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文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类    别 政府规章
发布时间 2015年4月21日 施行时间 2015年6月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5时召开《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主持人 顾克志: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这方面情况,今天我们请来了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甘、境外驻甘、省市40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今天的发布会还将在中国甘肃网、人民微博、新华微博、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央视微博、网易微博进行现场直播。

首先,请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2015年5月26日15:00:35

侯中甲: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去年下半年,全国多地发生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给涉事群众造成了很大损失。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区也有多个投资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资,使参与的群众蒙受损失,也为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上升的势头。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集中清查整顿行动。在清查整治行动中,各级工商部门坚持把集中清查和整治规范结合起来,边清查边整治,边整治边规范,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切实保护了合法经营。为了从制度上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受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代拟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4月20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16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起草这个《办法》,我们主要引用了《公司法》、《广告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授权和管理条款,既有实践基础,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办法》共十八条,重点明确了投资类企业的概念、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类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这一规章的制定出台,是省政府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先简要介绍这些内容,留出多一点时间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谢谢大家!

2015年5月26日15:06:36

主持人 顾克志: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名称。

2015年5月26日15:06:45

《中国日报》甘肃站记者:去年下半年,投资公司“跑路”事件发生后,工商部门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收到了积极效果。请问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有哪些?

2015年5月26日15:07:18

侯中甲: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省工商系统从去年11月10日起,参加了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为期1个月的彻底清查行动。之后,为巩固清查效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全省工商系统又连续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整治规范行动,收到了明显效果,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上升的势头。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从事非法集资的投资类企业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向特定人群和不特定人群集资的情况。究其原因,第一,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银根收紧、贷款指标限制等因素,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融资担保难、手续多、周期长,往往选择向投资类公司高息贷款,给投资类公司进行民间借贷、非法吸储存储、高利转贷等行为提供了环境。第二,一些法律知识欠缺又贪图高额回报的群众分不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也为一些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可趁之机。第三,非法集资领域已渗透到多个行业,形式由生产经营投资直接发展到吸收存款,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尤其是非法集资往往通过私人关系口口相传、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多头开户、资金帐外循环等情况,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受害人在短期利益的诱惑下前期不愿举证,导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2015年5月26日15:11:12

《香港商报》甘肃站记者:商事制度改革提出了“宽进严管”的要求,申办投资类企业比以前更加容易了。之前有人预期,新制定的《办法》可能会对投资类企业设置更高的门槛,但是我们发现《办法》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公众担心这样会不会弱化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管?您如何看待公众的担忧?下一步又将采取哪些措施实现“严管”的目的?

2015年5月26日15:12:00

侯中甲:我们非常理解公众的担忧,之前我们也听到一些声音,建议“抬高”投资类企业的准入门槛,但是这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冲突,与简政放权的要求不适应。《办法》虽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但为强化监管到位,同时设定了三个层面的管辖责任,即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协同责任。一是主体责任,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二是监管责任,就是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督管理投资类企业。三是协同责任,就是明确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严管”的要求,强化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管。但“严管”并不是对市场主体“盯紧看牢”,更不是从严、从重、从快处罚,而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管理,公正严明执法。

一是建立定向抽查机制。从5月1日起,省工商局已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机制。不定向抽查就是对所有市场主体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实施随机摇号抽查。定向抽查就是根据市场交易中的风险警示、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等,确定对某一行业或区域实行定向抽查,比例可在10%至100%之间控制。

二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织好织密市场监管体系这张“网”。为增强部门间的信息对称性,提高协同监管效能,《办法》要求工商部门应当将登记、查处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我们将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通过各部门联动响应,使失信的投资公司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等方面“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015年5月26日15:19:12

《工人日报》甘肃站记者:由于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隐蔽性,给发现和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办法》在起草过程对此是否设计出一个好的解决途径?一旦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或者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违法企业将会收到怎样的处罚?

