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国务院 | 发布日期 | 1963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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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63年04月18日 | 效力级别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水土保持 |
(一)水土保持是山区生产的生命线,是山区综合发展农业、林业和牧业生产的根本措施。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是山区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
黄河流域是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其中,从内蒙古河口镇到山西龙门,这一段黄河两岸约十一万平方公里的地区,包括陕西、山西和内蒙古三省(区)的四十二个县(旗),水土流失尤为严重,三门峡入库泥沙的百分之六十来自这块地区,因此,应该以这块地区作为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把这块地区治理好,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泥沙对三门峡水库的威胁。同时,这块地区是光山秃岭、风沙严重、土地瘠薄的低产区,集中力量把这块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好,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发展农、林、牧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根本改变这块地区的贫瘠落后面貌。就黄河中上游而言,这块地区是人烟比较稠密的地区,有人,有劳动力,并且已经积累了一些控制水土流失的成功经验,这又为治理这块地区的水土流失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保持水土,不单纯是点和线上的工作,而主要是面上的工作。点和线的治理,在沟口和支流上修筑河库拦蓄泥沙,只能对泥沙流入干河起一定的控制作用,并没有解决山头山坡广大面上的水土流失,并不能做到土不下山。点线的治理和面的治理必须同时并举,配合进行;并且应该更加强调面的治理的重要作用,治山、治坡,根本控制和防止水土冲刷,保持广大面积的荒山、荒坡和坡耕地上的水土,不使流失,真正做到土不下山。
(三)治理水土流失,必须依靠群众,依靠生产队,以群众集体的力量为主,国家支援为辅。为此,就必须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相结合,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着手,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来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多快好省地兴办起保持水土的工程设施。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已经兴办的工程设施得到群众经常的管护维修,免遭破坏。
(四)治理水土流失,要以坡耕地为主,把坡耕地的治理提高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首要地位。逐步改坡耕地为坡式梯田和水平梯田,采取等高种植等耕作措施,保持水土。黄河上中游地区的一些典型调查表明,荒野无人的老山区,水土流失的程度比较轻;居民点附近,山林破坏、水土流失就比较重;坡耕地的水土流失,比同等坡度的荒坡更为严重,一般大百分之六十到一倍。某些新开垦的荒坡地,在开荒的头一年之内,水土流失量合一平方公里三点一八万吨,严重程度,十分惊人。同时,坡耕地越种越瘦,亩产量越来越低。为了增产粮食,群众也迫切要求治理坡耕地。治理坡耕地,同群众当前的生产、生活是密切结合的,更有利于广泛地调动群众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积极性。
(五)当然,也不能放松荒坡治理、沟壑治理和风沙治理。荒坡、沟壑和风沙的治理,应该以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为主。在荒山荒坡上种树种草,牧羊人是一支潜在力量,应该很好把他们组织起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作用。
在封山育林育草的时候,也要考虑到牧业的需要,分期分批进行。在荒坡地上,特别是在坡度较大的荒坡地上,种树种草,应该采取挖坑插栽和挖眼点种的办法,不宜翻耕。否则,将造成更大的冲刷,树苗草籽也存不住。
总之,治理的措施必须因地制宜,多种多样,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不能千篇一律,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结合施行。在一个县、一个社、一个队的范围内,先治理哪一块,后治理哪一块,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和效益的大小快慢,合理安排,次第进行。
(六)现有的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包括植的树、种的草在内),应该贯彻“谁治理、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认真地管理养护起来。山区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组织有关的干部、有水土保持经验的农民和牧羊人等,成立管理养护组织,制定修理养护的公约,负责督促检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对用于管理养护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劳动,也要象其他农活一样,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给以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且要建立一定的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经常养护,随坏随修。对于负责管理养护的单位和个人,成绩显著的,还应该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七)陡坡开荒,毁林开荒,破坏水土极为严重,必须坚决制止。无论是个人、集体,或者是机关生产和国营农场开垦的陡坡荒地,都要严肃处理,停止耕种;毁林开荒的,还要由开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植树造林,并且保证成活。今后,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开垦荒地,一定要按照开垦规模的大小,分别报经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批准。
在山区修筑铁路、公路和露天采矿,都要事先规划好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筑路和采矿的弃土也要有妥善的安排,避免水土被冲刷,河道被淤塞。在山区采伐林木的时候,也要先做好更新的规划,切实执行“谁采伐、谁更新”的规定,认真做好迹地更新,避免由于采伐林木而招致水土流失。
(八)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各级党政领导,都应该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放在重要地位,并且要有一位主要干部具体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要总结以往的经验,抓住那些保持水土成效显著的典型,加以推广,依靠重点,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要广泛宣传水土流失的严重危害,宣传保持水土的重要作用和经济效益,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和干部自觉地积极参加水土保持工作。
