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广东建设报 | 语 种 | 汉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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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周期 | 半周刊 | 国内刊号 | CN44-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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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
这你要问建设局了,但主观的分析下你应该晓得惠州这个地方人不多,地多,它被评委中国2014“鬼城”之一,如果政府没有特殊的政策应该可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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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 保证警报信号发 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 维护与管 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包括警报控制设备、 终端设 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 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 省、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 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 维护与 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指定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 和社会共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由中建普联旗下的网材网推出的“诚信联盟”项目宣布正式上线。当天,正值广东中建普联科技有限公司以“风雨中·你我一并前行驱动未来”为主题举行五周年庆典暨精英联谊会。
据介绍,当今市场上建材产品良莠不齐,并且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给采购商的识别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同时,缺乏有效的披露优劣建材消息的平台,使得市场上的产品消息无法充分共享,优质建材不能畅通于市场,假冒、伪劣建材逍遥于市,趁机扰乱市场秩序。
由此,在建设主管部门、协会指导下,网材网联合发动材料需求方结成采购同盟,也即是诚信联盟,通过对供应商的诚信考核和管理,以促成供求双方商机互通和 资源共享。庆典上,中建普联公司总裁陈红仙以及诚信联盟的发起单位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广州市设计产业协会、广州市环保节能建材行业 协会一起为诚信联盟揭幕。
据悉,诚信联盟发布的资源将接受社会各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协会以及中国建设行业诚信联盟的监督检查,采用云工程 数据服务及采购管家等服务帮助采购商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成本,加强采购管理信息化水平。陈红仙指出,诚信联盟有助于整合行业资源,实现多方获益,更能 倡导行业诚信意识和创建行业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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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笔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规范建筑行业管理,该局在办理施工许可报建中,已取消收押项目建造师、总监等人员的注册证原件,以及简化有关人员信息填报等手续。
为加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确保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便于人员核查,该局不再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许可报建阶段收押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原件。原来收押的证件,于5月1日前由企业办理退回。建设单位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生成施工许可申报表时,仅需填报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信息,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人员信息,不再要求填报施工、监理单位其他管理人员信息。此举措将缩短项目在申报环节中的时间,有利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82号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保证警报信号发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省、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指定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警报通信设施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抗干扰和抗毁能力强、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产品。人民防空警报器(包括固定和移动设备)应当具备有、无线均能控制,能使用交、直流两种电源供电。警报控制系统不但能控制警报器,而且能同时控制广播、电视和民用通信系统传递警报信号。城市任何地点的警报音响声压级应当高于背景噪音5分贝以上。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电源。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民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抢插设备,电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所需控制线路由电信部门拟制调度方案;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所需电力线路由供电部门或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无偿提供。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所需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保障。
第九条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符合防雷、防雨、防霉等防护要求。
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地级以上市、县(县级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制。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组织技术培训,检查、指导区、县(县级市)落实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城市防空警报总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指导街道(乡、镇)、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县级市、区)防空警报分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责任人,具体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并建立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档案。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控制线路、电源线路的调配、维护保养由设施所在地的电信、供电部门负责。安装在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机房内的警报控制设备由该单位落实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控制线路、电源线路调配和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保持负责该项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并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警报通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登记制度,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维护周期对警报通信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雷雨大风后应当立即检查,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对警报台、控制台、控制按钮等应当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报台。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民防空警报台的技术数据、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第十六条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七条战时防空警报发放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平时重大灾害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发放灾害警报。灾害警报的使用,按有关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预案执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所属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电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制订战时或平时发生突发事故传递警报信号的方案。战时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当传递防灾警报信号和防空警报试鸣信号。所有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发放警报信号,不得延误。
第十九条对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警报通信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