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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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7[326]号
【发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2007-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7[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批后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供后利用情况,不断提高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备案工作在土地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用地备案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利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土地批后监管、主动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00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电子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能够按要求将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和供应情况进行备案,为国家有效掌控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节奏提供了依据。但是,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相比,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制度还不完善,备案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当前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适应强化监管的需要,建设用地备案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增加了使用建设用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和项目的位置坐标等;在土地供应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开发要求等指标,进一步强化了对全程监管的要求。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见附件1)。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备案。
2.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审核同意的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见附件2)。
3.建设用地供应备案。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市政府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见附件3)。
二、建设用地备案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为适应宏观调控需要,建立土地审批情况和供应情况的快速反应机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用地动态备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至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分别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可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下载服务”栏目下载。
三、加强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应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的相关数据,积极开展分析工作,实时掌握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节奏、产业分布和用途结构等情况,建立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机制,为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同时,要探索本地区土地供应的趋势和规律,逐步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土地供应模式。
各省(区、市)在对备案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季度和年度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有条件的可形成月度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分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年度分析报告在第二年的1月15日前报部)。
四、健全建设用地备案的工作机制
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保障网络连接和硬件设备,建立稳定的工作队伍和环境。
部将继续执行建设用地备案的通报制度,定期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主页、中国国土资源报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对建设用地备案情况进行通报。通过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手段对建设用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报部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
此前关于建设用地备案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 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省(区、市)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和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实现了年度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高、考核方法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十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控制占用与依法补充两手抓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十五”期间耕地保护要实现的“两个平衡”目标之一,也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总目标的基础。各地应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保护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关键要两手抓。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二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狠抓落实工作,推行耕地储备和项目挂钩两项制度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所需资金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得到落实。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时,无论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是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资金和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部审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应退回报送单位,不能上报。
各省(区、市)要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发整理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自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暂无条件建立耕地储备库的地方,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应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取已经过论证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并利用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充耕地。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和规定进行管理,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及完成期限。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不能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多方筹集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按资金渠道核算新增耕地面积,利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加的耕地,才可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补充耕地质量
各省(区、市)要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中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耕地质量标准,为评价补充耕地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在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时,除考虑补充耕地的数量成本外,还应考虑质量因素,为提高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证;依法收缴的耕地开垦费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减、免、缓。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要认真贯彻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的原则,以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在耕地质量标准尚未出台前,各地可侧重从耕地的耕作层厚度、平整度、土壤质地、灌排水条件、道路和林网建设等方面来评定耕地质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参照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定。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补充耕地质量己具备耕种条件但未达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要追加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四、立足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
各市、县要组织力量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县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在省域内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易地补充耕地要严格依据上地利用规划进行,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其指标应在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分解时下达,或在实施易地补充耕地的过程中及时调整有关市、县年度计划,使易地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衔接。为使易地补充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耕地开垦费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收取。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易地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申请易地补充耕地市、县所取得的耕地补偿指标。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补充耕地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充耕地的利用要与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适应市场需求,发展高效农业,使农民增收受益。