2015年5月26日15:19:55

侯中甲:这是过去我们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查处和认定“两张皮”,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分工和衔接上的工作机制。

《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今后,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如果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业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为的,我们将及时移交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认定。对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由工商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认定为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我们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工商部门将重点对投资公司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力度,责成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店堂广告、街头散发的各类印刷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坚决封堵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或变相广告宣传。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我们也借此机会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5月26日15:22:41

《光明日报》甘肃站记者:侯局长您好,您刚才在发布辞中提到了,省政府明确由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类等无前置审批手续企业的监管,请问“投资类”企业是怎样的一个概念?另外,有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企业又有谁来监管,部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2015年5月26日15:23:18

侯中甲:所谓投资类企业,就是指无需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但又不具备开展金融业务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企业。

对有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企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政府明确由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工信委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由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由工商局负责对投资类等无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

2015年5月26日15:24:50

中国甘肃网记者:我们注意到,之前一些投资公司利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内有类似“金融”的字眼来误导和欺骗群众,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请问《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了哪些禁止性的或者规范性的规定?

2015年5月26日15:25:31

侯中甲:我们在清理整顿投资公司的过程中,确实也遇到了您所提到的这些问题。因此,在起草《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对名称、经营范围等内容的规范。

核定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时,我们将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同时,《办法》还列举了13类明确禁止的内容,即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核定投资公司名称时,《办法》规定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具体来讲,就是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办法》规定,投资类公司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因此,投资类企业在对外宣传中不得出现金融服务等字样。我们希望投资类企业都能够守住诚信经营的“底线”,不要去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2015年5月26日15:29:03

新华社甘肃分社记者:工商部门在日常检查或者是定向抽查中,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手段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接受检查的,又将如何处理?

2015年5月26日15:29:34

侯中甲:《办法》赋予工商部门“五项职权”,可以有效制止并保全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的证据。

一是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是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四是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配合检查的投资公司,我们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并登报公告。同时,投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

2015年5月26日15:31:43

主持人 顾克志: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5年5月26日15:32:03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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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下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据介绍,去年下半年,全国多地发生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给涉事群众造成很大损失。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区也有多个投资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给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集中清查整顿行动,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

企业名称应与经营范围相对应

据介绍,为从制度上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受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代拟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企业法人。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

非法集资将被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投资类企业被认定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企业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投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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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第七条 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第八条 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

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

第九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建立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查处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类企业开展检查,排查风险隐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风险状况,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涉嫌违法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二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报告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投资类企业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非法集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认定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一)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

第十六条 投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类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泄露投资类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融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5月26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应邀就省政府近日出台的《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顾克志主持。

侯中甲介绍说,去年下半年,我省部分地区有多个投资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资,使参与的群众蒙受损失,也为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为从制度上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受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代拟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4月20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16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办法》共十八条,重点明确了投资类企业的概念、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类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这是我省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指出,对有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企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政府明确由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工信委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由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由工商局负责对投资类等无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

《办法》列举了13类明确禁止的内容,规定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核定投资公司名称时,《办法》规定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就是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在对外宣传中不得出现金融服务等字样。

《办法》规定,投资类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六项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两个报告”,实施“三牌上墙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及时报告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将“工商部门的警示提示牌”“企业的经营项目牌”和“收费标准牌”在公司醒目位置上墙公示制度,并将“三牌”悬挂张贴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

《办法》赋予工商部门“五项职权”,一是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是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三是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四是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并登报公告。同时,投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同时将重点对投资公司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力度,责成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店堂广告、街头散发的各类印刷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坚决封堵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或变相广告宣传。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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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福利生 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 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 体检标准,而又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 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 各行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就地、就近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集 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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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福利生产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 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 检标准,而又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 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 行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就地、就近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集中 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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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甘肃电投的历史,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转,探索和实践国有投资控股公司运作模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历史。

20年来,甘肃电投立足实际,开拓创新,逐步树立了资本运营和阶段性持股的经营理念,形成了对投资企业有效监管的运营机制。

集团公司本部是战略决策中心、资本运营中心、财务控制中心、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发挥“投资、监管、协调、服务”职能。

