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十一五”时期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和支持。1998年以来,在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的同时,也探索推进了住房保障工作。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缓解。

(一)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推进。

按照中央的决定,从1998年开始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当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以房改价购买了原住公房,一部分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因当时住房整体水平不高,低收入家庭与其他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差距不大,矛盾不十分突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数量也不大。

2003年之后,受多种因素影响,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涨幅高于城镇居民家庭特别是大大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显现。2003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要求各级政府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把经济适用住房定位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从此,我国开始实行了商品住房为主、同时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城镇住房发展体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2007年和2008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要求加快建立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大量的城市、工矿(含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开始对各类棚户区实施改造;推动部分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的大中城市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从2010年开始,在大中城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这期间,国家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支持的工作机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以及棚户区改造的办法,并加强了监督检查工作。

(二)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了城镇住房的发展,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1998年的18.7平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31.6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全国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630万套,基本建成1100万套。到2010年底,全国累计用实物方式解决了近2200万户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物住房保障受益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比例达到9.4%,还有近400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对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住房保障工作任务仍很艰巨。

据调查,到2010年底,我国仍有200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和少量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不成套,设施简陋。其中1000多万户居住在棚户区中。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帮助这些居民较快地解决住房困难,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另外,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常住外来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也比较突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每年新增城镇人口1500多万。新就业职工和常住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积累少,住房支付能力弱,他们中的一部分租住在地下室、城中村里,住房条件十分困难。这一群体是城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帮助他们解决基本居住问题,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针对这一群体的特点,我们主要向他们提供租赁住房,解决他们的阶段性住房问题。

二、现行城镇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给为主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种类。

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租赁型保障房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房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

1.廉租住房。由公共财政出资建设,以低廉的租金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财政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各地根据需要,可建设成套住房,也可建设宿舍型住房。适应这一群体的特征和住房需求,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赁关系稳定,租金略低于市场租金。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企业和个人也出部分资金进行建设。垦区危房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个人出资建设。

4.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由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购买后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考虑折旧等因素回购;购买后满5年,可以转让,但要按规定交纳增值收益(具体由地方规定),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5.限价商品住房。这项政策在房价较高的城市实行,面向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建筑面积一般在90平方米以内。各有关城市都规定了购买条件、上市交易的条件和上市交易的收益调节办法。

在进行实物住房保障的同时,也对城镇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支持他们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政策。

一是财政投入。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以及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给予补助。二是确保用地落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实行税费减免。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对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和规范金融支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明确了借款主体、条件、利率、期限等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三)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和方式。

保障性住房的几种类型,对应了不同收入、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群体,是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推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们对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确定,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无住房和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在建设标准上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可靠。

考虑到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以及住房市场状况差异较大,住房保障方式不搞一刀切。实践中,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保障房类型。我们考虑,这几年,住房保障实行以实物保障为主;经过今后几年的努力,住房供求关系缓和以及住房租赁市场有了一定发展后,将逐步转为以货币补贴为主。

三、“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和今年(2011)计划执行情况

(一)关于“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的考虑。

住房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中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住房是重要方面。我们考虑,届时绝大多数城镇家庭都能够居住在符合文明、健康标准的成套住房中。

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府财力明显增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了一定的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上报数据研究提出,今后五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十二五”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十二五”时期的保障性住房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较大幅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在安排年度建设任务时,计划头一两年多一些,后几年少一些。

(二)今年(2011)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2011)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国务院多次专题研究部署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都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工作日程,创新机制,加大投入,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1.建设进度总体顺利。今年(2011)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构成是,廉租住房16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27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10万套、限价商品住房83万套,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415万套。此外,还计划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0万户。

年初,住房城乡建设部代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地很快把任务落实到市县和具体项目,并逐级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顺利。截至9月底,已开工986万套,占年度计划的98%。现在看,可以在11月底前全部开工。

2.建设资金基本落实。今年(2011)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投入资金1.3万多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投资4000多亿元,这类保障性住房主要由社会投资,通过销售实现资金平衡;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5000亿元,这部分投资由政府补助一部分,主要通过企业筹一点、住户拿一点等办法解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4000多亿元,这类保障性住房主要由各级政府、用工企业、社会机构投资等解决。各类保障性住房投入资金在建设和运营期内暂不到位的,在符合风险防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银行信贷等金融手段解决。

