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发布文号 | 国办发〔2006〕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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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性 质 | 公告 |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地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发〔2004〕28号和国发〔2006〕31号文件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各地盲目储备土地。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财政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
七、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仅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办发〔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内容简介折叠编辑本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是土地利用管理人员的必备工具书和操作指南,是土地招标挂牌主持人考试用书和操作手册,是土地使用者了解政府土地出让政策和运作程序的窗口。全书在逻辑结构上分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代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为、招标、挂牌、协议。②.土地使用者...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办理流程 公告→登记→受理→资质审查→交纳保证金→→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按公...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支行为,更好地发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解读《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亮点有哪些?如何落实?围绕这些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进行了解读。
问:国务院为何如此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问题?
李德全: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问:《通知》在解决保证金问题上明确了哪些政策?有哪些亮点?
李德全:国务院这次专门下发的《通知》,政策界限很明确,针对性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依据的各类名目保证金,体现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一是《通知》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二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这样,保证金制度更加集中指向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不仅需要缴纳,还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种差别化管理体现了管理的初衷、良好的市场风气导向和政府管理精细化的进步。三是《通知》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理顺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重复保证的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印发后,企业一片点赞之声,如何才能保障政策落地?
李德全:这其实也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我们看到,《通知》规定了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时限非常明确。尤其有新意的是,《通知》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其次,《通知》对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要求。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还要实现与信用体系的联通,探索建立建筑市场新机制。《通知》还提出了通过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等可操作、能落地的手段,保障保证金新政策尽快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