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文件类别 意见
地    点 甘肃省 发布年份 2011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黄河航运开发为重点,切实加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力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水路运输市场培育,促进沿河库区经济带、文化带、旅游带建设,努力提升内河水运的运载能力和水上安全监管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水路交通运输服务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水运、水电、水利发展,统筹协调公路、铁路、民航、水运发展。

坚持“宜水则水、宜陆则陆”和水运体系整体发展原则。注重内河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保障系统的协调发展。

坚持协调发展型、绿色生态型、历史人文型航道开发原则。突出优势和重点区域,注重效益、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坚持科学管理、安全发展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部门综合管理、海事机构依法监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内河通航里程达到1010公里,兰州、临夏、白银、陇南港口基本建成,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明显改善,支持保障系统较为完善,基本实现兰州以下黄河主要区段通航和等级化,内河水运在我省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对沿河(江)产业布局和流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全省内河通航里程达到1346公里,力争实现甘、宁、蒙3省区黄河航道全线通航,建成我省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体系,确保内河水运优势和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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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航道整治工程。“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黄河白银四龙至龙湾段航运建设二期工程、黄河乌金峡库区及龙湾至南长滩航运建设工程、黄河大峡库区航运工程、黄河兰州段提级改造工程、黄河白河口至玛曲县城段航运工程、洮河九甸峡库区及碧口库区航运工程等项目,建成等级航道654公里。开展黄河小峡、大峡、乌金峡碍航闸坝复航研究论证工作。

(二)加快港口建设。重点建设兰州、临夏、白银、陇南枢纽港口,完善全省内河港口布局体系。建设黄河兰州新港5个港区、白银港5个港区、临夏港2个港区、陇南港2个港区,推进一般港口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输顺畅的港口主骨架体系,有效提高我省港口码头客货运输能力。实施黄河兰州新港和黄河兰州城区段水上公交建设工程、黄河刘家峡港区航运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码头公用泊位301个。

(三)培育和发展水运市场体系。加强内河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着力培育水运市场主体,提高水运市场化程度,促进航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引导和支持航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发展船舶工业,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船舶制造企业。实施船型标准化,鼓励航运企业加快船舶更新改造,严格实施船舶更新报废制度,逐步淘汰挂浆机船、水泥船和木质船舶等现有非标准船型和安全、环保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支持发展专业化运输,提高水路交通综合服务能力和节能减排效益。

(四)加强水运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建设全省水运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船员教育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船舶检验和应急救助体系,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现代化的安全监管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完成全省重点水域的水上巡航、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重点建设甘肃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及兰州、临夏、白银、陇南4个水上救助基地。各地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11〕1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交水发〔2011〕76号)精神,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内河水运体系,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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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运具有投资小、占地少、运能大、污染轻等优势,是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重要补充。加快我省内河水运的建设与发展,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对于构建我省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内河水运资源较为丰富,省内河流分属3大流域9个水系,径流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河流有78条。近年来,我省内河水运发展较快,通航里程已达928公里,兰州、临夏、白银、陇南港口建设已显雏形,船舶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客货运量稳步提升,水运安全监管网络基本形成,通航能力和运输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以黄河为代表的内河水运已成为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的“黄金水道”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惠民航道”。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内河水运事业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将推动内河水运进入黄金发展期。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内河水运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握发展机遇,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实施,推动全省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快内河水运建设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并组织实施。在编制和调整流域综合规划及涉及水运发展的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时,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使各项规划相互衔接,确保水资源开发、防洪安全、流域经济与水路运输协调发展,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坚持“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的机制,用足用好中央支持政策,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提高对我省航道、港口建设补助标准;加大省级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用于水运建设的投资比例;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金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进一步统筹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水运设施建设。将水路交通建设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我省重点水路交通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其相关配套设施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建设用地参照高速公路和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执行。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省上建立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形成各方面积极支持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我省现有航道、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航运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职能明确、精简高效、运转协调的原则,深化水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航道管理体制和养护机制改革,加强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内河水运资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文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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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发展,加快建设数字广东,着力提升数字化生产力,构建广东发展新优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数字化发展带来的生产方式转型、经济结构重构、生活方式变迁和治理方式变革的历史大势,在数字时代构建广东发展新优势,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机遇,围绕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数字化发展重点领域,聚焦数字技术创新、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构建、数据要素高效配置、核心产业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等关键环节,系统谋划推进、统筹资源要素、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数字化发展能力,全方位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把广东建设成为全球领先的数字化发展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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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州水运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加快我州水运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水运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内河水运是战略基础性产业,是综合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明确要求“积极发展水路运输,规划研究打通西南地区连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水运通道、重点推进红水河龙滩、乌江构皮滩等水电枢纽通航设施建设,支持都柳江干流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因地制宜发展库区航运特别是旅游客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运发展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省一系列加快水运发展的政策标志着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成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为我州水运发展指明了方向。

