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对公司治理效率的研究可以从治理机制的组合状况和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的比较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从治理机制的组合与配置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机制是各种治理机制相互有机组合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在既定的法律、经济和市场环境条件下,各种治理机制是否达到合理组合成为决定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如果我们把追求的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看成是一种效用目标,则公司治理体系的效用可以表示成各种具体治理机制的函数。然而公司治理体系的效用并不是体系中各种治理机制的简单相加,在不同的法律、经济和市场环境条件下,各种治理机制要素发挥的作用和贡献度是不一样的而且,有些治理机制之间还存在着冲突。这就意味着一个公司治理体系并不是包含的治理机制越多越好。在经济学中有“帕累托最优”这一表示资源配置效率的概念,这里也可以用在衡量公司治理机制上面。如果在一个公司治理体系中,不能通过改变各种治理机制要素的组合,使得至少一个利益相关主体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同时又保证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效用水平不会下降,那么我们就称这个公司治理体系具有帕累托治理效率。
从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对比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治理体系的构建还是治理机制的运行,都需要花费成本,当然,也应该取得收益(比如,减少了企业的代理成本,提高了企业的价值等),我们称之为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是指在一定的公司治理体系下发生的与公司治理活动有关的所有成本,包括代理成本、激励成本、决策成本和治理体系的维护成本。代理成本是指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担保支出以及剩余损失的总和。剩余损失是指由于代理人的决策和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之间出现偏差而导致的效用水平的下降。激励成本是指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货币性报酬与非货币性奖励的总和,包括薪酬、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决策成本包括开会讨论、董事会讨价还价等发生的成本。治理体系的维护成本指维持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所发生的支出。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考察,可以认为最优的公司治理效率是以最小的治理成本取得最大的治理收益。我们可以用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的比值来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比值越大,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高,反之则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低。
在长期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相互联系的公司治理机制体系。根据公司治理机制的功能划分,主要有四种治理机制:一是激励机制,即如何激励董事与经理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减少道德风险的一种机制。二是监督与制衡机制,即如何对经理及董事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建立有效的相互制衡的内部权力机构的一种机制。三是外部接管机制,即当管理者经营不善,造成公司股价下跌,而被其他公司(或利益相关方)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的一种治理机制。四是代理权竞争机制,是指不同的公司股东组成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进而达到替换公司经营者的一种机制。下面将对以上四种机制做具体的阐述。
(1)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维持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动力。激励机制实质上是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制度,以诱使代理人自觉地采取适当的行为,实现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激励机制包括:报酬激励机制、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激励机制、声誉激励机制。报酬激励机制是给予经营者的最基本的激励机制,它包括固定薪金、奖金、股票期权等。剩余索取权激励机制是给予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收益的激励机制。对剩余控制权的分享也是激励经营者的有效机制。剩余控制权除了表现为剩余决策权外,还表现为经营者具有的职位特权,如享有豪华的办公室、高档轿车等。声誉激励是指为经营者提供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获得社会赞誉、同行好评的机会。目前,公司高层经营者个人的薪金都已相当丰厚,货币报酬激励的、边际效用已经降低,他们更在意声誉激励效用。
