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四年以来,国务院多次提出,各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都要下放。有的部门下放了一些企业,但至今仍有许多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没有放下去。为了进一步搞活企业,加强对机械工业的行业管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各部门必须按照简政放权、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尽快把所属机械制造企业放下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各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都要抓紧下放,要在一九八七年九月底以前下放完毕。
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核工业部可以保留部分骨干企业暂不下放,但也要简政放权,以利于搞活企业。具体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机械委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国防科工委审定。
二、机械制造企业要下放到中心城市,一般不能放到省、自治区政府的厅、局和管理局,防止形成块块中的条条,给改革造成困难。远离城市的企业下放问题,由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协商解决。城市政府也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要求,转变职能,为搞活企业和加强横向联系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不要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要妥善解决企业下放过程中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衔接问题。
(一)“七五”计划已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不要因企业下放而变动计划,确属必须调整的要由主管部门与地方商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企业下放时,要把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基数指标落实到企业。
(二)各部门机械制造企业下放以后,在新老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国家机械委既要搞好行业的统一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采取适当的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家机械委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制订。
(三)军工企业转产民品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少数企业需要搬迁等遗留问题,原来已经商定并列入计划的,按原定计划执行;尚未明确的,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逐步解决,不能等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以后再下放企业。
(四)各部门机械制造企业下放中的财务指标划转问题,由财政部抓紧会同各主管部门与地方商定。
四、本通知由国家机械委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负责检查落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2100433B
一九八四年以来,国务院多次提出,各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都要下放。有的部门下放了一些企业,但至今仍有许多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没有放下去。为了进一步搞活企业,加强对机械工业的行业管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各部门必须按照简政放权、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尽快把所属机械制造企业放下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无损检测是指在不损伤被检测对象的条件下,利用材料内部结构异常或缺陷存在所引起的对热、声、光、电、磁等物理量的变化,来探测各种工程材料、零部件、结构件等内部和表面缺陷。无损检测被广泛用于金属材料、非金属...
建筑施工企业各部门职能部有:1、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事情处理,接待来访来客,协调个部门的业务关系。2、生产安全部: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安排,及安全管理。3、技术质量部:主要负责公司的施工技术和...
1. 机构、部门安全职责 1.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1.1.1 在中远造船工业公司、 南京市安监局和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 全面履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1.2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公司内的全面贯彻执行。 建立相应安全监督
企业各部门英语名称大全 总公司 Head Office 分公司 Branch Office 营业部 Business Office 人事部 Personnel Department 人力资源部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 总务部 General Affairs Department 财务部 General Accounting Department 销售部 Sales Department 促销部 Sales Promotion Department 国际部 International Department 出口部 Export Department 进口部 Import Department 公共关系 Public Relations Department 广告部 Advertisi
川建审发〔2015〕353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资质许可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5]99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权及网上申报审批第二批试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1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行政效能,现就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权下放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放审核权的范围
全省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增补证书,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实现资质审批与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层级一致。
二、关于审核的程序
1.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新办、延期,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的许可条件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的同时将初步审核意见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2.公示期届满,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上报的审核意见在电子政务平台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审批决定,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三、关于制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并加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印、发放证书。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明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领取空白证书。
2.试点期间已经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并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2015年9月1日前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更换。
四、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增补证书
1.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均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对变更内容加盖本单位印章,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证书增补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2.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除变更企业名称外,均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反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加快发展房地产业,对于提高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的认识,促进土地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对政府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逐步扩大城镇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范围。目前,除对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营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建设用地,要逐步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办法。对外开放城市及地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子可适当加快。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让土地使用权一定要与建设项目相结合,不要盲目地成片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二、积极推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中管理的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以规划为前提,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和使用,必须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城镇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的开发,详细规划应能为出让土地提供足够的依据。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为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出现供求失调、竞相压价、收益流失的现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性。所有出让的土地,包括地块数、用地面积等都要纳入规划和计划,做到有计划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土地的统一和集中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国务院重申:不论开发区或非开发区,凡行政划拨、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必须依照有关法规报国务院审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合理确定地价,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要根据土地不同的区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级差收益和供求状况等因素,由政府组织的评估机构合理确定基准地价,
使之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要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要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并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城镇住宅建设用地价格,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按照涉外商品房、商品房、微利房、福利房的性质实行不同价格。
四、加强开发区的审批和土地出让管理。设立经济、科技、工业等各类开发区,要进行充分论证,然后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一级不设立开发区,但可以搞工业和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开发。各地在制定开发区和招商的优惠政策时,不得超越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开发区经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土地开发和出让。土地出让和开发要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五、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管理。出让方和受让方要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里,必须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的开发程度、土地出让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不收取地价补偿费,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和抵押;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连同建筑物资产一起进行交易者,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出让和过户手续,补交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继续深化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要按照房屋商品化的原则,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使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换、消费进入良性循环。要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努力保持住房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各地要把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是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作为房地产开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搞好福利房、微利房和商品房的建设,加快危房的改造。加强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通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
八、完善房地产开发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外商投资除外)。在计划管理上,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不断加以改进,做到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微观搞活。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今后,凡地方自筹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允许各专业银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贷款规模、发行债券额度等要列入信贷计划、证券计划和投资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九、正确引导外商对房地产的投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可弥补我国投资的不足,并可引进竞争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引导外商结合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要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使其主要投向与我国规定的鼓励类引进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以及高难度高档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十、建立和培育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在房地产交易中应充分运用竞争机制。房地产一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量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减少协议出让。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以及抵押、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要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放开搞活,实行市场调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涉外房地产),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要建立与房地产市场配套的服务体系,建立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对市场纠纷的仲裁机构等,逐步形成规范、公开、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十一、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素质,严格资质审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中、外资企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批。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积极进行经营机制的转换。所有行政单位兼有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各级政府部门都要转变管理职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简化各种办事手续,积极为企业服务。
十二、加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目前,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增值收益)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依法制定。为防止房地产增值收益过多流向企业和个人,要逐步开征房地产增值税,把房地产增值收益中应当归国家所有的部分,通过税收的形式收归国有。房地产增值收益中的大部分目前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掌握,连同现行的土地出让收益、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地占用费一起,作为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
十三、加强房地产业的法制建设。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各地人民政府可按照现有的有关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房地产业的干部、职工,要努力学习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知识,熟悉有关法规,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
十四、加强对房地产业的领导。我国房地产业的领导和管理体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务院的现行部门分工和本地具体情况,根据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管理机构,不要求与中央的机构对口设置。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逐步形成有效、合理的房地产业管理体制。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2100433B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陆续到位。为更好指导和规范国务院及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工作规则》予以修订,并公布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