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函〔2017〕2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 2017年2月16日

2017年2月2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通知》指出,鸡西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黑龙江省东南部区域中心城市之一。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82.1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1.04平方公里以内。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兴凯湖等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虎头要塞遗址、刀背山墓地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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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鸡西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黑龙江省东南部区域中心城市之一。《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鸡西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鸡西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332.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82.1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1.04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根据鸡西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特别是废弃工矿用地的整治恢复和再利用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兴凯湖等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虎头要塞遗址、刀背山墓地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要保护好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体设计,突出组团式空间结构和山、水、园、城有机融合的特色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鸡西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鸡西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鸡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鸡西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鸡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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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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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 2006〕9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 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6年—2020年)》(以 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淮北市是安徽省东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 国家重要的能源城市。 要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统筹做好淮北市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 本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依托淮北市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工业优势, 发 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 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逐步把淮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 荣、社会文明、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 42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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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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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 2003〕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阜新市 2001年至 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 (辽政 〔2002〕22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1 至 2020 年)》(以下简 称《总体规划》 )。 二、阜新市是辽宁省西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 阜新市要继续加大经济转型的 力度,搞好产业结构调整, 重点向现代农业转型, 发展现代服务业。 城市建设和 发展要坚持经济、 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改善基础 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和布局,逐步把阜新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 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 674.02 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 划区内,必须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结合采煤沉陷区的治理, 调整和优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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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7〕8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阜新是辽宁省西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和装备制造业配套基地。《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阜新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结合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逐步把阜新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955.24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阜新与周边城市协调联动,推进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73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3.35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积极推进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海棠山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城市修补和废弃工业用地生态修复,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对重要地段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突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有机交融的城市特色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阜新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阜新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阜新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阜新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阜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7〕1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鹤岗是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区中心城市之一,重要的能源工业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鹤岗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鹤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06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86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8.68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划定并严守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划定并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快推进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治理,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清源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城市修补和采煤沉陷区、废弃工矿用地生态修复,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空间格局。要注重挖掘工业遗产价值,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中兴古城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对重要地段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突出山水环抱、林城相依的特色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总体规划》是鹤岗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按照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谋划城市远景发展,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要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和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鹤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鹤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鹤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鹤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7〕8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牡丹江市是黑龙江省东南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牡丹江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牡丹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3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林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牡丹江市与其他边境口岸联动发展,着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挥好综合交通枢纽作用,提高沿边开发开放水平。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9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林地、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重点提升森林防火和城市防洪能力,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镜泊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山、水、林和谐共生的空间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牡丹江边墙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对重要地段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突出北方山水城市的特色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牡丹江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牡丹江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牡丹江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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