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师

一种职业称谓,指受过专业教育的培训、具有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估价经验、经考试获取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估价资格,并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能从事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估价业务的专业人士。

估价师基本信息

中文名 估价师 外文名 estimator
职    业 土地估价师 是    指 受过专业教育的培训
取    得 《执业资格证书》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估价师风险类型

1、民事赔偿风险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00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2、行政处罚风险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处罚风险 。《刑法》第 229 条第 1、2 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阐述。

估价师风险防范

1、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 许多房地产估价师埋头钻研业务知识,对估价规范、估价技术、估价参数耳熟能详,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导致难以把握对与错、是与非、合法与违法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为估价师,必须学习有关的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知识,也要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常识,就可以在心目中树立起一道是非界线。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 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方法,客观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3、保证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提高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核心措施。 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正确把握市场,以市场信息为依据进行评估, 各项参数的确定要依据市场行情,尽量避免主观决定;估价结果要贴近市场行情,不能偏差太大。 需要估价师平时下功夫去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并将其应用于评估实践中。

4、提高估价业务委托合同的质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 有些风险是由于委托方和估价方责任未明确造成的。 而有效防范此风险的方法是提高估价业务委托合同的质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估价业务委托合同是进行估价的依据之一,它明确了委托方和估价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必须由委托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务必在委托合同中写明。

5、加强同行间的沟通与合作 。不同的估价师所具备的估价专长不一样,估价机构也是如此。 通过同行的相互合作,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互通信息,对一些难度较大或比较新型的评估业务可以共同探讨研究, 在做出高质量的评估报告的同时,也分担了风险 。

估价师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UPS输入输出(暂 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4×50+1×25,备注:负一层中心机房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国产

m 13% 安徽科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精密空调输入(暂 品种:机房专用空调,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5×16,备注:负一层中心机房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国产

m 13% 安徽科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UPS输入输出(暂 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4×25+1×16,备注:负一层消防控制室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国产

m 13% 安徽科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 内存:16GB;硬盘:512GB+2T;台式图形工作站:i7-10700 P620 2G独显 3年上门服务 21.8寸显示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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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

13% 杭州磐运贸易有限公司
40#品种:防护帽;类型:厨帽;标准:普通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创博

13% 苏州市创博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园艺1号(杀虫剂) 200ml×40瓶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坪安

13% 济南阳光正日商贸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暂无数据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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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估价师与估价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鉴定估价员的鉴定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凡在旧货行业从事鉴定估价的人员,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分别向中国旧货业协会和所在省(市)旧货业协会(尚未成立旧货协会的其工作暂时由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申报所要考试鉴定的等级。2100433B

土地估价师又称不动产估价师,考试内容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其中土地估价师通过全部考试后获取土地估价师资格,需实践两年后注册 。

估价师任职资格

(1)执业技能。土地估价既是一门学科又是一门艺术,要求土地估价师除了擅长本专业外,还要掌握城市规划学、建筑学、土壤学、房地产、会计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以及估价业务能力、咨询能力、估价报告审核、评判能力等。

(2)职业道德。作为一名执业的土地估价师,要想更好地为委托方服务,就要具全面的土地评估理论与过硬的专业技能以及良好的职业素质,能坚持原则、讲究策略,能做到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客观,不因一时一事毁掉自己和公司的信誉和诚信。这就要求执业的土地估价师既坚持政策的原则性,又要有做事的灵活性。对政策方法的解读和诠释能力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培养,掌握土地估价的艺术和方法,掌握辩证的思维。

(3)通用能力。土地估价师除了业务技能的必备要求外,还应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训练,掌握职业的方法与社会能力,可以要求土地估价师系统的学习《职业方法能力》、《职业社会能力》;要求更高级别的土地估价师学习《管理学精要》、《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掌握管理中相关的方法,训练创新意识与能力;还可利用编制核心业务实验任务书来考核与指导各层级土地估价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在此实战训练过程中,让其发挥自主能动性找到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使能力得到不断的提高。

估价师常见问题

  • 如何报考房地产估价师?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 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设立 1、评估师(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简称)是财政部设立的。 2、房地师(指房地产估价师,简称)是住建部设立的,原建设部。 3、土地师(指土地估价师,简称)...

  • 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需要的知识: 1、土地管理2、地籍管理3、土地规划管理 4、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5、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6、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7、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8、地价管理 9、土地执法监察 10、...

估价师文献

内地房地产估价师眼中的香港估价 内地房地产估价师眼中的香港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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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刚刚开始接触房地产估价时,就知道了国际上对于这门在国内刚开始起步的行业有多种称谓。印象最深的就是当时尚未回归的香港秉承英国的传统称为测量师,甚至还冠以“皇家”的称号,就更加显其身份和地位的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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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测量师和内地估价师之比较 香港测量师和内地估价师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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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测量师和内地估价师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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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估价师工作手册(第2版)》是美国估价师学会出版的一系列房地产估价专业书籍中的一本。对于希望不断丰富评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的房地产估价师来说,《估价师工作手册(第2版)》是一本非常理想的学习指南。《估价师工作手册(第2版)》列举了117个问题,并给出了建议解答。这些问题和解答不仅涉及估价原则,也涉及写字楼、购物中心等具体案例。附录还包括了大量实用的公式和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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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继续教育等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并成立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即: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

土地估价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获此资格者应于期满之前,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否则资格将自行失效。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受聘于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合法机构,并在其中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业务。

土地估价师受理土地估价业务后,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有关土地登记文件、存档的市场交易实例和有关的地价资料。同时,土地估价师亦有义务将本机构承接的地价评估结果及有关资料,报送评估对象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於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简称北京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缩写:BREV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自律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为广大会员服务,反映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行业的诉求,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切实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的职能,促进北京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收集宣传国内外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受理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认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违规执业者的制裁建议,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八)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九)有偿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或土地估价执业资格,并从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在研究、教学机构从事房地产和土地估价的研究、教学等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刊物、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室;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执行;

(七)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 程 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项。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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