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2013年8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30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今后3年的发展目标,包括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15%以上。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通过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有效拉动消费需求;通过增强工程技术能力,拉动节能环保社会投资增长。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文件字号 国发〔2013〕30号
发文时间 2013年8月1日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负责人: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是缓解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客观需要,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迫切需求,也是拉动投资消费、扩大有效内需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节能环保产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市场对节能、环保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需求比较大,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可以带动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起到稳增长的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政策环境,制订和修改节能环保标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排污企业切实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敢欺上瞒下,擅自停止运营脱硫脱硝设施,杜绝骗取国家节能环保投资补贴等不法行为。 2100433B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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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制约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解决节能环保问题,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着力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提高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释放市场潜在需求,形成新的增长点,为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服务提升。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提升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供给能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新型节能环保服务业态。

需求牵引,工程带动。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释放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服务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形成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有力拉动。

法规驱动,政策激励。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改革的办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调控作用。

(三)主要目标。

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大幅提高,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点突破,装备和产品的质量、性能显著改善,形成一大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和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国产设备和产品基本满足市场需求。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努力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关键材料以及重要设备和产品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为实现节能环保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用能单位广泛采用“节能医生”诊断、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师制度等节能服务新机制改善能源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综合环境服务得到大力发展。建设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健全、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广大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辐射带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通过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有效拉动消费需求;通过增强工程技术能力,拉动节能环保社会投资增长,有力支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围绕重点领域,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当前,要围绕市场应用广、节能减排潜力大、需求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快相关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带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一)加快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增效。 推广高效锅炉。发展一批高效锅炉制造基地,培育一批高效锅炉大型骨干生产企业。重点提高锅炉自动化控制、主辅机匹配优化、燃料品种适应、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小型燃煤锅炉高效燃烧等技术水平,加大高效锅炉应用推广力度。

扩大高效电动机应用。推动高效电动机产业加快发展,建设15—20个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产业化基地。大力发展三相异步电动机、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等高效电机产品,提高高效电机设计、匹配和关键材料、装备,以及高压变频、无功补偿等控制系统的技术水平。

发展蓄热式燃烧技术装备。建设一批以高效燃烧、换热及冷却技术为特色的制造基地,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示范和规模化应用。重点是综合采用优化炉膛结构、利用预热、强化辐射传热等节能技术集成,提高加热炉燃烧效率;在预混和蓄热结合、蓄热体材料研发、蓄热式燃烧器小型化方面力争取得突破。

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加快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工程,大力加强动力电池技术创新,重点解决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轻量化问题,加强驱动电机及核心材料、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完善配套产业和充电设施,示范推广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空气动力车辆等。

推动半导体照明产业化。整合现有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10—15家掌握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聚区,关键生产设备、重要原材料实现本地化配套。加快核心材料、装备和关键技术的研发,着力解决散热、模块化、标准化等重大技术问题。

(二)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治理突出环境问题。

示范推广大气治理技术装备。加快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和再生、资源化脱硫技术装备,推进耐高温、耐腐蚀纤维及滤料的开发应用,加快发展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以及高效率、高容量、低阻力微粒过滤器等汽车尾气净化技术装备,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

开发新型水处理技术装备。推动形成一批水处理技术装备产业化基地。重点发展高通量、持久耐用的膜材料和组件,大型臭氧发生器,地下水高效除氟、砷、硫酸盐技术,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装备,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装备。

推动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成套化。采取开展示范应用、发布推荐目录、完善工程标准等多种手段,大力推广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和装备。重点发展大型垃圾焚烧设施炉排及其传动系统、循环流化床预处理工艺技术、焚烧烟气净化技术和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等,重点推广300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炉及烟气净化成套装备。

攻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重点研发污染土壤原位稳定剂、异位固定剂,受污染土壤生物修复技术、安全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推广应用。

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提高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完善监测数据系统,提升设备生产质量控制水平。开发大气、水、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培育发展一批掌握核心技术、产品质量可靠、市场认可度高的骨干企业。加快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站点及网络建设,配备技术先进、可靠性高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三)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提高资源产出率。

提升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再制造产业创新能力,推广纳米电刷镀、激光熔覆成形等产品再制造技术。研发无损拆解、表面预处理、零部件疲劳剩余寿命评估等再制造技术装备。重点支持建立10—15个国家级再制造产业聚集区和一批重大示范项目,大幅度提高基于表面工程技术的装备应用率。

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动再生资源清洁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推广大型废钢破碎剪切、报废汽车和废旧电器破碎分选等技术。提高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塑料改性和混合废塑料高效分拣、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等装备水平。支持建设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形成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能力8000万吨以上。

