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年2月9日 实施日期 2018年2月9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

《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电梯是人们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我国已保有电梯561万台,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和新增量均为世界第一。《意见》要求,一是要落实电梯生产企业、房屋建设单位、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电梯维保单位等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二是要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型式试验和安装监督检验,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更为严格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三是要支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全面提高中国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四是要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科学调整检验内容和周期,加强和规范自行检测,提升检验、检测质量。五是要推行“电梯设备 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物联网 维保”等新模式,全面提升维保质量。六是要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优化发展“保险 服务”新模式,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七是要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对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重点挂牌督办,综合整治,消除隐患;要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畅通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职,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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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是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近年来,中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随着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困人故障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为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民服务。把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依法监管。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监管和检验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多元共治。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二、重点任务

(四)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核查,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电梯产业集聚区整体质量发展水平和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整合优化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在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基础上,对电梯本体安全和配置标准提出更高要求,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更为严格的标准规范体系,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五)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建立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

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推行“电梯设备 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 维保”等新模式。加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保质量。(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七)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根据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科学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由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或经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加强和规范自行检测,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检验、检测质量。(质检总局负责)

(八)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质检总局负责)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研究推进智能电梯信息安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质检总局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质检总局负责)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质检总局等负责)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使用与管理负责,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质检总局负责)

(十一)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质检总局牵头,工商总局等负责)

(十二)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 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保监会、质检总局等负责)

(十三)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电梯维保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开展电梯品牌创建活动,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全面提高中国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政策保障。

推动制定电梯相关法规,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配备标准。(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质检总局牵头,安全监管总局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维保人员职业教育,推进电梯企业开展维保人员培训考核,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质检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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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到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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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质量认证等手段,促进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抓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省质监局负责)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将无物业管理单位、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梯”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建立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机制,推动电梯使用单位对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电梯、发生一般事故以上或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在用电梯实施安全评估;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开展安全评估,若评估结果需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更新,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通信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及供电保障等。(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定期向电梯监察部门提供在用电梯使用状况报告。(省质监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补充项目建设单位对电梯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责任。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重点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保合同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电梯),鼓励使用(管理)单位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省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对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督促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首次登记满15年的在用电梯,根据电梯运行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省质监局负责)

(五)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保监局,省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电梯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建立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有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保单位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省质监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加强对电梯选型、数量配置、井道和机房等监管,电梯井道结构工程、电梯选型和配置、电梯安装应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并与建筑结构、消防、使用需求相适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各州、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质监局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质监局牵头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加强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省质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支持力度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电梯安全意识。(省质监局负责)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利用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省教育厅负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 办)属地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 局,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监管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到位、应 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

1. 落实电梯制造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 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其 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电梯制造企业应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维保,并对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 的电梯进行主动召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执行省地方标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标准》(DB42/T 1303-2017),加强电梯选型、应急救援通道、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图审机构落实责任。加强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环境、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 的质量监督,从源头上解决选型配置不合理、底坑渗水等影响电 梯安全运行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依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落实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 落实电梯维保单位安全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频次和项目进 行维保,并确保维保质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1. 加强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与受检电梯一致性核查,严格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把好电梯检验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电梯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制造单位 提供的施工工艺施工,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安装监 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确保新装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开展电梯维保市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和取缔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严厉打击不按规定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扰乱电梯维保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采取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方式,利用第三方机构强化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力度,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倒逼全市电梯维保质量不断提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强电梯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 开展电梯隐患排查整治,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等重大电梯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保障,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 乡镇(街办)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协调 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隐 患整改及日常检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 电梯应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必要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小区业主及相关单位。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督促街道(社区)积极做好居民情绪安抚、矛盾化解等工作,维护社区稳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住宅小区电梯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时,可以委托 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者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 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责任单 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建立电梯运行维护改造更新制 度,将电梯公共广告费用和政府减免的电梯检验费用优先用于 电梯运行维护修理改造,单独设账、专款专用,落实电梯经费 公示制度。强化价格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的资金筹措机制,推进 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7. 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条件、申请程序、资金来源等事 项,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施工环节质量安全可控,完善老旧住宅加强电梯矛盾化解机制,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黄石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改进电梯采购、维保模式

1. 推行“电梯设备 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严格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电梯采购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延长质保期,承诺质保期内零部件供应,提供专业化、 一体化服务,逐步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推进电梯维护保养电子化,逐步实现对全市电梯维保从业 人员以及在用电梯维保状况的信息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鼓励职业学校、电梯企业设置电梯维保人员培训机构,校企联合培养电梯维保技术人员,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五)推进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建设

1.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全市电梯应急处置 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在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应急 处置、故障分析等方面的运用,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 全追溯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2. 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做好专业化 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构建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为主、社会专业 救援队伍为辅、消防救援为底线的三级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发生 乘客被困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 1 小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

3. 推进在用电梯轿厢无线通信信号全覆盖,保障电梯运行正常供电,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 地、供电接入等协调帮助工作。(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 依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严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行政许可,加强 电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 相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督办涉及电梯重大安全隐 患的整改落实,齐抓共管,促进全市电梯安全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

3. 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平台作用,把各县(市、 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电梯安全工作方面履职情况作为市安委会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督导检查重要内容,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抓好电梯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1. 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行业约束机制,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维保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安全星级评定。建立电梯经营销售、制造安装、使用管理、 维护保养等信息公示制度,营造诚信、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电梯行业协会)

2. 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物业协会)

(八)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医院、学校、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 所,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住宅小区(特别是 电梯使用年限较长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提升电梯 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创新保险机制,发展“保险 服务”新模式,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 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牵头单位:市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县(市、区)、乡镇(街办)两级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筹 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 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政策保障。着力提升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根据本地电梯安全状况,加强经费保障,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细化人员、装备和经费配备标准,落实一线电梯安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力争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 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 明乘梯;发放电梯安全教材、播放电梯安全宣传片,增设电梯安 全教育课程,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用种安全,现就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1.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大力推广优良苗木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2.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面临的形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林木种苗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造林绿化进程的推进,造林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迫切需要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城乡绿化、经济林发展、工业原料林建设迫切需要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适应性强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已成为必然,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已成为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必然要求。

3.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林木种苗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尚需完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档案、质量检验、标签等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林木种苗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审先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种苗管理和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对申办要求、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逐步形成诚信规范的林木种苗市场。

5.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标签制度。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规格、式样、材质。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

6.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如实记载种子来源、生产经营过程、检验结果、包装、运输、销售去向等。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档案要长期保存,苗木档案至少保存5年。

7.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广告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木种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苗广告,对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林木种苗广告进行跟踪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在出具林木种苗广告专业技术证明时,要认真审核广告中的专业技术内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

三、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加强林木种苗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各环节技术指导。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禁止抢采掠青,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有害生物接种实验。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实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9.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要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项目要从单纯的质量指标检测向兼顾遗传品质检测延伸,抽查结果判定要从单纯的定量指标评定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综合判定延伸,抽查环节要从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通报抽查结果,对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中措施得力、质量优良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

10.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要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11.加大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每月逐级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不如实报告或查处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12.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配置,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普及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

13.加强林木种苗标准体系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品种选育、种苗生产、检验检疫、评价等林木种苗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林木种苗标准化体系建设,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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