今年(2011)中央财政分批下达了1522亿元补助资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制定了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的措施,督促各地切实落实配套建设资金,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各省(区、市)也加大了投入力度。通过增加省级财政补助、安排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比例、从当年超收收入安排、组建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等方式增加投入。不少城市在商品住房建设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商业设施,以平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3.土地落实情况较好。国务院要求,各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土资源部在今年(2011)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各地采取了很多措施落实建设用地。今年(2011)1-9月,全国已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4万多公顷。为方便群众生活和就业,一些城市还尽量在道路沿线和地铁站点周围建保障性住房。

4.工程质量总体可控。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把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管理纳入对各地督查、约谈和问责的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和进行检查。各地有关部门普遍加强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在选址、设计、建材、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对发现的“瘦身钢筋”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开展了质量安全检查。从检查情况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

5.努力加强分配和使用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责任主要在地方。国务院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十分重视,要求务必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使用合理有序。各地都公布了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建立了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和公示制度。不少地方还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进行了动态监测。

为了完成国务院关于今年(2011)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11月底前保质保量地开工,各地公开项目信息、方便社会监督的要求,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辽宁、上海等16个省(区、市)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在7月份各地集中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的基础上,由监察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具体安排,9月份又对20个省(区、市)进行了重点督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还向每省派出了巡查联络员,常驻各地促开工、促质量、促后期管理。各有关部门也加强了督促检查。财政部对各省区部分市县中央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进展实行按月调度、检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分别对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进行了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筹措和使用、政策执行、保障房质量和分配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各省(区、市)也开展了专项巡查工作。到9月底,各市县均按要求公开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保障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既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管理不到位和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

二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三是分配和运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出现了骗租、骗购的情况。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

四是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今年(2011)建设任务比去年(2010年)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

五是顶层设计不够。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比如经济适用住房,早期的供应范围比较宽,套型面积标准、上市交易规则等与后来调整的政策不完全一致,也造成了一些社会误解。

六是法规建设滞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并以法规的方式加以规范。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事关社会公平和群众福祉,事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供给和政府保障都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为了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在总结前一段住房保障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提出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原则,确立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明确了土地供应、财政投入、企业融资、信贷、税费减免各项支持政策,并对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等提出了要求。国务院10月11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和分配管理工作。我们将坚持住房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总结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边实践、边研究、边改进,进一步做好工作。

1.深入研究住房保障制度,做好政策顶层设计和法规建设。我们将认真总结这些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教训,从理论上和政策上深入研究探索我国住房保障的规律性问题,做好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研究如何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和居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住房保障法列入立法规划。这两年我们做了大量调研工作,有序推进。

2.从实际出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我们将督促各地确保今年(2011)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开工建设。提前安排明年(2012)工作,按照“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的原则,确定明年(2012)的建设计划。我们将提早做好项目、资金和土地的预安排工作,以便实施好明年(2012)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央将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各地也要加大资金投入。

3.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管工作。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地方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把保障性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地段。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推广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促进不同收入群体混合居住、和谐发展。

我们将更加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继续推行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推行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负责人,并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会同各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4.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申请审核和配租配售程序,并予以公开。督促地方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努力防范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变相福利分房等行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的公众监督机制。指导各地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经费,充实人员,提高素质。我们将进一步研究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一方面,通过控制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引导保障对象当收入条件改善、具备了一定经济能力后自然退出。另一方面,对租赁性保障房,要研究制订合适的、动态的、有利于退出的租金标准;对购置型保障房,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交易时对收益调节的规定,消除牟利空间,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配置、合理使用。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检查和支持,必将有力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在此,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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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简介常见问题

  • 请问中央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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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决心大、信心足、力度强,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