我州是大西南面向华南、岭南的交通咽喉,也是南下出海最近的通道。长期以来,我州大宗货物外运主要以铁路为主,但湘黔、黔桂等铁路运输早已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而公路长途运输成本高,现有交通运输网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因素的制约,我州境内乌江、红水河的航运优势作用一直难以发挥,水运作为重要的运输方式在我州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亟待加强。

加快水运发展,充分发挥水运运能大、运距长、占地少、能耗小、污染轻、成本低的优势,有利于打通我州资源开发的外运通道,扩大水路运输量,缓解陆路交通瓶颈的制约,有效改善区位条件和发展环境,带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旅游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水运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共同促进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一圈两翼”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把水运发展作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航道等级、优化港口码头及水域周边产业布局的重要任务,加大水运投入和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水运服务黔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统筹我州水运与水利、水电、旅游、公路、铁路,与相邻省(区)、市(州)水运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建设协调发展。

2.坚持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运通道、重点港口(码头)、水上公共交通、安全监管与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水运发展基础条件。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多元化投入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投资力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航道、港口(码头)、旅游航运、船舶修造等建设,共同促进水运快速发展。

4.坚持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原则。处理好航道、港口建设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人为本,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整体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发展目标。

“以航为主、航电结合、综合利用、协调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主攻港口(码头)建设,强化航道治理,开发旅游航运,培育沿江产业,发展船舶运力,完善保障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水运发展新格局。

1.到2016年,配合省地方海事局建成乌江构皮滩翻坝运输系统工程,实施樟江、涟江、剑江、都柳江(三都段)旅游航道开发建设,推动罗甸、瓮安、三都船舶修造基地建设,逐步完善港口集疏运公路、客货运站(场)、便民停靠点、安全保障等配套设施,基本形成我州水运交通运输网络体系。

2.到2020年,建成乌江、红水河、都柳江重要航道及支流主要航道,瓮安港云中港区、罗甸港罗妥港区建设完工,水路货运能力达1530万吨/年、客运能力达435万人次/年;建成罗甸、瓮安大型船舶修造工业基地,水上公共交通、旅游航道开发建设效果明显。

3.到2030年,水路货运能力突破2960万吨/年、客运能力达865万人次/年,建成以出省、州水运通道为骨干,库区航道、旅游航道为辅的水运发展格局,实现港口集约化、专业化,运输船舶标准化、大型化,全面形成南下北进“通江达海”水运大通道。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推进航道提等升级。扎实推进乌江、红水河航道由四级提升为三级的规划编修和建设工作,努力构建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水运。

(二)加快出省、州水运通道建设。重点推进构皮滩、龙滩水电站1000吨级通航设施建设改造,推进三都都柳江白梓桥、柳叠、坝街航电一体化枢纽工程,切实提高乌江、红水河、都柳江水运通航能力。

