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 ,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 、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土地证书;对因指界中相邻一方不签字无法登记发证的,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指界的规定,及时定界,明确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进行登记发证。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记发证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在土地权源审批材料中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确表述,准确记载, 以备查验。

三、土地登记的主体必须统一。依照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换发。土地他项权利如土地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必须与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

四、取消“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今后,凡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

五、不符合规定不得登记。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六、实行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要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取得该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中签字。要建立登记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各地要结合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对现有土地登记进行一次清理,纠正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该项工作,切实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清理结果请于2004年6月底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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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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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献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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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 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 (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 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 现就 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 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 合理选择出让 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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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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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创新土地管理方式,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积极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土资源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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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

(一)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户。

(五)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关于征地报批材料要求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的,分批次报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土地的,按项目报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分批次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一)和按项目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的要求,认真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确保报批材料齐全、规范。

特别要规范以下材料:

(一)征地告知书。该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见附件三)。

(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该确认表应当载明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载明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见附件四)。

(三)征地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应当载明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载明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见附件五)。

(四)听证送达回执。《听证送达回执》应当载明受送达人、听证事项、送达方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见附件六)。

(五)征地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市、县政府作出,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1)征地基本情况,包括征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权属、地类、需安置的人口数量,征地前后被征地村人均耕地变化情况;(2)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包括年产值标准及其确定依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及其确定理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及其合法性、征地补偿费用总额;(3)安置途径的可行性,采取多种安置途径的,需要说明每种途径安置的人数及可行性;(4)实行社会保障情况,实行社会保障的要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保险的种类、保险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及办法等情况,不实行社会保障的要说明理由;(5)征地前期工作情况,包括征地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和听证的情况,依申请组织听证的要详细说明当事人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的不同意见及处理情况。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该认定表应当载明参保人数以及个人缴费数额、集体补助数额、政府补贴数额等。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认定意见(见附件七)。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按项目报批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签文本)》,改为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见附件八)。

分批次报批的,一次只可申请一个批次用地,上一个批次未办结的不得申请下一个批次用地。按项目报批的,要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者分期报批,严禁拆分报批。转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地工作程序履行用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

三、关于征地批后工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和办法;(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认真落实《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市、县政府不得按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在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征地补偿费用不及时到位、社会保障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将暂停该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4〕47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5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了告知、确认、听证等前期工作且征地批准权在省政府的,在2007年10月1日前可以继续按照冀国土资发〔2007〕5号文件的要求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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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分批次报批材料目录

(一)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征收土地方案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6.征地告知书

7.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8.听证告知书

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0.征地情况的说明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2.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4.土地利用现状图

1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6.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二)分批次土地征收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征收土地方案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4.征地告知书

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6.听证告知书

7.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8.征地情况的说明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三)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5.用地告知书

6.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7.听证告知书

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9.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附件二

按项目报批材料目录

(一)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征收土地方案

5.供地放案

6.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7.征地告知书

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9.听证告知书

10.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1.征地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3.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16.土地利用现状图

17.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9.建设用地申请表

20、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2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22.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2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6.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7.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二)按项目土地征收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征收土地方案

3.供地方案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5.征地告知书

6.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7.听证告知书

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9.征地情况的说明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的)

13.土地利用现状图

14.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6.建设用地申请表

17.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8.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2.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3.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三)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供地放案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6.用地告知书

7.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8.听证告知书

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13.土地利用现状图

14.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6.建设用地申请表

17.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18.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9.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2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3.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4.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四)按项目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供地放案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

9.建设用地申请表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1.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5.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16.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附件三

征地告知书

××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城市建设或者××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对土地位置予以描述)的土地,面积约××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特此告之。

××市或者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公开程序:经厅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8〕1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通知》要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和运行评价标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我厅负责全省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实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颁发标识证书。

(一)评价机构能力条件

评价机构除满足《通知》规定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和相关业绩,并且专家库各专业组至少由两名专家组成。

(二)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活动,应报我厅登记并经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我厅将逐步完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三)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评价机构可承担我省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承担本单位或其母公司设计、咨询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地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和评价费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我厅统一编号。

四、加强绿色建筑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信息、评价机构要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按季度报我厅(详见附件2),由我厅将适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冶小平 0971-614594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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