甘肃电投坚持不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就不投资的原则,所有控、参股企业均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框架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管理层次定位、权力及职责,形成了一套关于董事会决策管理,外派高管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经营财务、审计监察、资产分析的多层次管理办法,形成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按科学、规范工作流程运行的机制。

对项目投资决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办法,规范决策流程,充分发挥经理办公扩大会和专家决策委员会的作用,实行票决制,科学民主决策。

对在建项目,大力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五制”管理,确保了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大目标的实现。

对控股经营企业,建立了以发展战略为指导、日常运营为主线、财务预算为工具、业绩考核为驱动力“四位一体”的经营机制,深入开展以“6S”为代表的精细化管理和对标管理,全面推行目标责任考核,激励每一个经营班子跳起来摘桃子,将全部精力放到提高效益和安全生产上来,促进了整体经营水平的稳步提高。

甘肃电投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手段,打造了一个个现代化的企业,生产经营井然有序,厂容厂貌整洁优美,员工队伍积极向上,得到各级领导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甘肃电投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坚持选好一个总经理、定好一个考核目标、用好一个机制“三个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通过社会招聘、项目聘用等办法严把进人关,形成了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试用期考察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选人用人工作程序,用好、用活人才,培养出了一支想干事、会干事、又不出事的优秀管理团队。

甘肃电投市场化的理念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充分体现在项目建设和管理效益中。由于历史原因,永昌电厂、洮河三甲水电站装机小、人员多、亏损严重。甘肃电投接管后,科学决策,通过深化内部改革、挖潜增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能;通过新上项目,增强发展后劲,使老企业焕发出新活力,均创造了一年减亏、两年盈利的骄人业绩。永昌“上大压小”改扩建项目积极推进,洮河海甸峡、莲麓一级、二级水电站梯级开发如火如荼。项目扭亏增盈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了甘肃电投不仅善抓项目,而且能经营好项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二十年风雨历程,二十年开拓奋进。无论是计划经济时响应号召投身建设,还是市场经济中凭借智慧谋求发展,坚忍不拔的甘肃电投人始终激情飞扬,不断自我超越,跟随并推动着历史的巨轮滚滚向前。甘肃电投的经营业绩稳步提高,售电量、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项目投资额等四项主要经营指标连年攀升。2005~2007年度,连续3年被省国资委评定为业绩考核A级单位,在省属企业中名列前茅。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性质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即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经甘肃省人民政府1986年12月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共甘肃省委1986年12月第35次常委会议决定,省编委于1987年1月以甘编[1987] 005号文批准,成立了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2003年加挂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1年11月4日加挂“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的牌子,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评估、节能评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中心不仅有一批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还组建了3000多人的甘肃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库。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要职能

1、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决算审查等决策依据。

2、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3、为国内外在甘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方向、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咨询服务。

4、配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评审任务和在我省的有关专题研究、评审任务。

5、负责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6、负责完成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承担省工程咨询协会的日常工作。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中心执业准则

独立、公正、科学、廉洁、高效。

【生效日期】1987-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1987年8月5日甘政发〔1987〕120号)

为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做好设计审查工作,在对原颁发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一、设计的依据和程序

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即设计任务书)是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要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单位应积极参加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建设选址,建设规划和试验研究等方面的设计前期工作。对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型厂矿、跨省区铁路干线和输油输气管线等重点项目,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前,可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水文勘察、经济调查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为编制设计文件做好准备。对于内容、深度等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由建设主管部门与上级计划部门联系解决。

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设计工作程序包括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各个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总结后评价的全过程。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和选址报告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设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审批。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批准的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在施工图设计中不可更改。

二、设计的指导思想

各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路线和政策,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坚持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提高质量、水平和效益上下功夫,促进技术进步。要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要做到先进、适用、可靠、经济。对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坚持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要根据国家需要、技术可能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实行矿产、能源等资源的综合利用。要节约能源,工业建设项目设计,要选用耗能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民用建设项目中,也要采取节能措施。要保护环境,搞好“三废”治理的“三同时”。要注意节约用地,一切工程建设,都必须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要立足于自力更生,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必须符合国情。凡引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能够满足需要的,就不要引进成套设备。

