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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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13年 | 内 容 | 严格执行政策 |
原 因 | 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 |
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建设。加快制定省级、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
为认真落实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10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紧紧围绕省交通厅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四个发展”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着重加强六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收费管理,提升文明服务水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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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果断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患儿筛查救治、乳制品市场检查、奶业整顿等一系列措施,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等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乳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乳制品供销情况正在好转,社会消费信心逐步恢复。但是,从总体上看,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 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环发〔2013〕46号 )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2015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省政府批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环保厅为主。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2.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2.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转移污染物以及随意转移、倾倒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防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延伸。(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3.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化工、医药、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的污泥达到规范化处置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绿色植保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回收制度,开展有偿回收、专业化收集处置试点示范。加快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结合地膜补贴实行“交旧领新”、“以旧换新”,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畜禽发酵床养殖等模式。鼓励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的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到2015年年底,以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日照、德州、菏泽等城市为重点,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强化不同污染程度农田的监管。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加强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能力。到2015年,省级、市级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境保护监察机构中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各级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省环保厅)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告制度。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点位。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快制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省级和17个设区市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配备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和人员。(省环保厅)
(六)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安排,制定实施我省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省环保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省环保厅会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完善法规政策,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根据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等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优先保护区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机制,落实深化中央“以奖促保”政策,整合利用现有省级相关资金,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省环保厅要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创新体系,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企业的自主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污染物减量化技术、被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技术等。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攻关,重点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技术。依托现有的农药三废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肥料工业废弃物与资源化利用、造纸污水处理等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我省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体系,推广一批成熟技术和装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治理修复技术和风险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政府部门、企业防治土壤污染,预防和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水平。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督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加强对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主动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9月29日印发)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4〕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现就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建设。加快制定省级、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六)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健全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中央财政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完善法规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建立优先区域保护成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制定并实施“以奖促保”政策。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基础和应用研究,适时启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研发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装备。
(五)引导公众参与。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土壤环境保护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受污染耕地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矿业废弃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严重,被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较高,全国土地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
我国土壤污染是在长期工业化进程中累积形成的,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壤环境保护盒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风险管控、确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以目标责任制为重要抓手,针对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土壤环境监管,强化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各地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不欠新帐、多还旧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有关政策,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难以治理的土壤污染。对新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在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加大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对其周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工矿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各地要积极探索提高农药、化肥、农膜使用效率的具体措施,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根据当地环境条件,积极推动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环境监管
各地要以耕地和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到2014年,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划定工作,明确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根据已有的土壤环境治理数据,开展土壤环境治理调查和评估,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排查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编制污染源整治方案,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管理数据库。
针对优先区域,各地要根据区域环境特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也要从严控制。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限期予以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投入品使用的环境监管办法。
各级环保部门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开展土壤环境“以奖促保”试点工作,对措施落实到位、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未达到优先区域土壤环境保护要求、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要依法问责。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各地要根据耕地土壤环境治理调查评估结果,准确界定被污染耕地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制定并实施被污染耕地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建立被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采取种植业结构调整、农艺调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环保部门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禁止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建议。
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应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后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被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研究建立新增工业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有关地方河北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利用活动集中区域的环境监管,开展土壤、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农产品质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各地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已造成土壤污染的,要及时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责成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扩算,并承担土壤治理和修复责任。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我部将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加密调查,进一步查明我国主要粮食产区、蔬菜基地和典型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的土壤污染状况,各地应配合做好实施方案编制、点位核查、样品采集、实验室筛选和分析测试等工作。
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条件,到2015年,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的工作范围。省级环保部门设立土壤环境监管内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地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以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国家将在浙江台州、湖北大冶、湖南石门、广东韶关、广西环江和贵州铜仁等地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项目。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应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程序报批后开始实施。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设立省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落实国家重点项目的配套资金,保障工作经费。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为从跟不上遏制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将启动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具体项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做好重点项目筛选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八、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鉴于行动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和目标考核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盒综合治理工作;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抓紧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我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3年11月底前将《通知》及本通知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在汇总各地落实《通知》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环境保护部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