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 地 点 | 甘肃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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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 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 2014年9月30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科学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是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一项基本公共政策。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城乡规划体系不够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和决策、监督机制有待健全,编制经费保障不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统筹协调有待强化;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缺失、乡村规划编制率偏低,规划实施随意性大、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时有发生;基层规划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特别是乡镇缺乏必要的规划管理人员,管理上存在空白,统筹城乡发展的能力不足;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挖掘和塑造不足,重开发、轻保护,城乡建设普遍缺乏风貌特色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和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不断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城乡规划监督,完善城乡规划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平台支撑和策略引导。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实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城市及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专项规划、乡规划和重点村规划应编尽编,为城乡建设科学化、法制化创造条件。全面落实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措施,加大规划工作层级监督力度,基本杜绝随意调整法定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为城乡建设活动提供有力的规划服务与保障。以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创建为目标,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为引领,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以城乡风貌塑造为抓手,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平台,不断提升全省城乡特色形象,全面完成村庄布局规划。
——到2015年底,实现城市、县城、国家和省级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其他镇及各类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
——到2020年底,将所有城市和重点镇基本建设成为发展理念先进、空间布局合理、城市功能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文化及建筑特色鲜明的特色风貌城镇,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全省建成1000个以上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庄、6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整洁、全省基本实现安全饮水、通行政村道路硬化、危房改善的全覆盖,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一)完善城镇规划编制体系。各地要切实转变城乡规划编制理念,注重优化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的体系结构,形成结构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及时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规划体制改革,在全省形成层级清晰、相互协调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各地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管理制度,加快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和编制水平,在城镇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在2015年前逐步实现城镇总体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根据城镇旧城改造的需要加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法实现凡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土地和开发建设的工作目标。
(三)加快编制重要专项规划。各地要在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其他部门规划,及时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特别是综合交通、各类城镇基础设施、地下管网以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重要专项规划。要积极开展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风貌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抓紧组织实施,切实以城乡规划为指导,科学有序地推进城乡建设。
(四)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各地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甘肃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总体方案》的要求,落实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责任,健全保护机制,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建设控制地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努力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城乡特色发展的动力。
(五)统筹编制乡村规划。各地要把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有机结合起来,以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建筑为原则,加快编制乡村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房屋、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引导和调控,构建合理的乡村空间布局,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方便、生态优良。
(六)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各市县政府要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不得随意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设区城市及各类开发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置的,可由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设置派出机构。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替代城市政府日常的规划行政决策,不干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务。
(七)强化城乡规划管控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划定城镇增长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所有城乡建设活动严格依据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没有制定法定城乡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活动。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拓展边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执行土地年度计划,不得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防止各类开发区建设无序蔓延,杜绝任何形式的破坏性开发。建设活动要严肃认真执行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高度和间距等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切实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坚守各类保护底线,对已经纳入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四线”管制空间的区域,应依法加强控制。依法落实城乡规划中建设场地灾害防御要求,使各类建设项目避开不安全的场地或采用有效的抗御措施。
(八)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各地要将规划许可工作的重点从审批建筑方案向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科学制定和落实规划条件等方面转移,杜绝擅自设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将与规划许可无关的收费或要件作为规划许可的捆绑程序的行为。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许可程序和权限,需要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该项目建设;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先取得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批准手续;未通过规划验收的,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九)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确保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或市、县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机关要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总结报告,对拟修改和调整的内容作出说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修改工作。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再编制具体修改方案。
(十)加快乡村规划管理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及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加快乡村规划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着力解决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薄弱或空白的问题,切实履行好政府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对于规模较大、有条件的镇要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其他乡镇要通过聘任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为乡村规划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确保乡村建设活动有序进行。
(十一)深入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各地要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加强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开,通过建立城乡规划展馆、政府城乡规划网站、新闻媒体报道及建设项目现场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公开展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推进阳光规划。积极搭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平台,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渠道,确保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等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引领作用,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健全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依法在机构建设及规划编制经费方面予以保障,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要把城乡规划馆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的工作实际,保障试点地区规划编制和研究经费。
(二)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建立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法依规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认真做好图斑核查和图斑中涉及违法问题查处工作,不断提升规划督察效能。同时,加快完善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严厉追究和惩处违法干预或随意修改城乡规划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要求,结合“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城乡规划成果报送、存储、使用的信息化、数字化,逐步实现规划许可的网上办理。要积极培育城乡规划编制和研究专业机构,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信息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城乡规划队伍建设。省建设厅要建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组织市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各级城乡规划管理人员进行轮训,不断提高全省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水平。省、市党校和行政学院也要把城乡规划基本法规和知识列为国家公务员培训必修课,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公务员在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正>浙政发〔2015〕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9]37号