(三)加强港口建设。重点建设乌江瓮安港、红水河罗甸港、都柳江三都港,加快都匀、荔波、长顺、平塘、福泉、贵定、龙里、惠水、独山等一般港口、码头建设。

(四)强化航道开发。加快库区航运建设,积极发展农村水路运输,重点建设沿江(河)人民群众水路出行的库区航运工程、城乡便民停靠点和乡镇渡口。加快旅游航运开发进程,大力发展水上旅游航运,重点开发建设荔波樟江、瓮安乌江、三都都柳江、惠水涟江、福泉重安江、龙里大花水水库库区、罗甸红水河及都匀剑江等旅游航运。

(五)推进船舶运力发展。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新建船舶全面推行标准化。加快建设罗甸、瓮安、三都船舶修造基地,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性能船舶,推广节能环保型船舶。

(六)大力培育沿江(河)产业。推进港口物流园区、临港渔业工业等园区建设,积极引导现代物流、矿产加工、商贸旅游、农林牧渔、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向沿江布局、聚集发展,带动水运需求稳步增长。

(七)加强水运市场管理。加大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严格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健全水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水运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提高综合素质。建立水路运政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船舶运输、通航设施运行和水运市场管理服务效能。建立完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完善水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和监管救助体系。推进重点水域相关产业安全生产体系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的跨地区共管水域监管机制,建立黔南水上搜救中心和县(市)分中心,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搜救信息化、数字化建设,逐步形成立体搜救网络,实现海事监管搜救一体化。进一步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九)拓宽水运发展投融资渠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拓展内河水运发展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水运基础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建设及养护,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大宗货源企业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

四、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成立加快水运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州水运发展的开发、建设、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抓好统筹协调,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二)完善水运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深做细水运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强水运规划、交通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与省及其他市(州)水运发展规划的衔接。港口所在地政府要将港口总体规划中的集疏港道路及供水、供电、通信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应的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大发展资金投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省对我州水运发展建设的资金补助,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航道、港口、码头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2014年起,州级及相关县(市)在编制财政预算中,根据加快水运发展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加快水运建设发展资金的投入,为建设好内河航运设施提供保障。

(四)加强政策支持。水运项目享受高速公路、水利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在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同等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和港区集疏运公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省、州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用地。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和支撑保障系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可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五)强化水运资源保护。贯彻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方针,依法依规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在航道上建设水利枢纽、桥梁等基础设施时,要满足航运通航要求。严格港口岸线资源使用审批程序,相关建设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保障岸线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港航区养殖、非法挖沙、破坏航道及通航设施等行为,确保航道畅通。

(六)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水运规划实施、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土地供应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工作,及时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良服务,大力支持重大水运建设项目,保障水运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七)加强水运人才队伍建设。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根据我州水运发展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海事、航务机构编制,进一步充实和引进我州水运发展急需人才,分层次开展专业培训,优化水运人才结构,为水运发展管理和服务提供人才支撑。

(八)强化督促落实。州交通运输局要将水运发展任务层层分解。州督查督办局、州目标办要将水运建设发展纳入对各县(市)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州政府将对项目执行好、推进有力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工作执行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单位进行问责。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4〕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经济贡献大、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建筑业来实施,建筑业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目前全省共有7106家建筑企业、290万从业人员,2003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130.7亿元,实现增加值799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6.4%。但与先进省市相比,我省建筑业总体上产业规模偏小,外向度较弱,经营机制不活,产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省上下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尽快把山东建筑业做大做强。

二、明确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施大建筑业、大企业、大市场战略,创新体制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提升产业素质,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建筑业产业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大,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国前列。到200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实现增加值9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5%左右;到2010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实现增加值1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7%左右;到2020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6000亿元,实现增加值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左右。

(三)战略重点。一是实施大建筑业战略,横向拓宽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专业工程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纵向拉长产业链,向房地产、新型建材、服务业、制造业延伸,加速产业融合。二是实施大企业战略,以优势企业为依托,以资本和专业协作为纽带,市场培育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推进企业规模膨胀与联合重组,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和融资能力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从2004年起,全省每年增加1"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协调健康发展。一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建筑企业改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建筑企业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优化建筑企业资本结构。二是调整企业结构,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合理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大力扶植劳务分包企业,尽快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型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三是调整市场结构,引导优势企业占领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高端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拓展市政、路桥、环保、钢结构、古建筑、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地基基础、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市场,支持中西部县(市)建立劳务基地、发展劳务输出。四是调整经营结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高融资能力,拓宽经营领域,扩大多种经营,向承包商、投资商、开发商相结合的方向拓展。

