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是节约土地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建筑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环保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改工业〔2008〕 5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墙材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布单位 固始县人民政府
适用地区 固始县 性    质 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市场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把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以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废为重点,全面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优化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工艺装备水平,着力培育一批资源保障能力强、生产规模大、市场辐射广的骨干企业,形成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生产技术先进、企业布局合理的产业新格局。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机制,建立与市场需求结构相适应的新型墙材生产供应体系,形成供需协调、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

二、严格标准

(一)严格新建企业申报条件。

1、申请书(当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

2、矿产资源证明(合理运输半径≤50公里);

3、企业资信证明(不少于500万元);

4、可研报告;

5、产能规划核准意见书(限定办理手续及建设开工、竣工时限,逾期未办理手续开工建设的,产能规划核准意见书自行废止)。

(二)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条件。

1、页岩及粉煤灰烧结砖类。必须采取隧道窑焙烧、窑炉余热干燥工艺,配料、陈化库、混练和捏合装备等必须符合规定,单线规模不低于6000万块∕年(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

2、混凝土多孔砖类。必须采取电子配料和蒸汽养护工艺,企业规模不低于6000万块/年(主机8型机及以上);

3、蒸压粉煤灰砖类。必须采用计算机配料、间歇强制式搅拌机、连续式消化、液压高压挤压成型、较高压力的饱和蒸汽养护等工艺。企业单线规模不低于6000万块/年(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

4、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类。必须采用计算机配料、机械搅拌制浆、自动烧注成型、机械自动切割和较高压力的饱和蒸汽养护工艺技术。企业规模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

5、轻集料及其他混凝土砌块类。必须采用计算机配料、间歇强制式搅拌、全自动成型和非自然养护工艺技术。企业规模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

6、轻质材料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机械化生产,企业规模不低于15万立方米/年,其中纸面石膏板不低于4000万立方米/年。

(三)严格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1、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等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3、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

4、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

5、粉煤灰掺加量≥70%(重量比)的烧结砖;

6、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四)严格产能布局。根据《信阳市整顿规范墙材生产及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新型墙体材料产能布局近期规划指标进一步做好墙材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信墙整[2010]1号)要求,企业整改及公示验收的时限已过,对原有轮窑企业截止目前仍未整改的,不能再做产能布局规划。对已开具产能规划核准意见书,但仍未整改建设的企业,限期2个月内完善手续,6个月内建设到位。逾期未建的,所开具的产能规划核准意见书自行废止。(自发文之日起)

三、强化领导

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管理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国土部门要严格对新型墙材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凡违法占用土地或在耕地非法取土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新建、复建和假借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环保部门要强化对新型墙材项目的环保评价和审批,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电力部门要对强制淘汰的落后产能、违规新建项目和使用粘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四、广泛宣传

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对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环境的重大意义,报道学习企业发展的典型经验,为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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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产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墙材生产企业: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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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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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7]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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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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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部署,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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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加快建筑产业化发展,吸纳更多的人员成为产业工人,推进城镇化进程。

——技术进步目标: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三、激发建筑企业发展活力

(一)促进建筑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一是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降本增效、做强做大和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上下功夫,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求突破。

二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选取试点项目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三是鼓励增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本地建筑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培育企业提升竞争实力。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二是鼓励市内企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和需求,以建设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行业间互动,灵活经营、加强合作,实现企业在投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共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是鼓励市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是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和公共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奖励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鼓励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企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对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等项目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要落实好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逐步提升保山市建筑企业声誉并提高市外市场占有份额。

二是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对外开放新机遇,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是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其在我市设立总部创造有利条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工业企业的供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建设用地。

四是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市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入保备案制的行业应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或取消备案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

(六)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及规范,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加快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二是要重点对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监督,做到应进场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二是探索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强化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方案的优劣作为评标标准。

三是完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付费的管理办法。四是鼓励市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公共项目设计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建设工程推进

(八)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是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

二是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关于“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人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人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履职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监管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建筑企业资质和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实行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属于市外企业的,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动态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城建档案报送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实时联动监控。完善统一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拓展行业诚信体系应用;完善“信用保山”“信用云南”相关信息,积极运用保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管理平台等发布建筑业诚信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环保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新领域等专项计价依据,健全计价使用、解释、评价、增补和修订等制度。细化装配式建筑造价计价规则。积极研究境外工程计价方法,满足建筑业新发展对计价依据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技术和信息支撑平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规范工程价款确定。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计监督和账务评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协商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确定、进度计量和结算支付等合同条款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等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强迫对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审计和财政评价作为工程结算延期、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

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快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注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积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体系。加大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的培训力度,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1万人,2025年达到3万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发展

(十九)加快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

努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加快“建筑业+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成果,发展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加快建筑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相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发展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建筑市场,为广大农村提供农民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洁能源(沼气池)以及抗震安全、较低成本住房的示范建筑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以钢结构、钢筋混凝土(PC)、木(竹)结构建筑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管廊。加强研究,鼓励试点、示范,集成市场具备装配经验的生产厂商技术,提高设计能力及效率,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装配配合度,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及质量。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和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协同设计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做好“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深入分析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作用。鼓励采取清包工和甲供材料工程方式降低税率,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力争建筑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保证金管理规定。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降低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保单,重复收取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发展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筑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精神,推进我市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住房有效需求,稳定住房消费,消化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落户创业