【发布日期】2009-04-22
【生效日期】2009-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9]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城市面貌不断改观,市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此同时,城市管理工作也遇到新的挑战,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城市基础设施容量不断扩大和人民群众对城市优质空间需求不断增长的需要。为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城市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强化城市公共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城市管理,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综合调控作用,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和市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把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市民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程序,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扩大市民参与,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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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城市环境脏、乱、差,污水、垃圾处理滞后等状况得到基本好转。力争使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供水普及率达到88%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60%以上(兰州市达到8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27%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三、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
加强各类城市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城市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市规划修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城市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市规划的专业要求,又能体现地方特色。
加强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明确编制思路和方法,提出重大项目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管,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凡已纳入城市规划“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管治的空间,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切实做好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各类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将选址意见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使其建筑物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有关部门依此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不断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的调控和监管。
加强城市水源和水质管理,加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依法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和二级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防面源污染影响城市饮用水源水质。对经整治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寻找替代水源地。同时,各城市要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坚持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城市供水水质检测通报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与监管,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加强城区河道、排洪道的维护和管理,对侵占城区河道、排洪道、棚盖河道的行为限期予以清理。结合实施城市“绿线”管治制度,搞好排洪道两侧的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景观效果。加强对城市燃气和城市集中供热供应与使用的监控,确保市民用气用热安全。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商业及社区商业有序发展,完善新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区商业结构布局,为市民创造便捷的消费环境。规范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管理,完善拆迁制度,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认真落实补偿政策,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对旧城区保留建筑的维护改造,保证其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安全服务。同时,在此类建筑物所在区域尽可能增设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满足市民生活需要。各级城市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此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加大对盗窃、破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案件的侦破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治脏、治乱、治差。整治区域主要包括城区主干道路、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园林景点、居住小区、企业和学校周边地段、城区与郊区结合部、车站、广场、城市出入口等。规范城区公共卫生管理,逐段逐片落实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责任制,全面落实“门前三包”卫生工作责任制,及时清理脏源点和积存垃圾,消除公共卫生死角。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建设规范的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方箱、垃圾台。强化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铁路沿线、排洪沟道等易脏区域的卫生管理,严禁在上述地段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确保其干净、整洁。
规范城区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市容市貌管理,加大对城区乱停车辆、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乱养宠物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要加快城市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步伐,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整顿城区交通秩序,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科学合理地编制交通运行方案,有效提高城区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城区交通网络要做好与城市出入口、过境高速公路的衔接,过境公路应靠近城区但不进入城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通过多管齐下,切实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滞后,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的状况。户外广告、牌匾、灯饰等要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各类夜市、烧烤、小吃摊点,应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区段集中设置,限时经营,限时清理废弃物。各类餐饮酒店的泔水等废弃物应定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入城区排水管道。运输易抛洒物料的车辆,必须加盖苫布。市民饲养宠物,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各级城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疏导和约束市民饲养宠物活动的管理规定,积极引导其遵守公共道德和保护环境,防止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节假日,允许流动商贩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从事临时性的便民经营活动。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大机动车尾气和烟尘、粉尘、扬尘等污染物的治理力度,继续巩固和完善烟尘控制区建设,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面开展城市噪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城市安静小区创建活动,营造清静的人居环境。
六、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步伐。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与处理、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管理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发展规律要求的城市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积极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进行考试,择优录用,并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以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持续提升。执法队伍要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处罚程序,统一上岗资格,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建立综合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水平进行年度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建立问责制,对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粗暴执法、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职能分工,加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衔接,建立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适当分离而又有机结合的协调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运作机制。建立综合执法与市民的信息交流平台,公开执法标准,方便市民投诉,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提高政府执法的透明度,使城市管理从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逐步形成“依法管理、全面覆盖、综合执法、一专多能、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城市管理执法新体系。
七、积极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新体制,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和属地管理,增强条块管理的互补性,努力消除管理盲区。要赋予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和维护职能,其所需工作经费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掘街道、居委会、物业部门的管理潜力,落实各层面管理职责,形成立体交叉管理网络,通过疏堵结合和源头控制,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要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投入机制,合理控制政府城市建设负债规模,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多方引导国内外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要以城市管理信息化为突破口,优化管理秩序,整合管理资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市民参与面,继续抓好以投诉解难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数字”城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拓展城市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市区与郊区、治标与治本、整治与疏导并举,基本形成规范有序、结构合理、开放透明、足以保障城市安全高效运行、市民安居乐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真正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的决策、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考核科学的良好工作机制。