三、设计阶段的划分

为了有次序、有步骤地开展设计工作,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大中型民用、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要实行设计方案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的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四、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1)设计依据;(2)设计指导思想;(3)建设规模;(4)产品方案;(5)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6)工艺流程;(7)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8)总图运输;(9)主要建筑物、构筑物;(10)公用、辅助设施;(11)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采用情况;(12)主要材料用量;(13)外部协作条件;(14)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1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16)生活区建设;(17)抗震和人防措施;(18)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劳动保护措施;(19)主要设备清册;(20)各项技术经济指标;(21)总概算;(22)建设总工期,建设顺序和进度等。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2)主要设备材料定货;(3)土地征用;(4)建设规模、标准、三材用量和投资概算的控制;(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7)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必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3)施工要求等。

五、设计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质量

设计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做到消耗指标低,劳动定员少,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占地少。要推广运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消化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设计一定要重视经济效益,对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有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对单位投资、生产成本、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投资回收年限、利润及创汇,都要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确切的数据。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设计质量。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齐全、可靠,设计要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要准确,文字说明要简炼清楚,图纸要清晰、准确、避免“错、漏、碰、缺”。设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设计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水平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严禁无证设计、私人设计和越级设计,严禁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签书、证字、银行帐户及其他设计条件。违者,除没收其设计资料和非法收入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设计资格。

要给设计单位必要的设计时间,保证设计周期,以提高设计质量。规模特大的建设项目,要提前两年做出总体规划设计;大中型项目要比年度计划提前一个计划年度做出初步设计;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要在施工前四个月提出。凡是没有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开展施工图设计,不能作为施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证质量。设计概算必须全面地、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起到控制工程投资,指导工程建设的作用。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概算水平,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正确选用定额、费率和基价,工程数量和工程内容要准确齐全,防止漏项,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多要投资或有意留投资缺口,向国家“钓鱼”。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为准,也应当起到控制和指导设计的作用。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坚决制止施工图设计时不算经济帐随意突破概算的做法。

六、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对设计要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审查制度,对设计文件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院(所)长、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院(所)公章。合作设计项目,主体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设计的总负责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因设计原因延误进度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扣罚设计费、奖金。设计单位还必须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写出设计事故检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报省建委备案。

七、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设计文件的审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

凡部署建设项目,均按国家计委和主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报国家计委审批,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由省建委组织审查,省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省属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省建委组织审查批准。

附件所列限额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厅(局)或地、市、自治州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委审批。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厅(局)或地、市、自治州组织审批,报省建委备案。

省标准设计由省标准设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并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建委批准。

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指定审查外,一般不再审批,但要接受工程设计的质量审查、抽查和监督管理。设计单要对施工图全面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

八、设计文件的修改

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因设计变更、设备材料价格变化、汇率变化、设计漏项等原因必须突破总概算时,要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由设计单位修正总概算,报原设计审机关批准,未核批前,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施工图设计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修改。

九、设计审查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初步设计审查时,一定要备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选址报告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有关协议文件,要有全部工程的、经过签署的、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设计单位在设计审查前一个月必须把经过签署的、完整的设计文件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便做好审查准备工作。

各级主管设计审查机构和人员,要深入了解设计项目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请有关部门审核,切实把好设计审查关。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审查单位要抓紧落实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审查意见,由审批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设计审查审批要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权限和审查职能,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

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颁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补充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今后有关事项按此办法执行。

附:由省建委审批初步设计的小型地方项目范围。

由省建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小型地方项目范围

一、水利工程

水库、库容三千万立方米以上;

自流灌溉工程:受益面积河西地区十万亩以上;河东地区五万亩以上;

提灌工程:受益面积五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

二、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五百万吨以上;

特殊钢厂:年产钢三万吨以上;