省、专、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和它的办事机构,以及水土保持试验站,都要充实和加强;没有建立和没有恢复的要迅速建立和恢复起来。各地的林业工作指导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和科学研究机构,应该协同水土保持试验站,加强水土保持的试验研究工作,为发展山区生产和保持水土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指导。黄河中游重点治理地区的各县(旗),可以用精减的职工和大中城市下放的人员,建立水土保持站和国营林场,搞水土保持和造林示范,并担负社队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指导。建站、设场的具体计划由各省(区)提出,报国务院水土保持委员会审批。
(九)黄河中游重点治理地区的四十二个县(旗),都要制定自已的水土保持规划。根据本县(旗)的人口、劳力、水土流失的面积和程度,以及治理的难易等情况,制定长期的(比如二十年的)、近期的(比如五年的、十年的)和今明两年的治理规划。长期的规划可以是纲要式的,近期的规划要详细些,今明两年的规划更要详细些。这块地区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要制定自己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规划的时候,首先要安排好现有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加工配套和维修养护工作,使之发挥效益;而后再根据可能的条件,安排新的工程设施的兴修。不要只贪图搞新的,丢了现有的。制定规划的时候,要从下而上,从上而下,上下结合。县(旗)、社、队制定规划的时候,还要照顾到本县(旗)、社、队境内的中小河流的上下游关系。涉及几个生产队的,由大队负责主持平衡;涉及几个大队的,由公社负责主持平衡;涉及几个公社的,由县负责主持平衡;涉及几个县的,由专、省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主持平衡。各省(区)的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业务部门、试验场站和黄河水利委员会都要派出人员,主要是科学技术人员,重点帮助县(旗)、社、队做好规划。一定要实行领导、技术干部和群众三结合的原则,保证水土保持规划做得更好,更有科学根据,更切合实际。要求各县(旗)在今年六月底以前,至迟在第三季度以内,把规划做好,同时报送专、省和国务院水土保持委员会。
(十)本决定是为黄河中游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地区制定的,其他省(区)也可以根据本决定的精神,选择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做为自己的治理重点,做出规划,加强领导,积极治理,并且坚持不懈,力争在若干年内,制止水土流失,使山区的农业、林业和牧业生产获得更好更快的综合发展。
防止正在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则是什么?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我国水土保持工程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山坡防护工程:包括梯田、水平沟、水平阶、鱼鳞坑等;2.山沟治理工程:包括沟头防护工程、谷坊、拦沙坝、淤地坝等;3.山洪排导工程:包括排导沟等;4.小型蓄水用水工...
根据黄河中游地区降雨历时短、强度大及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将其分为三大片;分析了汛期降雨、洪水、沙量的相互关系及溃坝情况;并利用大于30mm日雨量与产沙的相关关系,估算出黄河中游地区近年来水利、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实施,每年减少的入黄泥沙为2.853~3.571亿t。
为了解水土保持治理对泥沙过程的影响,在分离了气候变化对水沙过程变化的影响后,结合变动范围法研究了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由于水土保持治理等人类活动引起的水文、泥沙变化的时空演变规律。结果表明,1953~2000年由水土保持工程导致较显著的黄河中游水文变化参数为反转数、10月月平均流量、90d最小流量等12个IHA因子;较显著的泥沙变化参数为10月、4月月平均输沙量、年最大3d输沙量等8个因子;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中多数流域的水文与泥沙变化程度具有相似的空间分布规律;工程措施对水沙过程变化的影响较直接,而非工程措施中植树造林对黄河中游水沙变化影响较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目前(1993年),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同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分别用于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资金,要继续安排,专款专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此外,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
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治理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国家治理的重点是黄河中游和长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在继续花大力气抓好现有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区。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治理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并以点带面,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开展。对重点流失区的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文件内容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国发〔1988〕68号
化肥、农药、农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目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为了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解决市场、价格混乱的状况,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一、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一)国家委托商业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专营部门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转变企业机制,减少经营环节,合理组织运输,降低费用开支,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
(二)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具体品种见附件),无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超产肥,均由专营部门统一收购。计划外超产化肥由工商企业签订合同,按优惠价格收购。
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实行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或联销、代销,或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具体采取哪种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农药厂、农膜厂生产的农药、农膜,凡纳入统一分配计划的,由专营部门统一收购。非统配计划的品种,原则上实行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也可实行联销或代销。
