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96年05月11日 生效日期 1996年05月11日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6]49号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近年来,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坚持培育和管理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竞争意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据有关部门检查的情况看,建筑市场还比较混乱。有些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随意肢解工程,压级压价,私下发包交易;有些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有些开发区搞“封闭”管理,排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有些主管部门超越权限,越级审批建设项目,严重干扰了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更好地完成“九五”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经济建设全局,如不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并对某些突出问题及时加以整治,势必影响我省经济建设全局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败坏行业乃至社会风气。对此,各级领导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我省制定的《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建设法规和规章,将陆续出台。对已经出台的省政府6号令等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其是,降低要求。要把健全和落实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施工)开工许可证制度作为加强市场管理的突破口,加大执法力度。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未经招标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否则作为违纪行为处理。凡不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办理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核发规划和(施工)开工许可证、不办产权登记。要严格规范业主与承包商的市场行为,坚决取缔私下交易、私招滥雇。对违纪工程,按省政府6号令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必要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先免职、后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交易双方一并处罚。对于施工质量低劣、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施工企业,属本省企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从严复查,不具备资质条件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属外省企业的,则取消在我省承揽任务资格,限期出境。

三、认真清理和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就是要规范市场主体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中介商的行为,在认真清理和整顿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实行综合管理。对于业主行为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执行工程报建制度;二是要严格业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资格审查制度;三是要增强业主发包工程的透明度;四是要严格合同管理。对于承包商行为的管理,一是要管好队伍,严格把好资质审查关;二是要强化质量监督,不仅要奖优,更要罚劣;三是要坚决查处层层转包、非法转包的问题;四是抓好承包商工程质量回访,提高对业主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对中介组织也要进行严格管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和省属(含军队)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对1995年以来贯彻省政府6号令的情况进行认真地清理和自查。自查的重点是,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初设审批、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上是否按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是否有超越权限、越级审批等问题;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重大违纪问题;工程项目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各建设单位招用的外省设计、施工(含装饰)队伍是否办理进省注册登记手续;对1995年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所查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认真地处理和整改等等。自查清理结果和贯彻省政府6号令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于6月15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认真搞好1996年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2号)精神,今年(1996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由各地区进行复查整改,省上将进行重点抽查。省政府责成省建委牵头,计委、监察厅、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安排部署,负责对全省建筑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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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602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政发〔1996〕49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

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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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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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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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工, 2009? 11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 意见 各市建设局 (委 )、房管局: 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 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我省 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 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 出卖挂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尤其是一些开发区、 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工程的管理矛盾更为突出。为进一步整顿 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 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 标投标行为 (一)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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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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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11]99号2011年7月26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节能降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指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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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63号

【发布日期】1998-10-13

【生效日期】1998-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

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1998〕63号1998年10月1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强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运行,现结合全省政府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省政府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为依据,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依法行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

第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第四,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都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原则,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力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见实效。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行政管理法制化,廉政建设制度化,监督机制完善化,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长远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抓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制定:(1)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主体关系,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2)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法定的保障措施;(4)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推进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5)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6)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和人口发展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7)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8)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9)规范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强化监督职能;(10)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11)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加强勤政廉政建设;(12)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水准;(13)促进科教兴省战略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城乡人民医疗保障体系。通过以上立法工作,制定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

1、要把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切入点。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相当严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查证、严肃处理;严格行政执法的权限、程序和纪律,树立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形象。

2、要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定期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公安、工商、税务、建设、物价、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劳动、交通、环保、技术监督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要率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紧密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措施落实。

3、要认真贯彻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

(1)持证执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审查、确认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主体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坚决禁止合同工、临时工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以保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尽快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促使行政机关廉政执法。

(4)错案、执法过错追究和赔偿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被侵害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明确监督的职责、权限和内容,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执行。

1、要确定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资源保护、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把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把查证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作为重要手段,经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推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2、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审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其中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责令其予以修订、废止。要认真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审查执法的权限、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

3、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依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执法的申诉制度,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

4、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对于符合法定受案条件的,复议机构要积极受理,本着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结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层级监督作用。

(四)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建立学法制度,要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特别是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要把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评议考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必要条件。要建立政府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争取到2000年,全省公务员法律知识考核合格率、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以上。要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经营。要突出抓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基层组织要抓好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通过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宪法、遵纪守法的法制舆论环境。

(五)强化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依法治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帮助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以及各类群众自治组织,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基层的各项基础工作实现网络化、规范化,把城乡基层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厂矿、学校、商店、医院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要把依法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依法治理格局,为依法治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稳定。

1、继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严格考核,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各时期社会治安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斗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荣誉;强化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管理和教育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基层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搞好单位的自防自治、区域的联防联治建设;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小区的活动,不断增强城乡基层组织对各类社会治安问题的控制、防范和疏导能力;要大力表彰挺身而出,勇于护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光荣,护法人人有责的崇高风尚。

2、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针对影响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坚决整治破坏森林、土地、矿产和水资源的行为以及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切实解决企业和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现实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保证依法行政工作在近期内取得初步成效。

(一)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在年内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抓好落实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使这项工作不断深化,取得成效。各级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要带头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各部门分头组织落实,务求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务。

(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面临的任务非常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高度,从实现依法行政和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和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以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三)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都要把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常抓不懈。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采取多种办法和途径,对他们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熟悉掌握各种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明执法纪律,切实强化监管,严肃处理行政执法人员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树立行政执法队伍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抓点带面,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方案实施过程中,都要先确定一批单位作为示范点,先行一步,树立样板。要开展依法行政年和依法治理示范工程活动,在实践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同时要经常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工作搞好得、成效显著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要提出批评,督促其限期抓出成效。

(五)主动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采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要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和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要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控告,对检举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钦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钦州市监察局

钦市建管字〔200415 ——————————————————

 

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办公室,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 凡政府投资工程及其他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市直、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 工程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本级有形建筑市场(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灵山县、浦北县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也要相应进入灵山县、浦北县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 易。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二)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加强对招标人资格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招标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度

 

 (一)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进行评审。  

 (二)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资格预审程序及评审的标准和方 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其中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应采取 评分的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能用抬高企业资质等级来限制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三)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在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对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申请人的综合评估分。

 (五)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阐明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排序先后从高分到低分选择不少于7家参加投标。若报名的投标单位多于3家、少于7家时只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可作为本工程的投标单位。

 (六)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四、招投标工程应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评标暂行规定》中的评标办法

 

 五、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应注明投标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约,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对该要约未作出承诺的,视为无效文件,不得参加投标。     对经过资格预审入围的投标单位,其在资格预审中施工企业提供的简历、业绩等材料,除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再在招标文件作为评标(或评分)的内容。

 

 六、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施工单位按中标价各缴纳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局设立的专用帐户,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保障金中预先划支。

 

 七、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一)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在开标前4小时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实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一)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相应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各界的实名投诉举报。

 

(二)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制度,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的管理    

    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凡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发生重大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等不良行为的,除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追究责任外,还要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记录载入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作为资质审批、年检和能否参加招投标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钦州市监察局

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0〕9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已有各类水库3700多座,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违规修建水库,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

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的水库,由哪一级政府对其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电力、建设、旅游、司法、林业等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业主,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责。

仍由乡(镇)管理的中型水库,一律划转县水利部门管理。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水库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

凡我省范围内已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所有水库,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不论是哪个部门建设的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

(三)对各类水库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在建水库工程的年度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应抄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四、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素质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的不足。对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要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报水库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不安全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好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经论证后应予降级使用或报废。水库降级使用和报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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