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肃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82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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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甘政发[2001]32号 | 发布日期 | 2001-06-08 |
生效日期 | 2001-06-08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1〕32号2001年6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今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发出了《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等文件,2001年4月2日至4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对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和这次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长期整治与短期集中打击结合,标本兼治,坚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争经过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漏、骗税、商业欺诈以及建筑市场、金融市场、文化市场等重点领域的集中整顿、打击和规范,逐步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容和当前工作重点
(一)“十五”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推进文化市场整顿;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
(二)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
在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当前,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顿打击和规范,具体是:
1.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拼装摩托车等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商品市场。集中在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2.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集中对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等进行查处。
3.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集中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
4.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性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5.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治理,打击盗版侵权、制贩淫秽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
6.以查处非法证券期货市场和证券公司为重点,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打击金融欺诈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制止恶意逃废债务。
三、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
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得到严厉惩处;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四、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任务分工
(一)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分别负责起草完成对《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三个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意见.由省政府印发执行。
(二)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药品监督局、省烟草专卖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安监局、省供销社、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物价局、省文化厅、省建设厅、兰州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起草完成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1]32号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2001-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建材市场的邮政编码是741020天水市北道区已于2005年1月更名为天水市麦积区。
答:你可以从新干线的“升级下载”下的信息价中搜索一下,点击需要下载的市场价即可。
请问题主到底要问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1]89号
【发布日期】2001-11-25
【生效日期】2001-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1]89号2001年11月2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与此同时,城市人为的水资源浪费和水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调整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各城市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并结合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城市政府牵头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争取2002年内基本完成,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做到高起点、高标准。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做好水资源的科学配置。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逐步改变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形成“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综合供水体系,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力度,科学评价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干旱缺水地区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作为城市绿化用水、工业冷却、环境用水、地面冲洗水和农田灌溉水等。新建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公共设施,要实行中水回用;已建成的这些公共设施也要在两三年之内推行中水回用。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从现在起,城市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要逐步采用滴灌、微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对继续采取大水漫灌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争取在2005年以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四、坚持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各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兰州、嘉峪关、天水、酒泉、敦煌、平凉等旅游城市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设市城市和县镇要在2002年底前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水资源保护标志牌。严禁一级保护区内的一切排污行为,严禁对水源地水质有影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向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二)加强对城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因地下水资源超采而出现大范围水位下降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
(三)工业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并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重视污水的再利用。“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同时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五、健全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一)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速折旧。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的偿还。
(二)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形成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适时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尽快推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步尽快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也要不断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六、加强领导,完善法规,广泛宣传,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城市要在现有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本地情况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特别要强化城市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各城市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必须经过许可。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深入、持久的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对水的忧患意识,掌握科学的节水用水知识,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市城市可成立由市长负总责,建设、水利、环保、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水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时协调和处理城市各种用水矛盾,加强对城市水事活动的全面规划和管理。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各地方和各城市务必把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搞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63号
【发布日期】1998-10-13
【生效日期】1998-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
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1998〕63号1998年10月1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强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运行,现结合全省政府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省政府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为依据,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依法行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
第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第四,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都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原则,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力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见实效。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行政管理法制化,廉政建设制度化,监督机制完善化,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长远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抓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制定:(1)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主体关系,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2)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法定的保障措施;(4)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推进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5)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6)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和人口发展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7)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8)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9)规范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强化监督职能;(10)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11)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加强勤政廉政建设;(12)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水准;(13)促进科教兴省战略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城乡人民医疗保障体系。通过以上立法工作,制定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
1、要把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切入点。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相当严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查证、严肃处理;严格行政执法的权限、程序和纪律,树立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形象。
2、要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定期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公安、工商、税务、建设、物价、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劳动、交通、环保、技术监督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要率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紧密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措施落实。
