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实施方法 打基础,建章立制 发布时间 2011年5月3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2100433B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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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四)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现场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取得实效。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精神,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绝“三违”。

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二)目标任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

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实施方法

(一)打基础,建章立制。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范为一、二、三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完善达标标准和考评办法,并于2011年5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重建设,严加整改。企业要对照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分类指导,严抓整改。对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

(三)抓达标,严格考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督促检查,严格组织开展达标考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要严格达标等级考评,明确企业的专业达标最低等级为企业达标等级,有一个专业不达标则该企业不达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积极推进,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检。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和达标细则。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加快实现企业高标准达标。

(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对于尚未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的行业(领域),要抓紧制定;已经制定的,要按照《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规范已达标企业的等级认定。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在达标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实战救援能力。

(三)严抓整改,规范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促进隐患整改。对达标的企业,要深入分析二级与一级、三级与二级之间的差距,找准薄弱点,完善工作措施,推进达标升级;对未达标的企业,要盯住抓紧,督促加强整改,限期达标。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促进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强化先进安全理念、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式,扎实推进。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将达标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五)严格监督,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分阶段组织实施,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对有关评审和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要深入基层、企业,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题服务指导。加强安全专题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充分利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标准要求,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企业、关闭取缔企业名单;及时总结推广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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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献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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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 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 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 “安 全生产年 ”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11 〕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 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经报国务院 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规定明确要求, 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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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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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 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总工会、团委,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 〔2011〕1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地 企业深入开展岗位达标, 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 2011〕4号)的要求,现 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达标的重要性 (一)岗位达标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 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 基本单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 对每个岗位作业人员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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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3〕21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已经开展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尚未进行的,应结合区域电网实际,认真研究。执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为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基础,以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为重点,打破市场壁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要。

(二)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因地因网制宜。电力市场建设要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消除市场壁垒,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公平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是:到十五末期,初步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六大区域电力市场,基本建立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体系和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全国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发电企业实行竞价上网,符合条件的大用户(含独立配售电企业,下同)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模式

(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目标是:构筑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区域电力市场包括统一市场和共同市场两种基本模式。

统一市场是指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能交易(包括合约交易和现货交易)和交易价格均在一个市场运营机构内形成。区域电力市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共同市场是指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区域市场运营机构和若干个市场运营分支机构,电能交易(包括合约交易和现货交易)和交易价格在市场运营机构内分层形成。区域电力市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协调运作。

(五)在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暂时不能覆盖或电网联系比较薄弱的地区,可设立相对独立的市场运营机构,实行与区域电力市场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在区域市场运营机构的指导下相对独立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向统一市场或共同市场过渡。

(六)选择区域电力市场模式,应根据区域内电力资源与用电负荷特点、电网技术条件、电力体制状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的客观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七)无论选择何种市场模式,在同一区域内均应统一制定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统一考虑市场布局,统一市场运营规则和竞争模式,统一市场技术标准,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推进。

三、区域电力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八)区域电力市场的电能交易按照 “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 ”的原则组织。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九)合约交易可以按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时段组织,合约交易原则上通过竞争的方式形成,竞争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确定。随着电力市场的发育和改革的深化,应逐步扩大参加竞争的电量比例。

(十)现货交易可以采用全电量竞价和部分电量竞价的方式。全电量竞价指参与竞价上网机组的全部电量均在现货市场中竞价,其中大部分电量由购售电双方签订差价合同;部分电量竞价指参与竞价上网的发电机组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电量参加现货市场竞价,大部分电量由购售电双方签订物理合同。

(十一)各区域电力市场应合理确定电费结算方式,按规定报批后执行。在国家电价制度改革之前,竞争电量部分按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结算,其余电量按国家批准的价格结算,或按购售电企业签订的差价合约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制模式。在电力市场运行初期,为维护市场稳定,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竞争形成的电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十二)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经核准的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其购售电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输配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的具体分类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区域电网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电力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系统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原则上通过市场有偿获得。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有偿辅助服务可暂不纳入交易范围,随着市场发育,辅助服务逐步实行市场竞争。

四、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主要措施

(十四)深化厂网分开改革,培育和规范市场竞争主体。对集资建设或合作建设的发电企业,要抓紧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出资人权利,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独立发电公司;对跨省跨区经营的发电企业,要理顺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的组织关系;在政府依法监管下,按照市场引导、企业自愿、优势互补、规模经营的原则,推动发电企业的联合、重组,并创造条件,逐步优化发电企业的产权结构。