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简介文献

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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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县全面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 体要求 ,按照新人常预 [2009]3 号文件精神和市里实施方案要求, 七月上旬 ,县人 大常委会财工委全体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志的带领下 ,对我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在这次调研过程中 ,调研组听取了县政府关于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汇报, 察看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情况,走访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到有关部门查阅了有关档案材料, 还到房 管局有关单位开展了相关的调研活动。 通过调研,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县保障性 住房建设情况,现将调研情况的报告如下: 一、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把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 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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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1 页 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 容,也是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 围绕“强基础、抓教育、兴商贸、育产业、保民生、促和谐”的总体 发展思路,坚持发展与改善民生相统一,把廉租住房建设及分配作为 贯彻落实党的惠民政策,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难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认真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不断加大资金投 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对象审核,坚持阳光操作,有效解决了困难 群众的“住房难”问题。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建设管理制 度,确保了我县廉租住房建设及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就 201X-201X年 我县廉租住房建设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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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2014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的基本情况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利工作,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战略定位、指导思想和政策目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将水利作为重点支持领域,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有力推动了水利改革发展。

(一)近年来财政水利资金投入情况。2011年以来,财政水利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建立。2011-2013年,全国财政水利资金累计投入13261亿元,年均增长19%。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两个渠道。

1.一般公共预算水利投入情况。2011-2013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水利投入9423亿元,占财政水利总投入的71%。

2.政府性基金预算水利投入情况。2011-2013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水利投入3838亿元,占财政水利总投入的29%。

(二)资金分配管理现状。财政水利资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块,中央约占46%,地方约占54%。中央财政水利资金分配管理与现行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主要涉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南水北调办、三峡办等部门。财政部主要负责中央财政水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制度等。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和资金使用投向,会同财政部分配使用管理资金。

二、加强国家财政水利资金管理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在大幅度增加财政水利资金投入的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健全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为推动政策落实,提高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突出支持水利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一是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二五”前三年,已解决1.88亿农村居民和2600多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预计2014年可再解决600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为2015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任务奠定了基础。二是支持重大骨干工程建设。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稳步推进,长江中下游、黄河下游治理有序实施。四川亭子口等江河控制性枢纽工程建成发挥效益。甘肃引洮一期等工程基本建成。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加快实施,西江大藤峡等重要水利枢纽开工建设。三是支持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实施了370多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和251处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新建了黑龙江三江平原等26处灌区,实施了406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开展了2450个县(次)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全国已建成万亩以上灌区近8000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43提高到0.52,有效灌溉面积增加了1.27亿亩,达到9.52亿亩。四是支持完善防汛抗旱减灾体系。进一步加强大江大河主要支流治理,继续推进行蓄洪区安全建设、海堤建设。除险加固4万多座小型水库和300多座大中型水库,开展 147条重要支流和4000多条中小河流治理,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一期工程全面建成,2058个县初步建成山洪灾害预报预警体系,2144个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急抗旱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截至,我国大江大河干流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已建堤防41万公里,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基本具备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能力,重要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五是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东线工程已于2013年底正式通水运行,中线工程2014年12月12日已正式通水。东线水质稳定保持在Ⅱ-Ⅲ类,中线丹江口水库及陶岔取水口水质总体优于Ⅱ类,满足调水需要。六是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52万平方公里,实施坡改梯537.14万亩,项目区70%以上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治理。重点流域生态治理取得成效,石羊河重点治理任务完成,实施了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大力支持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七是支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纳入后期扶持政策的全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八是支持实施三峡后续工作规划。2011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三峡后续工作规划。3年来,库区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创新财政支持水利建设体制机制。一是创新资金分配机制。逐步建立公式法、因素法、绩效挂钩等资金分配方式,促进资金科学规范分配。二是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对任务量大、点多面广的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使项目建设更加符合地方实际。三是创新项目主体选择机制。各地普遍采取竞争立项、因素法评分、差额推荐等多种方式遴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创新了农田水利建设模式和财政支农机制。四是创新组织发动机制。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支持对象,允许其组建项目法人实施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投工投劳,把“要我干”变成“我要干”。五是创新运行管护机制。支持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区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持政策,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开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得到加强。六是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出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指导目标。

