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国务院 | 发布日期 | 2008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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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8年12月24日 | 效力级别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污染防治 |
--2008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
(一)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2007年,全国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保持稳定,407个国家监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9.9%、26.5%和23.6%,与2006年相比,劣Ⅴ类水质断面所占比例下降了2.4个百分点。全国294个省界断面中,Ⅰ~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42.2%,比2006年提高3.5个百分点。浙闽、西南、西北诸河水质良好。三峡库区水质无明显变化,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干线水质有所好转。全国地下水水质状况变化不大。
(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稳步实施。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目前(2008年),《规划》涉及的近30个专项规划(方案)已印发实施,各项任务也已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机制已经建立,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每半年公布一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稳步推进,国务院成立了由温家宝总理担任组长的国家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复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强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三项措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上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同比下降2.48%。
(三)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得到加强。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在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也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安排。有关部门制订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修订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大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执法力度,2007年,共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942个,停建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1294个,限期治理931个。自2006年以来,中央累计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238亿元,解决全国1.09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十一五”期间,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共安排污染治理项目2712个,投资1600亿元。截至2008年9月,已经建成881个,在建960个,完成投资510亿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共安排2010年以前的项目878个,投资68.89亿元;截至2008年9月,已建成5项,在建146项,完成投资22亿元。江苏、山东两省根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编制了实施方案,2008年共安排污染治理项目426个,投资152.79亿元;截至2008年9月,已建成359个,在建52个,完成投资82.18亿元。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2012年以前共安排10类治理工程,投资585.45亿元;目前(2008年),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的实施方案正在报批,部分治理项目已经启动。辽宁省在辽河流域、山东省在南四湖流域、河北省在子牙河流域、云南省在滇池流域都明显加快了治污进程,取得了积极成效。
(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有关部门印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也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各地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强了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07年和2008年分别安排“以奖代补”资金65亿元和70亿元。截至2008年10月,全国设市城市、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459座,日处理能力8553万吨(36个大城市共建成288座,日处理能力为3497万吨),分别比“十五”末期增加了60.5%和42.6%,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由2005年的52%增加到2007年的63%;在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033个,设计日处理能力约3595万吨。有关部门建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和评估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明显提高。2008年1-10月份,全国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达190亿吨,运行负荷率达到76%,同比分别增长了21%和约3个百分点。
(六)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转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实施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已安排中央投资5亿元,支持首批近700个村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沼气建设、测土配方施肥等的支持力度,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07年年底,农村户用沼气已达265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90多处,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6700处;2008年中央投资60亿元,可建设农村户用沼气680万户。有关部门继续加强防护林和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完成造林面积45.8万公顷;继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2008年中央投资11.5亿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9亿亩,可减少不合理施肥110多万吨(折纯量)。
(七)船舶污染防治得到加强。有关部门出台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沿海和长江、黑龙江、珠江等水域开展了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逐步实现船舶污水零排放。国家、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地市、码头和船舶六级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港口都已配备了围油栏、撇油器、消油剂、吸油毡等防污器材,初步形成了防止和控制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体系。有关部门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逐步提高了我国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和水平。
(八)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了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关部门先后转发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为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贸易等政策,建立了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双高(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目录、出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等制度和机制,全面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行为。
(九)水污染防治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有关部门连续五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8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6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70多万家次,对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3000余件;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及违法建设项目845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超标排污的造纸企业621家;责成384家污水处理厂和500余家垃圾填埋场进行限期整改,对60余家超标排污、设施不运行、污泥未依法处置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严肃查处。全国人大连续多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强环保工作。