独立炼铁厂:年产铁五万吨以上;

独立铁矿山:年产铁矿二十万吨以上;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有色金属工业

镍联合企业:年产金属镍三千吨以上;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年产金属五千吨以上;

采选厂:

砂矿:年采选矿石五十万吨以上;

脉矿:年采选矿石十万吨以上;

氧化铝厂:年产氧化铝三万吨以上;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厂:年产有色金属三千吨以上;

有色金属加工厂:年加工材料二千吨以上;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四、煤炭工业

煤炭矿区:年产原煤一百万吨以上;

矿井:年产原煤二十一万吨以上;

洗煤厂:年产洗精煤二十万吨以上;

其他煤炭项目: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五、石油工业

油气田开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炼油厂:年加工原油三十万吨以上;

跨省长距离输油(气)管线:均为大型项目;

其他石油工业:总投资八百万元以上;

六、化学工业

合成氨厂:年产合成氨二万吨以上;

硫酸厂:年产硫酸五万吨以上;

烧碱厂:年产烧碱五千吨以上;

纯碱厂:年产纯碱二万吨以上;

磷肥厂:年产磷肥十万吨以上;

乙烯厂:年产量一万吨以上;

化学纤维单体:年产单体三千吨以上;

合成橡胶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塑料厂:年产量五千吨以上;

橡胶轮胎加工厂:年产量十万套以上;

农药厂:年产农药二千吨以上;

磷矿:年产矿石十五万吨以上;

硫铁矿:年产矿石十万吨以上;

其他化学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七、电力工业

电站:装机容量一万千瓦以上;

送变电工程:电压十一万伏、线路长100公里以上;

其他电力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八、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厂:年产矿山设备三千吨以上;

石油化工设备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工程机械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年产量二十五千瓦以上;

汽车厂:年产汽车二千台以上;

拖拉机厂:

年产轮式拖拉机三千台以上;

年产履带式拖拉机一千台以上;

年产手扶拖拉机五千台以上;

柴油机厂:年产量二十万马力以上;

其他机械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九、建材工业

水泥厂:年产十万吨以上;(特种水泥三万吨以上);

平板玻璃厂:年产量三十万箱以上;

玻璃纤维厂:年产量五百吨以上;

石灰石矿:年产量二十万吨以上;

石棉矿:年产量八百吨以上;

石墨矿:年产量二千吨以上;

石膏矿:年产量五万吨以上;

其他建材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十、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单体三千吨以上;

长丝二千吨以上;

短丝三千吨以上;

棉纺织厂:棉纺锭在三万枚以上;

印染厂:年产量三千万米以上;

造纸厂:年产量五千吨以上;

制糖厂:日处理原料三百吨以上;

盐场:年产量十万吨以上;

毛纺、麻纺:纺锭三千枚以上;

合成脂肪酸: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合成洗涤剂:年产量五千吨以上;

手表厂:年产量十万只以上;

缝纫机厂:年产量五万架以上;

自行车厂:年产量十万辆以上;

塑料制品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其他轻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十一、森林工业

林业局(场):年产木材十万立方米以上;

木材综合加工厂:年加工木材八万立方米以上;

其他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十二、商业、粮食

石油库:储油一万立方米以上;

冷库:储藏能力三千吨以上;

地下粮食库:库容三百吨以上;

其他: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上;

十三、变通运输、邮电、水运

总投资八百万元以上;

十四、财贸、文教、卫生、计量、科研、广播、电视

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

十五、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桥梁等投资在五百元以上;

十六、公用事业和民用建筑项目

1.三百床位以上的旅馆和所有旅游旅馆;

2.二百床位以上和投资五百万元以上的医院;

3.三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4.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贸易、商业、科技、文物、计算中心等公用建筑;

5.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办公楼、展览馆、展销馆、疗养院、礼堂(含食堂兼礼堂)招待所等建筑;

6.一千座位以上的电影院、影剧院、剧院。

7.单位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或十层以上所有的公用建筑和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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