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
编制水利部门预算;承担机关并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起草全省水利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市、自治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点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科技外事处
承办水利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全省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拟订全省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能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拟订全省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和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渔业执法、监察和渔政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水产技术推广和水产品加工流通;承办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承担水产综合统计,发布水产信息。承担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以及代表国家处理渔业涉外事务的职能。
审计与稽察处。
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监督水利建设和经济活动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制度;负责对国家和省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安全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水利安全事故;履行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
节水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用水定额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指导节水器具的推广,监督节水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承担吉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跨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流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点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省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库区移民工作职责。
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新闻发布和电子政务、宣传、机要、保密、、...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 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重大会议组织、、保卫...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卫、、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
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属正地级事业性质的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设15个处(室)、委,下设90个科级单位,现有在职职工1349人,承担着景电一、二期工程和景电二期延伸向民勤调水工程的管理和建设任务。主要职责:1.负责景电灌区发展规划、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等的制定及实施工作。2.负责景电管理局工程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3.承担景电一、二期灌溉供水,恢复15.2万亩灌溉供水和向民勤跨流域调水任务。4.负责灌区人畜饮水和灌区公益性生态林灌溉用水。5.负责景电灌区水费征收、使用、管理。6.负责本局劳动、人事、治安保卫和水利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7.负责灌区安全防汛。8.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事宜。景电工程是跨省区、高扬程、多梯级、大流量的大Ⅱ型提水灌溉工程。设计流量28.6立方米/秒,加大流量33立方米/秒,兴建泵站43座,装机容量27万千瓦;建成干、支、斗渠1391条,长2422公里,灌溉面积100万亩,总投资8.56亿元,总体规划、分期建设。
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疏勒河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4〕11号)精神和甘肃省编委《关于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发〔2004〕2号)、甘肃省编办《关于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甘机编办函字[2008]4号)精神,2004年6月,将酒泉市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整建制并入甘肃省河西走廊(疏勒河)农业灌溉暨移民安置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局,组建成立了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与甘肃省河西走廊(疏勒河)农业灌溉暨移民安置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是具有水行政管理职能的流域管理机构和事业性质的准公益类水管单位,地级建制,隶属省水利厅。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建管局)内设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加挂外事科技处牌子)、计划财务处、总工办公室、水政水资源处(加挂水政监察支队牌子)、工程管理处、灌溉管理处(加挂信息化管理中心牌子)、农经开发处(加挂移民安置处牌子)、环境保护处、驻兰办事处、纪委、工会、团委。下设水库电站管理处、昌马灌区管理处、双塔灌区管理处、花海灌区管理处,均为县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685名,其中:公益类岗位事业编制150名,自收自支编制535名。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是省水利厅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落实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二、拟定我省水土保持配套法规、管理办法,制定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地方标准;三、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处罚、监督管理、“两费”征收及方案审批;四、负责编制全省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防治规划及实施计划;五、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及省上安排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梯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六、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土流失公告;七、负责全省水土保持政策研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及成果推广等工作;八、承担国家部委及省上安排的其它工作。
甘肃省库区移民办公室: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制度和细则并组织实施。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地方、部门提出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3.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安排,库区停建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审查工作;协调移民建设计划,审批规划内专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监督检查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组织移民安置规划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4.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制定后期扶持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后期扶持规划;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审批规定规模以上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5.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审批规定规模以上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6.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监测评估工作,规划的监测评估;组织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和后期扶持相关规划的稽查和内部审计。7.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8.组织并承担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办理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信访事宜。9.承办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甘肃省水政监察总队
甘肃省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
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
甘肃省水文水资源局:是我省水文行业的主管单位,是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的勘测、评价、信息提供等业务技术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人事劳动教育、财务、计划、水情、站网测验、水资源、安全监督、监察审计、水文水资源开发中心、地下水勘测队、信息中心、工会、团委、后勤中心等15个部门,下设兰州、酒泉、张掖、武威、定西、临洮、陇南、庆阳、平凉、天水等10个水文勘测局和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管辖着96处水文站、325处雨量站、197眼地下水观测井、203个定点洪水调查断面和120处水质监测点。现有在职职工670人,其中正高级工程师7名,高级工程师64名,工程师115名,助理工程师197名,技术人员73名,工人193名,管理人员21名。 省水文局为全省抗旱防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水资源管理、城市建设、交通能源、国土资源等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水文水资源技术服务,每年收集水文资料1300站年,历年水文资料累积总数近5万站年。每年定期向社会编发甘肃省水资源公报、河流泥沙公报、地下水通报、水质简报等,先后完成了《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甘肃省河西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甘肃省水资源调查评价》、《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及其考核体系》等百余项水资源专题项目,有6项科研成果获得了甘肃省和水利部科技进步奖,30多项获甘肃水利科技进步奖,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水文水资源信息支撑,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甘肃省水利厅工程地质建设公司
甘肃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
甘肃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
甘肃省水资源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中心
甘肃省水利物资供应公司
甘肃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造价与规费中心
甘肃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水利厅讨赖河流域管理局
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
甘肃省水利厅信息中心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6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水利工会事业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将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公室整建制划入省水利厅,保留事业编制6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五)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六)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的职责分工: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朱建海:党组书记、厅长
吴天临:党组成员、副厅长
牛军:党组成员、副厅长
陈继军:党组成员、副厅长
程江芬:副厅长
齐永强: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
张世华:二级巡视员
贾文平:二级巡视员
郭海临:二级巡视员
程江芬:甘肃省水利厅副厅长
2021年5月,甘肃省水利厅帮扶办获得甘肃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100433B
<正>2017年8月31日,甘肃省水利厅副厅长、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天革主持召开厅系统推进河长制工作座谈会。张天革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各项工作要整体推进。根据水利部第1次全国河长制工作月推进会精神,甘肃省河长制工作要全面提速,力争与试点省份同步全面建立河长制。各处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工作节奏。一是紧盯目标不动摇。要紧盯目标任务,重新梳理各部门各单位责任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各项工作,争取2017年底基本建立河长制。二是压茬推进,加快县乡两级河长制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全省梯田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并加挂有省编办批复的甘肃省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省政府批复的甘肃省长江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和防护林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水利厅批复的甘肃省英国赠款小流域治理管理项目办公室、甘肃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其中世行项目领导小组和长治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和成员由省发改委、财政、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副厅长担任,具体日常事务工作由两个项目办公室承担。截至2010年2月,全局编制为72人,在编人员69人,其中,副县级以上领导5人,调研员3 人,副调研员3人,正科级11人,副科级11人,其他行政管理人员26人,工勤人员10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我公司承建的地基与基础处理工程有:兰山索道基础工程、兰州自来水公司第二水厂大型蓄水池基础处理工程、包兰二线甘固段铁路基础灌注桩工程、嘉峪关北大河桥基础工程、陇南市西和县晚家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帷幕灌浆及高喷防渗墙、陇南市礼县红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帷幕灌浆、张掖市镜铁山水电站大坝混凝土防渗墙、山丹县寺沟水库大坝帷幕灌浆、民乐县翟宅子水库大坝帷幕灌浆、甘肃省引大入秦工程渠堤灌浆、天水市张家川县东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混凝土防渗墙、金昌市永昌县大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帷幕灌浆、陇南市西和县黄江水库震损应急除险工程帷幕灌浆及高喷防渗墙、平凉市静宁县东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两侧河槽坝基高压旋喷灌浆及天王沟水电站、尼傲加尕水电站、冰沟一级水电站、连城梯级水电站、腊子口水电站等大坝、枢纽工程帷幕及固结灌浆。2100433B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广东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