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93年01月19日
实施日期 1993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土保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目前(1993年),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同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分别用于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资金,要继续安排,专款专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此外,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

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治理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国家治理的重点是黄河中游和长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在继续花大力气抓好现有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区。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治理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并以点带面,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开展。对重点流失区的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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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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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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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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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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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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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24号发布)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我国南方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目前,尚有水土流失面积4.5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7.6%,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水土保持意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任务列入“八五”规划及各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地水土流失现状,发展形势及其对策。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要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开展和对其政绩的连续考核。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预防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全面转入预防为主的轨道。各地要把预防监督工作放在首位。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和搞好分工协作的通知》(赣府发[1983]98号)精神,根据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尚未建立水土保持机构或虽已建立但不健全的,应予建立和健全。在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也应有专人主管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的方案,并组织落实。要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先抓好一批监督执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使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执法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归口管理。

各级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协商制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在山区 、丘陵区、风沙侵蚀区进行基建和资源开发等项目建设时,要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部门审核后,计划部门再审批项目。

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在进行农业、林业、水利施工、红壤开发、能源 、工矿、交通等建设时,要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安排资金,搞好水土保持。

三、以重点治理为龙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地制定本地、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重点治理区 ,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治理范围。在治理中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系统规划,综合治理,并设立治理开发区。目前,全省的治理重点是赣江中上游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建立重点治理和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责任制,切实保证项目、资金、人员到位。

四、积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大力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的投入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各地必须遵照赣府发[1983]98号文件精神,保证切块农水经费的15%用于水土保持;国家以工(粮)代赈等资金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应将部分收益作为本流域的水土保持防治经费。水力发电原则上每度提取0.5厘钱,水费提取2%,由水库或水电站负责管理,单独立帐,专项用于本库区及上游的水土保持。在同一库区水库与水电站实行独立管理时,水土保持防治经费由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协调管理,水库、水电站无力治理时,应将水土保持防治经费交给水土保持机构,由水土保持机构统一治理。水土保持防治工作由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和验收。各级水土保持机构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督促检查。

水土保持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滚动发展,收回的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当地的水土保持事业。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和个人集资入股进行水土流失开发治理和承包治理,调动各方面治理水土流失积极性。

水土保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工作涉及面广、周期长、政策性强,需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不懈地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使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28

【生效日期】1993-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皖政〔1993〕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业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土资源是立国和人类生存之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省是一个农业比重较大的省份,保持水土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尤为重要。目前,全省尚有2.4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急待治理,而且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新的水土流失不断发生,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行政首长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与实施“五八”造林绿化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计划、财政、水利、林业、农业、交通、能源、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力量,认真履行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和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要尽快制定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的地方性法规、文件,保障《水土保持法》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预防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依法做好全国管所和重点治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严格控制新的水土流失,防患于未然。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获准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对未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不得审批立项。开展预防监督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规定执行,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划出20%,列为预防监督专项资金。

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继续实行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稳定和完善治理荒山、荒坡的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要广泛发动群众,植树种草。各级掌握的农水经费,应结合本地实地,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地方,比例可适当高一些。林业、扶贫、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面的资金,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统一投向,配套使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电站工程,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已安排库区返还经费的,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和引进外资,开展水土保持。要改革投资机制,逐步建立水土保持发展基金,实行部分项目有偿扶持,滚动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抓好规划,明确重点,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在加强预防监督的同时,要搞好重点治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各级水保部门要作为重点来抓,组织力量,精心规划,分期实施。实践证明,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措施并举,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一条成功之路。各地要把水土保持与经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从单纯防护性治理转向开发性治理,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突出经济效益,加快山区治穷致富步伐。通过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山区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果业、饲养业,促进山区经济高速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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