(三)加大水利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一是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整合资金,集中投入,重点扶持,项目区基本解决了过去农田水利设施标准低、质量差、反复修的问题,为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探索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二是支持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区)实施“节水增粮行动”。2012-2015年,统筹整合小型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科技推广等资金,支持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3800万亩。三是支持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部署,统筹整合资金,支持河北省试点地区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严格地下水管理,以及开展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重点的体制机制创新。从情况看,试点进展比预期要好,很多治理措施已经开始实施。

(四)切实加强水利资金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权力搜索、规范流程”的要求,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着力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各地方也都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现了对资金项目和运行过程的全覆盖。二是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加大审计监督、财政监督、水利稽察等工作力度,发挥社会、媒体、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积极推行绩效管理。一是推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重点支出资金需求。着力推进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水利部建立了预算项目储备、预算执行考核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三项机制”,并会同审计署建立“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在线实时监控每一笔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和直属单位财务核算,确保预算执行序时、均衡,资金支付安全、有效。二是逐步扩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资金建立了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了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和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与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强化了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财政水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财政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总体上是好的,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公共水利设施仍然主要依靠财政投入,水利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起来。部分地方投入责任落实不到位,难以保证工期和建设目标要求,有些项目形成“半拉子”工程,有的灌区“有首无尾”,影响了工程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

(二)一些领域资金多头管理。特别是在农村水利建设方面,涉及的资金渠道及管理部门多,资金交叉重复和分散使用并存,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三)部分大中型水利项目投资控制不严。大中型水利项目建设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由于建设期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原因,部分大中型水利工程实际投资超概算。

(四)“重建轻管”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水利项目特别是点多面广的农村水利项目,建后管理维护不到位,有的设施存在淤积损毁、功能减退等现象。

(五)部分资金使用违规违纪。一些干部违规违纪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一些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套取。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运用市场机制管水、用水、节水、护水的制度尚不健全,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协同发力、有机结合的机制尚不完善。

二是中央与地方水利支出责任不明晰。一些流域骨干工程等重大项目,中央投资比例偏低;一些中小型建设项目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

三是规划管理统筹协调不够。相关行业涉及水利建设的各类规划很多,既有全国性的综合规划,又有流域性和区域性的规划,还有很多专项规划,内容划分过细,缺乏统筹协调,项目和内容存在交叉重复。

四是绩效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绩效管理理念尚未牢固树立,制度不够健全,评价体系、方法、手段有待改进。绩效管理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也不够充分。

五是部分水利领域改革比较滞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产权不明晰,管护主体、责任、经费落实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缓慢,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治水对中华民族至关重要。我们将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治水方略和全国人大有关决议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全面深化改革,努力破除水利建设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水利发展财政保障长效机制。

(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社会资本的重要性将日益显现,政府投资应更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要在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办水利的同时,加快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事务边界,减少对微观事务的行政干预。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中所承担的职责、审批权限、审批环节和程序,明晰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提高财政水利资金的分配管理效率。二是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推动金融资本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政策措施,解决社会资本“进不来”和“不愿进”的问题,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积极培育水利公共服务市场,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二)研究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在研究明晰中央事权、地方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以及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

(三)完善财政水利资金预算管理机制。一是优化转移支付体系。清理、整合、规范水利专项转移支付,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大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二是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将水利资金预算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推动编制水利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加强水利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大项目与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三是加强财政水利资金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财政水利资金支出结构、完善政策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优化财政水利资金支出结构。一是大力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抓大补小,调整优化水利投资结构,集中力量支持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二是大力支持民生水利建设。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确保(2015年)完成建设任务。加强农田水利和重大水利工程终端配套设施建设,既保证水利骨干体系的建成,又打通“最后一公里”,让水利建设真正惠及民生。三是大力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跨区域水资源保护制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和保障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实现人水和谐。四是稳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将在总结评估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投入力度,支持巩固试点成果,适当扩大治理范围。

(五)支持加快水利重点领域改革。一是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机制。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的有效途径,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二是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进一步开拓思路,把农业水价改革作为农业节水的重要突破口,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供给与需求统筹考虑,从加强用水需求管理、推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提高农技水平等方面,统筹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工作。三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四是支持推动建立水权制度。加快研究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水权归属,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健全水资源节约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中的决定性作用。