支持境保护的要求治工作提供了强(十)水污染防治支撑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正在逐渐形成,水污染治理投资不断增加。2007年,污染治理投资3387.6亿元,比上年增加32%,占当年GDP的1.36%。有关部门开展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工作,推动建立流域下游对上游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补偿和上游对下游超标排污或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双向责任机制。国家启动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专项,将为水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从制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每年发布《中国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中国环境统计年报》,为社会各界能够客观了解我国的环境状况提供了基础数据。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水环境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全国七大水系中,劣V类水质的断面超过五分之一。国家重点监控的28个湖库中,部分湖库和河流水华频繁发生,甚至影响到周边群众的饮水安全。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面临巨大压力。虽然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出现了历史性转折,实现双下降,但是距离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05年减少10%的目标依然有较大差距;另外,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运行不足、部分企业偷排漏排等问题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减排效果。
(三)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依然面临威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调查显示,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水源地存在污染物超标现象。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管理还仅限于主要污染物,有毒有机污染物的监测与管理在大多数地方还未纳入工作范围。
(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缓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总体进展缓慢,时间过半,任务尚未过半,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完成规划任务的压力很大。36个大城市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目标任务艰巨,部分城市污水处理率仍较低。跨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考核机制处在探索阶段,规划执行效果评估尚未与环境质量改善建立有机联系。
(五)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近几年,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湘江镉污染、太湖蓝藻暴发、秦皇岛洋河水库水华、云南富宁县危险化学品翻车污染事故、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故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不断发生。2007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62起,其中水污染事件178起,占38.5%。
(六)环境监管有待加强。水环境监管能力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需求,环境管理队伍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依然突出;环保执法权威尚未有效树立,执法难的问题较为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水污染防治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今后的任务仍很艰巨,面临新的考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减排为中心,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以跨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考核为手段,努力完成“十一五”各项任务。具体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着力推进结构减排,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工程减排,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力度,在36个大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管理减排,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引导循环经济有序发展。继续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减排责任。
(二)严格扩大内需过程中的环保准入。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中央确定将拉动内需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近两年将有4万亿元的投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医疗保障等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将采取相应措施。这对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极好的机遇,同时对环评审批、环保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环评审批方面,对国家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和环保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加快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严把关,严禁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不能为了拉动内需而放松环保要求,不能因为要上项目而降低环保门槛。严格限制审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有影响的项目。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型项目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抓住当前扩大内需、增加环保投入的机遇,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力度。实施规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制度,推动地方政府加快规划项目建设。督促太湖等重点流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对点源的监督管理,研究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措施,开展内源污染防治,采取调水、清淤、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将产业结构调整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把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四)努力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保障饮用水安全相关规划的实施力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立并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做好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防止发生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特大水污染事故。
(五)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农村分散水源地的监测与管理,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因地制宜处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加快人口集中和环境敏感地区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积极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在深入做好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启动农村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扩大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范围和规模,大力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推广集成配套的节肥、节药、节水实用技术,从源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发展高效生态养殖业,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治理,建成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范化、法制化。强化防护林和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发挥其防污减污作用。
(六)完善跨行政区域水质考核制度。抓紧建立和完善跨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与此同时,将跨行政区域水质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目前(2008年),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计划从2009年起,对重点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规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七)加大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继续认真实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条例》、《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条例》、《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继续开展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完善重大水污染违法案件移送司法及协同配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涉水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水污染联防机制,研究理顺流域管理体制,推动水污染防治形成合力。