有关省(区、市)要根据上述要求抓紧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对易地补充耕地的组织、规划与计划管理、缴费标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及后期耕地管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严格考核标准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在区域考核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从2002年起,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分别设立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登记台账,注明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名称、编号,拟补充耕地面积、地块的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项目进展情况。各地要尽快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追踪问效,确保补充耕地任务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部将随时抽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完成情况,并通报抽查结果。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部下发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文件和《关于开展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9号)中有关要求,考核各市、县2001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写出报告,于2001年12月底前报部。部将对各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是在2003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通报,目的是为了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促进土地集约利用,2003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国土资源部决定对1999年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应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求各有关城市要立即组织力量,抓紧汇总其具体供应情况,根据汇总结果分年度填写“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在2004年1月15日前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对未按上述要求向部上报有关备案材料的,国土资源部将暂停受理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
【生效日期】2001-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0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精神,切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确保小城镇建设顺利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发展小城镇,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实施撤并乡镇,并从各个方面加大小城镇发展力度,初步形成了重点发展237个中心镇的基本格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小城镇建设用地供应与管理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努力为小城镇建设用地开辟路子,提供服务。但随着全省小城镇建设形势的发展,土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和使用方式等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引发土地利用与管理秩序的混乱,影响《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给城市化建设带来不良后果。对此,各级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建设小城镇不能一哄而起,要从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关系,把严格土地执法与积极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合理需求有机结合起来。要在依法管好用好土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保证用地。要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切实保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积极引导小城镇建设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路子,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原则,充分挖掘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全面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使小城镇建设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二、大力加强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管理
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当前,要结合撤并乡镇,做好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衔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划期内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及小城镇规划用地发展方向。根据新的发展要求,建设用地范围和基本农田位置可以做适当调整。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平衡,县域范围内的乡镇、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各原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降低基本农田保有量,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00-120平方米。要坚持有未利用土地不占耕地、有劣地不占良田的原则。同时,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的衔接,凡乡镇驻地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两个规划必须同步修改调整,同步审查报批。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地。各地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重点向小城镇倾斜;对省政府确定的237个中心镇,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优先安排。市、县两级计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镇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乱圈乱占和荒芜闲置土地。其他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县统一掌握,根据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情况调剂使用,不要搞平均分配。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方式解决。小城镇范围内旧村址或其他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出来的耕地,可以等面积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县(市、区)完成耕地开垦计划以外,通过土地整理新增加耕地面积的60%,可优先安排中心镇使用;对旧城改造、合村并点的,也可给予一定数量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但改造建设完成后,必须开垦与用地周转指标等量的耕地面积。
三、进一步改进完善小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方式和使用方式
在有条件的地方,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根据城镇发展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实行按年度分批次征地,按项目供地。土地利用方式除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的以外,均应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因地制宜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使用方式供地。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小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应全部留给镇级财政,用于扶持小城镇发展。
对省政府公布的中心镇,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由镇政府按照城镇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期分批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及使用手续。镇政府使用村集体土地必须签订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权益关系,对村依法进行土地补偿。除实行一次性货币方式补偿安置外,也可从批准的建设用地中划出10-15%的土地,留给被占地村作为生产生活用地;也可按合同约定逐年向被占地村支付租金;也可由村进行土地入股联营,实行镇政府与村在土地开发利用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条件的地方,镇驻地外的村可将集体土地置换到镇规划区内。镇政府已办理使用手续的土地,要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时,由镇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试行招标拍卖,充分发挥集体土地资产的经济效益,充分实现其价值。小城镇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给镇政府,但镇政府应按照与村签订的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收益分配。
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可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从低征收;对先补后占和购买耕地占用指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复垦成耕地并等量置换为建设用地以及计划外通过整理新增耕地的60%纳入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办理小城镇集体土地农地转用及使用手续,暂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城镇内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允许以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流转;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也可由乡镇政府统一收回,统一处置。乡镇集体存量土地收益全部留给乡镇政府。
四、切实安排好被用地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各级政府在小城镇建设中,要统筹兼顾,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对待小城镇建设用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补偿和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妥善安排农民承包土地的调整,充分保障农民利益,不得强征强派,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小城镇。按照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标准执行,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补偿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兴建工商业项目或办理群众医疗、人身、就业保险等,防止分光吃光。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要优先吸收无地农民就业。要注重引导农民更新观念,转变生活方式,鼓励农民到镇上置业、居住。对无地农民进小城镇发展二、三产业的,要优先保证用地,并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多渠道开拓农民就业路子,不断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和生活水平。
五、重视和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防止越权批地和违法乱占、滥用土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小城镇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当前要严格限制在省政府公布的237个中心镇范围。在开展中心镇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点中,试点的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各项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控制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对城镇发展用地要及时依法办理农转用及使用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办事,讲求信用,切实做好被用地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市、县政府要搞好修改调整后上述两个规划的审批工作并认真监督实施,依法搞好农转用及使用集体土地审批工作,不得擅自下放土地利用规划与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试点,把握试点方向,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各级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搞好试点,以点带面,引导小城镇建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