(六)改进和加强财政水利资金监管。一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制度建设,真正形成依靠制度管钱管事的理念和机制。二是进一步改进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流程,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快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水利投入机制,对由地方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事项,将责任、权力、资金一律下放地方管理,中央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资金统筹整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水利资金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增强财政水利资金和项目的透明度。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风险环节和领域的监控。强化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水利稽察,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基层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突出解决好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问题。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长期以来,各位领导和委员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财政水利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和实施监督,有力推动了水利事业发展。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2014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全国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去年(2013年)亲赴青岛“11·22”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曾专门听取安全生产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有力推动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张德江委员长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给予强有力指导,两次主持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的《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设,马凯副总理和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多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实效性。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要求,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主要相对指标三个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升。2013年与2008年相比,在国内生产总值增加25.5万亿元、增长82.1%的情况下,事故起数从41.4万起降到30.9万起、下降25.4%,死亡人数从9.1万人降到6.9万人、下降24.2%;重特大事故起数由96起降到49起,死亡人数由1973人降到865人,分别下降49%和56.2%;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分别下降60.3%、46.1%、75.6%、46.5%。今年(2014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向好态势,至11月底,实现了“三个继续下降、一个进一步好转”。一是事故总量继续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7%和6.1%。二是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4.5%和18.3%。三是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继续下降,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2%和10.6%(连续20个月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分别下降18.9%和16.8%(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道路交通分别下降3.2%和4.7%,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渔业船舶和消防等行业领域事故进一步下降。四是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32个省(区、市)事故在控制指标进度以内,其中21个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11个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

近年来,着重抓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新格局。各地区、各部门以最坚决的态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将压力层层传递到各级领导,将职责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国务院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组织了多次由各成员单位部级领导带队的安全大检查和工作督查。安全监管总局采取领导带队深入32个省级单位一一宣讲、与全国安全生产重点县的县委书记和县长谈心对话等方式,推动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全国32个省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党政同责”具体规定;所有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都担任安委会主任,市、县级政府分别达到88.5%和93%;所有省份落实了“一岗双责”;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量化考核权重;每季度由各级安监机构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推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出台了新的《安全生产法》。去年(2013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16个专门文件,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颁布实施了63个部门规章和1534项安全标准规范。今年(2014年)8月以来,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和隧道交通、粉尘防爆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国共组织执法检查组45.3万个,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34.2万家(次),打击整治127.8万起,停产整顿7700余家,关闭取缔5000余家。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完善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由国务院安委会对所有重大事故、安委办对较大典型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改进了监察部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去年(2013年)发生的49起重特大事故已全部结案、今年(2014年)至11月底发生的37起已结案25起,共追究1613人,其中刑事追究509人、党政纪处分1099人(其中省部级6人、厅局级72人、县处级298人)。依法加快事故结案,重特大事故调查平均结案时间大幅缩短,并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管,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近5年来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逐一排查分类,按高危企业分布和事故多发情况,在全国2853个县中,筛选出182个安全生产重点县(煤矿50个、非煤矿山50个、危险化学品60个、烟花爆竹22个),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范围,与省市联手连续两年进行跟踪特殊监管、直接指导,每周一分析、一点评,发现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治。注重事故原因深度分析和规律性研究,抓住关键要害,从法规制度和管理上堵塞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去年(2013年)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在全国煤矿开展了“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专题行动,集中组织“千名安监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一对一、面对面谈问题整改、提措施要求。今年以来,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三个十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2014年)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双五条”、隧道施工安全“九条”等规章制度,并与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相配套,向全国企业负责人发出公开信。坚持“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严执法、见实效”,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突击抽查、巡回督查,促进隐患整改,收效明显。今年(2014年)1至11月,全国重点监控的50个煤矿重点县中有14个县煤矿事故为零,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9.7%、36.5%;50个非煤矿山重点县分别下降31.1%和25%;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分别下降48.4%和69.4%;22个烟花爆竹重点县分别下降37%和14%,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了基础。

