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3-12-01
生效日期 2003-12-01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3]375号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3]37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纳入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实施的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的重大科技项目,经部批准可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科技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由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有关单位分工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国家科技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申报立项、组织实施。

第六条部科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部科技研究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软科学研究项目由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立项,其它研究项目由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立项。

第七条部科技研究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部年度工作重点,在征求有关司局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计划并下达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预算批复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部科技主管部门签定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由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和部年度工作重点,在征求有关司局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指南。有关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经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并于项目预算批复后向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研究项目由其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应管理办法组织立项。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在项目预算批复后向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部编制《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发展年度计划》,各项目主管部门完成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科技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交换意见。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不得为实施项目在正规机构序列外成立专门机构。确需成立专门机构的,必须报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各科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在执行中期要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跨年度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12月1日前将项目当年进展情况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承担单位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必须先提交变更请示,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合同的,暂停或终止该项目执行。终止执行的科技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做出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标准(规程、规范)、数据库、专利、仪器设备等均应载明项目来源、名称及编号。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应完成项目结题工作,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逾期不报的,视为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其成果不予验收;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担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项目验收、鉴定和评审

第二十条列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国家科技项目的验收按照相关项目验收办法执行,部科技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合同期满后4个月内组织验收。一般性软科学研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合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应用效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于项目验收前15日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经费使用不合格者其成果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验收资料,验收组在听取项目汇报、审查资料的基础上讨论形成《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验收意见》。验收组在形成验收意见的同时应提出项目成果的使用和密级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验收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在接到通知4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部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由部科技主管部门和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组织执行。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经验收、鉴定或评审后,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成果进行密级划分,涉及国家和部门秘密的科技成果应确定使用范围。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密级划分和使用范围的确定由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依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合同中另有专门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六章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八条部科技主管部门是科技成果管理的行政主管机构。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设立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承担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分析、科技保密、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列入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前必须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其它研究成果,可参照执行。科技成果按照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须先在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文本。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调用保存在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属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统一汇交的地质资料,还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向部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第三十一条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归档后,须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时须提交科技成果原始资料归档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表》、完整的科研报告、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应提交的关键科学数据和技术资料,以及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部有关办法组织科技奖励评选和推荐工作。凡申请科技奖励的,必须持有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第七章科技成果发布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部在保证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鼓励科技成果及时转化,充分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激励科技创新。

第三十五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信息适时进行公布。

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对于已申请专利的成果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发布与使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报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后使用。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土资源重要数据、重大政策和战略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以及发布后可能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发布工作须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或部政策法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擅自发布涉密科技成果内容对国家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科技工作者应遵守《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对违反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给予教育或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2000年2月发布的《关于下发〈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3月发布的《关于下发〈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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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文献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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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7 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 10月 29日国土 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管理办法》公布,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 6月 28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月 29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 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 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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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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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本《办法》。《办法》规定,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与本《办法》同时印发的还有《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和《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办法》全文共二十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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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不同的科技项目,根据其性质、实施范围、运作特点有不同的分类。

按成果

按照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来分类,可以把科技项目分为:

  1. 基础研究项目: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的项目,这类项目一般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

  2. 应用研究项目: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的项目,这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

  3. 实验发展类项目: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中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做实质性的改进而实施的项目。

按投资部门

按照项目的投资部门不同,可以把科技项目分为:

  1. 政府投资项目:如我国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等;

  2. 行业部门投资项目:如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等;

  3. 企业技术开发立项项目;

  4. 科研群体(机构)自筹项目;

  5. 有关国际组织或国内外知名人士资助项目。

按性质

根据项目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科技项目划分为:

  1. 计划项目 计划项目既包括政府计划项目,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等组织机构的计划项目。其中,由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政府科技计划而形成的项目就称为政府计划项目。此外,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根据本单位科技发展的需要也会编制各类科研和开发计划;凡是被列入某一组织机构科研计划的项目,也可以称为计划项目。

  2. 合同项目 这里所说的合同项目,是指科研单位和企业接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某一方面的研究或开发课题,通过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科学技术项目。

