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林业局《关于报请审批〈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修改稿)〉的请示》(林规字〔2010〕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林业局组织编制的《全囯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纲要》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要通过实施《纲要》,到2020年,全国森林保有量确保达到22300万公顷以上,比2005年增加4200万公顷左右,比2010年增加2230万公顷左右;2011-2020年征占用林地总额确保控制在105.5万公顷以内。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50亿立方米以上,比2005年增加约23亿立方米左右,比2010年增加约12亿立方米左右;林地保有量力争达到31230万公顷;现有乔木林地的林地生产率力争达到102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力争达到40%和16.1%。
四、要严格保护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灌木林地,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防止林地退化。通过生态自我修复和加大对石漠化沙化土地、工矿废弃地、生态重要区域的治理力度,有效补充林地数量。采取重点生态工程带动、激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等措施,在宜林荒山(沙)荒地上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五、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挖掘林地增产增收潜力,优化林地结构。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别化保护利用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林地保护利用方向、重点、政策和主要措施。引导节约利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保障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重点公益林、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地的林地需求。
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国家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并按年度分解到省(区、市)。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七、完善规划体系,分级编制国家、省、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下一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修改的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八、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广大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的积极性。统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切实落实国有林地保护利用责任。将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落实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能力。
《纲要》的实施对于保护和利用林地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分解、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统计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纲要》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有关部委在2008年曾发出一个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您好!《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是国务院在2008年2月份批准的。谢谢阅读!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北京房地产 政策 2009 - 1 编辑 符 轩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 《全国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以下简称 《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贯彻执行 。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我国工业化 、城镇化仍处于快速发展阶 段,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形势日 趋严峻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宏伟目标 ,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 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 ,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 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 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落实土地 宏观调控和土地
国家计委、水利部: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意义重大。我国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危害严重。搞好水土保持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脱贫致富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且也关系到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国家能源、铁路、交通、工矿等方面的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组织实施。
二、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切实抓好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水土保持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全国以黄河、长江为治理重点,同时要抓好其他江河的水土流失治理,以及各级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三、原则同意按《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提出的第二方案安排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这个方案制定和修订本地区的规划、计划,在预防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巩固现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治理速度,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依法防治水土流失。要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资金的筹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实施规划纲要的经费,需中央投资部分,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需地方匹配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安排。中央和地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云南滇中新区的请示》(云政报〔2014〕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云南滇中新区位于昆明市主城区东西两侧,是滇中产业聚集区的核心区域,初期规划范围包括安宁市、嵩明县和官渡区部分区域,面积约482平方公里。云南滇中新区区位条件优越、科教创新实力较强、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区域综合承载能力较高、对外开放合作基础良好。要把建设云南滇中新区作为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打造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支点、云南桥头堡建设重要经济增长极、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
二、云南滇中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主题,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注重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现代特色产业、推进新型城镇化为支撑,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不断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以及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扎实推进云南滇中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云南滇中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着力优化空间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云南滇中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云南滇中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设好云南滇中新区,对于推进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为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试验示范,培育壮大区域经济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云南滇中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9月7日
一、原则同意《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2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8亿吨;到2030年,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4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15亿吨。
四、要以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预防,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
五、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六、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水利部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