(四)狠抓治本攻坚,扎实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整治攻坚战。今年(2014年)1至11月,全国共排查出事故隐患1388.4万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9408项,整改率94.9%。煤矿,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两个工作意见,今年(2014年)前11个月我国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53.4亿m3、利用66.9亿m3,在去年(2013年)增长10.6%和13.8%的基础上,今年(2014年)同比增长7.2%和11.2%。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去年(2013年)以来全国已关闭1700余处(今年(2014年)关1100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两座大型煤矿下发停建、停产决定。非煤矿山,建立专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全国部署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严防中毒窒息等10类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去年(2013年)以来关闭小矿山1.4万座。道路交通,深入开展普通公路安保工程和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全面加强综合整治。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管控平台,对80万辆“两客一危”重点车辆实行GPS动态监管。公安部门严查超员超载、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去年(2013年)查处酒驾150万起。危化品和烟花爆竹,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企业搬迁、转产、关闭共计1317家,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8990个。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退出烟花爆竹生产。油气管道,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的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企业联合对全国12万多公里油气输送管道进行了全面排查,查出隐患2.9万处,已完成整改1.4万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两条、219公里输油管道进行停输整改。建筑施工,相关部门联合整治无资质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起重机械、脚手架安全整治行动。消防安全,对全国省级政府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公开曝光了“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重大火灾隐患。城市燃气,抓住重点整治项目,查处燃气管线隐患3.6万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民航、特种设备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监管总局与卫生计生委牵头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布了77项职业健康技术标准,相关部门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关闭企业3000余家、停产整顿3100余家。

(五)深化改革,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制定了《安全生产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2014—2020年)》,围绕6个方面、25项任务,在北京等8省(区、市)开展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共计7大项、19子项,制定了25项配套制度,加强事前预防和过程监管。实行安全培训社会化,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万名安全生产专家支撑的技术服务机制。改进检查方式,在全国普遍推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今年(2014年)以来检查9.3万次,跨地区、跨部门开展联合执法5.9万次,公告“黑名单”企业2300余家。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去年(2013年)以来,全国核查举报信息5.2万件,查实3.6万件,查实率68.4%,兑现奖励500余万元。建立警示教育机制,坚持“四个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公开曝光非法违法行为,公开宣判典型案件,制作播放警示教育片,建立全国重点行业企业信息互通平台,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六)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坚持抓预防、重治本,狠抓基础基层工作,逐步夯实安全生产根基。中央财政连续每年投入3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85亿元,支持煤矿瓦斯防治等安全技术改造;落实中央投资8.5亿元,为中西部2497个县级和289个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监管执法装备。坚持科技兴安、科技强安,落实资金16.8亿元,实施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一批可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取得科研成果104项,广泛推广应用82项先进技术装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前全国已有达标企业120万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系列活动,创建了一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增强了全民安全意识。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成了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14个区域救援队、16个中央企业救援队和10个培训演练基地。去年(2013年)以来,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消防等救援队伍抢救遇险人员28万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转作风、严执法,不断提高监管监察干部队伍执法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能力,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安全生产仍然面临严峻挑战

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去年(2013年)全国发生事故30.9万起、死亡6.9万人,今年(2014年)1至11月事故总量26.9万起、死亡5.7万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去年(2013年)全国发生重特大事故49起、死亡865人,今年(2014年)1至11月发生37起、死亡685人。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与发达国家仍相差5—8倍。职业危害因素增加,特别是中小企业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这些都表明,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依然突出,主要问题和原因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安全基础依然薄弱。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采掘业、重化工等高危行业在经济结构中比重过大,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全国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小矿山、小化工、烟花爆竹作坊数量均占到80%以上,煤矿四类灾害严重矿井(高瓦斯、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超深矿井)2996座,公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有7.5万处、6.5万公里,全国危化品年道路运输量2.5亿吨,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中非法占压、安全距离不够、交叉穿越等重大隐患尚有6992项,“多合一”等火灾隐患360余万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酿成重大祸患。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落后,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一些企业无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相关演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弱。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低,目前全国900万矿工、4000万建筑工人、37万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中80%以上为农民工,很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70%以上未接受正规安全培训,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突出,由此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

