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规划绿线 | 蓝 线 | 规定城市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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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线 | 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 紫 线 | 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
定义
规划绿线是城市规划七线其中之一。城市规划七线是指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 其具体内容如下: “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
“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
“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
“黄线”地下文物管理。2100433B
要用晾了2天以上的自来水(目的除氯),最好准备2个塑料水桶晾,就可以满足换水所需。换水建议每天部分换,不需要全缸换水,除非水及缸周围很脏才需要全缸换水。部分换水时用塑料小管利用虹吸原理将底部脏水吸出,...
点工具栏上的 修改轴线显示位置--弹出后选不标注。选择轴线就可以了。如图
第 112 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
生态绿线规划作为现今推崇的设计思维模式,源于海绵城市建设以及生活多样性需求,生态绿地、绿道、滨水景观带等都是其发展的延伸。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2 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经 2002 年 9 月 9 日建设部第 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 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 绿线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的绿线。
第八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做好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划定建设用地内的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的生态控制线。
城市绿线的划定应与城市红线、城市黄线的划定相衔接,与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的划定相结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为依据,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及附属绿地现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并提出绿地设计控制指标。根据修建性规划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绿地界线;绿地建设竣工验收后应纳入现状绿线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绿线划定后,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绿线的调整、监督检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应设立现状绿线永久公示牌,并设立界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及广场用地等的绿地率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范围审查审批,并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率安排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统一安排,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绿地率和绿地的地理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确定的城市绿地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所缺面积的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绿线划定的内容予以核实。核实结果并入规划核实手续一同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缴纳标准,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 绿线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临时占用期满,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间,占用者应当在现场设置相关标识,公示占用者的基本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准单位、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绿篱和其他植被;
(二)利用树木、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擅自在城市绿地上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游泳、垂钓,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五)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地配套设施;
(六)挖土、采砂、取石,开垦种植,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其他动物;
(七)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负责人: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附属绿地,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管护;
(三)区域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护;
(四)已完成拆迁或历史原因导致的具备养护条件但无人管护的绿地,经所属社区报告给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接管。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管护负责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迁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损失的评估值赔偿,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其他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指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绿地控制线。规划绿线,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划定的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地貌等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态控制线由农委、旅游(园林)、国土、环保、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循保护城市自然山水格局、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江河、湖泊、湿地、基础设施绿化隔离区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对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其他绿地;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五)其他应当划定绿线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符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江苏省城市绿线划定技术纲要》的要求。
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应当保持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的结构完整,并预留生态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至(五)类区域的界限和坐标,划定绿线,确定除绿地以外的其他类型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十一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城市绿线应当在两种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划定绿线的已建绿地应当设立现状绿线公示牌和界桩,公布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管理主体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修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因调整绿线,减少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同类绿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线内的土地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应当予以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规划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和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不得改建或扩建。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数字地理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获取城市绿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实现城市绿线的动态监测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检举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检查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辖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醴陵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创造优美的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应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可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管理和监督由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国土、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的分布、自然地貌的概况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限、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醴陵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规划)等规范进行建设。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检举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摆摊设点、食杂夜市、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绿化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一)医院不低于40%;
(二)宾馆、中小学校、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35%;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区不低于30%;
(四)新城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25%;
(五)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绿地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25%,主干道绿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15%。
(六)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七)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CJT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暂不进行建设的要严格控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市园林绿化、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区域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对原已存在的不符合绿线规划要求的建筑物、临时搭棚及其他构筑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订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加盖技术审核专用章,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要求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日将开工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凡在醴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等业务的园林绿化企业必须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须经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绿地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绿线、绿化管理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摆摊设点、经营食杂夜市、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绿化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备案审核或者未按照备案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审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醴陵市城市绿线绿化管理实施办法》(醴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