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 发布机构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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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年06月24日 | 实施日期 | 2016年06月24日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6〕39号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报道,《决定》指出,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决定》提出,一是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进一步明确气象部门在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交通、水利等部门在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方面的防雷监管责任。二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三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等公共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此次调整突出问题导向,通过减少两项防雷资质许可,整合防雷工程许可,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可使每年20多万个工程项目避免重复许可,约缩短办理时间40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决定》要求,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研究确定各相关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具体范围并落实责任,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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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正>2016-06-29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决定》指出,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2016年6月24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7〕6号
HNPR—2017—00006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防理的具体范围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水利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和配网工程、核工业工程、通信工程等。
(三)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制,确保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和电力或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合法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责任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体系。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要推进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雷电观测网,加强雷电监测;要建立集约规范的雷电预报预警业务体系,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精细化水平;要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要发展防雷减灾专业专项服务,提高防雷减灾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预防、预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工作。各专业部门应在本专业领域协助做好相关防雷减灾宣传工作。
(三)各级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考核范畴,加强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制(修)订有关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四)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等,是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防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和设施的运行管护,确保防雷装置与设施的完善和安全运行。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由合法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防雷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不得投入使用。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危爆、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进行防雷安全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安全技术论证。
(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依法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四)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接获雷灾事故报告后,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雷灾调查,形成调查鉴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防雷安全设施建设及防雷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的投入力度。有关防雷减灾监管及技术支撑运行维持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活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委托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各相关部门在受理防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类别和本部门职责范围,确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许可和监管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应给予申请人服务指引。
(二)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6〕39号要求尽快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交接之日前已经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6〕39号要求尽快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并制订相应专业监管实施细则。
(四)建立建设工程防理协调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和联系人,对于防理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防雷减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明确相关责任,制定许可清单及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5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就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部署,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出台了本文件。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文件共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3个部分。
(一)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
一是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以及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二是明确了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明确了气象部门要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要求。
三是明确了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的要求,解决既有易燃易爆场所又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情况。
(二)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了市政府对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包括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等。
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了防雷安全工作行业监管责任,即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明确了市政府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领导责任,即组织协调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做好地方防雷机构改革工作。
二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即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委托技术服务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间节点前后的有效衔接工作,以及工作流程转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四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文件的实施要求
一是明确了文件施行时间,即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是明确了与已有规定的衔接处理,即已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