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国办发〔2004〕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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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年03月28日 | 发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10年来,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的广大干部群众克服困难,团结治污,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淮河治污)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淮河水质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但由于存在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治污体制和机制不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等问题,淮河治污尚未达到预期目标,人民群众还不满意。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推进淮河治污工作,尽快从根本上改善水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一)充分认识淮河治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淮河流域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1/8,是全国水利建设投资的重点地区,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必经之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加强淮河治污工作,对于维护沿淮地区1.68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华东、华中以及华北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做好淮河治污工作,对中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淮河治污工作。
(二)明确淮河治污的方针和指导思想。淮河治污要坚持统筹协调、系统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防治、社会监督的方针。淮河治污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注重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问题,用系统科学的方法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善于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确保实现各阶段治污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目标,分期实施
(三)淮河治污的长远目标是,恢复山青水秀的自然面貌,维护流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中期目标是,到2010年,淮河水质得到明显改善,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的要求;近期目标是,到2005年,巩固淮河治污成果,保持水质基本稳定。
在2005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60%(安徽省达到55%);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与2000年相比分别削减20%和10%;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该流域25个省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计划》目标,淮河干流省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枯水期无天然径流省界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
在2007年年底前,《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90%(安徽省达到85%);山东、江苏两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河南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5%,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5%;安徽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0%。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与2000年相比分别削减25%和15%。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明显好转,山东、江苏两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优于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60%。枯水期无天然径流河道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80毫克/升,氨氮浓度低于30毫克/升。
在2010年年底前,山东、江苏两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5%;河南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5%,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安徽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控制在水环境容量范围内。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的要求,淮河干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Ⅳ类或Ⅴ类。枯水期无天然径流河道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70毫克/升,氨氮浓度低于25毫克/升。
三、统筹协调,综合治理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沿淮各地要依据水环境容量、水域纳污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五)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沿淮各地要根据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认真解决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环境容量,认真制(修)订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
(六)创建节水型社会。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加强生活用水管理。推行定额管理办法,鼓励发展节水高效产业,降低工业耗水量。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中水。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沿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
(八)加快转变水资源利用模式。抓紧对淮河流域现有闸坝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正确处理闸坝调度、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要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
四、突出重点,防治结合
(九)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在2005年年底前,对沿淮四省现有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现污染物减排的项目,国家适当给予补助。
(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四省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投入运行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未配套建设脱氮设施的,应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建设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要积极推行产业化、市场化,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国家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地方财政要重点支持,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达到每吨0.8元以上的,国家将继续给予支持。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各地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订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十一)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沿河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建制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垃圾处理场建设,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投资多元化和建设运营规范化。沿淮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场的企业化改制。
(十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2006年6月底前,在淮河流域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在2007年年底前,沿淮各地要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五、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十三)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沿淮各地要抓紧完成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经审核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所有新建项目,都应符合水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自2005年起,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禁止新上增加排污量的项目。环保总局要抓紧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2004年年底前,对日排废水100吨、化学需氧量30公斤、氨氮20公斤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6年起实行持证排污。在2006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
(十四)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必要的资金需要。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水质监测站建设,特别是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优势,统一组建并完善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
(十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通报和考核制度。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移送、督办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环保部门要为水污染事故受害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环保总局要结合环境执法的实践,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修订的建议。
(十六)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在2005年6月底前,环保总局要会同水利部制订《淮河流域敏感区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将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纳入应急范围,做好敏感河段和重点污染源的辩识、评价及控制,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敏感区域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十七)开展治污评估工作。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目标完成情况评估体系;每年对沿淮四省治污计划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及跨省界断面水质达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向国务院报告后向全国通报。出省界断面水质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仍不能达标的省份,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组织对下一级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十八)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自2006年起,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对省辖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环保部门予以公告,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九)落实领导责任制。淮河治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沿淮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淮河治污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与下一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治污资金主要由排放企业承担。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治污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沿淮各地因执行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关停《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前开办企业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在分配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信息平台及远程数据传输设备等监测设施建设,由中央安排投资。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有关部门要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和清洁生产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补助资金,并指导制订有效的实施办法。建设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做好有关改革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现有闸坝运行管理评估、流域水资源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工作。农业部门要指导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环保总局负责对淮河治污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组织制订和实施治污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十二)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和奖惩制度。自2006年起,环保总局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治污成绩突出、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份,有关部门在中央资金安排、排污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省份,有关部门将暂停在该省安排国家支持的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该省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境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意见后另行制订。
(二十三)完善公众的环保参与和监督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环保验收等,应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并公布污染单位和处理结果。
环保总局要会同监察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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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两江是重庆饮用水源。
水污染防治的核心是 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水污染事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建立和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开拓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水污染税制度。 采取防治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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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14号