(八)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保障机制。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整体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利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多种手段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抓紧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作用。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利用,加大高浓度有机废水、分散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力度,加快相关科研成果的转化。制订各流域水污染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保障方案,不断加强水污染预警和风险管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多次组织执法检查和调研,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报告和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2008年12月24日)听取汇报,进一步体现了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努力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推动全国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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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报告当前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加强水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今年(2006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温家宝总理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将发生根本性调整,保护环境的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革,环境保护工作局面将发生历史性转变。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积极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结构性污染有所减轻。国家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十五”以来,制定了一系列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法规标准,关闭取缔了近4万个(条)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集中整顿了化工等8个重污染行业,全国单位工业产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了近50%。
(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有序推进。“十五”期间,“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累计投入治污资金800多亿元,建成和在建污染治理项目1800多个,重点流域水质达标比例有所提高。三峡水库蓄水达156米以后,干流水质保持稳定。今年(2006年),国家又启动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
(三)水污染防治能力有所增强。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推进水价改革、实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等政策,各地共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近800座,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2%,比2000年提高了18个百分点。组织开展了湖泊污染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开发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与新工艺,研制了一批水污染控制功能材料和新型水处理反应器,为水污染控制与治理工程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今年(2006年)8月,召开了全国环保科技大会,100多位院士和一大批环保科技工作者参加了会议,共同研究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的大计。
(四)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趋于完善。国务院先后批准建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等制度。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了区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方案,加强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了目标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新闻媒体积极报道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发挥了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公众环保意识逐步提高,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应对工作,把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按照中央的部署,黑龙江、吉林两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了“三步走”的防控措施,严密防控水污染:一是加强监测防控,确保沿江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二是全面组织开展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攻关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及时提出应急对策;三是抓紧编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今年(2006年)8月,国务院批复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标志着松花江水污染治理进入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新阶段。8月下旬,妥善处置了松花江支流牤牛河污染事件,确保了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了国家对外形象。
二、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虽然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老的问题还未解决,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人民群众对水污染事件的反映和投诉越来越多。
(一)水污染状况相当严重。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为劣V类水质,基本丧失使用功能。重点流域40%以上的断面水质没有达到治理规划的要求。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近岸海域赤潮和三峡库区支流“水华”现象接连发生。全国大、中城市浅层地下水不同程度地遭受污染,约一半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较为严重,大城市的中心地带、城镇周围区,以及排污河道两侧、引污灌溉区污染尤为严重。河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等区域,浅层地下水已呈现面状污染态势。据统计,今年(2006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去年(2005年)同期增长了3.7%。第三季度以来,虽然增幅明显回落,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在继续增加。
(二)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目前,全国有3亿多农村人口存在饮用水不安全问题。不少地区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大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据调查,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的222个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平均水质达标率只有72%。河流型地表水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为粪大肠菌群,湖库型地表水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超标组份主要有铁、锰、硝酸盐等,部分检测出微量有机污染物。
(三)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过高。淮河、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超过60%,海河超过90%,明显超出合理利用水平,减弱了水体自净能力,致使枯水期基本上没有生态流量,加剧了污染恶化的趋势。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我国不少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布局在江河沿岸,有的甚至建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和人口密集区,很多企业建厂早、设备陈旧、管理落后、治污设施不健全;此外,化学品储运过程中也存在不少漏洞,加上防范措施跟不上,极易造成水污染事故,严重威胁水体安全。
造成水环境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重经济轻环保”的思想还很严重,“先温饱后环保”、“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认识依然存在。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重工业特别是高污染行业增长较快,部分地方建设了一些明令禁止的小化工、小造纸、小皮革等项目,很多本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还没有退出市场。三是环保机制尚不健全,治污投入不足。目前,水资源价格既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又不能反映污染治理成本,对节水减污起不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十五”期间,环保投入虽较“九五”有了大幅增长,但仍有较大缺口。由于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管网不配套等原因,很多污水处理厂建成以后,不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率还比较低。四是环境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现行的环保法规还不够完善,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些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地方政府领导甚至用“挪位子”、“摘帽子”、“打板子”等手段,直接干扰环境执法;个别的环境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甚至贪赃枉法。五是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十分薄弱。除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外,县级环保机构普遍人员不足,工作疲于应付。一些基层环保部门甚至不具备最基本的执法条件,难以为执法提供依据,发生了污染事故甚至要靠鼻子去闻。
三、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今年(2006年)5月,又对执法检查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对照意见和建议,研究查摆问题,结合各自职责,着重从八个方面进行了整改。