(2)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行为、结果进行有效审核与控制的制度设计。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其中内部监督机制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指媒体、中介机构等的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基于公司内部权力机关的分立与制衡原理而设计的。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纵向监督,另一方面是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横向监督。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方式实现的。“用手投票”方式可以通过集中行使投票权,替换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并更换经理人员。 “用脚投票”方式则是当公司经营不善。股价下跌时股东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及时抛售股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主要通过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计划,审议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行使对经理的聘用与解雇权力。从委托一代理关系来看,董事只是股东的受托人。但在董事会内部,有些董事本身是股东,有些则不是股东,后者可能存在监督动力不足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些董事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经理班子成员,可能存在与经理合谋损害股东利益问题。因此,为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股东的利益,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一旦发现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
(3)外部接管机制。
如果公司经理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造成公司经营业绩不佳,股价下跌,就有可能被其他公司(或利益相关方)收购,导致控制权易手,这就是外部接管机制。外部接管机制对管理层有着巨大的潜在约束力。外部接管机制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任何公司若经营不好都有被收购的危险,公司的经理人员有“下岗”的职业风险。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公司经理人员会较好地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外部接管机制的启动运作,可以通过替换不称职的经理人员,并对被收购的公司进行重组,从而使公司业绩得到改善。外部接管机制的存在,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目标,使之不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发生明显偏离。这种治理机制被认为是保护广大股东利益、约束管理层行为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但这种机制的实际运用需要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
(4)代理权竞争机制。
在现代的公司中实际上存在着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权争夺发生在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之间,股东大会将决定是谁取得第一重代理资格,即代理权。获得了代理权就意味着控制了董事会,从而就掌握了对公司经营者的聘用权。由于小股东的实力有限,代理权争夺一般在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股东之间进行。在代理权争夺过程中,参与争夺的各方为了征集到足够的委托投票权,他们都必须提出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政策,这样,广大中小股东的监督约束权力可以通过代理权竞争机制深入到上市公司内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管理者采取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政策和投资计划。
纠偏机制:指对一项有目标和行动计划的活动,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状况进行检查评估,验证实施行为与结果同原定计划的吻合程度,同时预测原目标的可达成度,对出现的偏差和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的一种制度...
以下为奖罚机制供您参考,谢谢 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是什么?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大酒店管理制度。全体员工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
“激励机制”是在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系统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而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方式、关系及演变规律的总和。激励机制是企业将远大理想转化为具体事实的连接手段。包...
本文从产权的视角分析内部性的产生及其治理机制。内部性可以分为内部性Ⅰ和内部性Ⅱ。内部性Ⅰ是交易过程中,交易者自发攫取公共领域里的租金,没有引起争夺产权的冲突,达到产权博弈均衡时的内部性。内部性Ⅱ是契约执行过程中,因交易者对公共领域里财富的预期价值提高或对公共领域财富确立排他性产权的费用下降,产生了争夺产权的冲突,产权博弈非均衡时的内部性。内部性Ⅰ是无法避免的。内部性Ⅱ既可通过自由谈判和法庭裁决在事后治理,还可依赖政府社会性规制在事前或事中加以防范。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治理机制可以起到一定的互补作用。但是政府社会性规制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
