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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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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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六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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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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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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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 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下列市级财政性资金项 目(项目审批权国、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七)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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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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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 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 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 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 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 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 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 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 指使用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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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性质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即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经甘肃省人民政府1986年12月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共甘肃省委1986年12月第35次常委会议决定,省编委于1987年1月以甘编[1987] 005号文批准,成立了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2003年加挂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1年11月4日加挂“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的牌子,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评估、节能评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中心不仅有一批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还组建了3000多人的甘肃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库。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要职能

1、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决算审查等决策依据。

2、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3、为国内外在甘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方向、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咨询服务。

4、配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评审任务和在我省的有关专题研究、评审任务。

5、负责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6、负责完成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承担省工程咨询协会的日常工作。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中心执业准则

独立、公正、科学、廉洁、高效。

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8日 财农[2007]3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西部开发办、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林业厅(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附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附件: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下达任务计划。财政部根据任务计划和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应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等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并做好同国家有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同时,与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原则,专项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 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 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 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 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

(五) 高寒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央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逐年制定并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委、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退耕还林-定义

退耕还林是指从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封山绿化:就是对工程区内的现有林草植被采取封禁措施严加保护,对宜林荒山荒地尽快恢复林草植被,并实行严格管护,确保绿化成果。

以粮代赈:就是对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粮食,实行以粮食换生态,保证农民退耕之后吃饭有保障,收入不减少,以调动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个体承包:就是将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的任务,采取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户、到人,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具体以责任制的形式,明确造林种草者权益,落实管护措施,责权利挂钩,使群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

退耕还林-遵循的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退耕还林-主要内容

1、范围、布局和重点;

2、年限、目标和任务;

3、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4、效益分析和评价;

5、保障措施。

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1.水土流失严重的;

2.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3.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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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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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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