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类    型 文件通知
单    位 国务院办公厅 性    质 政府文件

  1. ▪ 抓紧编制规划
  2. ▪ 加快设施建设
  3. ▪ 健全保障措施
  4. ▪ 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抓紧编制规划

(一)明确任务目标。2013年汛期前,各地区要认真排查隐患点,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暴雨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2014年底前,要在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二)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各地区要尽快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地区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在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可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根据我国气候变化情况,及时研究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等标准规定,指导各地区科学确定有关建设标准。

(四)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排水出路与分区,科学布局排水管网,确定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管道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雨水滞渗调蓄设施、雨洪行泄设施、河湖水系清淤与治理等建设任务,优先安排社会要求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要加强与城市防洪规划的协调衔接,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加快设施建设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

(二)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在雨污合流区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新建城区要依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要求,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

(三)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各地区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要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九)健全法规标准。加快推进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以及城市开发建设的相关标准。

(二)完善应急机制。各地区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要在2013年汛期前制订、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针对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加强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要加强应急能力教育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将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加强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要严格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四)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全面提升排水防涝数字化水平,积极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技术系统。加快建立具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城市排水、交通、气象、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防洪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部门分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水利部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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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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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排水防涝设施普查信息平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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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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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年来,我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为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期一些在建或使用 中的桥梁发生坍塌事故,反映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 多薄弱环节。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确保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 护好、运行好,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 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 下九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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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气象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为有效防范城市内涝,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0号)要求,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调查,确定城市内涝致灾临界雨量。2013年底前,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完成对现有防涝设施、受纳水体、管网等信息的普查和评估工作,详细调查城市地表径流、严重积水及易发内涝地段、积水深度等情况,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城市雨量站和雷达估测降水技术,确定城市易涝地带的致灾临界雨量,为城市暴雨内涝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二、搜集整理数据,修订公布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为确保暴雨强度公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气象局依托省气候中心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全省各地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工作。暴雨强度公式于2013年底前公布,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在普查过程中,要及时搜集、整理和上报公式修编所需基础数据,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三、争取政府投入,加强重点部位监测系统建设。各地要以冀政办〔2013〕10号文件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投入。气象部门要针对城市交通干道、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城市雨量监测站。排水防涝部门要在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积水深度监测装置和信息显示提示设施,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2013年底前,监测系统和安全警示标识覆盖面不低于50%,2014年汛期前要实现全覆盖。

四、强化沟通合作,完善信息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各级排水防涝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2013年底前,实现排水防涝设施、积水易发地段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视频、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和数据的共享。要建立联合会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尽快完善城市暴雨预警及防涝协调联动机制。

五、应用数字技术,建设排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排水防涝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数字化技术,建设具有雨情分析、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指挥调度系统。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先试先行,应用数字化技术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气象局

2013年7月26日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176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19年城市安全度汛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快推进易涝积水点整治。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和《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城市易涝积水点整治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对辖区县(市、区)整治工作督导力度,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快施工进度,争取在今年汛期前完成整治;未开工的要抓紧开工,确保年底前排查出的易涝积水点清零。汛期前不能完成整治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汛期安全。石家庄、廊坊、保定、邢台、邯郸5个重点城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排水防涝补短板建设的通知》(冀建城〔2017〕7号)要求,加快推进易涝点整治。石家庄市、保定市要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的未开工项目了解原因、加强调度,确保近期全部开工建设。

二、迅速开展汛前检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责任,立即着手制定2019年汛前检查工作方案,围绕排水防涝工作机制建设、设施巡查维护、应急管理、易涝区段整治等逐项查找不足,盯人、盯事、盯效果。要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能在汛期前整改的问题必须完成整改,不能完成整改的,汛期要安排专人盯守,确保安全。参照《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附件2),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相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要充实各级排水应急队伍,加强动态管理和业务培训,优化人员结构,强化抢险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队伍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城市内涝灾害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设区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将内涝灾害基本情况、原因、应对措施等报我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监控反馈的城市内涝灾害信息和相关舆情通报,设区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

各地排水防涝汛前自查工作要在4月20日前结束。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汇总市本级和所辖县(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情况,于4月25日前向省报告,我厅将针对各市自查情况开展重点抽查。

2100433B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桂建城〔20191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

