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土资源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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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要求,各省(区、市) 组织申报了一批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近期,部对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正式确定116个县(市、区)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附后,以下简称示范区)。为全面启动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地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
全国116个示范区分布31个省(区、市),覆盖了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有70个示范区在粮食主产省区,其它示范区也都是所在省(区、市)重要农业生产基地。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编制的示范区建设方案,合理确定了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明确了保障措施,基本符合《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的要求。
全国116个示范区基本农田总面积1.33亿亩。各示范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五年示范区建设,将结合基本农田整理,共计建设高标准、有特色基本农田2028万亩,占示范区总面积的15%,项目建设需要资金约320亿元;结合基础性工作,完善基本农田调查登记、图件数据、标志资料等管理;结合完善责任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动态监管;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目标,成为本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样板,为全国“十一五”期间探索基本农田保护有效机制提供宝贵经验。
二、抓紧全面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方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担负具体落实责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有关县(市、区)根据批复的示范区建设方案,抓紧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基本农田整理应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抓紧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应达到本省(区、市)同等条件下的最高水平的要求,各地应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区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有关基础性工作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也应抓紧制订实施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不等不靠,尽快启动。
各示范区在五年建设期间必须全面完成建设方案确定的基本农田整理、基础工作建设、制度和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四项任务,防止出现“重硬轻软”、“顾此失彼”等倾向。国家和省(区、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它有关资金要重点向示范区倾斜;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也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集中投入机制,保证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切实搞好对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为及时指导工作,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实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建立工作直接联系制度;定期组织本省(区、市)示范区建设工作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并要切实帮助示范区解决实际困难。各示范区要建立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经常与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沟通情况,汇报工作。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都要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同时报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部将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编发简报以及组织有关媒体进行系列报道等形式向全国宣传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同时将制定示范区建设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达不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确实难以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的,要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四、大力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设立示范区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要求,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探索新时期基本农田保护有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加深认识设立示范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示范区重在建设,贵在示范。各地要研究改进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手段,形成有利于示范区建设方案实施的机制和环境,确保实现部与省(区、市)共建的建设任务和目标。由于示范区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力大,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门领导机构或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制订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基本农田保护,使各示范区真正发挥宣传、样板和创新作用,促进本省(区、市)和全国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怎样制作国土资源部颁布式样的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制作国土资源部的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喝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需要有经验的师傅根据当年制作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报价及工艺制作。但是针对当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需要注意做好...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关于征地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劳动和社会保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5〕197 号) 的精神, 经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审核, 报部领导同意, 初步确定了 116个示范区的名单 (见附件 1)。下一步,各地要抓紧组织有关县(市、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 案的编制工作。 为使示范区建设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 信息化”的总体要求, 示范区建设方案要严格按照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见附件 2)组织编制,明确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资金估算、保障措施等 内容。示范区建设方案经部审核通过后,将正式确定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土资办〔 2011〕111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4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基本农田 规范 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 10月 25日印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部署要求,加快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耕地保护新格局,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特殊保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功在当前、利及长远。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应有之举、应尽之责,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筑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土地资源基础。
(三)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法律中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补建结合。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机制,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统一。
二、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四)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在原县域范围内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坚持“保护优先、布局优化、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的工作原则,坚持“制定方案、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审核、复核质检”的工作程序,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要求,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五)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论证确定可逐步退出,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定原则上在该县域内补划。
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六)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调整补充为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成高标准农田的,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用于补充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具体比例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七)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安排,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有效稳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布局,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表土优先用于新增耕地、劣质地或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的土壤改良,拓宽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途径。
四、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八)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按有关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九)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五、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十)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相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标志更新和表册完善等工作。
(十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踏勘论证应对建设占用、生态建设或灾毁等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拟补划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建设占用的,要对选址选线方案比选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实地踏勘、论证和说明等要点详见附件。
六、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十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机制。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相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全天候监测、保护情况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及时公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在省份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受理与审查。
(十三)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十四)构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将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变化情况,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汇交到部,并对接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及时更新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信息。结合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划好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奖惩并举,不断开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局面。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问题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七)加强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主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通知原文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源部】2002-03-01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全面了解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准确掌握城镇各类土地用途和数量,加强对城镇土地的管理,集约利用城镇土地,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逐级汇总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本要求
汇总内容为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县(市、区)的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已开展变更地籍调查的县(市、区),汇总最新的变更调查数据。
汇总结果以县(市、区)为基本汇总单位。包含多个建制镇的县(市、区)应将各建制镇的数据统一汇总作为县(市、区)的汇总数据。
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数据汇总的要求和方法,在辖区内全面开展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分类汇总和统计工作,填写《城镇土地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见附件)。
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结合城镇地籍调查结果,编写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
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早组织做好人员培训、资料收集、落实经费等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城镇土地分类面积进行审核和汇总,确认无误后上报地(市)。各地(市)按照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审核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省级汇总成果上报部地籍管理司。
上报成果
省级及地(市)级《城镇土地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和电子文档(采用Microsoft Excel格式)
省(区、市)级汇总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Microsoft Word格式)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义重大。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优质、最精华、生产能力最好的耕地,划定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功在当前、利及长远,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应有之举、应尽之责,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总体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基本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筑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土地资源基础。
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保护优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二是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是坚持补建结合。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四是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政策,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相统一。
主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市)为单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要求,补充调整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另一方面,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建设促保护。
一方面,要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经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更优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作为调整完善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具体比例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另一方面,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面推行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首先,要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按有关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其次,要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合理引导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
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首先要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或因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原则上要求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
其次,要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论证。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要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严格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考核、补偿、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机制。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将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相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及时公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在省份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受理与审查。
二是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三是构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机制。结合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措施,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局面。
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要加强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主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