(十五)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电力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组电网经营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应按照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理顺组织关系,完善功能,加强区域电网规划,加快电网建设,加强对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十六)加快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建设。在现有电力调度通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电力交易、计量、结算等功能,合理确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功能分工,逐步建成与市场运作相适应、综合配套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十七)健全电力市场法规体系。加强电力市场法规建设,制定电力市场运营的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有关细则,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保证电力市场运营规范、有序。

(十八)加快建立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电力市场培育和市场运营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与电力市场整体设计、同步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先行建立电力监管机构,以加快电力市场的培育。

(十九)加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区域电网公司按规定商发电企业统一开发,各市场主体按规定配套建设。

五、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步骤及组织实施

(二十)电力市场建设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梯次推进。2003年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试点,加强对其他区域电力市场研究的组织协调,2004、2005年再按条件依次启动其他区域电力市场,用三年的时间初步形成六大区域电力市场。在此基础上,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的建设。

(二十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各区域电网实际,确定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目标和实施步骤;电力监管分支机构会同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研究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台电力市场建设方案。

(二十二)电力市场建设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要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开展电力市场建设的区域,要成立由电力监管机构牵头,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系统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证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是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核电标准化是支撑我国核电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核电“走出去”的重要抓手,对推动我国由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迈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核电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部署,立足我国核电长远发展,坚持标准自主化与国际化相结合,凝聚共识,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一套自主、统一、协调、先进、与我国核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核电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核电技术和装备进步,促进我国核电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完善机制,强化领导。建立核电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在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实施、监督、科研、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部门联动,加强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在核电项目核准等环节积极引导和推动我国核电项目采用自主核电标准。

——统筹规划,自主统一。全面覆盖我国各压水堆核电机型的技术需求,兼顾其他堆型需求,以自主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核电工程建设经验和研究成果,制定自主统一核电标准,持续完善标准体系,提升自主化水平。

——国际合作,助力出口。分层次、有重点地与相关国际标准组织、国家和地区开展核电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接轨国际,提升核电标准国际影响力,助推核电“走出去”。

二、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引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协同推进核电标准化工作的体制机制;形成标准技术路线统一、结构完善的核电标准体系,全面支撑核电安全高效发展及核电“走出去”。

到2019年,核电标准体系更加完善,体系框架结构进一步优化,标准技术内容逐步统一,标准自主化水平和协调性显著提高,形成自主统一的、与我国核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核电标准体系。

到2022年,标准应用明显加强。国内自主核电项目采用自主核电标准的比例大幅提高,我国核电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显著提升。

到2027年,跻身核电标准化强国前列,在国际核电标准化领域发挥引领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自主创新,优化完善核电标准体系。

1.提升标准自主化水平。在充分总结、凝练我国核电工程技术经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提升我国核电标准的自主化程度。以核岛机械设备领域为切入点,重点开展标准技术路线统一专题研究,统筹考虑我国核电安全性、经济性及工业基础和监管体系,加强试验验证,制定我国自主统一的核岛机械设备标准。

2.优化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建立以通用标准为主、专用标准为辅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体系的协调性、自洽性,加强标准应用的整体性、配套性,编制总目录,分卷汇编,方便使用。

3.提高标准质量。加快建立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动态管理机制,梳理分析现有核电标准质量和适用性,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力争标准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实施应用的现实需求。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核电标准广泛应用。

4.完善相关政策。完善核电项目核准、监督的相关制度,将采用自主核电标准的比例作为项目核准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制定相关政策,提高行业研究和应用自主标准的积极性。

5.推进标准认可。完善与核安全相关标准的认可制度,优化程序,创新模式,提高效率,为我国核电标准的应用和实施创造条件。

6.加强宣传贯彻实施。通过宣讲培训、技术交流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核电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搭建标准实施反馈平台,优化实施反馈机制,实现标准实施—反馈—提升的良性循环。

(三)深化国际合作,扩大核电标准国际影响。

7.推进与核电贸易国标准化合作。加强对核电贸易国行业政策、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的研究,推动建立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强化标准与政策、规则的有效衔接。

8.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活动,在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与核电强国的标准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标准互认、标准共建及技术交流等合作,提升我国核电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四)强化能力建设,支撑核电标准长远发展。

9.提升信息化水平。统筹规划,建立核电标准信息化工作平台,做好与现有平台的对接,推进核电标准化与信息化融合,提升核电标准化工作效率,提高核电标准共享程度,拓展核电标准服务内容,提升核电标准服务质量。

10.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核电标准化组织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标准化高端人才,广泛吸纳核电技术专家,引进国际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参与核电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待遇提高、职务和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五)开展配套研究,提升标准自主创新水平。

