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发布机构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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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发〔2016〕6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2月1日 |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于2016年2月1日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2016年以后一个时期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并就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
《意见》指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要着眼于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提质增效。从2016年开始,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实现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
《意见》要求,要严禁新增产能,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通过推进智能制造、提升品质品牌、研发高端品种、促进绿色发展、扩大市场消费等多种方式,推动行业升级。《意见》明确了加强奖补支持、完善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等一系列支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政策措施。
《意见》强调,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地区要建立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投资拉动作用大、吸纳就业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材市场需求回落,钢铁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亏损面和亏损额不断扩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
坚持地方组织、中央支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取消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和对企业的地方保护。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积极有序化解过剩产能,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整体部署、重点突破,统筹推进各地区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产钢重点省份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取得突破。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处置好企业资产债务。
(三)工作目标。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
二、主要任务
(四)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五)化解过剩产能。
1.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2.引导主动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
——企业主动压减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鼓励钢铁产能规模较大的重点地区支持属地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的压减任务。
——兼并重组压减产能。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重点推进产钢大省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
——转产搬迁压减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城市钢厂,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
——国际产能合作转移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
3.拆除相应设备。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六)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对重组“僵尸企业”、实施减量化重组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调查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推动行业升级。
1.推进智能制造。引导钢铁制造业与“互联网 ”融合发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实施钢铁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制定钢铁生产全流程“两化融合”解决方案。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广以互联网订单为基础,满足客户多品种小批量的个性化、柔性化产品定制新模式。
2.提升品质品牌。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主要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3.研发高端品种。加强钢铁行业生产加工与下游用钢行业需求对接,引导钢铁企业按照“先期研发介入、后续跟踪改进”的模式,重点推进高速铁路、核电、汽车、船舶与海洋工程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所需高端钢材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4.促进绿色发展。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开展环保、节能对标活动,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所有钢铁企业实现环保节能稳定达标,全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降。
5.扩大市场消费。推广应用钢结构建筑,结合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开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试点,大幅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稳定重点用钢行业消费,促进钢铁企业与下游用户合作,推进钢材在汽车、机械装备、电力、船舶等领域扩大应用和升级。
三、政策措施
(八)加强奖补支持。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完善税收政策。加快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等领域。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统筹研究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十)加大金融支持。
1.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钢铁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钢铁企业并购重组;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完善并购资金退出渠道,加快发展相关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十一)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1.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钢铁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2.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3.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4.做好再就业帮扶。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二)盘活土地资源。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建立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制定实施细则,督促任务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综合平衡,并与各有关地区、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协调,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落实到位。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据此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国务院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十五)做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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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精神,有效化解我省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钢铁行业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上级支持”的要求,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以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退出一批;着力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存量产能主动压减一批;通过拓展市场空间和积极培育下游产业消化一批;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产能向境外转移一批等“四个一批”为主要抓手,推进钢铁行业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企业在调整结构中实现脱困扭亏,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主要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落实政府制定政策和加强监管的责任,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扶优汰劣,推动升级。提出重点企业名单,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支持一批企业脱困发展,引导一批企业破产出清,加快技术装备升级,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化解过剩产能以低效产能和落后产能为重点,通过法治化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停产企业按照不同处置方法,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落实各项政策,全力做好职工安置,防范社会风险,合力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粗钢产能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确保完成压减粗钢产能453万吨以上、炼铁产能125万吨,落后产能全部淘汰,低效产能基本出清,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布局基本合理、结构明显优化、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绿色发展明显见效。
四、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予以严肃问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依法依规坚决退出
加大落后产能排查力度,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020年以前,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全部退出。
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发挥标准约束和引导作用,助推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组织开展钢铁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工作。优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支持减量化兼并重组,严格生产许可审批严控新增产能。加强质量违法查处工作,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违规产能,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且整改复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依法严格执行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的规定;对无证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省质监局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安全方面:2016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梳理排查,重点检查钢铁企业煤气、高温熔体、有限空间、粉尘防爆作业以及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装置的安全状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钢铁企业,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产能,一律停产整顿;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设备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立即关停地条钢生产企业,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积极引导主动退出产能
对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作为退出重点,引导实施整体退出。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深化企业联合重组,重点推动玉溪、曲靖等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退出部分过剩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钢铁企业,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或转型转产。(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利用好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政策,发挥我省紧邻南亚东南亚地缘优势,拓宽境外市场空间,设立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际产能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搬迁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推动行业升级
推进智能制造,促进绿色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引导钢铁行业与“互联网 ”融合发展,鼓励优势企业探索智能制造发展新路径,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提升品质品牌,研发高端品种。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主要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加强钢铁行业生产加工与下游用钢行业需求对接,加大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产品,促进企业产品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配合)
发展钢结构建筑,扩大市场消费。重点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率先使用钢结构,积极引导民居住宅建设使用钢结构。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工程的装配技术,提高钢结构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扶持龙头企业,推动建立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积极发展与钢结构配套的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材料,出台钢结构和配套建材集成体系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加强钢结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钢结构建筑主体和配套设施从设计、生产到安装的完整产业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政策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专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的配套政策,合力推动全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
(一)财政政策
按照国家明确的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奖补资金政策,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省级和有关州、市各承担50%。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以及企业奖补。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资金要优先支持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创业创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也要向钢铁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倾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二)金融政策
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4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昆银发〔2016〕119号)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三)人员安置政策
制定和落实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等政策。通过转岗就业、扶持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合理安排分流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四)土地资源政策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涉及退出企业的土地处置,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储备,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置。退出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可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企业自行处置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于政府收回、企业自行处置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均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五)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钢铁企业,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钢铁企业,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全面调查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对钢铁行业中淘汰类企业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立即断水、断电,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开展淘汰落后、违法违规清理和联合执法3个专项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淘汰落后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违法违规清理专项行动;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和云南银监局等部门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安全、金融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组织推进负总责,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的组织推进负总责,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督查落实
加大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宣传力度。把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禁止新增产能落实情况等作为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及时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等向社会公告。建立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严肃问责。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监管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区积极着手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我区积极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摸底调查,制定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基本工作原则,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杜力洪·阿不都尔逊:“钢材方面,一个是质量、技术、环保没有达标的企业进行关停,对小的,地条钢、落后的企业进行关停,对新疆整体钢铁行业稳增长、调结构方面做一些工作。下一步要去多少吨?关多少企业?解决多少人的就业问题,他们的分流问题,还有债权债务问题怎么处理,那是我们下一步的问题。所以我们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经信委正在开展这项工作。”
关于今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工作安排,杜力洪·阿不都尔逊介绍说,自治区已成立了相关工作组,下一步将与各有关地州市签订目标责任书,指导各地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重点做好人员安置,守住稳定底线:“成立了三个领导小组,一个去产能的(小组),一个债务债权的,第三个是就业人员的。6月底前做一些初步的工作,7-8月时各地州要开展这个工作,9月份我们联合检查,10月份告一段落。”
4月14日,记者自省政府网站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脱困升级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据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措施和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陈新有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万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 捷 副省长
副组长:罗治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新有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
邵小龙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万锟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袁 刚 公安厅副厅长
陈书平 财政厅副厅长
张光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 平 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雪鸿 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邱 建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 琪 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郑卫东 省地税局副局长
沈 健 省工商局副局长
吴福军 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刘 健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胡品生 省统计局副局长
邓 超 省能源局副局长
董光晖 省国税局总经济师
彭 闯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 铀 人行成都分行副行长
阚 超 四川银监局副局长
刘 勇 四川保监局副局长
陈云辉 国网四川电力副总经理
荆世明 成都铁路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