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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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10年7月16日 |
二、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5号)的要求,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乡村等人员聚集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等,在专业技术队伍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动群众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责任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对重大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员上岗到位。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安全和生活。
四、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凡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基层政府和单位要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对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防止群众在转移后擅自再次进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地质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进一步组织开展灾害点周围的隐患排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物资、资金、设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道、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六、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开展贴近实际、简便易学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国办发明电〔2010〕21号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专业预防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应急转移和避灾安居相结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相结合,准确把握...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
最大限度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国办发明电[2010]21号(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r\n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认真做好排险防治工作,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汛期以来,我县已连续多次强降雨,各地地质灾害险情较往年有加重趋势,部分地区已发生不同程度的险情。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平安度汛,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分行业、分区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务必按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专家制定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危方案;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镇(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公路(乡道、村道由镇(乡)政府、村负责)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隐患的消除及信息上报工作;县水务局主要负责水库、河道、水利设施及其周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隐患的消除及信息上报工作;县经信科技局主要负责全县工业企业及其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隐患的消除及信息上报工作;县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全县矿山企业生产地区及其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隐患的消除及信息上报工作;县住建城管局主要负责全县范围内在建工程及其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隐患的消除及信息上报工作;县旅游体育局主要负责全县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隐患的消除及信息上报工作;县教育文广局主要负责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隐患的消除及信息上报工作,同时督促学校安排一定的课时讲解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县公安局和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维稳和救援抢险工作;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专项救灾物资的筹备工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房屋及其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隐患的消除及信息上报工作,统筹安排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各镇(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隐患的消除及信息上报工作,同时,各镇(乡)政府都要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针对辖区内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救援队伍人力不少于20人,务必确保每个镇(乡)救援队伍人力不少于50人。
二、进一步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各镇(乡)政府务必建立健全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做到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常态化。一是强降雨天气后,必须组织村(社区)和专职监测员对辖区内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二是对威胁场镇、学校、村庄、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安排汛期专职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果断采取应急防灾避险措施;三是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要进行定期排查,特别是强降雨过后,务必深入现场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发现险情及时上报。
三、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和避让工作
县气象局要及时将气象信息发布至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后要将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发布至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专职监测人员及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人。同时,坚持“预防为主,紧急避让”的原则,即在遇到强降雨时,各镇(乡)政府务必组织、督促村(社区)干部、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人员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对降雨量达50mm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群众进行引导撤离,对降雨量达80mm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群众必须组织强制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宣传和演练
各镇(乡)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宣传和应急避险演练工作,做到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宣传和应急避险演练工作全覆盖。同时,注重演练实效,杜绝形式主义,让人民群众真正树立应急避险意识,即听到预警信号后立即按照预定的撤离路线撤离至安置点,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宣传和应急避险演练的镇(乡)政府,将严肃问责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信息报送
当突发地质灾害险情信息不能准确定性时,各镇(乡)政府应按初报、续报的方式将信息报送至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
(一)初报。严格执行“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时限要求。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半个小时内必须报送并说明迟报原因。
初报原则上应包括如下内容:灾险情类型、大致发生时间、地点及可能伤亡人数(含失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等。报告后面加上“详情正在进一步核实中,待续报”。信息报送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文、短信、传真、电话等)。
(二)续报。严格执行“事后12小时内报告”时限要求。根据信息收集、掌握程度,应随时动态进行续报。原则上续报应在初报内容基础上,重点对灾险情成因初步判断、人员伤亡(失踪)具体情况、正在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及请求支持事项等予以必要的补充、说明和完善。视具体情况报告后面仍可加上“详情正在进一步核实中,待续报”。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第183号
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
(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
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我厅不再组织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发证工作,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再作为监理招投标加分依据。已取得《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在注册(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从事相应监理工作,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
三、强化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委托监理或进行场外交易,未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投标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二是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是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执行情况和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整改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复查等文件是否齐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监理企业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要将资质日常动态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对企业注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运用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作出客观真实地评价。三是要探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四、推动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资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按照资质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才储备、业绩积累,逐步拓展资质范围,提升资质等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资质管理作为行业资源整合和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动帮扶、靠前指导、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监理行业资质结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提升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打破固有思维,改变原有同质化、低水平、单一的监理服务,积极向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拓展,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逐步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政策,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作用
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本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明确自身定位、查找问题,优化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本地区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17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7年09月16日 |
标 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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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国办函〔2017〕88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22日 |
主 题 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