11.全面开展标准化科研。结合我国工业基础和研究现状,对关键性能指标开展必要的试验研究和验证,提升核电标准自主化水平。分析比对国外先进核电标准,总结我国核电标准与国外先进核电标准的差异,进一步提升我国核电标准自洽性、完整性和先进性。加强科研成果转化,适时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机制,加强组织落实。

建立核电标准化领导协调机制,在政策引导、资源保障、协同推进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和细化政策措施,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和年度重点任务,衔接协调核电标准化有关规划、政策、专项、“走出去”工作等,为核电标准化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政府引导,形成政策合力。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政策,组织推动行业形成核电标准化工作合力。能源局要加大对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加强核电标准顶层设计,推动核电标准统一;在核电项目核准阶段,审核项目采用自主核电标准的比例,推动自主核电标准的实施应用。标准委要积极推进核电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核电标准国际合作,支持打造我国核电标准自主品牌。核安全局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采用自主核电标准,开展与核安全相关标准的认可工作,创新认可方式,提高认可效率。国防科工局、能源局、标准委要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核电核燃料、乏燃料、核安保、核应急等相关标准的制定。科技部要鼓励和支持核电标准配套研究。财政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核电标准建设经费保障。

(三)企业配套,提升行业能力。

核电相关企业、研究机构要将核电标准化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积极承担标准的制修订和研究任务,积极采用自主核电标准;增加标准化工作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选先进等方面的评价指标权重,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核电标准化工作。

(四)资金支持,保障工作开展。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核电标准化经费支持,各核电集团要积极配套核电标准化工作经费,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核电标准化工作,多渠道落实核电标准化经费,形成对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支持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潢川县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以管理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现场标准化为核心,强化各环节、各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1.2013年12月底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达到安全生产三级以上标准化标准。

2.2014年12月底前,所有工贸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标准。

三、方法步骤

(一)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6月30日前)。组织召开动员会,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全县工贸行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包括企业数量、规模、种类、分布、从业人员、生产工艺、安全管理和事故等情况),组织企业开展基本情况网上申报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各工贸行业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成立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措施。

2.达标申报阶段(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0日)。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完成标准化建设2-3级申报工作。

3.规模企业达标阶段(2013年7月1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县113家规模以上工贸企业通过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

4.全面达标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县其他所有工贸企业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

(二)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五个步骤组织实施。

1.创建准备。企业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班子,落实经费投入,开展宣传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2.对标检查。企业组织工作班子对照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或《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对企业设施设备、现场状况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逐项对标开展全面检查,找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3.整改达标。对应对标检查阶段查出的需要整改的事项和内容,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资金、时限和要求,逐项全面实施整改,逐项达标验收;再次进行对标检查,建立标准化体系。

4.初试运行。按照已建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试运行,检验该体系的效果,进行持续改进和不断整改完善,试运行效果良好后,组织自评或聘请评审机构指导进行自评,自评结果达到相应等级的,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5.评审授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和细则,组织开展企业达标考评活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二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具体事宜,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具体办法,由市级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6)主要设备、主要设施、特种设备一览表;

(7)工厂(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

(8)重大危险源资料(无重大危险源,可不提供);

(9)企业自评报告;

(10)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11)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措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人民政府成立潢川县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璇任组长,县长级干部刘玉峰、副县长毛鹏程、县总工会主席李峻任副组长。县安监、发改、工商、工信、税务、财政、文化、质监、消防、住建、电业、交通、商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局长郑先刚任办公室主任。各创建企业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推动达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主体是企业,所有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实现安全达标,同时要充分发动广大职工参与,认真对照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重点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不断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达标。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企业标准化建设的监督,推动工作落实。

(三)突出重点,指导达标。我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点是食品加工、建筑、纺织、宾馆、羽饰加工等规模以上企业。安监、工信、住建、交通、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根据企业种类、规模和分布情况,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实现达标。

(四)政策引导,促进达标。对已申报并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继续按规定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不申报、没有启动标准化建设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相关部门对其采取不立项、不年审、不贷款、不担保、不贴息、不评级、不评先等措施促其整改。工商部门要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工信部门要取消其评先推优、申报上市等资格,财政、金融部门取消其信贷信用评级、投融资资格;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落实标准化建设的企业,电业部门可以采取拉闸限电,公安、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在依法吊销涉及安全生产前置许可,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按照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打非治违”对象处理;对按时达标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向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强化执法,督促达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指导督促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下情上达,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25日前要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一次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作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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