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提出单位 国土资源部
对    象 强化地质灾害防治 性    质 政府文件

一、强化信息报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特别是未能及时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未能及时上报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的有关规定,在报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同时,对于《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部报告。对于国土资源部门人员尚未抵达现场,暂未核实的地质灾害灾情,各地要将已知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及时将核实的信息补报。对于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以及媒体已经报道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事件,务必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将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报部。

二、强化应急反应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凡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涉及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事宜,特别是一些突发性的灾害事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尽心尽力地予以指导、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具有明确责任主体或地方政府已经明确灾害性质的地质灾害事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也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服务,掌握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信息。

三、强化排查巡查

各地要在汛前完成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强化汛期巡查工作,修订监测手段和监测方法,完善防灾预案,组织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定期巡查。部近期将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合就做好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要切实予以贯彻落实。四川、甘肃、陕西和青海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尽快组织人员队伍,在雨季来临前对汶川地震灾区和玉树地震灾区的交通干道开展一次全面排危除险工作。

四、强化临灾避险

临灾避险是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的有效手段。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要从自身做起,坚决克服防止工作中可能的麻痹、懈怠思想和畏难情绪,以对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临灾避让。对于已经发现的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协助和指导地方政府设置警戒线和警示牌,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坚决防止群众转移后再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导致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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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入汛以来,各地站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部署和落实,做到部署到位、检查到位、应急到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2010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有别于往年,西南干旱、西北降雪、南方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出现,以及青海玉树地震等,使得地质灾害呈多发频发之势,防灾形势异常严峻。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有发生,3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石沟村发生黄土崩塌,造成27人死亡。5月23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因滑坡导致列车脱轨,造成19人死亡。6月2日,广西自治区玉林市、梧州市降雨引发群发性地质灾害,造成43人死亡和失踪。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一些重要环节,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强化。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常见问题

  •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什么结合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专业预防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应急转移和避灾安居相结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相结合,准确把握...

  •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

  • 国土资源部《关于最新征地补偿的通知》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文献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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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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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培训班》教材(校对稿)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培训班》教材(校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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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培训班》专题讲座教材 崩滑体钻进技术 成都理工大学 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 李 山 二 00 四年一月 1 1.概述 ........................................................................................................................ 3 1.1钻孔工程在崩滑体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应用范围 ....................................... 4 1.2崩滑体钻孔施工特点 ................................................................................... 5 1.3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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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2003-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地调局:

当前,已进入汛期,一些地方由于强降暴雨,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做好今年(2003年)汛期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加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报和落实工作

加强年度防灾预案的编报和落实工作是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环节。已编制2003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要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转实施;没有编制完防灾预案的,务必于5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转防灾预案后,要狠抓落实工作,真正把防灾预案落到实处。

二、 做好险情巡查和预测预报工作

部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否成立,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是否落实,群测群防网络是否健全,监测责任制是否到位,明白卡是否发放到群众手中。

各厅(局)要在5月底以前将列入省级防灾预案的主要地质灾害点巡查一遍,巡查重点是主要灾害点是否进行了监测,是否明确了监测责任人,是否有活动的迹象,是否制定了预测预报方式和防灾避灾措施。对进入防灾预案的致灾隐患点、危险点,要在切实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将可能产生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巡查情况请及时报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灾害点的监测资料、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尤其是近期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协作即将推出的地质灾害天气预报资料,做好临灾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三、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防治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 加强地质灾害速报工作

一旦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各厅(局)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上报国土资源部(分别传部环境司和部值班室各一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应急处理。通过我们行之有效而迅速反应的工作,使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各厅(局)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速报统计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省(区、市)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和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实现了年度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高、考核方法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十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控制占用与依法补充两手抓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十五”期间耕地保护要实现的“两个平衡”目标之一,也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总目标的基础。各地应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保护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关键要两手抓。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二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狠抓落实工作,推行耕地储备和项目挂钩两项制度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所需资金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得到落实。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时,无论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是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资金和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部审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应退回报送单位,不能上报。

各省(区、市)要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发整理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自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暂无条件建立耕地储备库的地方,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应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取已经过论证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并利用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充耕地。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和规定进行管理,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及完成期限。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不能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多方筹集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按资金渠道核算新增耕地面积,利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加的耕地,才可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补充耕地质量

各省(区、市)要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中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耕地质量标准,为评价补充耕地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在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时,除考虑补充耕地的数量成本外,还应考虑质量因素,为提高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证;依法收缴的耕地开垦费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减、免、缓。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要认真贯彻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的原则,以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在耕地质量标准尚未出台前,各地可侧重从耕地的耕作层厚度、平整度、土壤质地、灌排水条件、道路和林网建设等方面来评定耕地质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参照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定。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补充耕地质量己具备耕种条件但未达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要追加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四、立足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

各市、县要组织力量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县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在省域内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易地补充耕地要严格依据上地利用规划进行,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其指标应在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分解时下达,或在实施易地补充耕地的过程中及时调整有关市、县年度计划,使易地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衔接。为使易地补充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耕地开垦费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收取。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易地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申请易地补充耕地市、县所取得的耕地补偿指标。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补充耕地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充耕地的利用要与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适应市场需求,发展高效农业,使农民增收受益。

有关省(区、市)要根据上述要求抓紧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对易地补充耕地的组织、规划与计划管理、缴费标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及后期耕地管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严格考核标准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在区域考核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从2002年起,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分别设立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登记台账,注明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名称、编号,拟补充耕地面积、地块的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项目进展情况。各地要尽快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追踪问效,确保补充耕地任务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部将随时抽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完成情况,并通报抽查结果。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部下发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文件和《关于开展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9号)中有关要求,考核各市、县2001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写出报告,于2001年12月底前报部。部将对各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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