(一)确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列为约束性指标,明确要求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十五”期末减少10%。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初步确定“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是:全国地表水水质有所好转,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
(二)明确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今年(2006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曾培炎副总理在会议上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是继续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三是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四是坚决防范水环境安全事故;五是优化经济布局,改善水环境质量;六是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认真贯彻落实。
(三)制定和完善水污染防治有关规划。在继续推进“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国家又把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黄河小浪底水库及上游、松花江等列入流域污染防治重点。国务院已经批准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前正在组织实施;其他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正在抓紧编制或修订。国务院还审议通过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有关部门已完成或正在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
(四)分解落实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批复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了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并要求每半年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受国务院委托,环保总局分别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了“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既包括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又包括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目标。目前,各省(区、市)正在层层分解,将减排指标落实到市、县和重点排污单位。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普查,正在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集中力量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取缔搬迁了危及饮用水水源安全的1400多个污染源。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决定从原规划用3个五年计划的时间缩短为用2个五年计划的时间,解决全国农村3亿多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并相应大幅度增加投资,用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供应严重不足的问题。
(六)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国务院已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污染严重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行业准入条件等一系列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出台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布了钢铁、氮肥、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颁布了三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推动和规范清洁生产工作。出台了黄姜加工行业的产业指导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了对造纸、化工、冶金、食品、纺织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了企业技术改造,一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已取得初步成效。
(七)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建议,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真吸纳,已提出了具体修订方案。监察部、环保总局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强化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央编办的批复精神,环保总局正在组建5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区域、流域环境纠纷,增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黄河流域湟水河、渭河等主要支流和辽河支流条子河污染严重,造纸、化工等企业违法排污较为突出。为此,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宁夏石嘴山至内蒙古乌海的黄河沿岸近百公里的重污染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督查,严肃查处了弄虚作假、违法排污的宁夏青铜峡峡光纸业公司等企业。今年(2006年),国务院七部委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和查处工业园区违法案件为重点,联合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截至10月底,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48万人次,检查企业近50万家,查处环境违法企业约1.9万家。有关部门分三批对16起严重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涉及违法企业133家,严肃追究了33名责任人,其中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批准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进行了环境风险排查,对各地贯彻落实新开工项目清理自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目前,各有关地方正在抓紧整改。
四、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环境准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加快水污染治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重要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环境质量改善,督促各地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责令应该淘汰的企业限期关闭。以造纸、化工、制药、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目标责任,督促各地尽快把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和重点排污单位,加快建立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并实行严格考核。
(二)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2007年年底前,要完成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调整工作。坚决取缔、拆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强化城市供水水厂、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水质监测,采取集中供水、分散供水、分质供水以及卫生环境整治等措施,健全饮用水安全应急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十一五”期间解决全国农村1.6亿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加强对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检查,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今年(2006年),国家已安排39亿元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今后将继续加大对城市污水管网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督促各地加快建设治污工程,凡列入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计划建成投产,确保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重点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切实增强工业污染防治能力。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地搞好农村改水、改厕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进一步加强农村水污染治理。
(三)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执法监管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尽快出台《规划环评条例》,推动各类规划环评落到实处。提高建设项目在环保方面的准入标准,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强制性条件。着力推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建或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确定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健全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抓紧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条例》。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向城镇排水设施违法排污的企业,重点打击利用渗坑渗井或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等重污染行业和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对占全国工业水污染负荷65%以上的3200多家工业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做到实时监控。