(三)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含原料)由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均由经贸部的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按国家计划统一对外订货。除农垦系统和外贸出口基地自用部分(不准倒卖)外,全部交中国农资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包括易货进口商品)。省间集资与国外合资生产的化肥、农药在国家计委平衡后,由专营部门经营。为了便于港口运力的安排,对地方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要委托中国农贸公司代办。农药及其原料的进出口计划由国家计委牵头与有关部门商定、经贸部颁发许可证。
(四)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国家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化肥、农药、农膜。此项储备任务由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两级专营单位承担,储备数量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审定。储备资金和利息,哪级储备由哪级银行、财政解决。同时,逐步建立农药经营储备风险基金制度。
(五)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县以下,不含县)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县专营批发部门或基层供销合作社按计划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或者倒买倒卖。有些农药小品种,基层供销合作社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代销。
二、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一)国家统一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地方的分配计划,由地方计委下达。
(二)国家统一分配计划有:国产大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原定与地方分成比例不变),国家进口化肥、农药;国产农药中的敌百虫等二十个骨干品种(详见附件);国产、进口农(地)膜(含救灾储备原料)。地方生产和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哪些纳入分配计划,由地方政府决定。
对杀螟松等二十二种农药(详见附件),由中国农资公司与有关部门实行计划衔接。其它品种由地方自行衔接。专营部门要积极协助生产企业试制、推销农药新品种,以适应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需要。
三、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
(一)国产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质肥和进口肥,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出厂价、进口价和计划外同品种的进价,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制订综合销售价。用于粮、棉挂钩的专项化肥,是实行综合价还是平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二)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和地区间调剂的化肥,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最高出厂限价和销售价。
(三)农药品种较多,各地可选择若干影响大的品种,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出厂价,以省为单位实行综合销售价。其余品种,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最高出厂限价和销售价。
(四)农膜,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出厂价和综合销售价。
(五)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代销的农药和地方小化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自用的化肥,其零售价均要执行当地专营部门的销售价。
四、整顿市场,取缔非法经营
(一)本决定公布后,凡非专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立即停止经营这些商品。逾期继续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其库存,凡价格符合规定,质量合格的可移交给专营单位,或者限期于今年年底前销售完毕。
(二)生产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工厂要实行产品质量的出厂责任制,以维护正常流通和农民利益。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要坚决取缔;对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坑害农民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处。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群众监督
(一)各生产企业、供销合作社对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供应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计划生产、收购、调拨,按政策及时做好供应,不误农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物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生产企业、供销合作社要模范执行国家各项规定,不准以权谋私,不准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给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群众监督。基层供销社分配供应计划和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社员代表、农民群众的监督。鼓励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高价倒卖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制售假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揭发检举人予以保护。
为加强对专营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计委牵头,农业、商业、经贸、轻工、化工、物价、石化等部门、单位参加,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进口、分配中的问题。各地可参照上述办法,成立相应的组织。各级商业部门对所属专营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要求,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各地计划、物资、石油、石化、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物资和电力的供应工作,帮助大中型化肥厂及农用薄膜厂、农药厂解决生产中的困难。
本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产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质肥:
尿素、硝酸铵、硫酸铵、磷铵、硝酸磷肥、氯化铵、三料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纳入省分配计划的)、氯化钾。
国家统一分配的农药品种:
敌百虫、甲胺石令、敌敌畏、乐果、氧化乐果、甲基1605、乙基1605、呋喃丹、速灭威、混灭威、叶蝉散、水胺硫石令、敌虫菊酯、三环唑、多菌灵、甲基托布津、百菌清、2.4—滴丁酯、灭草丹、丁草胺。
国家实行产需衔接的农药品种:
杀螟松、甲基异柳石〖HT5,6”SS〗令〖HT5SS〗、久效〖HT5,7SS〗石〖KG-*3〗〖HT5,6”SS〗令〖HT5SS〗、三氧杀螨醇、辛硫石令、硫酸铜、异稻瘟净、稻瘟净、粉锈宁、叶青双、甲霜灵、代森锰锌、除草醚、二甲四氯、敌稗、绿麦隆、阿特拉津、扑草净、西草净、苯达松、草甘石令、杀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