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印发时间 2018年3月14日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弘扬科学精神,营造科学氛围,激励自主创新,深入推进实施“三深一土”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设立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简称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自主创新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成果颁发证书,鼓励各单位给予成果完成人适当物质奖励。

(三)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建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依照本办法,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数实行限额。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一、二等奖获奖数不超过推荐成果数的40%,且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获奖成果应具备竞争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条件,每年评选控制在10项左右,且不超过推荐成果数的10%。

(五)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国土资源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土资源部将从历年一等奖获奖成果中择优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六)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授予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规划与利用、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取得理论、技术、方法创新,获得广泛应用,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七)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二、推荐

(八)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或专家,推荐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不受理自荐。推荐单位或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推荐单位:

1.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2.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3.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推荐专家: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名完成人,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推荐,同年度候选成果完成人不能作为推荐专家;

2.推荐专家3人可以联合推荐1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候选成果,应确定1人作为责任专家,由其牵头负责,且与推荐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推荐专家不应超过1人。

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推荐名额不限;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实行限额推荐;推荐专家每年度只能推荐1项成果。

(九)推荐成果应征得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凡存在争议的成果,不得推荐。

推荐方应承担推荐、异议答复等责任,推荐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推荐遴选机制。

(十)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推荐。单独推荐重大成果中的部分成果时,需征得重大成果牵头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书面同意;再推荐该重大成果时,应扣除已获奖的部分成果。

推荐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成果完成人当年度只能有1项成果被推荐。

(十一)推荐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两年。成果完成时间从技术评价(指评价、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之日算起。

推荐成果在当年的1月1日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十二)被推荐但未获奖或经批准同意退出本年度评审的成果,如再次推荐的,须隔一年以上并有新的成果内容;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再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三、评审组织

(十三)奖励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秘书长组成。主任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以国土资源相关领域院士,入选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计划的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委员会每3年换届一次,每届聘任委员100位左右,每届调整委员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十四)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终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2.仲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

3.为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十五)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评审活动组织、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业务指导。

(十六)根据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根据当年的推荐成果具体情况,从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评审组成员,报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专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动态调整。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评审本专业评审组的成果,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2.对有争议的推荐成果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奖励委员会裁定;

3.向奖励委员会报告专业组评审结果。

四、评审

(十七)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按照“两会三审”制评审产生。“两会”指专业评审组评审会和奖励委员会终审会。“三审”指专业评审组初审、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奖励委员会终审。

(十八)推荐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评审。

(十九)专业评审组初审,采用网络评审方式,按专家打分高低形成成果排序,前80%(含80%)的成果通过初审,进入会议评审。

(二十)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打分、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提交奖励委员会终审。

(二十一)奖励委员会终审,根据进入终审成果的学科领域,每年动态抽取三分之一左右奖励委员会委员参加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终审。原则上同一委员不能连续两年参加终审。

终审按照答辩、打分、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一等奖终审结果,一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按照专业评审组介绍评审情况、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二等奖终审结果,二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二十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专家、成果完成人、或与成果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公示

(二十三)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办公室提出。超过公示期限提出异议,或对成果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二十四)推荐单位拟推荐的成果,应在推荐单位和完成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推荐专家拟推荐的成果应在完成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成果、专业评审组初审结果、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应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无异议的成果方可参与推荐或评审。

(二十五)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十六)涉及成果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办公室商推荐方处理,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备案。

涉及成果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异议,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裁定。

(二十七)对成果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成果,本年度暂不授奖。

(二十八)评审过程中,要求退出本年度评奖的成果,须由成果推荐方以书面方式向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同意方可退出。

六、授奖

(二十九)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三十)对获奖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颁发证书。

(三十一)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罚则

(三十二)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或被推荐资格三年,对其相应通过评审的成果取消授奖资格。

(三十三)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记录不良信誉。

(三十四)推荐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三十五)奖励委员会的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时,应对推荐成果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其参加评审资格并记录不良信誉。 2100433B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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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实施“三深一土”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组织修订了《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8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14日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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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献

中国地质科学院7个项目获2012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中国地质科学院7个项目获2012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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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近日揭晓,其中一等奖12项,二等奖56项,中国地质科学院2个项目获一等奖,5个项目获二等奖。\r\n由中国地质科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完成的“长江中下游成矿背景与深部作用”和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作为第二承担单位参加完成的“全国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与评价”荣获2012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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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评选及奖励办法(中建某公司编制) 科学技术奖评选及奖励办法(中建某公司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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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评选及奖励办法(中建某公司编制)——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1、科技成果;   2、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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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环保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管科技的领导担任。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当年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当年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

奖励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要求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并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环保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 11 号),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四条 环保科技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审评、标准、监测、信息、环保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五)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的技术成果;

(六)在华注册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与中国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

环保科技奖评审程序要实行固定化、规范化。原则上本年度的奖励工作要在上一年度十二月底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六月底之前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获奖项目公示,本年度年底之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获奖项目公告,并举行获奖项目的颁奖大会。

第十二条 环保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5%,二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15%,三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20%。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国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公司、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等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经奖励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法人单位推荐或者由项目申报内容相关专业领域三位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联合签名推荐(以下简称“奖励项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奖励项目推荐单位申报环保科技奖项目。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 (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推荐书”)。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九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环保科技奖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

第二十条 奖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的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完成成果登记;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有关社会奖励的项目可以申报环保科技奖;

(八)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是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每一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征得评审委员本人同意后,指定一名评审委员为其主审人,一名或多名评审委员为其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时,须保证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

(一)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4、总体环保技术水平

5、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

6、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7、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8、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9、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10、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对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4、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5、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

6、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7、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8、发展前景及潜在效

第二十四条 一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二、三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参评项目环保科技奖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实行名额限制,具体限额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环保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

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涉及推荐项目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涉及对推荐项目是否达到环保科技奖励条件的异议,由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或由评审委员会视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审定确认。

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评委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报奖励委员会进行裁定。

在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异议起20天内为异议处理期,超过20天异议未处理完的,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作为本年度不予授奖项目处理。

授奖

第三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的项目,异议处理期未能处理完成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不予授奖。

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无异议项目或有异议但异议处理后保留项目的名称、获奖等级及获奖项目参加单位、人员,报奖励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这些项目为本年度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四条 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时,对获得环保科技奖的获奖项目择优推荐。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环保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朱丽兰

1999年12月26日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十三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2-12-31

第一条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水利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水利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为了做好大禹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对大禹奖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大禹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主管科技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奖励委员会经水利部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五条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大禹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作为大禹奖的办事机构。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大禹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七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励委员会从获奖科技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大禹奖的奖励范围:

(一)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成果;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第九条大禹奖的申报、推荐

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申报大禹奖。申报大禹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推荐大禹奖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大禹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技术评价材料;

(二)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四)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大禹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大禹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项目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二)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该专业组的获奖成果;

(四)召开大禹奖评委会评审会议。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第十二条获大禹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先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异议经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四条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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