对监管失职的执法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制定和完善重点流域和敏感水系水环境应急预案,切实抓好水环境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切实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大力推进水价改革,积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2008年年底前,所有自备水源用户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落实国家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给予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转企,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机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为全面了解我国环境状况,掌握各类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国务院决定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并成立了由曾培炎副总理担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这是我国环境保护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将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作为16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一,将组织全国的环境科技力量,共同攻克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重大技术和关键技术。同时,将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地方监管能力,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监督水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多次组织执法检查和调研,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报告和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听取汇报,是对国务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十一五”水环境保护目标。 2100433B
2014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全国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去年(2013年)亲赴青岛“11·22”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曾专门听取安全生产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有力推动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张德江委员长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给予强有力指导,两次主持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的《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设,马凯副总理和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多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实效性。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要求,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主要相对指标三个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升。2013年与2008年相比,在国内生产总值增加25.5万亿元、增长82.1%的情况下,事故起数从41.4万起降到30.9万起、下降25.4%,死亡人数从9.1万人降到6.9万人、下降24.2%;重特大事故起数由96起降到49起,死亡人数由1973人降到865人,分别下降49%和56.2%;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分别下降60.3%、46.1%、75.6%、46.5%。今年(2014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向好态势,至11月底,实现了“三个继续下降、一个进一步好转”。一是事故总量继续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7%和6.1%。二是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4.5%和18.3%。三是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继续下降,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2%和10.6%(连续20个月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分别下降18.9%和16.8%(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道路交通分别下降3.2%和4.7%,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渔业船舶和消防等行业领域事故进一步下降。四是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32个省(区、市)事故在控制指标进度以内,其中21个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11个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
近年来,着重抓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新格局。各地区、各部门以最坚决的态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将压力层层传递到各级领导,将职责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国务院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组织了多次由各成员单位部级领导带队的安全大检查和工作督查。安全监管总局采取领导带队深入32个省级单位一一宣讲、与全国安全生产重点县的县委书记和县长谈心对话等方式,推动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全国32个省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党政同责”具体规定;所有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都担任安委会主任,市、县级政府分别达到88.5%和93%;所有省份落实了“一岗双责”;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量化考核权重;每季度由各级安监机构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推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出台了新的《安全生产法》。去年(2013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16个专门文件,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颁布实施了63个部门规章和1534项安全标准规范。今年(2014年)8月以来,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和隧道交通、粉尘防爆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国共组织执法检查组45.3万个,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34.2万家(次),打击整治127.8万起,停产整顿7700余家,关闭取缔5000余家。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完善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由国务院安委会对所有重大事故、安委办对较大典型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改进了监察部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去年(2013年)发生的49起重特大事故已全部结案、今年(2014年)至11月底发生的37起已结案25起,共追究1613人,其中刑事追究509人、党政纪处分1099人(其中省部级6人、厅局级72人、县处级298人)。依法加快事故结案,重特大事故调查平均结案时间大幅缩短,并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管,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近5年来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逐一排查分类,按高危企业分布和事故多发情况,在全国2853个县中,筛选出182个安全生产重点县(煤矿50个、非煤矿山50个、危险化学品60个、烟花爆竹22个),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范围,与省市联手连续两年进行跟踪特殊监管、直接指导,每周一分析、一点评,发现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治。注重事故原因深度分析和规律性研究,抓住关键要害,从法规制度和管理上堵塞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去年(2013年)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在全国煤矿开展了“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专题行动,集中组织“千名安监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一对一、面对面谈问题整改、提措施要求。今年以来,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三个十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2014年)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双五条”、隧道施工安全“九条”等规章制度,并与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相配套,向全国企业负责人发出公开信。坚持“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严执法、见实效”,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突击抽查、巡回督查,促进隐患整改,收效明显。今年(2014年)1至11月,全国重点监控的50个煤矿重点县中有14个县煤矿事故为零,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9.7%、36.5%;50个非煤矿山重点县分别下降31.1%和25%;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分别下降48.4%和69.4%;22个烟花爆竹重点县分别下降37%和14%,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了基础。
