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国办发〔20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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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1年04月09日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1] |
文件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国务院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问题
国务院已经三令五申,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要求: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将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仍未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对此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为此,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
(一)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将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
(二)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也可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但必须附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三)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领导同志处收到需要国务院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即转国务院办公厅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国务院办公厅将按规定程序呈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呈报。
二、关于公文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一并报批的问题
为确保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更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今后,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文,凡需配套制定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将实施细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审批。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将实施细则一并报批的,应予以说明。否则,国务院办公厅将按程序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三、关于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的问题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独立负责地处理。但是,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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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等有关规定,根据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及方法
评价范围:每年度各单位主送的公文(包括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
评价方法:以每考核年度(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2012年度为9-11月)各单位报送公文的总件数为单位,对各单位报送公文的差错率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差错率=本单位报送公文出错件数/报送公文总件数×100%。
二、评价标准及反馈方式
各单位主送局、局党委及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归口进行收文审核,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其中第2、6项由承办部门提出),进行扣分:
1.越级行文。(扣2分)
2.公文主旨不清,影响公文办理效率。(扣2分)
3.文种使用不准确。(扣1分)
4.主送单位不正确。(扣1分)
5.引文不规范。(扣1分)
6.公文所附附件不全或未标注。(扣1分)
7.明显文字性错误。(扣1分)
8.文件制作格式不规范。(扣1分)
9.公文报送不符合要求。(扣1分)
10.主题词使用不符合要求。(扣1分)
11.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按时报送”公文。(扣2分)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由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上季度扣分情况,填写《报送公文问题反馈单》(一式二份),将反馈单送报文单位。
三、年度通报及奖励办法
(一)每考核年度末,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按照《问题反馈表》记录,汇总各单位报送公文评价情况,报局领导审定后,对各单位公文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二)开展优秀公文评选,设立“优秀公文奖”。每年12月份,由各单位推荐本单位的优秀公文1-2篇,由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初评,选出10篇后,邀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最终评选出优秀公文一、二、三等奖。
(三)对报送公文无差错和获得优秀公文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建议该单位对文秘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805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7]8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我部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通过建设部网站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目前“信息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治污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同时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我部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察,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利用“信息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论定期予以通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作为国家支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以及实行“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信息报告的三级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报送责任人汇总表(见附件1)。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二)明确分工。原则要求如下: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并做好运营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充修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市(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包括:(1)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性填报);(2)在建项目进展信息,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运营单位按运营项目填报运营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主要填报信息的核准工作,原则要求在各地月报和季报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的评估和上报工作。定期组织对本地区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培训。通过网络平台填报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加强指导和培训。我部城建司将会同信息中心适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各地也要注意培养技术骨干,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同时,在应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
三、其他说明
(一)“信息系统”将直接利用我部网站运行,目前试运行阶段暂按所提供的网址登陆运行。详细使用说明可从“信息系统”首页下载。请相关人员认真阅读,指导运行。
(二)用户名由我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暂分三类,分别为省级、市(区、县)级和运营单位级。用户名将直接送达省级主管部门。各地收到用户名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根据我部掌握的情况,部分投入运营的项目已经录入“信息系统”,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核实修改;目前未录入的运营项目,需由各地增加到“信息系统”中,并填写运营项目基本信息。所有的在建项目(含管网)均需由各地重新录入,并填写在建项目基本信息。
(四)《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所列的项目,已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供各地参考。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17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7年09月16日 |
标 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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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国办函〔2017〕88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22日 |
主 题 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