三、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一)加快推进建筑企业改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以股份制、民营化、集团化为方向,以省属、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企业改制步伐。到2004年年底,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5%以上,国有企业全部完成改制;2005年基本完成全行业改制。企业改制坚持因企制宜,鼓励整体改制,也可分拆改制、分步实施。效益较好的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可改组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转为民营企业;困难企业可通过兼并、破产等办法退出市场。在改制工作中,鼓励民营资本受让国有和集体产权,鼓励股权适度集中,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弱势企业,鼓励有业务协作关系的企业相互持股。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运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妥善解决建筑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企业改制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的,可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6号)的规定办理。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并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可以完全退出。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社会法人、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可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国有产权、股权的出售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属建筑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的规定执行。今后,各级政府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集体资产的处置,可参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建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顺序依法清偿债务。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交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三)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加快建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创新。深入推行项目法施工,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基点的矩阵式组织形式,围绕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配置企业资源,设置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项目部为核心的施工生产组织形式,形成以项目成本为中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形成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相对分离的机制。鼓励具有高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设计、监理单位,通过改造或重组,组建为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提升产业内在素质,提高建筑经济增长质量

(一)大力推进建筑科技进步。加大建筑科技推广力度,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业,推动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的转变。到2010年,使我省建筑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以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和信息技术应用率达到60%以上。制定完善建筑业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定期公布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组织实施各类科技示范工程,加强新型建材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围绕建筑施工的关键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开发中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可从企业利润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奖励技术创新中的有功人员。

(二)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全面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行业培养1000名优秀企业家、1万名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10万名优秀技术工人。组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大力提高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从2004年起,全行业每年至少培训10万名建筑农民工。

(三)发展壮大建筑劳务队伍。大力扶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劳务队伍成建制、基地化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不准使用没有资质的劳务队伍。鼓励总承包企业使用本省劳务队伍,支持大中型企业在建筑业较发达的县(市)和中西部地区设立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主动与建筑用工需求较多的地区搞好对接,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劳务用工信息网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

(四)大力拓展省外、国外市场。将扩大外出施工作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的重点来抓,不断增加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和海外的市场份额,力争到2010年,完成出省施工产值600亿元,完成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10亿美元。鼓励大企业跨省、跨境谋求发展,发挥其骨干和龙头作用,打造山东建筑业的良好品牌。积极倡导中小企业与省内外大企业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借力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建筑队伍在电力、交通、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财政、金融等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支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重点解决好授信额度等问题。加大建筑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积极与国内外大承包商合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强化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格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约束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发包、倒手转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鉴证失信等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评标行为。坚决打破地方保护、部门分割,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以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为总抓手,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和加强工程监理,改革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巡查,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鼓励企业多创精品优质工程。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工程造价中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察和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装饰市场监管,实行装饰产品市场准入和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推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有毒有害装饰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规范家庭装修市场秩序,培育发展家庭装修有形市场和装饰产品超市,推行家庭装修“一条龙”服务。严格家庭装修企业管理,对无资质承揽家庭装修工程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五)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做好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费率的测算与发布工作,及时调整完善工程计价标准,加快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改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推行企业定额,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结算行为。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起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通农村劳动力进入建筑业的绿色通道。各地要加大各项配套改革,清理针对农民从事建筑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问题。有条件的城市或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培训和生活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科学规划和指导产业发展。建筑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搞好调控和服务。

(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加快建立信用保证体系,完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更完善、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新体系。