(一)农民和农民工在资阳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其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林地经营权等权益不变,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二)农民和农民工凡在资阳市中心城区购房入户的,其适龄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并且可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农民和农民工凡在资阳市中心城区购房的,可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待遇,并自主选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任一档次参保;继续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四)加大对农民和农民工的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改变农民工迁移意愿与能力失衡现状。农民和农民工凡在资阳市中心城区购房入户后,创办、领办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享受市扶持经济发展、鼓励全民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自愿退出宅基地。对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政府给予其奖励。

(六)对于自主自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民和农民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由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降低准入门槛、评分标准、优化收入认定的方式予以支持,并提供灵活的还款频率供其选择。对首次购房的实行最优利率,对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推行公积金和银行组合贷款方式解决。支持资阳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和农民工购房贷款业务。

二、全面实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

(七)推进货币化安置。对本文件出台后新启动征收的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以及工业园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征地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引导货币化安置补偿群众合理消费,确保其住有所居。

(八)搭建再购房服务平台。对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对被征收人的再购房服务工作。

(九)落实再购房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再购房购房款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总额内免征契税。

三、实施购房奖励、引导企业让利

(十)继续实施购房奖励,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资阳中心城区(一城三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套8000元奖励。购房时间以资阳市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财政奖励资金在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发放。

(十一)鼓励、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及时制定调整营销策略,加大对购房居民让利优惠的力度。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支持力度

(十二)降低首付比例。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按20%执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并执行首套房利率。

(十三)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最长贷款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借款职工还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十四)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公积金可互助互用。

五、降低税赋切实减轻住房消费负担

(十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标准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标准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十六)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十七)不再划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购买住房实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于自住的,交易税费按照住宅标准缴纳。

六、减轻企业负担

(十八)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时,不再强制要求90平方米以下套型必须占比70%。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允许企业申请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套型结构、住房户型、全装修比例进行调整,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十九)积极引导、鼓励开发企业将未售房源对社会出租。对利用自持库存商品住房开展公租房业务的开发企业,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且与企业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单独核算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并可按建筑面积占比免征建造、管理该部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二十)延缓开发项目规费收取时间。对资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允许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总额的50%缴纳,其余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再缴纳。

(二十一)调整未售部分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不再垫缴未售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销售时由购房人缴存。

(二十二)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配套服务

(二十三)加快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公交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设立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

(二十四)水、电、气、视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尽量让利于民。

八、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二十五)合理调控商住用地供应,促进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按照“五类调控”要求,结合商品住房可售周期,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经审批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重新核定出让价款。

(二十六)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在不改变其他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等经营性、公益性用途。

九、打造城市品牌,鼓励企业“走出去”

(二十七)借助各类平台,宣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实施精准营销,搭建销售平台,统一组织开发企业到我市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区进行房地产展销活动,并给予适当补助。支持鼓励开发企业主动“走出去”,对积极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川货全国行”展销活动的房地产企业,由受益财政在场地租赁、公共布展等方面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

十、加强舆论引导,稳定购房信心

(二十八)市级媒体应加大对促进住房消费政策,特别是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购房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政策深入城乡,家喻户晓。加强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正面宣传,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本意见第(七)、(十)、(二十五)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在此期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意见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经营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福建省煤炭资源特点,对煤炭资源开发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储量规模较大、煤质较好的煤炭资源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控股煤矿企业;以建设骨干矿井、扶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为重点,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改善煤矿安全和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形成规划合理、开发有序、管理规范的资源开发秩序和监管体系,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增加煤炭资源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回采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煤炭产业,实现资源低消耗、高利用和高循环,煤炭安全状况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10年增加煤炭资源探明地质储量3亿吨以上;根据我省产业特点和产业状况,实行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其中省属煤矿年产量逐步提高到600万吨以上;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煤矸石和煤泥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建设骨干矿井,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治本相结合,统一规划布局,完善法规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经营准入条件;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与电力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近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煤炭勘查,完善资源监管体系

(四)科学制定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把我省煤炭资源列为保护性开采矿种,实行统一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适时动态调整。在专项规划中要合理划定省级煤炭勘查规划区,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由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五)加大煤炭地质勘查投入。已设立的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要保证70%以上用于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在全面掌握区域地质条件、煤炭分布和储量规模的基础上,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组织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查通过后作为设置采矿权的依据。煤炭资源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属煤矿企业参与。

(六)完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央、省级勘查专项资金出资的煤炭资源勘查成果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有偿出让。凡使用省级勘查资金的勘查成果归省政府,勘查成果收入缴入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参与风险勘查。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质条件好、储量规模大,煤质好的煤炭资源应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的勘查成果首先出让给省属国有煤矿。省级规划区的煤炭资源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勘查发现的资源储量(333及以上级别)在600万吨或(333 334级别)在1200万吨以上的矿区首先配置并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含国有控股)煤炭矿山企业,其余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省级规划区外、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勘查发现的煤炭资源按省级规划区内的规定办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研究制订福建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收入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入分成和使用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对《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属煤矿企业与地方间的利益调整问题。