三是非法违法行为仍然突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法治观念淡漠,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在经济利益面前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甚至暴力抗法,有的企业运用假证照、假图纸等逃避安全监管,长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今年(2014年)以来查处矿山案件中,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达3840起。一些地方在调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关闭态度不坚决,打非治违措施不得力。由非法违法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仍占43.9%,依然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痼疾。

四是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有偏差,在招商引资中放松安全准入门槛,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忽视安全,工业园区安全把关不严、隐患治理不力,成为事故多发区。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基层执法监管力量不足,目前全国尚有5个地市和98个县没有安全监管部门,17个地市和306个县没有建立执法机构,全国3312个经济开发区仅有54%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滞后,大部分安全标准标龄过长、针对性和约束性不强。一些地方执法监督不严,对一些食品和机械加工等非高危企业检查不细致、不深入,疏于防范,乡、村办的企业安全监管还有盲区,致使事故发生。

以上既有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客观因素,更有安全生产主观能动性不足的问题,也有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的原因,需要我们务必保持清醒认识,付出长期艰辛的努力。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我们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始终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常抓不懈,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依法治理,着力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决定,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为依法治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安全生产工作要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出招发力、依法治理。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改革创新,抓预防、重治本,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重点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安。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自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整体战略和工作大局中谋划推动,加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认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加快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程序,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提高执法水平。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责任,公开宣判典型事故,加强警示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依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围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做好应急救援、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等方面,严格执法检查,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区加快实现省市县三级“五个全覆盖”,即制定“党政同责”的制度性规定、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主任、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定期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各行业领域全面落实“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大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力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挂牌督办等依法治理措施。对非法违法行为按照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己关闭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回头看”,务必打击整治到位。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决不姑息,严肃处理。进一步动员社会群众和企业员工,积极举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深化隐患源头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制度,实行分级分类、闭环管理,加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源头治理,组织全国安监、煤监人员和救护队员,对全国所有煤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加强巡视督导,狠抓“双七条”措施落实,做到“一矿一组、一矿一策”,矿矿见效;扎实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2015年关闭2000处以上、2016年全国煤矿压减至1万处以内。继续抓好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县的安全监管,以点带面,扩大成果。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17年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6.5万公里农村公路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加强客运大巴、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严格动态监控。加快铁路和公路交叉路口“平交为立交”改造。深入开展全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继续深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粉尘作业、城市燃气和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五)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着力加强安全生产规划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提高信息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推动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加强安全政策研究,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加大中央对安全基础建设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维护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落后产能淘汰和安全技术改造。加强安全科研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等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提升安全科技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六)扎实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调整优化安全监管资源布局,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快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创新监管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坚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强化安全监管相结合,做到既要简政放权,又要强化市场准入的安全标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和利用第三方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技术服务;加快制定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建立社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对安全失信企业在贷款、融资、用地等方面进行约束。加强开发区、中介机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外包工程、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和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继续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工作政策措施落实。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从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监督指导,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心与支持。我们将按照审议的意见,结合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抓好工作整改和落实,大力推动依法治理,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习主席提出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100433B

“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按时保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也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李克强总理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努力走出一条能耗排放做“减法”、经济发展做“加法”的新路子。当前,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面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消除贫困、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多重挑战,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能源资源消耗还将继续刚性增长,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找到节能减排与促进发展的合理平衡点,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总体思路

把节能减排作为向环境污染和低效浪费宣战的有力武器,坚持用“铁规”和“铁腕”推进节能减排,进一步硬化考核指标、量化工作任务、强化保障措施,更多利用市场机制,从调整优化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加强和改善管理等方面挖掘潜力,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加大污染特别是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突出抓好进度滞后的单位GDP能耗降低和氮氧化物减排。按2014—2015年GDP年均增长7.5%测算,要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后两年需节能3.2亿吨标准煤。通过淘汰落后产能、遏制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结构调整措施,可节能1.69亿吨标准煤;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工程技术措施,可形成节能能力1.47亿吨标准煤;通过强化管理,可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要实现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后两年须净削减180万吨。通过实施燃煤电厂和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改造、加强运行监管等,可减排260万吨;实施“煤改气”、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黄标车、油品升级等,可减排140万吨。合计减排400万吨,抵消新增量后可净削减240万吨。

