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重要文稿;负责秘书、公文、档案、保密、统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负责处理来信来访;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行政财务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组织制订相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与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系统会计事务管理以及财务业务活动;负责组织筹措并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上级拨款;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招议标工程合同、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负责直属单位执行物价政策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服务科
负责局所有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工作;负责局行政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对局即时办理事项的直接审批和承诺办理、上报办理事项的审核及协调督办工作;负责联办事项的组织、审核、审批、会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技术论证或踏勘工作,负责对局所有收费的监督和收费票据的监管;负责局电子政务工作;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各类投资代办业务。
(三)人事监察科
贯彻执行劳动人事教育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改革办法;负责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干部职工的考核及奖惩工作;协助做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职业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及相关的报表统计工作;协助管理建设系统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劳务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及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系统党员、干部、职工执行党纪、政纪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负责组织系统各类表彰活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老干部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本部门经济技术政策和改革方案调研;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备案和清理;负责组织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普法工作;负责法规、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组织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考评;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新录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查、委托直属单位行政执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票据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听证,决定,申请执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受局长委托,指导,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听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履行法律顾问,参谋和助手作用;负责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园林绿化管理科)
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和技术论证;协调建设单位搞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审核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合同管理;督促检查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进度,掌握工程的施工情况,组织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收集整理市政建设项目技术档案资料,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市政工程施工、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公用事业单位资格等级的申报发证工作;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受理城市道路挖掘行政审批,搞好城市道路挖掘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受理城市排水许可行政审批;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企业参与跨地区工程承包和劳务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监督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城市绿化用地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并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园林绿化保护与管理;指导城市动物园、游乐园管理;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六)规划勘察设计管理科(图纸审查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认证管理;组织对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组织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研究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规划、勘察设计职业技术培训;组织科研项目的攻关、技术开发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负责组织城市的道路骨架、分区、小区、详规、旧城改造以及专业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和现场放线;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古迹进行审查报批;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图的更新、重编的组织工作,监督地图出版和保管工作。
(七)建筑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建筑业行业计划,制定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格)认证、管理工作和外来施工企业的监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定额、质量监督、建筑材料检测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重点工程验收和优良工程的评定和申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和乡镇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进出境建筑劳务人员审查及有关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队伍的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负责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村镇建设科
负责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送审工作;依法抓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负责乡镇所在地建设发证放线工作;抓好试点镇、示范村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村镇的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负责全市乡镇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搞好全市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技术咨询及人才培训工作,认真搞好村镇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的统计和档案工作;负责全市《个体工匠资格证书》的审核、报批、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清洁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建材下乡工作。
(九)测绘管理科
负责本市范围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本地测绘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测绘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全市地籍测绘工作;负责对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的审核,提出立项意见;做好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对在全市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进行施测前的登记管理,并负责向省测绘局汇交测绘项目登记情况统计表;负责测绘市场管理,依法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依法监管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按年度接收、汇总并上报测绘成果副本及目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村镇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测绘、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政策、规定,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论证和技术论证,项目招标,项目预决算、合同管理,组织和协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工作。负责城市防洪、排水、抗震设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导城市附设式人防工程建设;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建筑节能管理。
(五)指导全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制定,组织审批镇、乡、村庄规划。
(六)负责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参与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和城市绿化用地政策;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管理;城市动物园、游乐园管理。
(七)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工作。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更新基础测绘成果;负责测绘成果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准保护工作。
(八)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燃气规划和建设,监管城市燃气经营、器具,监管城市燃气安全;指导和组织城市综合开发;负责城建档案管理。
(九)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组织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负责住房和全市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的管理,统筹协调行业人才培训。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二级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协助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类表彰活动。
(十)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党群、纪检、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抓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和职工队伍政治思想工作。
(十一)指导、归口管理单位的有关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广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位于应山办事处广安路20号。内设9个科室,即办公室、行政服务科、人事监察科、政策法规科、城市建设科、规划勘察设计管理科(图纸审查办公室)、建筑管理科、村镇建设科、测绘管理科。 广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设园林局和19个直属单位,分别为:规划勘测设计院、建筑勘察设计院、建设稽查大队、城区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所管理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山管理站、十里规划管理站、城郊规划管理站、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广水管理站、规划咨询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城建档案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所、燃气管理办公室、市百顺监理公司、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市政工程公司。 园林局下辖6个二级单位:城区绿化稽查所、应山园林管理所、广水园林管理所、印台山公园管理处、滨河公园管理处、中山广场管理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你好,据我所知这个地方是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南中路141号,那里附近还有个公交站,你可以去看下有哪些是你需要的公交喔,这是我所了解的,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惠州惠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亚湾澳头村澳大道5号 可以乘坐市区56路公交车,全程约5.3公里~ 1、从汽车总站西站步行约420米,到达新西客站 2、乘坐52路,经过15站, 到达职校东站 3...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测绘管理局副局长1名;内设科室领导职数13名,其中:正职9名,副职4名。
另核定机关工勤岗位2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