(七)严格煤炭勘查市场准入。加强煤炭地质勘查队伍建设。煤炭勘查队伍必须具备技术、管理和装备等相应的资质条件。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出资开展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主要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或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队伍进行。社会资金出资开展的煤炭普查和详查也要委托具有相应技术、管理装备且具有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单位要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提高地质勘查精度,创新成矿理论和找煤技术方法,提高勘查工作质量。严禁无资质单位、人员实施煤炭勘查活动。

(八)强化煤炭勘查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监督执行煤炭勘查技术规范,保证勘查工作质量,严禁以采代探;实行煤炭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制度和年检制度,对勘查项目设计不符合勘查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对不执行煤炭勘查规范和不按勘查项目设计实施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或吊销勘查许可证。

(九)从严设置煤炭规划区内的非煤矿业权。与煤伴生或位于煤炭规划区内的非煤矿产资源,要纳入煤炭勘查监督管理范围与煤炭资源同步规划、同时勘查、统一矿业权设置。严禁以非煤矿产开发为名行开发煤炭资源之实。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强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十)统一煤炭开发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在全省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煤炭开发规划编制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组织编制全省煤炭发展规划,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新建煤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改扩建煤矿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十一)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煤炭法》规定的条件,从事煤炭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申办煤矿生产企业必须有建设项目核准批文、符合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相应的地质、测量、水文、环评资料,具备生产规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及相配套的资金、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生产要同时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矿长资格证与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达不到煤炭生产准入要求的不准从事煤炭生产。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无证小煤矿。

(十二)促进煤矿企业资源整合。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原则,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促进煤炭资源整合。经整合形成的矿井单井生产能力原则要求15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不得低于3万吨/年。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发挥国有煤矿企业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国有煤矿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推进落实。要建立矿山安全联动机制,以大矿带小矿,组织由省煤监局牵头,省煤炭集团公司专业人员参与的巡查和整治,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实行有效监管,切实加强煤矿生产安全。

(十三)支持省属煤矿企业发展。继续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保持发展、提高产能给予政策扶持,“十一五”期间每年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具体落实省属煤矿企业矿井基建项目补助资金(1500万元/年)、前期费用(500万元/年),省经贸委具体落实省属煤矿企业矿井技术改造项目资金(1000万元/年)。简化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矿业权办理程序,改协查为公示。适当提高省属国有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保证矿井的正常延续和安全生产。充分利用省属煤炭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通过资源整合,联合改造地方小煤矿,提高生产集中度,提升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煤炭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延长服务年限。继续实行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促进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煤炭企业转型。

(十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开发煤矿。各地要按中纪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要求,严格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煤矿,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规费管理

(十五)严格煤炭经营准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要符合《2005"para" label-module="para">

(十六)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严格审查煤炭经营企业资质,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鼓励煤炭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推进与煤炭相关产业联营。按照煤炭合理流向的要求,引导地产煤与当地资源型产业相结合,减少煤炭外运和煤炭调进的重复运输。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证省内相关产业用煤需要和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

(十七)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一规划无烟煤依赖型产业的发展,搞好煤炭需求管理,协调好煤炭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减少盲目性;煤炭供应来源不落实的用煤项目要严格控制,严格控制新建和改扩建燃用本省无烟煤的电厂;要统一平衡资源配置,从严把关煤矸石电厂建设。要对已批准而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清理,由原审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

(十八)规范涉煤规费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安监局、煤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全省煤炭办证、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费进行全面调研,对各地现行的涉煤收费项目认真梳理,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要求,依法调整并重新公布我省涉及煤炭办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县(区)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储量核实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按储量征收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实施。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十九)加强煤炭开发监管力度。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监管,进一步充实各级煤炭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煤炭勘查、开采规划、煤矿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开展煤炭安全生产监察;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制度,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国有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建立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派驻制度,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各类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足、用好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每生产一吨煤提取10元,专款专用。认真清理安全欠账,限期弥补完善。严格控制煤矿生产外包,严禁“以包代管”,对现有国有煤矿外包生产的情况,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提出整改措施。

(二十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加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对煤矿职工采取强制性工伤保险,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为处理煤矿企业生产突发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为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十二)强化煤矿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以专业院校为依托,采取煤矿企业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定向培养等措施,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煤矿职工培训制度,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采掘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发生。

(二十三)提高煤矿抵御灾害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煤矿安全技术研究的投入,特别要加强防止矿井水害、矿井火灾和顶板灾害等科学技术的研究,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加强煤矿安全措施,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护资源环境

(二十四)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国土、环保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明确保护和治理措施,界定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落实资金来源,并组织和监督规划实施。

(二十五)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有效利用水平。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对煤炭生产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强化科学管理,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煤炭消费结构,切实转变消费方式,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省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鼓励节煤的法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制定我省节煤措施,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二十六)建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根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扎实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切实解决由于煤矿开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我省能源安全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上述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各项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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