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措施

1.强化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督促各地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工作落实。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地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年内不得评优树先和提拔重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通过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增量,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2.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据测算,在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的情况下,要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要控制在40亿吨标准煤以内。下一步,我们将考虑能源消费全国统计数据与地方数据合计的差距、适当调减雾霾严重地区和能耗大省能耗增量等因素,将能源消费增量分解到各地区,确保既能完成国家节能目标,又能保障经济增长需要。

3.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结构调整的贡献率须达到一半左右。下一步,将结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和培育新的增长点,科学构建增量,优化升级存量。

一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015年再淘汰落后产能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箱。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高水平,禁止落后产能转入。

二要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充分发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金融等“关口”作用,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排污总量减量置换,先落实置换指标再予以审批;对能耗增量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评审批;对确需建设的项目,能源效率、排污绩效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要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7%。促进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深度融合,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以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拉动消费需求,以增强工程能力拉动投资需求,以优化政策和市场环境释放内需潜力,将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生机勃勃的朝阳产业,2015年产值达到4.5万亿元。加快技术研发,重点突破能源高效和分级梯级利用、污染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智能电网等关键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污染治理等市场化新机制。

四要调整能源结构。开工一批水电、核电项目,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快页岩气技术研究和资源开发,因地制宜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推动分布式能源发展,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11.4%。积极推行节能环保发电调度,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政策,着力解决压水电保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窝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难等问题。优化能源使用方式,建立洁净煤生产—流通—供应网络,推进综合化、洁净化、低碳化使用。

4.重点推进关键领域节能减排。节能减排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贯穿生产生活各个环节,要突出重点,取得突破。

一是重点企业。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占全社会能耗总量的60%以上,要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加快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能源审计、技术改造等,公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2014—2015年节能1亿吨标准煤。污水处理厂、造纸厂、畜禽养殖场、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和机动车等“六厂(场)一车”的4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的2/3以上,作为减排工作重中之重,落实年度减排计划,推进脱硫脱硝除尘、废水深度处理等工程建设。中央企业要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和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重点领域。启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广25万蒸吨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淘汰20万蒸吨落后锅炉,形成2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行精细化管理,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2015年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今明两年完成3亿平方米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新建建筑百分之百安装计量装置、百分之百按热计量收费。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收费系统全国联网,推行甩挂运输,推广使用节能、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船,2014—2015年交通运输节能1400万吨标准煤。继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2015年全国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0年降低12%以上。

三是重点地区。对于节能减排进度滞后的地区,帮助制定具体行动计划,解决薄弱环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能耗增量控制任务。年能源消费2亿吨标准煤以上的省份,以及雾霾频发的地区,必须坚持步伐不放缓、力度不减弱,尽可能多完成任务。18个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提前1年完成目标任务,或者2015年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的20%以上。京津冀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2015年比2012年负增长。

5.大力推进污染治理。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开展实施情况年度考核。落实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洗选煤,优先将新增天然气用于燃煤设施改造,在京津冀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清洁煤替代,推动企事业单位料堆料场棚化、仓化工作。2014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600万辆。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工作,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联动监测。大力实施“首都蓝天行动”。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5年底力争县县具备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清洁水行动计划。

6.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制度创新,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政策激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一要依法管理。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制订工作,加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意见。滚动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2014—2015年制(修)订100项左右节能标准。完善环境质量标准,修订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要求。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强化能源消费增量监管。加大节能环保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推进节能环境信息公开,公开曝光严重浪费能源、违法排污的企业,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大气十条”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

二要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实行节能环保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研究扩大基于能耗、环保标准的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实施范围。开展电力价格大检查,严格清理地方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完善环保收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资金安排要与工作任务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政策,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行绿色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融资,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各类金融机构共享。针对中小企业数量多、范围广等特点,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三要健全市场化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空调、冰箱等能效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目录,以及乙烯、粗钢等高耗能产品单耗最低的企业单耗水平等。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研究提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修订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和有序用电。

7.动员全民参与。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专项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引导绿色消费行为。政府机构带头节能减排,继续组织做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资源环境国情教育。组织实施“节俭惜福、养德圆梦”全民节约行动,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营造推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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