发动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在全省上下形成舆论宣传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参与广泛的城市管理新氛围,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关城市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要逐步引入公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度。
开展创建活动。在全省继续开展人居环境、园林城市(县城)、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并将城市管理纳入创建活动内容,利用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对城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城市管理知识和能力培训,定期举办市长、县长和分管副市长、副县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专题研讨班,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管理是贯穿于城市发展过程的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全省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政发〔2012〕95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测绘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测绘工作对于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测绘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测绘技术体系实现数字化跨越,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当前测绘工作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测绘工作存在体制不顺、统一监管薄弱、投入不足、测绘基础设施落后、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和成果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测绘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体制、强化监管,突出重点、超前规划,促进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测绘公共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二、测绘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C级GPS网、高程控制网及城市控制网,精化区域大地水准面成果,建设全省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实现全省1∶5万地形图更新覆盖,完成规划区域21万平方公里1∶1万地形图数字化测绘覆盖,完成城镇规划区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规划,实现重点区域的覆盖。提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的获取能力,实现对全省的定期覆盖和局部地区高分辨率动态覆盖。积极推动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建立健全动态更新机制,切实提高地理信息获取与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需求,加快建设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构建省级基础地理信息公用平台,促进地理信息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广泛应用,保障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需要。
(三)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衔接测绘和应用环节,提高测绘成果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变化信息,为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开展应用示范等方式,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切实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实用专题地图的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大力开发适用测绘公共产品,积极稳妥地推出公众版地形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上服务。
(四)加强测绘成果和地图管理。推进测绘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建设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完善测绘成果及目录汇交制度,提供政务和社会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信息。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做好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工作。完善地图审核制度。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落实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城市坐标系统审批。
(五)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工程应用测绘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提高整体水平。按照国家测绘秘密范围的规定,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等政策,从法规、标准、服务等方面,积极扶持、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先进装备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增强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构建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促进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提高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按照《意见》要求,将测绘科技创新纳入各级科技创新体系,列入省级科技基金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鼓励高精度快速定位、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自动化处理、地理信息网络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
(二)加强基础测绘队伍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要求,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生产服务结构调整,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改善野外测绘工作条件,对野外测绘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针对保障需求,重点解决基础测绘生产基地的装备和设施更新,提高野外测绘高新技术装备水平。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增强测绘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全面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公用平台建设与应用。将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重点推进。“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地理空间数据库,基本建立地理信息公用平台,建立部门间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体系,积极推进“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建设。改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装备条件,加快测绘成果档案信息化和异地存储设施建设,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健全省政府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机制,改善测绘部门基础地理信息提供和有关部门专业信息反馈。加快建立部门之间、军地测绘单位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建设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省、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通过部门间的共建共享,最大程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市州地理信息中心,促进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互联互通。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动态定位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推动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四)建立稳定的基础测绘分级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测绘工作的投入,确保全省基础测绘规划顺利实施。各市州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把基础测绘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的工作做实。省级财政要整合对基础测绘的资金投入,建立基础测绘事业专项经费。
适当增加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保障测绘的财政投入,并对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和应急测绘装备等方面给予财力支持。基础测绘经费分3年逐步达到按国家统一成本定额核定。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工作的专项支持,省级财政要逐步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测绘法制机制体制建设。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市场监管和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建设,加快修订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管的规定,依托现有测绘管理体系,理顺和健全省、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测绘管理与执法机构、职能、人员、职责、经费,明确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效能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测绘工作依法行政水平。
(六)健全测绘成果地图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成果地图管理体制,细化省级成果地图审批和执法程序,加强人员配备,调整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机构的能力和效率。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的监管力度。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基础资料审查意见作为批准立项的重要依据,防止因采用不合格测绘资料导致重大失误和隐患的发生。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地图的联合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加强地图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提供地图的行为,依法限制和查处地图有偿标载行为。
(七)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提高全行业队伍素质和水平。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和重大建设项目、房产测绘、导航电子地图等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测绘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测绘管理薄弱和基础测绘投入不足的问题。要细化分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全面落实。省测绘局要抓好基础测绘保障和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市州、县市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制度,制定新农村建设专用地图保障方案,开展地图市场和网上地图监管联合执法,拟定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具体方案,指导基础测绘单位的改革与整合。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测绘局制定配套法规建设计划,制定测绘执法的有关指导性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要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健全测绘内设机构,依法处理好测量标志用地问题。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测绘局加强各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立项建设甘肃省地理空间数据库。省信息办要会同省测绘局建设政务地理信息平台,示范带动公用地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测绘局修订公共测绘投入和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基础测绘分级投入。省科技厅要会同省测绘局制定加强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在省级科技基金计划中对测绘科技创新给予支持。
(九)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应用典型事例和应用成果。要继续把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要充分发挥测绘社团组织的作用,逐步普及测绘和地理信息科技知识,使社会各界了解、关心和支持测绘工作,进一步关注地理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效果,积极营造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