目前,我区即将进入汛期,近期雨雾天气频发。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2019年城市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排水防涝工作机制落实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强化防大汛、防极端强降雨意识,进一步落实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制定包括项目建设、汛前准备、指挥调度、资源保障、组织协调、巡检问责等职责在内的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将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项目、具体到岗位、明确到人员、纳入到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实现责任落实全覆盖,坚决避免出现责任盲区,坚决防止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强化信息共享。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信息网络平台,获取城市雨情、涝情信息,做好排水防涝工作预警和应急调度。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动,及时准确了解气象趋势分析、强降雨预测和实时雨情等信息;加强与水利部门联动,及时掌握流域洪涝情况、河道汛情、堤防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动,根据雨情涝情提出城区交通组织调度疏导和应急疏散转移建议;加强与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联动,及时通报雨情和涝情,共同落实应急举措。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在汛前告知媒体和公众城市排水防涝应对标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公布城市重要易涝积水点、责任人和应急措施,接受公众监督;广泛宣传城市排水防涝常识,提高公众防灾自救能力。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在汛期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发声回应舆论关切;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应急措施和实时动态信息,引导公众配合好政府的应急管理和指挥,主动自觉避险。

(四)落实内涝灾害报告制度。各市要按照我厅《关于强化落实内涝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桂建便函〔2018394号)要求,在发生内涝灾害后4个工作日内将灾情报告(含受灾地点、开始时间、退水时间、暴雨强度、当地排水管网排水能力、原因、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等,下同)报送至我厅城建处。

(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及乡镇的监督指导。各设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及乡镇的排水防涝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地方进一步落实排水防涝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做好度汛准备并加快易涝点整治工作;县(市、区)及乡镇发生内涝灾害后,所在设区市要及时收集灾情报告并核实整理,严格执行内涝灾害报告制度。

二、认真做好城市安全度汛准备

(一)全面开展巡查。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对工作责任落实和应急准备到位情况进行巡查,坚决杜绝责任不落实、准备不到位、工作不及时等情况。要组织对排涝泵站、污水处理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立交桥下、低洼地带棚户区及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地铁等在建地下工程周边的排水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防止出现施工导致的市政排水管网堵塞、破损等问题;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严肃查处因私接乱建、违法排放等导致排水设施堵塞和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杜绝道路清扫垃圾、施工泥浆(灰浆)、建筑垃圾渣土、沿街商贩销售产生污水等违法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行为。

(二)加强管渠清疏。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在汛期来临前对市政排水管道进行清疏,消除封堵、淤积、损坏等隐患,按照管网的实际工况和存泥量科学确定清疏次数,做到下井清淤、入管除积、错峰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工地周边、易涝点区域、易淤积管段的疏浚,加大清掏频次,提高养护标准,确保排水管网过水能力;对城市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进行整治、疏浚,预先腾空,协调做好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保障汛期雨水行泄通畅。

(三)强化设施维护。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等设施设备的养护,确保闸门能够灵活开启关闭、雨水调蓄设施无积水积泥和各部件正常运转;对排涝泵站进行汛前维护,做好水泵维修保养、捞渣机清理除锈、闸门口垃圾漂浮物打捞、泵站前池清淤等工作,定期进行点动试车;及时清理和改造道路雨算子等雨水收集口,提升过流能力,清掏检查井中的泥沙、渣土和垃圾,防止堵塞;加强井盖的管理,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对易发生冒溢地段的检查井,要安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行人坠落伤亡事故。

(四)狠抓安全管理。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等要求,狠抓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过程的安全管理,在进行管道清淤、带水作业、电气维护和地下有限空间施工时,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中毒、电击、溺水等人员伤亡事故。

(五)做好应急准备。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落实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细化应急预案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有效突出“人防”,充实各级排水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抢险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高度重视“技防”,在主要易涝点增加监控测深设备,在有条件的易涝点布置自控排水设施,及时掌控、调度和处置重要区段的内涝情况;配备先进、适用的排涝抢险专用设备,充分发挥抢险设备的作用和功效。大力补齐“物防”,按照“数量足够、分布合理、管理方便、调用快捷”的原则,对防涝物资设备实行分类、分区、分级存放;完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严格物资核销、更新、增储等工作程序;严控物资仓储安全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腐及避光措施。

三、加快城市易涝点整治工作

(一)加快工作进度。各市要进一步完善易涝点整治实施方案,利用汛前有限的时间加快推进易涝点整治项目实施,处于项目前期的要抓紧开工,已经开工的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排水防涝补短板取得实效。

(二)严控工程质量。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易涝点整治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专业力量深入施工一线,重点做好排水设备(管材)、测量放线、沟槽开挖和管线基座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管道装设和接口等环节质量控制监督,杜绝质量把关不严、管控措施落后、责任落实不明等问题。

(三)做好应对措施。对于汛前不能整治到位的易涝点,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制定临时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汛期巡查值守人员,配置应急抽排设备,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制定应急抢险和交通疏导等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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