  3. 合作项目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研单位或地区共同承担,协作配合承担的科学技术项目就称为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国际合作项目、省际合作项目、行业合作项目和基层合作项目等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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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玉溪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资金是指通过市科技局立项,国家、省和市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凡涉及玉溪市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补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项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补助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补助方式;定项补助式是指对补助项目提供一定数额资金的补助方式。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项目资金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是科技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审核、批复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5、按合同书约定的进度拨付科技项目资金;

6、检查、监督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考核科技项目资金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按合同书约定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保证科技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3、负责项目资金的核算;

4、及时向项目保证单位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6、提供科研项目必需的条件,包括科技项目资金专用银行账户、自筹项目资金、银行贷款、场所、仪器设备、水电设施、办公条件和行政管理等;

7、建立、健全科技项目资金档案。

第九条 项目保证单位受市科技局委托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科技局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科技项目资金年度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技局;

3、检查、监督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科技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研发费和项目组织实施费。

第十一条 项目研发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不含财政供养人员)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

5、材料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项目组织实施费由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同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产业化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匹配资金必须在70%以上,出资方须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对科技项目预算,市科技局采取专家组论证(评估)、局办公会研究、局党组审定、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的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及保证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科技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由市科技局按实际生效的合同书中的约定条款和进展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将科技项目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县区科技局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严格履行合同的,将停止后续资金拨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技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

实行定项补助式补助的项目只在项目完成时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决算表;

实行成本补偿式补助的项目要编制科技项目资金年度决算,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年度决算报告。当年10月份下达的项目,当年不编报年度资金决算,其当年资金的使用情况在下年度的决算中编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完成科技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后,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须于3月底前将科技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和中介机构出据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市科技局。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拆借,未经市科技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采用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科技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科技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金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年末结余资金,报请市科技局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补助的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市科技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项目合同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付资金,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保证单位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科技局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合同、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正确预计所申报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项目完成后未能达到预期效益,市科技局将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具体要求在合同书相关条款体现)。

第三十二条 受市科技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保证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不在委托其参与科技项目资金评估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1、科技项目管理具有创新性

上文中已经提到,科技项目与其它类型的项目相区别的本质属性就是其具有创新性。创新性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独创性、新颖性、实践性的人类活动。这里的创新性不仅仅指项目的阶段或可交付成果具有创新性,还包括对科技项目管理的创新。任何一个项目的管理都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和方法可供参考,必须寻求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思路,通过管理创新去实现对于具体项目的有效管理。

2、科技项目管理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科技项目管理的另一个显着的特点是科技项目具有高风险性。科技项目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贯穿于科技项目的各个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科技项目管理项目的可变性:科技活动是一种创造和创新活动,在实际的研发过程中,有些项目由于研发方向的失误,或研究条件的限制,不但没有实现预设的科技目标,反而进展缓慢,甚至于失败;有些项目管理thldl.org.cn由于研究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而需要重新变更研究内容等也是时有发生。因此,科技活动无论时间进度、成本预算以及质量都是很难把握的,执行中有许多未知因素,到底会出什么结果往往难以预料和不可预见。

②科技项目管理技术的不确定性:技术的不确定性指的是技术本身的因素,如技术不成熟作为科研的不利因素,已被国外众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所验证。当一项技术还不是很成熟时, —是会加大科研的工作量和难度,二是会增加失败的比例。另一方面,当我们拥有先进技术的同时,不一定会对所运行的科研项目产生良好的效果,因为有些先进的技术并不具有运作的可行性。

③科技项目管理评估标准的不确定性:评估一般项目基本的标准,就是看项目是否在预定时间和预算成本内达到合同所要求的质量要求,大部分产品可根据其所具有的特性直接定量评估;但科技活动所涉及的指标和成果多为定性的不易量化,也正是由于它相对于其他项目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及其评价指标不易量化造成评估体系不易规范,使得我们不能直接把对—般产品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套用到科技项目成果中去。

3、科技项目管理的明确指向性

科技项目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其内容是具体的,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而不是宽泛的。科技项目的明确指向性贯串于论证、立项及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旨在解决某个具体的技术问题或是解决某个行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问题,从而有效实现科技项目预设的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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