* 二作者均为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01 级双学位学生, 后者为 2004 年中国经济研究奖学金 获得者,本文已经被某学术杂志接受,即将于 12 月份刊出 试论高校选修课现行选课机制 的效率损失和改进机制 何兵,王彦丽 * 何兵 .王彦丽 :试论高校选修课现行选课机制的效率损失和改进机制 . 欢迎光临何兵的个人主页——躬耕园 (http://web.cenet.org.cn/web/hbing/ ) 22 中英文摘要: 摘 要:假设选修课程的学生有混学分(用 B表示)和真正对课程感兴趣(用 G 表示)两类。通过“先到先得”或抽签确定选课名单的机制不能很好地 区分学生类型,B 学生可能会挤掉 G类学生的选课机会,导致高校教学 资源不能被有效利用。为了剔出 B 类学生,教师可以至少以 p= 3 4 的概 率采取严厉的考核方式。然而 ,由于学生类型为私人信息,严厉的考核 方式下仍
A,内部约束机制——董事会等
1, 董事会的结构。特里科(Tricker,1994)认为董事会结构有重要意义,将董事会成员分为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哈特(1995)认为原则上董事会对管理者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实际效果值是怀疑。因为董事会由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构成,前者是经理人员,后者是外部人。一方面,执行董事不可能自我监督;另一方面,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也不可能做好监督工作。原因在于:(1)经济利益不大,所以积极性不高;(2)兼职太多,没有时间;(3)希望被继续留任,不愿得罪管理层。凯德伯里委员会(Cadbury)因此提出了改变董事会结构的建议。
2,董事会规模。约梅克(Yenmack,1996)与爱森伯格等(Eisenberg, T.,S.Sundrgen and Wells , M.1998)分别利用美国和芬兰的数据研究表明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绩效越差。利普顿和洛尔施(Lipton and Lorsch,1992)认为董事会规模最好为8-9人,最大不超过10人。(Julian Franks and Colin Mayer, 2001) 通过对德国公司所有权的分析,发现了董事会替换与公司业绩的强联系。 B,外部约束机制——收购与兼并。
曼尼(Henry G.Manne,1965)较早提出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公司之外存在一个买卖公司控制权的市场。如果股东无法直接控制管理层,则可以通过接受公司外部收购者的报价来更换那些缺乏效率的公司经营者。从该理论可以推知,公司并购后被收购企业的管理者将被更换。然而经验表明并非如此。
威廉姆森(1975)、阿罗(1975)、克莱茵、克劳福德、阿尔钦(1978)认为将同行业中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联合在一起可能会在不同的水平间获得更有效的协同效应。其理由是通过纵向联合可以避免相关的联络费用的各种形式的交易费用。
多德(Dodd)和鲁贝克(Ruback,1977)、布雷德莱 (Bradley,1980)发现即使收购活动并未成功,目标企业的股票在收购过程中也会被重新提高估价。人们对此提了两种假说:一种认为收购活动会散布目标企业股价被低估的消息并促使市场对这些股票重新估价,称之为“坐在金矿上”(Bradley,1983)。另一种假说认为收购要约会激励目标企业的管理层贯彻更有效的战略,即“背后鞭策”。
世界各国因行政体制、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环境特征等不同,形成水治理体制机制复杂多样,且往往与资源环境治理体制互相交织。在研究讨论水治理体制时,往往存在对国际经验随意裁剪、做简单化取舍、水和水资源概念混用、管理组织和机制不分等问题,导致一些发展演变趋势和内在规律难以厘清。
《水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分析了国际水治理机制体制经验,对我国水治理体制的概念、内涵、阶段特征等进行了研究,做了理论分析,得到了一些初步结论,提出了相关建议,供大家参考借鉴。
水既表现为单纯的H20本身,很多表现为水环境介质和水生态载体,具有资源特征、环境特征、生态特征,是生产之要、生命之源、生态之基,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治水的目标也表现在防治水旱灾害、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等社会经济功能的管理,也表现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系统等自然生态功能的管理。
正是这些复杂的多种内涵、多种特征、多种属性,使水治理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我国现在多部门分工负责的治水体制,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水的多重属性发展和功能管理。但我国水治理职责过分交叉破碎,且权责不对应、不匹配,对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不足。从国际趋势和客观规律来看,首先,基于治水目标导向的变化和新时期新形势新要求,应从过多关注经济价值开发转型为很多多关注自然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监管。
其次,国际上日益强化综合管理。国际上流域委员会的形式,往往是高层理事会、协调委员会、多元共治协会(包括相关方和专家、民众代表)、执行机构(如英国水管局、法国企业化运作等)。而且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大部分国家流域委员会归环保部门监管、领导。这些委员会在理论上遵循的是综合管理机制(comprehensive management)而非一体化管理(integrated management),且综合管理在区域流域上均有不同形式(如美国国家环保局10个大区、州级地区水资源质量控制分区等),不能将分权决策的流域区域综合管理等同于流域委员会机构一体化管理。
《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从分析违法建筑的概念、违法建筑的分类等人手,以上海市违法建筑及其治理的客观现状为审视基点,对我国治理违法建筑法律机制的现状和不足以及境外相关成功经验进行了剖析,探讨了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各种诱因,提出从健全立法、建立认定机制、确立责任主体、创新强制执行方式,以及严格监管问责制度、培育社会治理大环境诸方面完善我国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