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外文名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solid wastes General rules
标准号 GB 34330-2017 标准类别 环保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2100433B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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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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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发布。

2017年10月1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实施。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常见问题

  • 固体废物处理协议

    废弃物处置协议书甲方:(委托单位名称)乙方:(被委托单位名称) 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生产中的危险废物,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意向书:

  • 固体废物有哪些种类?

    固体废物有多种分类方法,可根据其来源、组分、形态等进行划分,根据其危险性、燃烧特性等进行划分;(1)根据其来源分为城市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2)按其化学组分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

  • 固体废物处理资质都有哪些?

    固体废物处理是通过物理的手段(如粉碎、压缩、干燥、蒸发、焚烧等)或生物化学作用(如氧化、消化分解、吸收等)和热解气化等化学作用以缩小其体积、加速其自然净化的过程。通常也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文献

固体废物结课论文 固体废物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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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处理与处置 结课论文 学 院:土木工程学院 班 级:给排 08-1 班 姓 名: 学 号: 2008206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典型固体废物的处理技术 在现代社会,生活垃圾又称为固体废物, 来源却不止生活, 它包括各行各业 的废弃物。随着我国经济、 社会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和规模的扩大, 城市生活垃 圾产量日益增长 ;目前,我国每年城市生活垃圾已达 1.4 亿吨以上,人均垃圾年 产量 450 - 500kg 左右,并以 8%-10%的增长率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中的有害成 分已对水体、大气、土壤造成了污染。 由此带来的环境已经严重困扰着居民的生 活和工作。实践证明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对改善 城市的生态环境, 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 建设可持续发展城 市等具有重要意义。 就现今阶段来看,虽然我国地域辽阔,土地相对来说较为富裕,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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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监测 固体废物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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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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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 固体废物鉴别 solid waste identification 是指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3.3 利用 recycle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4 处理 treatment

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5 处置 disposal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6 目标产物 target products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7 副产物 by-products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除外;

b)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e)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毒品等禁用品;

f)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g)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h)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i)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

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3)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2)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3)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d)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e)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f)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g)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h)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i)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j)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l)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

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j)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k)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

n)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4.4 其他:

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5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

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6.2条中的除外):

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c)填埋处置;

d)倾倒、堆置;

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6.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6.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

8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i)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j)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l)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

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j)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k)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

n)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4.4 其他:

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5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

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6.2条中的除外):

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c)填埋处置;

d)倾倒、堆置;

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6.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6.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

8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100433B

3.1 涂层系统达到其目标使用寿命的能力取决于涂层系统的类型、钢材处理、涂装和涂层检查及维护。所有这些方面对涂层系统的优良性能都有影响。

3.2 表面处理和涂装过程的检查应该由船东、船厂和涂料生产商达成一致,并提交给主管机关审查。如有要求,主管机关可参与到协议过程中。应报告这些检查的明确证据并包括在涂层技术文件中(CTF)(见第3.4段)。

3.3 关于第4节所列的标准应考虑地因素。

3.4 涂层技术文件

3.5 健康和安全

船厂负责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

2021年8月20日,《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通则》发布。

2022年3月1日,《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通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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