深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产业聚集,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尾矿提取有价元素、煤矸石生产超细纤维等高值化利用关键共性技术及成套装备。开发利用产业废物生产新型建材等大型化、精细化、成套化技术装备。加大废旧电池、荧光灯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支持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粮棉主产区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推动海水淡化技术创新。培育一批集研发、孵化、生产、集成、检验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海水淡化产业基地。示范推广膜法、热法和耦合法海水淡化技术以及电水联产海水淡化模式,完善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部件及系统集成技术。

(四)创新发展模式,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

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落实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和会计制度,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规模和效益快速增长。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等市场化节能机制。

扩大环保服务产业。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环保服务业。

培育再制造服务产业。支持专业化公司利用表面修复、激光等技术为工矿企业设备的高值易损部件提供个性化再制造服务,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溯源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构建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

三、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工程建设

(一)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推动企业实施锅炉(窑炉)和换热设备等重点用能装备节能改造,全面推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流通零售领域节能等节能重点工程,提高传统行业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加快节能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开展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降低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服务器、大型计算机冷却耗能。

(二)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督促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环保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炼油行业加快工艺技术改造,提高油品标准,限期淘汰黄标车、老旧汽车。启动实施安全饮水、地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海洋保护等清洁水行动,加快重点流域、清水廊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推动重点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以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为重点,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支持企业采用源头减量、减毒、减排以及过程控制等先进成熟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汞污染削减、铅污染削减、高毒农药替代工程。

(三)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园区(开发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各类园区建设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实现园区内项目、企业、产业有效组合和循环链接,打造园区的“升级版”。推动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提高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基本实现“零排放”。

(四)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地方政府和企业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支持,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地下工程建设,推进建筑中水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探索城市垃圾处理新出路,实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示范工程。到201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达到2亿立方米/日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87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城镇绿地功能,降减热岛效应。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五)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到2015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建筑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超过20%;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面实行供热按户计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供热管网改造2万公里;在各级机关和教科文卫系统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2000家,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带动绿色建筑建设改造投资和相关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动建筑工业化。积极推进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扩大新能源产业国内市场需求。

四、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

(一)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消费。继续实施并研究调整节能产品惠民政策,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超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强化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采取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照明、高效电机等产品。研究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模式,推动节能产品的应用。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出租车、物流车补贴试点。到2015年,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提高15%以上,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

(二)拉动环保产品及再生产品消费。研究扩大环保产品消费的政策措施,完善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推广油烟净化器、汽车尾气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浓缩洗衣粉等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放开液化石油气(LPG)市场管控,扩大农村居民使用量。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对交回旧件并购买“以旧换再”再制造推广试点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重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电动机等。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秸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三)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完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政府普通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1.8升(含)以下燃油经济性达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研究对硒鼓、墨盒、再生纸等再生产品以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措施。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抓紧研究制定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

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能环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建设的节能环保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在骨干企业布局。发展一批由骨干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支持区域节能环保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二)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的作用,加大节能环保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加快突破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二氧化碳热泵、低品位余热利用、供热锅炉模块化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瞄准未来技术发展制高点,提前部署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装备。

(三)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选择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地区,建设一批产业集聚、优势突出、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生产制造和推广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出台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筛选一批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环保装备设备,扩大推广应用。

(四)推动国际合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节能环保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加快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依托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培养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工程技术等高端人才。

六、强化约束激励,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一)健全法规标准。加快制(修)订节能环保标准,逐步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照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扩大监控污染物范围,强化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催生促进作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完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推动加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法,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管理办法。严格节能环保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处力度。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节能环保标准、认证标识、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建立节能减排监测、评估体系和技术服务平台。

(二)强化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进度考核,建立健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落实奖惩措施,实行问责制。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挥能评对控制能耗总量和增量的重要作用。落实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评价考核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倒逼机制。

(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大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投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强化监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有序发展。

(四)拓展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现有政策规定,探索将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绿色信贷和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选择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稳步发展碳汇交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

(五)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加快制定实施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及背压热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应用面并逐步扩大峰谷价差。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制度。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提高收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推行市场化机制。建立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明确实施时限。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城市综合试点。研究制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目录,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采取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排污权交易初始价格和交易价格政策。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七)支持节能环保产业“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揽境外各类环保工程、服务项目。结合受援国需要和我国援助能力,加大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对外援助力度,支持开展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合作。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参加各类双边或国际节能环保论坛、展览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等,充分利用相关平台进行交流推介,开展国际合作,增强“走出去”的能力。引导外资投向节能环保产业,丰富外商投资方式,拓宽外商投资渠道,不断完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继续支持引进先进的节能环保核心关键技术和设备。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开展生态文明先行先试。在做好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的同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稳步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范围,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选择部分城市为平台,整合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发展相关财政政策,围绕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挖掘内需潜力,系统推进节能减排,带动经济转型升级,为跨区域、跨流域节能减排探索积累经验。通过先行先试,带动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工程投资和绿色消费,全面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挥典型带动和辐射效应,形成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的综合能力。

