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管理 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1988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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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1988年10月21日 | 文书字号 | 国发〔1988〕72号 |
发布机构 | 国务院 |
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改革电网管理体制
(一)各省电网逐步连接为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网,是电力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各省在财政上对中央实行分成包干制,为了既能发挥跨省电网的优越性,又能进一步调动各省办电的积极性,搞好本地区的供用电平衡,要将现有以跨省电网为独立核算单位、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改为省电网也实行独立核算、作为经济实体联合电网的管理体制。
联合电网的组织形式,要因地、因网制宜,不应强求一致。联系特别紧密的电网,如京、津、唐电网及河北北部电网可视为联合电网内的一个经济实体。
在缺电情况下能否保证联合电网的安全运行,是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之一。联合电网必须坚持统一调度,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对不服从调度命令而造成电网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当上级调度命令与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从全网利益出发,服从调度命令。由此而造成的用电和经济上的损失,应制订相应的补偿办法。电网调度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划和经济合同,做到高透明度,公平合理,把统一调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
(二)适应联合电网的管理体制,将省电力局改建为省电力公司,将网局改建为联合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和联合电力公司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电网内各发供电单位的资产关系不变。
联合电力公司由能源部归口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参加联合电力公司的企业,计划物资仍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渠道分配供应。
联合电力公司是跨省电网内各省电力公司及联合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组成的联合企业,其职责是:(1)直接管理电网内由能源部批准的骨干电厂、调峰电厂以及三十三万、五十万伏电网网架等。(2)负责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联合电力公司总调度部门要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另行颁布)所规定的责任和权力,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障实现国家发、用电计划,保障供电质量。(3)负责提出电网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归口上报;牵头制订承包经营方案;协调各省电力公司之间的关系。(4)负责制订管理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提供全网性服务。
省电力公司是所有权不同的电力企业组成的联合企业,其职责是:(1)负责本省范围内(联合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除外)的电力建设、发供电和用电管理。实行建、管、用统一,责、权、利结合,财务上按中央和地方的产权分别核算,自负盈亏。(2)省电力公司的调度部门必须服从联合电力公司的统一调度,保障供电质量。省电力公司在完成向电网送出或输入电力电量的任务后,多发多用,少发少用,如省电力公司自售有余,可以跨省销售,供销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联合电力公司总调度部门同意。在特殊情况下,要全网一盘棋,互相支援。(3)遵守联合电力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与联合电力公司及各省电力公司之间的发供电合同和经济合同,按期核算、结清。(4)受能源部和所在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电力工业行业管理职能,负责提出本地区的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电量的供需平衡计划;承办分配电力电量、集资办电和农村电气化的有关工作;协助和配合联合电力公司搞好全网的规划、计划,参与各级计划部门对本地区新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用电审查等。
(三)对负责管理非跨省电网(含川、云、贵三省电网)的省电力局,要逐步改建为省电力公司,独立经营,由能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并接受委托行使所在地区电力工业行业管理的职能。这些省电网也要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理顺关系,改革企业经营机制
(一)联合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内部要落实、健全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实行股份制,加强经营管理,大力降低各种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联合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售电量提取工资总额(包括奖励基金),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和物质消耗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辅以必要的安全、经济、技术指标考核。
(二)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兴办的电厂和按流域组建的水电开发公司、新建的水电厂、集资或利用各种贷款新建的电厂均可独立核算,与电网订立经济合同,其电价由电厂提出核定依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电网代售这部分电量收取管理费。以上各类电厂必须与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同步建设,并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未被批准为独立核算的电厂(机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特别是热力负荷大的企业办自备电厂。对企业新建自备电厂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电网应视同直属厂安排销售,并酌收管理费。
(四)在实行多种电价的情况下,对参加调峰的电厂,要按其调峰能力和调峰的时间分档次确定其上网电价,可比一般电价适当高一些。对水电站在丰水期输入电网的电,其价格原则上应低一些。对发生事故时的特殊情况,应按特殊电价计算。要根据各电网具体情况,制订电价标准:非跨省电网,由省电力公司、省级物价部门提出,报能源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跨省电网,由联合电力公司提出,报能源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由能源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原则,会同有关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能源部批准后执行。
(二)改革电网管理体制的工作,一九八八年先在华东电网试点,其他电网(包括非跨省电网)要抓紧制订改革组建方案,一九八九年起逐步实施。改建联合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工作要在一九九○年六月底前完成。
(三)在实施上述改革方案时,现有发供电关系和送受电数量应维持原有协议,新体制确立以后,再按新办法执行。
能源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能源部提出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是国家的重要基础工业。改革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对于增强电力企业的活力,调动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以加快我国电力工业发展,适应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电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包括联合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在内的各类电力企业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逐步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必须强化电网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纪律。电力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做到高透明度,公平合理,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方面和电力部门要互相支持,团结治网,特别是在缺电情况下,更需要发扬同舟共济的精神。
国务院授权能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改革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能源部反映。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
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审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学习和贯彻国务院48号文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在审计工作方面的具体体现,史大桢总经理和查克明副总经理的讲话,充分说明国家电力公司党组对审计工作的重视。这次会议对建立健全有效运转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推动审计工作上新层次,开创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年来,我局审计工作的回顾 我局内审工作在电力部和局党组的领导和关怀下,这几年有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1995年3月苏州全国电力审计工作会议以后,我局认真落实“审计法”,围绕促进两个根本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二、主要措施
(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同时,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现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机衔接。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二)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
(三)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四)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三、配套政策
(一)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按照矿产资源法、物权法、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
(二)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推动国有地勘单位加快转型,促进实现市场化运作。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不再补缴,由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
(三)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治理格局。
四、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牵头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部际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进本地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二月十日
(本文有删减)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陆续到位。为更好指导和规范国务院及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工作规则》予以修订,并公布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