3、要认真贯彻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
(1)持证执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审查、确认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主体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坚决禁止合同工、临时工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以保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尽快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促使行政机关廉政执法。
(4)错案、执法过错追究和赔偿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被侵害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明确监督的职责、权限和内容,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执行。
1、要确定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资源保护、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把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把查证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作为重要手段,经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推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2、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审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其中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责令其予以修订、废止。要认真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审查执法的权限、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
3、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依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执法的申诉制度,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
4、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对于符合法定受案条件的,复议机构要积极受理,本着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结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层级监督作用。
(四)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建立学法制度,要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特别是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要把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评议考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必要条件。要建立政府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争取到2000年,全省公务员法律知识考核合格率、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以上。要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经营。要突出抓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基层组织要抓好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通过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宪法、遵纪守法的法制舆论环境。
(五)强化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依法治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帮助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以及各类群众自治组织,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基层的各项基础工作实现网络化、规范化,把城乡基层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厂矿、学校、商店、医院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要把依法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依法治理格局,为依法治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稳定。
1、继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严格考核,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各时期社会治安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斗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荣誉;强化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管理和教育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基层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搞好单位的自防自治、区域的联防联治建设;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小区的活动,不断增强城乡基层组织对各类社会治安问题的控制、防范和疏导能力;要大力表彰挺身而出,勇于护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光荣,护法人人有责的崇高风尚。
2、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针对影响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坚决整治破坏森林、土地、矿产和水资源的行为以及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切实解决企业和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现实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保证依法行政工作在近期内取得初步成效。
(一)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在年内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抓好落实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使这项工作不断深化,取得成效。各级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要带头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各部门分头组织落实,务求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务。
(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面临的任务非常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高度,从实现依法行政和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和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以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三)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都要把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常抓不懈。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采取多种办法和途径,对他们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熟悉掌握各种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明执法纪律,切实强化监管,严肃处理行政执法人员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树立行政执法队伍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抓点带面,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方案实施过程中,都要先确定一批单位作为示范点,先行一步,树立样板。要开展依法行政年和依法治理示范工程活动,在实践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同时要经常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工作搞好得、成效显著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要提出批评,督促其限期抓出成效。
(五)主动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采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要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和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要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控告,对检举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牡丹江市建设局文件
牡建政发[2011]16号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全市各建设(开发)单位、监理企业:
现将《牡丹江市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牡丹江市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全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服务水平,根据住建部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和省住建厅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查处和纠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监理责任落实缺位和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理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加快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整治和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通过边查、边改、边处理,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全面落实,为全市建筑行业继续保持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主要任务
坚持突出重点、长效治理,从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两方市场主体入手,集中整顿规范10个方面突出问题,推动建设监理行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依法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监理企业而未进行招标的;
2、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
3、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越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4、不按国家和省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擅自更换中标监理人员、人证分离、无证上岗,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5、无资质、或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
6、外埠监理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未履行备案程序的;
7、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换中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
9、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未实行旁站式监理的;
10、监理职责履行缺位,未能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造成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v同时,对各县(市)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理市场监管职责及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整顿范围
各(县)市所有建设监理企业、外埠进牡建设监理企业,以及全市在建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和全部在监工程项目。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5月20日至6月10日):自查自纠。全市各建设(开发)、监理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对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于6月15日前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各项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填写《工程建设监理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与书面汇报一并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管科。
第二阶段(6月11日至6月31日):排查抽查。由市建管科组织各县(市)建设局及所属相关执法部门对市区在建项目进行地毯式排查;对县(市)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在监项目总数的20%,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阶段 (7月1日至10日):总结通报。市住建局对全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监理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为迎接省检做好准备工作。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保证整顿规范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成立由住建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建设局长为成员的市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筑管理科,成员由各县(市)建设局建筑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本方案组织实施等日常具体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行政处罚。严格建设(开发)单位和监理企业自查自纠问题整改落实,对未在规定期限开展自查自纠或对有关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法给予从严行政处罚,同时记入企业信用等级不良信息记录,在新闻媒体和建设网站实施公开曝光并实施差别行政监管。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有利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优势,结合省检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典型,公开对突出问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批评,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