(九)加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和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把节能环保、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宣传先进事例,曝光反面典型,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常见问题

  • 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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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文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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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资源环境制约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解决节能环保问题,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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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资源环境制约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解决节能环保问题,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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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3〕6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落实《四川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加快发展我省节能环保产业,扩大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士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区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继展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干部职工周转房紧缺等矛盾逐步得到缓解。“十二五”期间,我区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随着我区投资建设规模进一少加大,二、三产业将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将不断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是城镇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仍十分有限,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仍然较差,住房困难现状亟需改善。目前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改善住房条件的热切期待、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纳入保障范围,是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软环境和关注社会民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现实需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各地(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通过集中建设和配建等方式,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居住面积和条件,按照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西藏实际、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主、以小户型住房为主”的原则,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争取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有效缓解我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群体阶段性居住困难状况,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各地 (市)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兼顾个别人口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县城所在地城镇。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市)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布和具体项目,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统了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市)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5、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市、区)抓落实。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地(市)、县(市、区)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负责开展本地 (市)、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市)要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的筹集工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符合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镇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园区或城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简易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严格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并有缴纳租金能力的人员;

2、 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当年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市)确定的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成本、贷款利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应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府指导价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

(三)规范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卞列材料:

l、个人申请书;

2、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象应当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实行公开轮候、配租。

(四)实行租赁合同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编制配租方案报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申请续租。

(五)确保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承租人可以预付住房租金,押金和预付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可以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交制度。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从其租房押金中抵扣。

(六)加强租后管理。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房屋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档案应报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及时维护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因日常使用造成住房内部设施设备损耗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6、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八)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强制执行。

(九)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士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长期贷款,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会同银监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其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五)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投资者权益可以转让。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减免部分作为政府投入,作价入股。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各地 (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责令退出住房,按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政策性住房。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租金标准规定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补缴差额租金或收回住房,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房屋管理单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1-08 

一、突出四大重点领域,推进优势特色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一)加快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推进节能低碳技术与装备产业化,重点发展高效锅炉窑炉、换热设备、蓄热式燃烧、高效机电及拖动设备、高效变压器等重点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示范及产业化,重点支持节能机动车及相关零部件、配套装备产品制造,大力推广节能型牵引车和挂车。推动低功耗高光效LED光源、IC驱动智能微汞高效电子节能灯等高效照明技术产业化,提高高效节能空调、平板电视等家电与办公设备产业化水平。到2015年,培育30家以上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骨干企业。支持德阳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开展低碳城市、园区、小城镇和社区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二)加快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设备产业化,重点发展脱硫脱硝催化剂及催化剂载体的制备和再生、机动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和催化转化器的制备、脱硫脱硝除尘等成套装置。推进污水垃圾处理技术设备产业化,重点推广第三代反渗透膜技术和中空纤维膜技术,研发生产高寒高海拔地区和乡镇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和裂解气化、烟气净化、污泥处理、垃圾渗滤液和餐厨垃圾处理等技术和装备。加快噪声控制设备、振动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等设备的开发应用。到2015年,培育50家以上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骨干企业。

(三)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加快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和工业、建筑、生活、农林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积极培育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的示范企业。推广应用报废汽车和废旧电器破碎分选、塑料改性和混合废塑料高效分拣、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等技术装备,推动再生资源清洁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提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航天航空部件等领域再制造产业化水平,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开展“以旧换再”试点,推动构建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到2015年,培育20家以上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

(四)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节能量交易、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开展环境服务业试点示范,鼓励环保专业服务公司以合同环境管理方式提供污染治理服务,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各类园区引进或培育专业化公司采取合同方式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支持专业化公司提供个性化再制造服务。到2015年,力争获得国家登记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达到100家以上,专业化环保服务公司达到100家。

二、实施五大重点工程,扩大节能环保产业现实需求

(一)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实施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实施千户工业企业节能行动,全面推动钢铁、水泥、造纸、石油化工、有色金属、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实施锅炉窑炉、电机系统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等节能改造重点工程,使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进五粮液安吉物流等甩挂运输试点、双流国际机场综合节能改造等工程。实施流通领域“百城千店”示范工程,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开展百户工业企业节水行动,创建节水型城市。

