工作责任。
2.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宣传动员,调查登记。各乡镇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具体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县水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开展业务人员培训。
3.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初步审核,公开公示。各乡镇对已明晰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在工程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经社、村、乡镇逐级审核,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上报县水务局。
4.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资料复核,统计建档。县水务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完善签证盖章、建立档案后,将结果和相关资料上报县政府。
5.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资料审批,确权颁证。县政府对全县符合小型水利工程颁证条件的结果进行审批后,县水务部门承担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统一印制和制证复核等工作,完成后的产权证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向产权主体颁发。
6.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果汇总,验收工作。由县水务局对全县的调查颁证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和成果汇总,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并组织开展验收。
(二)主要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1)负责组建以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2)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好宣传、组织动员、公示等;
(3)领导、安排辖区内由各行政村具体开展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做好调查、统计、汇总、初审、转报等;
(4)承担工作中涉及的协调、争议调解、进度安排等工作;
(5)配合县级部门开展工作专项检查、验收等;
(6)开展辖区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相关工作;
(7)其它相关工作。
2.县水务局责任。
(1)提出工作前期县级工作方案,承担县级工作专项培训等工作;
(2)承担全县行业业务指导;
(3)安排人员负责乡镇上报各阶段相关表格、资料等的搜集、汇总、审查、核准、建档、制证、填写等工作;
(4)牵头开展县级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阶段总结、验收、迎检等工作;
(5)其它相关工作。
3.县财政局责任。
(1)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划拨、监管和督查;
(2)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3)其它相关工作。
4.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负责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审查核定工作。
5.县档案局责任:负责指导水务部门和各乡镇建立档案资料及保管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改革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及时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明确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规范考核,强化监督。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乡镇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相关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围绕工程管护实效、产权和使用权分别落实到位、实事求是开展调查统计、抓好关键时间节点等重点环节,建立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四)落实资金保障。县财政安排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问责。一是将本项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督查范围,按期督查,严格问责;二是加强对各部门、乡镇推进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工作不力、玩忽职守、作风飘浮等从严处理。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确保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让工程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央、省、市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是的,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和“三个转变”,努力率先实现全面城市化。
(1)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尊重历史、符合规划、用地限额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调换、互换等体制机制,激活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这篇调查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很重要,抓住了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条件下农村小型水利改革的关键所在。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是一篇有价值的调查报告,请各地同志,特别是领导和管理农村水利工作的同志读一读。建议召开一些研讨会,或抓住典型进行推广。总之,要在水利工程的“抓大放小”上做出积极的努力,创造出有利于水利发展的新经验。同时也希望各级水利部门的领导同志、搞政策研究的同志多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写出更多更有价值的调查报告。
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明晰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5〕5号),《宜宾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宜水函〔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四川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文件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加快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建管并重。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五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六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全县80%符合颁证条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到2020年,基本扭转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具体的改革任务是:小型水利工程做到“三有五落实”。一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县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高县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县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一2020 年)》,为保障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和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划定林地边界范围,进行保护利用区划,将分类、分级管理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优化林地利用配置,为建设生态高县,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规划目的
明确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方向,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优化林地结构布局,提高林地利用效益,为实现林地科学管理奠定基础,确保如期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三、规划任务
(一)查清林地利用现状和发展潜力,将现有林地和规划用于林业发展的其他土地分解到乡镇,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林地管理档案。
(二)明确我县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和任务。
(三)分解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目标,进行林地保护利用的分区、分类、分级、分等,优化县域内的林地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明确林地保护的对象、内容和措施。
(五)明确林地利用的方向、内容和措施。
(六)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
四、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县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和政府规划用于林业发展的其他土地。集体与个人、来复森林经营所、月江森林经营所、宜宾纸业四烈林场和非林业国有单位林地纳入本次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
高县行政区域界线采用最新的行政区域勘界成果,各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依据最新行政区划确定。
五、规划期限
本次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期为10年,规划起止年与四川省省级规划一致,为2010-2020年。
六、编制依据
(一)《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一2020 年)》。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和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180号)。
(三)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四)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林业专项调查及国土资源二类调查等成果。
七、编制原则
(一)依法依规。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方针政策,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协调。
统筹区域林地保护与利用,正确处理林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林地科学合理利用,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注重与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与本区域相关规划相协调。
(三)因地制宜。
全面落实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立足于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遵循经济、社会和自然规律,以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等为手段,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利用措施。
(四)广泛参与。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乡镇、部门、专家和社会群众对规划目标、任务、实施措施等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
(五)注重实效。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方面的手段,积极保护现有林地,适度补充林地,科学利用林地,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把林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指标和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