(四)狠抓治本攻坚,扎实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整治攻坚战。今年(2014年)1至11月,全国共排查出事故隐患1388.4万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9408项,整改率94.9%。煤矿,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两个工作意见,今年(2014年)前11个月我国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53.4亿m3、利用66.9亿m3,在去年(2013年)增长10.6%和13.8%的基础上,今年(2014年)同比增长7.2%和11.2%。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去年(2013年)以来全国已关闭1700余处(今年(2014年)关1100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两座大型煤矿下发停建、停产决定。非煤矿山,建立专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全国部署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严防中毒窒息等10类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去年(2013年)以来关闭小矿山1.4万座。道路交通,深入开展普通公路安保工程和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全面加强综合整治。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管控平台,对80万辆“两客一危”重点车辆实行GPS动态监管。公安部门严查超员超载、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去年(2013年)查处酒驾150万起。危化品和烟花爆竹,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企业搬迁、转产、关闭共计1317家,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8990个。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退出烟花爆竹生产。油气管道,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的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企业联合对全国12万多公里油气输送管道进行了全面排查,查出隐患2.9万处,已完成整改1.4万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两条、219公里输油管道进行停输整改。建筑施工,相关部门联合整治无资质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起重机械、脚手架安全整治行动。消防安全,对全国省级政府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公开曝光了“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重大火灾隐患。城市燃气,抓住重点整治项目,查处燃气管线隐患3.6万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民航、特种设备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监管总局与卫生计生委牵头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布了77项职业健康技术标准,相关部门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关闭企业3000余家、停产整顿3100余家。
(五)深化改革,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制定了《安全生产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2014—2020年)》,围绕6个方面、25项任务,在北京等8省(区、市)开展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共计7大项、19子项,制定了25项配套制度,加强事前预防和过程监管。实行安全培训社会化,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万名安全生产专家支撑的技术服务机制。改进检查方式,在全国普遍推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今年(2014年)以来检查9.3万次,跨地区、跨部门开展联合执法5.9万次,公告“黑名单”企业2300余家。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去年(2013年)以来,全国核查举报信息5.2万件,查实3.6万件,查实率68.4%,兑现奖励500余万元。建立警示教育机制,坚持“四个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公开曝光非法违法行为,公开宣判典型案件,制作播放警示教育片,建立全国重点行业企业信息互通平台,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六)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坚持抓预防、重治本,狠抓基础基层工作,逐步夯实安全生产根基。中央财政连续每年投入3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85亿元,支持煤矿瓦斯防治等安全技术改造;落实中央投资8.5亿元,为中西部2497个县级和289个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监管执法装备。坚持科技兴安、科技强安,落实资金16.8亿元,实施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一批可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取得科研成果104项,广泛推广应用82项先进技术装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前全国已有达标企业120万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系列活动,创建了一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增强了全民安全意识。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成了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14个区域救援队、16个中央企业救援队和10个培训演练基地。去年(2013年)以来,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消防等救援队伍抢救遇险人员28万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转作风、严执法,不断提高监管监察干部队伍执法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能力,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安全生产仍然面临严峻挑战
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去年(2013年)全国发生事故30.9万起、死亡6.9万人,今年(2014年)1至11月事故总量26.9万起、死亡5.7万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去年(2013年)全国发生重特大事故49起、死亡865人,今年(2014年)1至11月发生37起、死亡685人。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与发达国家仍相差5—8倍。职业危害因素增加,特别是中小企业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这些都表明,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依然突出,主要问题和原因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安全基础依然薄弱。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采掘业、重化工等高危行业在经济结构中比重过大,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全国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小矿山、小化工、烟花爆竹作坊数量均占到80%以上,煤矿四类灾害严重矿井(高瓦斯、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超深矿井)2996座,公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有7.5万处、6.5万公里,全国危化品年道路运输量2.5亿吨,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中非法占压、安全距离不够、交叉穿越等重大隐患尚有6992项,“多合一”等火灾隐患360余万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酿成重大祸患。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落后,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一些企业无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相关演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弱。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低,目前全国900万矿工、4000万建筑工人、37万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中80%以上为农民工,很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70%以上未接受正规安全培训,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突出,由此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
三是非法违法行为仍然突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法治观念淡漠,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在经济利益面前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甚至暴力抗法,有的企业运用假证照、假图纸等逃避安全监管,长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今年(2014年)以来查处矿山案件中,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达3840起。一些地方在调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关闭态度不坚决,打非治违措施不得力。由非法违法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仍占43.9%,依然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痼疾。
四是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有偏差,在招商引资中放松安全准入门槛,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忽视安全,工业园区安全把关不严、隐患治理不力,成为事故多发区。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基层执法监管力量不足,目前全国尚有5个地市和98个县没有安全监管部门,17个地市和306个县没有建立执法机构,全国3312个经济开发区仅有54%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滞后,大部分安全标准标龄过长、针对性和约束性不强。一些地方执法监督不严,对一些食品和机械加工等非高危企业检查不细致、不深入,疏于防范,乡、村办的企业安全监管还有盲区,致使事故发生。
