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肃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 类 别 | 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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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2003年6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廉政建设的本质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廉政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监察机关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廉洁从政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把手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建设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统一部署、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明确责任,把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第三章 廉洁从政规范
第八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中搞权钱交易。
第九条 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加强会计管理监督,严禁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民主评议等制度,坚决反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制度,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财物。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住房标准,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超标准装修住房。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计划生育或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
第十五条 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庆典活动应按规定有组织地进行,庆典单位不得摊派活动费用。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严禁借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坚决制止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
第十九条 坚决制止非公务性的公款宴请,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长期占用下属单位的小汽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省内公务接待制度,坚决制止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员和车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廉洁从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第二十四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按规定及时申报个人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工作变动,都要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除国家机密外,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事项,都应当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表现突出的;
(三)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涉及、而国家和本省已作出的廉洁从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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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 ---------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登记表 ( 二○○ 年度 ) 单 位: 部 门: 姓 名: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即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经甘肃省人民政府1986年12月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共甘肃省委1986年12月第35次常委会议决定,省编委于1987年1月以甘编[1987] 005号文批准,成立了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2003年加挂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1年11月4日加挂“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的牌子,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评估、节能评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中心不仅有一批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还组建了3000多人的甘肃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库。
1、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决算审查等决策依据。
2、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3、为国内外在甘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方向、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咨询服务。
4、配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评审任务和在我省的有关专题研究、评审任务。
5、负责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6、负责完成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承担省工程咨询协会的日常工作。
独立、公正、科学、廉洁、高效。
中国江苏网6月13日泰州讯(刘强 胡仕银)
近年来,泰兴市张桥镇刘井村严把“考核惩处关”、“权力监督关”、“廉洁教育关”,着力筑牢村组干部“防腐墙”,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村风。
把好“考核惩处关”,
营造不敢腐的氛围
1
该村完善村组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标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设立了两个党风廉政建设举报箱,群众发现干部有不廉政的行为,可实名举报,对村主要负责人不廉政的,可向上级纪委举报,使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把好“权力监督关”,
构建不能腐的机制
2
村党总支与所有村干部就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作风建设等签订廉政承诺书。除此,村党总支还建立了五人的党风监督特别小组:非干部的党员代表、在群众中有威信的群众代表、市、乡人大代表,进行普遍巡访和重点巡访相结合,发现问题跟踪调查。
把好“廉洁教育关”,
形成不想腐的意识
3
扎实开展廉洁教育党课活动,通过学习党规党纪知识,讲述身边廉洁小故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村组干部约束权力的自觉性,筑牢农村党员干部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
发挥“家庭助廉”的作用
4
此外,该村还加强干部家属发挥“家庭助廉”的作用,村主要干部家属向社会承诺,自觉做好廉政建设的贤内助,并接受社会监督,始终当好“守门员”,筑牢“防腐墙”,教育一般村组干部家属算好政治账、经济账、亲情账、自由账。
编辑 杨鑫铭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5]114号
【发布日期】1985-06-17
【生效日期】198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若干规定
(1985年6月17日甘政发〔1985〕114号)
为了强化环境管理,进一步搞好征收超标排污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1号文“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84〕城环字第453号文“关于印发《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我省征收超标排污费工作按排污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州、市)、县三级管理,由地、县两级具体实施征收,省环保部门负责统一领导。
地(州、市)属及其以上排污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外省驻甘单位和部队),原则上由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收费。
县(区)属及其以下的排污单位(包括城镇企业、乡镇企业、个体户等)由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收费。
县(区)没有环保机构或人员的,由地(州、市)环保部门直接征收。
第二条征收超标排污费,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征收排污费通知单》(即五联单),原《甘肃省征收排污费交款单》(即六联单)同时废止。各级环保收费部门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超标排污单位应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日期和数额,向环保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缴款并及时回报有关环保部门,逾期不缴的,每日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地(州、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转交入上级环保部门开户银行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省、地、县环保部门应按月用金库缴款书将已征得的排污费悉数解缴同级财政。
第三条征收超标排污费应以地方排放标准为准。在我省未颁布地方排放标准以前,仍按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及《放射性防护规定》等标准执行。
第四条除第三条所述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外,增加对废水中色度、放射性物质、甲醛、镍及其化合物、细菌、病原菌及废气中沥清烟等项目的收费。有关排放标准及收费标准,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执行。
第五条对缴纳超标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增收一倍至二倍的排污费,也可实行补偿性罚款。
(一)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
(二)排放非正常高浓度污染物或不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排放、贮存、弃置、倾倒污染物的;
(三)超标排放影响当地环境突出的污染物,如排入黄河兰州段的石油类物质,排放兰州市大气中的烟尘等;
(四)有意隐瞒、伪造、拒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妨碍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七条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不得计入成本,由排污单位自留资金中支付。这一部分资金亦应按隶属关系随超标排污费全部缴入相应环保部门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并悉数解缴同级财政,单独立帐。
第八条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
缴入各级财政的排污费,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参与体制分成,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补助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方法如下:
(一)污染源治理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数额不超过其缴纳排污费总额的80%(在兰州市的单位分出20%集中用于区域性综合治理)。具体方法是:缴费单位提出治理方案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提出项目安排计划。经省环保局和财政厅会签下达。可一次拨入省级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也可分别拨入污染源治理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的专户。污染源治理项目应实行责任制(合同制),有奖有罚。省环保局可从提高收费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部分,提取少量资金用于环保业务活动补助费或对污染源治理单位的奖励。
中央、部队、外省驻甘单位在甘肃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省环保局申请,由省环保局审查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执行。
(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除污染源治理补助费外的其余部分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环保部门的业务进度和用款计划,一次或按季拨给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按规定的用项拨给用款单位。拟补助给地(州、市)环保部门的部分,应由地(州、市)环保部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三)以上各项费用,严格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不得挪用、占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填报有关报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地(州、市)可参照上述规定,拟定地(州、市)级、县(区)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办法。
第九条为切实收好、管好、用好排污费,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排污收费监理所(站),在不增加行政、事业编制的情况下,人员由各地自行调剂解决或实行招聘,人员经费应由地方事业费中解决,不足部分,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征收超标排污费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建立切实可行的奖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另定。
本规定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198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