八、组织管理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现代林业科学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林业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规划编制工作日常事务。
九、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前期工作准备、确定规划框架、编制规划成果、规划论证协调、规划成果报批等五个阶段。规划编制工作自2011年4月起至2011年12月底完成成果编制,2012年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
(一)前期工作准备阶段( 2011年4月1日 — 5月31日 )。
1、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规划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确定部门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定规划方案。县林业局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具体工作,做好规划编制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设备的准备和人员的组织等工作。规划编制聘请具备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2、落实规划编制基数。以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为底数,以林相图为基础,利用遥感影像图进行对比分析,并做必要的补充调查,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基准年(2009年)的规划基数。
3、开展规划专题调研。结合本县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专题调研,并形成专题报告。调研内容包括:林地保护管理政策、建设用地需求及合理利用林地措施、林地结构调整、优化林地布局、林地补充来源、落实规划实施保障等方面。
(二)确定规划框架阶段( 2011年6月1日 — 6月30日 )。
广泛听取各乡镇、有关部门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相应的控制性指标,提出林地保护利用措施,按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文本格式,形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框架,并上报省林业厅。
(三)编制规划成果限阶段( 2011年7月1日 — 10月31日 )。
规划框架报省林业厅审定后,以规划框架为约束和指导,组织林地保护利用现状调查与分析评价,开展林地结构调整、空间布局、保护措施、利用方向、规划实施保障等方面的多方案设计,确定优化方案,编写规划文本、相关说明、规划图表、综合报告等成果。
(四)规划论证协调( 2011年11月1日 — 11月30日 )。
规划编制充分征求财政、发改、国土、农业、交通、水务、住建、环保、旅游等部门的意见,对规划目标及林地规模、结构、布局和相关政策等进行重点论证,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衔接。
(五)规划成果报批阶段( 2011年12月1日 — 12月31日 )。
规划成果经规划编制领导组审议、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精心谋划,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标语等方式,宣传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结合规划编制工作,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和林地意识,为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编制工作,做好规划编制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设备的准备和人员的组织等工作,县财政、发改、国土、农业、交通、水务、住建、环保、旅游等部门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障规划编制所需的工作经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技术资料等,确保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培训,提高质量。组织好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加强技术指导,严格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5-08-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下达的高县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
迁安置工程项目任务和《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高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8日
高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
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任务的通知》(宜国土资发〔2015〕25号)要求和《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我县2015年度搬迁安置险区农户28户125人,涉及来复镇、大窝镇、复兴镇、罗场镇、嘉乐镇、胜天镇、沙河镇、蕉村镇、可久镇。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纳入今年(2015年)县政府对各乡镇的目标考核。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为确保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有序推进、搬迁安置目标按时完成,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高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二是涉及到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确保搬迁安置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强化管理,明确职责。一是涉及到的乡镇要根据《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搬迁选址定点协调解决搬迁安置户新址宅基地,搬迁安置工程的进度管理,督促原宅基地必须进行复耕,及时将搬迁补助资金足额补助到位,收集资料归档迎接县级验收。二是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复核搬迁安置农户名单、新房修建用地审批、收集资料迎接市级验收。三是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县级匹配补助资金,确保县级匹配补助资金到位;并加强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四是审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五是督查目标办、政府办负责对搬迁安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县级验收。六是监察部门负责对搬迁安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七是住建城管和质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农户房屋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搬迁农户能住上放心房、安全房。八是水务、供电等部门参与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避险搬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本部门的相关事项。九是扶贫、民政、农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安置农户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促使搬迁安置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进度安排及验收
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分阶段、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涉及到的乡镇要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发动险区农户,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宣传,让险区农户主动防灾避灾,为实施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搬迁安置实施阶段:一是涉及到的乡镇根据下达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任务组织实施。由搬迁安置户提交搬迁安置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实施搬迁。搬迁安置地点按照《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确定的选址定点进行搬迁。二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涉及到的乡镇于 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并组织自查验收,在每月28日前向县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领导组办公室报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情况。
(三)验收阶段: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县政府办组织国土资源、审计、财政、监察、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于 2015年8月30日前到涉及的乡镇对搬迁安置工程实地进行初验,待市级组织终验。
四、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资金使用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搬迁安置户补助资金4.8万元/户,其中省级补助资金25000元/户,市级补助资金13000元/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10000元/户。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配套资金待市财政安排后,再下发农户,具体标准以市财政下发文件为准。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经费按搬迁初验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划拨方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划拨到涉及避让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现到搬迁安置户。其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10000元,搬迁安置户完成边坡支挡工程(即后缘阴沟和前缘院坝的堡坎)、排水工程、便道建设、硬化地面、燃气管道、饮水管道安装等公共服务设施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拨付给搬迁安置户。搬迁安置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搬迁安置验收内容及资料归档
(一)验收内容。
1.搬迁安置农户搬迁选址是否符合《高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15年)》定点选址要求。
2.房屋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搬迁户新建房是否已入住。
4.旧宅基地是否已复耕。
5.搬迁农户“一户一档”资料是否完备。
(二)资料归档。
1.涉及乡镇年度搬迁安置档案(包括涉及乡镇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搬迁安置户人员名单及公示、房屋面积、补助资金一览表等)。
2.搬迁安置农户“一户一档”档案(包括:搬迁安置户家庭人员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搬迁户原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原件,避险搬迁安置申请表和验收表,搬迁安置户领款依据,搬迁安置户搬迁前的旧房照片,搬迁安置后的新房照片,搬迁户旧房拆除复耕后照片,新购房屋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
附件1
高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
安置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李 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海昌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质监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城管局、县发改局(扶贫移民局)、省水电集团高县电力有限公司。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王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