以上既有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客观因素,更有安全生产主观能动性不足的问题,也有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的原因,需要我们务必保持清醒认识,付出长期艰辛的努力。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我们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始终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常抓不懈,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依法治理,着力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决定,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为依法治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安全生产工作要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出招发力、依法治理。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改革创新,抓预防、重治本,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重点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安。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自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整体战略和工作大局中谋划推动,加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认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加快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程序,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提高执法水平。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责任,公开宣判典型事故,加强警示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依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围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做好应急救援、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等方面,严格执法检查,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区加快实现省市县三级“五个全覆盖”,即制定“党政同责”的制度性规定、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主任、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定期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各行业领域全面落实“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大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力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挂牌督办等依法治理措施。对非法违法行为按照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己关闭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回头看”,务必打击整治到位。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决不姑息,严肃处理。进一步动员社会群众和企业员工,积极举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深化隐患源头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制度,实行分级分类、闭环管理,加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源头治理,组织全国安监、煤监人员和救护队员,对全国所有煤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加强巡视督导,狠抓“双七条”措施落实,做到“一矿一组、一矿一策”,矿矿见效;扎实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2015年关闭2000处以上、2016年全国煤矿压减至1万处以内。继续抓好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县的安全监管,以点带面,扩大成果。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17年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6.5万公里农村公路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加强客运大巴、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严格动态监控。加快铁路和公路交叉路口“平交为立交”改造。深入开展全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继续深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粉尘作业、城市燃气和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五)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着力加强安全生产规划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提高信息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推动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加强安全政策研究,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加大中央对安全基础建设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维护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落后产能淘汰和安全技术改造。加强安全科研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等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提升安全科技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六)扎实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调整优化安全监管资源布局,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快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创新监管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坚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强化安全监管相结合,做到既要简政放权,又要强化市场准入的安全标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和利用第三方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技术服务;加快制定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建立社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对安全失信企业在贷款、融资、用地等方面进行约束。加强开发区、中介机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外包工程、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和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继续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工作政策措施落实。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从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监督指导,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心与支持。我们将按照审议的意见,结合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抓好工作整改和落实,大力推动依法治理,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习主席提出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100433B
“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按时保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也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李克强总理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努力走出一条能耗排放做“减法”、经济发展做“加法”的新路子。当前,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面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消除贫困、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多重挑战,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能源资源消耗还将继续刚性增长,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找到节能减排与促进发展的合理平衡点,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把节能减排作为向环境污染和低效浪费宣战的有力武器,坚持用“铁规”和“铁腕”推进节能减排,进一步硬化考核指标、量化工作任务、强化保障措施,更多利用市场机制,从调整优化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加强和改善管理等方面挖掘潜力,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加大污染特别是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突出抓好进度滞后的单位GDP能耗降低和氮氧化物减排。按2014—2015年GDP年均增长7.5%测算,要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后两年需节能3.2亿吨标准煤。通过淘汰落后产能、遏制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结构调整措施,可节能1.69亿吨标准煤;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工程技术措施,可形成节能能力1.47亿吨标准煤;通过强化管理,可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要实现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后两年须净削减180万吨。通过实施燃煤电厂和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改造、加强运行监管等,可减排260万吨;实施“煤改气”、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黄标车、油品升级等,可减排140万吨。合计减排400万吨,抵消新增量后可净削减240万吨。