(二)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加强成都平原城市群、攀西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区域联防联控,督促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广使用清洁汽柴油,加强汽车尾气治理,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汽车。推进岷江、沱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快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开展重点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修复示范,实施汞、铅污染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工程。

(三)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加快推进各类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关键补链项目,推进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企业内、企业间和园区内的循环,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选择一批循环化改造潜力大的园区,开展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改造试点示范,最大限度地降低单位产值物耗、能耗和水耗,努力实现废物“零排放”。到2015年,建成2—3个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和1—2个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四)实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完善污水配套管网、雨污分流管网,推动城市新区、重点城镇、重要景区和饮用水源地等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加快推进三州地区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设农村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和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力度,建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积极推进成都、绵阳、宜宾等城市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到2015年,全省县县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垃圾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建设1个国家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五)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推动钒钛稀土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磷石膏、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提高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废旧金属、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废塑料、废橡胶、废纸等废旧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实施秸秆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换肉奶、秸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推进成都、自贡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到201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建成2个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2—3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

三、建设十大产业集聚区,推进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化发展

(一)成都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和服务产业集聚区。依托成都技术研发和产业基础,大力发展重大节能环保技术及高端装备产业、节能环保服务业,打造全国一流的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及综合配套服务产业基地。重点建设金堂环保装备制造产业基地、郫县现代工业港(高新西区)LED产业基地、青白江循环经济园区、彭州航空燃气动力装备再制造产业园区、锦江现代节能环保服务业园区。

(二)自贡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依托自贡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产业的良好基础,以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晨光化工园区等为重点,大力发展节能环保锅炉窑炉、污染治理成套技术设备、清洁能源装备、机床再制造和节能环保服务业,促进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发展。

(三)绵阳节能家电及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依托绵阳科技创新优势和骨干企业,以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游仙节能环保产业园为重点,着力推进节能家电技术创新和产品规模化发展,推进废旧金属再生利用,建设全国重要的节能家电产品制造基地和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四)攀枝花—西昌钒钛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依托攀西钒钛稀土等资源优势和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机遇,以攀枝花、西昌钒钛产业园区为重点,推进钒钛稀土共伴生矿等矿产资源和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设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

(五)遂宁高效照明产业集聚区。依托遂宁高效照明产业基础,以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大力发展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工程,推动第三代光源(节能灯)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和第四代光源(LED)设计研发及产品产业化应用,打造国内知名的高效照明品牌产品,促进高效照明产业集聚发展。

(六)内江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依托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和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废塑料、废钢渣等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促进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加快发展,建设西南最大的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区。

(七)德阳机械零部件产品再制造产业聚集区。依托德阳重装技术和产业基础,以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加快推进清洁高效发电设备、冶金化工和油气钻探等重大成套设备部件的再制造发展,推动形成承接川渝、辐射西部的机械零部件再制造产业集聚区。

(八)资阳节能装备产业集聚区。依托资阳市开放合作竞争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以资阳浙粤节能产业园为重点,引进转化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并推动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高效节能机车、压缩机、减速机等节能装备,研发生产高效半导体照明产品,促进节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九)达州—广安循环经济产业发展集聚区。依托川东北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和化工产业基础,以达州、广安经开区及武胜节能环保产业园区为重点,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油气化工、气盐化工、有色金属等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建设国家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园区。

(十)雅安废弃石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依托雅安丰富矿产和石材资源,以荥经、石棉工业园区为重点,利用石材废弃物生产微晶玻璃、碳酸钙、腻子膏等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石材综合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废弃石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

四、加强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提升节能环保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大节能环保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推进四川联合环保装备、四川钒钛、四川宏石油气等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节能环保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在新型污水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能源高效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方面攻克30—50项关键技术。

(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大力实施节能环保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支持节能环保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生产制造、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技术标准研制。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落实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实施100个节能环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强化激励约束,营造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完善考核约束机制。强化市(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不落实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落实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评价考核力度,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倒逼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预警监测。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严控制能耗和污染物增量。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完善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整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研发推广、节能环保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园区循环化生态化改造、城镇及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节能环保领域投资。

(三)落实鼓励节能环保产品消费政策。推进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落实居民购买节能环保产品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居民购买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汽车,购买节能空调、电视、洗衣机、热水器等节能产品。继续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落实政府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银政企合作,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节能环保企业和绿色信贷项目实施优惠利率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探索保险资金以投贷组合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五)完善价格和收费支持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超过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落实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政策。

(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将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项目、节能环保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优先保障用地。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

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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