【生效日期】2001-03-2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含市、县、建制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全省水资源总量4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关中地区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将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九十年代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按照“选好水源,搞好规划,贷款建设,理顺水价,经营还贷,拓宽市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快了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省城市供水紧张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缓解。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方面是水资源总量偏少,存量不足,水质恶化,调蓄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差,另一方面是群众节水意识淡薄,浪费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各级政府必须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统一规划,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摆在突出位置,下大力气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要在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基础上多渠道开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要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作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加快城市供水节水立法步伐,依法治水,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建立有利于节水的价格机制,促进我省节水型城市的建设。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回用率,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
(三)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十五”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承担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省水利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省建设部门指导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省环保部门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制定区域水资源规划,并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排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利、建设、环保部门共同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解决城市供水要从当地水源实际出发,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探索“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供水方式,多渠道保障城市用水。我省陕北地区地下水资源贫乏,地表径流季节差异悬殊,必须拦水建库,调节余缺,加大地表水源开发力度;关中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部分城市已经出现较为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应积极实施跨流域、跨区域调水,逐步形成的以地表水供水为主,以地下水源调峰补欠为辅的城市供水格局;陕南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在地下水位稳定、水质良好的地区,应继续发挥已有地下水源的作用,新增水量应开发利用地表水,不断提高地表水所占比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区域水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大胆探索城市供水经营管理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跨行政区域的集中供水设施。
(三)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应包括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和洪水高浊度期水源应急调配方案,公共供水管网配水调度方案,自备水源工程供水调整限制方案,以及相应的节水应急措施等,水源调整应优先安排城市用水,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供水企业要从配电、工艺、设备、管网等方面做好应急准备。应急预案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大力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缓解用水的供需矛盾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根据本地区的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调整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严重缺水的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并抓紧制定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城市节水实行“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由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节水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对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用水设施管理,大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用水器具省级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准用的用水器具,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对淘汰产品更要采取强硬措施,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对各单位已经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更新改造,并按照国务院要求于2005年以前全部改造完毕。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县以上城市要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对公共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提高供水企业秤和管网监测管理水平,到2005年以前,将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0%以内。
(五)推广节水型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要采取先进节水工艺设备,到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措施,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今明两年各地可先进行试点,每年从水资源费和排污费中拿出20%给予补助。今后凡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都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污水回用率。
四、坚决治理水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编制水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限期改善水环境质量。省水利部门要抓紧完成全省水资源合理配置与调度规划。省环保部门要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要加快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坚决禁止一切排污行为,保证城市水源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标准,出厂水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公告制度。要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的监督。设区城市应于2001年底以前,其他城市应于2002年度以前建立并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要加强对各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二次用水水质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保证供水质量。
(三)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物排放量。治理工业污染是水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短期行为,对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的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行动计划,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保障水生态环境的逐步好转。
(四)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回用水平。各地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城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要列入规划,按期实施。“十五”期间全省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西安、宝鸡、咸阳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其余各城市要达到40%以上。到2010年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西安市要达到70%以上。要积极研究开发污水回用技术,大力提倡污水资源化,将污水回用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到2010年使污水回用率达到或接近50%。
五、健全机制,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免征增值税。对自备水源也要开征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费一并征收。开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费价格应尽快调整到位。省上设立城市供水建设基金和污水处理建设基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大胆使用贷款,利用外资,积极争取发放债券,发行股票等,搞好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建设、改造和维护。打破由政府包揽经营的体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管网的建设管理。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变存量为增量,促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
(二)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省物价、建设、水利部门要指导各地市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尽快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供求情况,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完善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严重缺水城市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加强城市自备水源管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覆盖且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严禁审批、新建任何地下取水设施,要逐步核减已有取水单位的法定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积极扩建供水管网,满足用户供水需求。
(四)强化取水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今后凡列入国家基建项目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水源论证,需要直接从地下、江河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审批手续,否则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总量制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和分期变相越权审批取水。
(五)进一步规范涉水收费行为。水资源费作为资源水价要进入企业成本和供水水价,尚未计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计入,要尽快修订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提高城市自备水源的收费额度,鼓励使用公共供水设施。各项收费要严格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水资源和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节水工作。
(六)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抓紧制订我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城市节约用水办法和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逐步建立起符合省情实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坚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依法治水。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使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加强水资源短缺的国情、省情教育,宣传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基本知识,在全社会树立水的忧患意识,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对浪费水、破坏水质和供水设施的行为公共曝光、严肃查处。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活动,营造节约水、珍惜水、保护水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提高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1]89号
【发布日期】2001-11-25
【生效日期】2001-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1]89号2001年11月2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与此同时,城市人为的水资源浪费和水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调整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各城市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并结合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城市政府牵头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争取2002年内基本完成,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做到高起点、高标准。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做好水资源的科学配置。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逐步改变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形成“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综合供水体系,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力度,科学评价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干旱缺水地区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作为城市绿化用水、工业冷却、环境用水、地面冲洗水和农田灌溉水等。新建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公共设施,要实行中水回用;已建成的这些公共设施也要在两三年之内推行中水回用。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从现在起,城市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要逐步采用滴灌、微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对继续采取大水漫灌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争取在2005年以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四、坚持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各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兰州、嘉峪关、天水、酒泉、敦煌、平凉等旅游城市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设市城市和县镇要在2002年底前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水资源保护标志牌。严禁一级保护区内的一切排污行为,严禁对水源地水质有影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向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二)加强对城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因地下水资源超采而出现大范围水位下降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