1.强化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督促各地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工作落实。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地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年内不得评优树先和提拔重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通过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增量,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2.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据测算,在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的情况下,要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要控制在40亿吨标准煤以内。下一步,我们将考虑能源消费全国统计数据与地方数据合计的差距、适当调减雾霾严重地区和能耗大省能耗增量等因素,将能源消费增量分解到各地区,确保既能完成国家节能目标,又能保障经济增长需要。
3.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结构调整的贡献率须达到一半左右。下一步,将结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和培育新的增长点,科学构建增量,优化升级存量。
一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015年再淘汰落后产能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箱。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高水平,禁止落后产能转入。
二要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充分发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金融等“关口”作用,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排污总量减量置换,先落实置换指标再予以审批;对能耗增量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评审批;对确需建设的项目,能源效率、排污绩效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要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7%。促进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深度融合,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以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拉动消费需求,以增强工程能力拉动投资需求,以优化政策和市场环境释放内需潜力,将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生机勃勃的朝阳产业,2015年产值达到4.5万亿元。加快技术研发,重点突破能源高效和分级梯级利用、污染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智能电网等关键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污染治理等市场化新机制。
四要调整能源结构。开工一批水电、核电项目,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快页岩气技术研究和资源开发,因地制宜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推动分布式能源发展,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11.4%。积极推行节能环保发电调度,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政策,着力解决压水电保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窝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难等问题。优化能源使用方式,建立洁净煤生产—流通—供应网络,推进综合化、洁净化、低碳化使用。
4.重点推进关键领域节能减排。节能减排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贯穿生产生活各个环节,要突出重点,取得突破。
一是重点企业。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占全社会能耗总量的60%以上,要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加快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能源审计、技术改造等,公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2014—2015年节能1亿吨标准煤。污水处理厂、造纸厂、畜禽养殖场、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和机动车等“六厂(场)一车”的4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的2/3以上,作为减排工作重中之重,落实年度减排计划,推进脱硫脱硝除尘、废水深度处理等工程建设。中央企业要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和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重点领域。启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广25万蒸吨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淘汰20万蒸吨落后锅炉,形成2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行精细化管理,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2015年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今明两年完成3亿平方米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新建建筑百分之百安装计量装置、百分之百按热计量收费。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收费系统全国联网,推行甩挂运输,推广使用节能、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船,2014—2015年交通运输节能1400万吨标准煤。继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2015年全国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0年降低12%以上。
三是重点地区。对于节能减排进度滞后的地区,帮助制定具体行动计划,解决薄弱环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能耗增量控制任务。年能源消费2亿吨标准煤以上的省份,以及雾霾频发的地区,必须坚持步伐不放缓、力度不减弱,尽可能多完成任务。18个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提前1年完成目标任务,或者2015年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的20%以上。京津冀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2015年比2012年负增长。
5.大力推进污染治理。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开展实施情况年度考核。落实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洗选煤,优先将新增天然气用于燃煤设施改造,在京津冀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清洁煤替代,推动企事业单位料堆料场棚化、仓化工作。2014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600万辆。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工作,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联动监测。大力实施“首都蓝天行动”。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5年底力争县县具备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清洁水行动计划。
6.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制度创新,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政策激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一要依法管理。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制订工作,加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意见。滚动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2014—2015年制(修)订100项左右节能标准。完善环境质量标准,修订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要求。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强化能源消费增量监管。加大节能环保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推进节能环境信息公开,公开曝光严重浪费能源、违法排污的企业,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大气十条”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
二要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实行节能环保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研究扩大基于能耗、环保标准的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实施范围。开展电力价格大检查,严格清理地方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完善环保收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资金安排要与工作任务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政策,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行绿色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融资,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各类金融机构共享。针对中小企业数量多、范围广等特点,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三要健全市场化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空调、冰箱等能效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目录,以及乙烯、粗钢等高耗能产品单耗最低的企业单耗水平等。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研究提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修订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和有序用电。
7.动员全民参与。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专项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引导绿色消费行为。政府机构带头节能减排,继续组织做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资源环境国情教育。组织实施“节俭惜福、养德圆梦”全民节约行动,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营造推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