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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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33
2002年8月15日国土资发〔200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为保证新旧方式的衔接,今年(2012年)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仍按部年初印发的《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20号)的要求进行。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严格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考试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从2003年度开始,土地估价师考试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和公布。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今后,凡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规定的条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土地评估的资格,并遵守土地估价行业自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其中,具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查证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和有关机构的情况,自主择定土地评估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依靠行政权力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指定评估机构。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注册机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在部网站和报刊上发布。2002年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名单详见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
四、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后,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建立起抽查制度,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抽查评议;其他机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评议。
土地评估机构的抽查评议结果要及时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真实资格、信誉情况。要建立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档案,将机构和人员的执业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情况、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对不遵守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给国家、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机构和个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培训,研究防范评估风险的从业规定和技术措施,严肃处分违规机构和人员,保证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关于征地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劳动和社会保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1) 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 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 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 现就改革土地估 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 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 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
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控剑指何方——2006年9月5日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出入我省的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管理方式。云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15年8月1日起不再为入滇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省外建筑业企业到云南开展建筑活动的,只需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上报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信息,并携企业相关证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基本信息登记即可。在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上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网上登记,并同时携相关证书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基本信息登记和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请查询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办理指南。
二、调整出省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2015年8月1日起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含施工、监理)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企业需出省参加投标时,可登陆“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进行公共查询。
三、加强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标后履约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企业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大对中标后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书一致、是否在岗履职、履职是否到位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出入我省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我省建设工程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深化改革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在实施中,若有疑问,请及时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郭瑞联系电话:0871-6432097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通知
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一、精心组织,踊跃参与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是土地评估行业执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的综合反映,是维护行业社会公信力的基石。这次优秀报告评选活动,是提高自治区土地估价报告整体水平、加强机构间学习与交流、进一步推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参与。
二、加强学习,适应标准
2009年,全国实行全行业统一的新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参与这次评选活动的过程,也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新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过程。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在此基础上,适应全国统一的新标准,认真组织投稿,提高对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重视。
三、组织形式及要求
(一)此次评选活动由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主办。
(二)活动将设优秀奖,用于表彰在活动中提供优秀报告的机构。
(三)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套完整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同时报送WORD格式电子文档。
(四)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将参选报告于2011年4月22日前统一报送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省(区、市)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和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实现了年度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高、考核方法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十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控制占用与依法补充两手抓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十五”期间耕地保护要实现的“两个平衡”目标之一,也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总目标的基础。各地应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保护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关键要两手抓。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二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狠抓落实工作,推行耕地储备和项目挂钩两项制度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所需资金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得到落实。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时,无论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是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资金和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部审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应退回报送单位,不能上报。
各省(区、市)要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发整理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自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暂无条件建立耕地储备库的地方,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应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取已经过论证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并利用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充耕地。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和规定进行管理,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及完成期限。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不能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多方筹集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按资金渠道核算新增耕地面积,利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加的耕地,才可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补充耕地质量
各省(区、市)要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中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耕地质量标准,为评价补充耕地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在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时,除考虑补充耕地的数量成本外,还应考虑质量因素,为提高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证;依法收缴的耕地开垦费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减、免、缓。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要认真贯彻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的原则,以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在耕地质量标准尚未出台前,各地可侧重从耕地的耕作层厚度、平整度、土壤质地、灌排水条件、道路和林网建设等方面来评定耕地质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参照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定。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补充耕地质量己具备耕种条件但未达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要追加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四、立足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
各市、县要组织力量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县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在省域内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易地补充耕地要严格依据上地利用规划进行,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其指标应在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分解时下达,或在实施易地补充耕地的过程中及时调整有关市、县年度计划,使易地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衔接。为使易地补充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耕地开垦费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收取。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易地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申请易地补充耕地市、县所取得的耕地补偿指标。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补充耕地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充耕地的利用要与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适应市场需求,发展高效农业,使农民增收受益。
有关省(区、市)要根据上述要求抓紧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对易地补充耕地的组织、规划与计划管理、缴费标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及后期耕地管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严格考核标准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在区域考核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从2002年起,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分别设立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登记台账,注明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名称、编号,拟补充耕地面积、地块的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项目进展情况。各地要尽快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追踪问效,确保补充耕地任务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部将随时抽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完成情况,并通报抽查结果。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部下发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文件和《关于开展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9号)中有关要求,考核各市、县2001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写出报告,于2001年12月底前报部。部将对各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