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2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8亿吨;到2030年,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4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15亿吨。
四、要以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预防,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
五、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六、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水利部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国务院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水利部《关于报请审批〈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水规计〔2015〕59号)收悉。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全面统筹安排水土保持工作。
国家有关部委在2008年曾发出一个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
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本次规划主要任务包括:根据区域自然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水土保持区划方案;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规划成果,结合区划方案拟定总体防治目标及分区防治方略;确定分区水土保持工作与生产发展方向,完成区域布局与规划,提出各区水土保持目标和任务;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复核与划定工作;分析不同区域水土资源
10月27日,水利部召开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视频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批复精神,全面部署《规划》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水利部副部长刘宁主持会议并讲话。刘宁强调,首部国家级水土保持综合性规划的批复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入了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贯彻落实《规划》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
国家计委、水利部: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意义重大。我国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危害严重。搞好水土保持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脱贫致富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且也关系到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国家能源、铁路、交通、工矿等方面的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组织实施。
二、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切实抓好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水土保持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全国以黄河、长江为治理重点,同时要抓好其他江河的水土流失治理,以及各级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三、原则同意按《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提出的第二方案安排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这个方案制定和修订本地区的规划、计划,在预防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巩固现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治理速度,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依法防治水土流失。要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资金的筹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实施规划纲要的经费,需中央投资部分,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需地方匹配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安排。中央和地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
一、原则同意《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2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8亿吨;到2030年,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4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15亿吨。
四、要以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预防,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
五、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六、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水利部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5年10月4日
国函〔201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水利部《关于报请审批〈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水规计〔2015〕59号)收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