(三)工业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并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重视污水的再利用。“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同时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五、健全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一)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速折旧。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的偿还。
(二)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形成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适时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尽快推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步尽快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也要不断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六、加强领导,完善法规,广泛宣传,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城市要在现有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本地情况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特别要强化城市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各城市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必须经过许可。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深入、持久的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对水的忧患意识,掌握科学的节水用水知识,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市城市可成立由市长负总责,建设、水利、环保、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水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时协调和处理城市各种用水矛盾,加强对城市水事活动的全面规划和管理。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各地方和各城市务必把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搞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水问题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我省属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极度匮乏,水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逐年加重,水污染和用水浪费的问题相当突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统筹兼顾,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正确处理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要按照充分利用地表水、科学开采地下水、积极引用客水、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和海水综合利用的思路,努力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全面推行节约用水。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支持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规划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制定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极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要科学确定农业用水、生态用水、城市用水的规模、时序,完善河湖闸坝放水调控制度,优先保障城市各类用水。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抓住机遇用好过境水。要进一步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改变过去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合理调配资源,提高供水能力。各城市要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均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和地下海咸水入侵严重的沿海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对已有的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尽快提出封井计划,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三)搞好污水回用和综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各城市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配套建设回用水处理设施。具备使用回用水条件的用户,必须进行工艺或设施的改造,使用回用水。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可回用中水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凡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资金、设计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中水回用设施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验收。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财政补贴、减免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搞好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要重视雨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与城市防洪排涝搞好衔接,加强城区内各类水体的保护,实现雨水拦、蓄、用、排的有机结合。沿海城市要加大海水利用规模,逐步扩大海水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并择机实施海水淡化工程。
三、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一)实行节约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策略,必须作为一项根本性措施来抓。全省城市节水工作总的目标是: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新增的用水需求,一半要靠节水来解决。到2005年,全省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8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80立方米,有一批城市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节水型器具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以及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的使用普及率达到100%。要进一步改革传统的农业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力争到2005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60%。
(二)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大中城市要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考核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灌溉,重点抓好发电、纺织、造纸、石油化工、冶金、酿酒等企业的污水治理和技术改造,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要抓紧制定限制高耗水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加快建立节水标准体系、节水技术推广体系,并严格考核监督。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中水或生活污水作为生产用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不得新开工建设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城市绿化要注意绿地、灌木和林地的科学搭配,合理调整绿化结构,提高绿化效果,最大程度地节约用水、涵养水源。
(三)加大节水创新力度,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各种器具。城镇生活用水在确保基本饮用水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提倡分质供水。要尽快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节水型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要求的用水器具,要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及流通市场,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
(四)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各城市要在2002年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各城市都要集中资金,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3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跑冒滴漏严重、管径不合理、材质不合适的管网,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完好情况的监督、考核,对于管网漏失率居高不下、更新改造措施不得力的城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搞好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城市,要根据调水水质要求,坚决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制定并实施保证措施。大中城市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限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重点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加强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建立水质预警体系,确保供水水质安全。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并在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城市供水部门要搞好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二次污染。
(二)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作为战略性储备资源,事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切实予以保护。在地下水超采区、海咸水入侵区和地面沉降区,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划定禁采、限采区,向社会公布,限期停止开采,并有计划地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补源工程。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要加强环保执法,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污废水,严禁向湖滨、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切实保护好水资源。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别是综合治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组织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一控双达标”工作成果。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对污染严重、治理仍不能达标的小造纸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要坚决予以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市、县及重点镇都要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积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济南、青岛及各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管理监督,保障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快水价改革,以经济杠杆促进节水治污
(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加快水源地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深化改革,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对于重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设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务院规定,免征增值税;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各城市要继续落实好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并制定好还款计划,确保及时还贷。各地要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从收取的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专项用于节水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贴息等。
(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要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根据水源情况及时调整计划用水量和用水定额,适当扩大累进加收幅度。要全面推行一户一表制和抄表到户,彻底取消包费制;要科学划分城市供水对象及类别,实行不同的水价,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污水处理后回用水的价格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省物价、建设、财政、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和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的污水处理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一)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搞好城市洪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有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城市节水机构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把城市节水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治水,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抓紧制订山东省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管理办法,尽快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必须经过许可。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对水的忧患意识。要加强水资源短缺的省情、市情、县情教育,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好典型、好方法,教育和引导群众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掌握科学的水知识,自觉履行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把创建节水型农业、节水型企业、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在全省上下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