(三)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全省建筑业广泛开展学习海尔和许振超、争创“三个一流”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争创一流,认真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步,打造一流环境,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强县(市)和骨干企业的宣传推介,支持他们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渝府发〔2008〕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中的支柱作用,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认识

直辖以来,我市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7年年底,全市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近6000家,从业人员150万人。2007年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超1000亿元,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建筑行业吸纳农村劳动力122万人,占全市已转移就业劳动力总数的20%以上,在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是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增强建筑行业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的需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未来发展作出的“314”总体部署中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指示,重庆建筑业面临重要发展机遇和新的任务要求,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明确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作为引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总纲,以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体制创新,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高行业素质和竞争能力,保持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行业建设和管理水平。

目标任务:以增强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努力提高建筑业的质量和效益;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加强工程招投标和建筑执法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强化农民工服务和管理为重点,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充分发挥建筑业的作用;以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到2012年,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符合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和工业现代化要求的建筑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建筑业行业综合水平位居西部一流,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全市建筑业年产值超过2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培育1―2家年产值20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3―5家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优势企业,3―5家特级企业,每年创鲁班奖2―4个。

三、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建筑行业发展的活力

(一)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步伐,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时,土地出让金在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的前提下,扣除国家规定费用后,可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不足。

国有企业改制后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在2010年前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原则上可以直接套用原企业资质,承认其过去的业绩。多家企业联合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后,各子公司继续保持原有资质,总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实现企业业绩、人员等资源共享。

我市历史上形成的老集体建筑企业享受上述改制政策。

(二)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和发展建筑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引导、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建筑企业对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三)加快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公司,选择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推行总承包试点。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鼓励和引导中小型建筑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使我市建筑业企业逐渐形成综合型、专业型和劳务型比例合理的结构;鼓励建筑业企业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中介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延伸产业链,推进我市建筑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转变。

(四)加快行业市场结构调整,切实推进“走出去”战略。巩固和提高传统建筑市场占有率,千方百计拓展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加快我市建筑企业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和出具投标担保函等方面支持建筑企业到市外、境外投标承包工程项目。

(五)加快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大力培育发展建筑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加速形成资本、人才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扶持专业企业做精做专,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

选择50家施工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税务、资质、融资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将骨干企业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税务机关对骨干企业纳税实行专项服务,定期进行座谈服务和税收沟通。金融机构应提高骨干企业的贷款信用等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

(六)制定重点企业奖励政策。凡本市建筑业企业实现建安产值2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当年实缴税收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班子奖励30万元;实现建安产值5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1.5亿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班子奖励40万元;实现建安产值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3亿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班子奖励50万元。上述奖金由企业在税前列支。

(七)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适时推进强制使用劳务企业的政策,鼓励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组建劳务公司,支持小型和专业类建筑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参照库区移民政策或雇用下岗职工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鼓励支持在队伍输出较多的省市和地区设立对外建筑队伍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建立建筑业劳务输送服务机构。

(八)努力提升建筑业职工队伍素质。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杜绝工资拖欠。全面推广“善待好、组织好、教育好、管理好”农民工的“四好”经验和做法,切实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建或新建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给农民工讲授基本的生产生活知识及法律等常识,提升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九)强化对农民工的安保和管理。推行建筑业农民工“平安卡”制度,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管理。农民工申领“平安卡”后方可上岗作业。从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教育督导费,专款用于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立和农民工“平安卡”的发放。

(十)加强劳务基地的建设。把建筑劳动力资源丰富、建筑劳务输出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列为市级建筑劳务基地加以培育,由市建委统一命名,在政策上倾斜,优先扶持发展。市级建筑劳务基地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凡考核合格的给予“阳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重点支持。

对列入建筑劳务基地的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发展目标和劳务培训、输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用工信息向建筑劳务基地倾斜,外地用工单位来渝,要优先介绍到建筑劳务基地招工,并对输出型劳务基地给予“路费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技术创新机制

(一)加强科技创新,淘汰限制落后工艺和产品。以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为基础,推广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业战略。鼓励企业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工艺,申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工法,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形成以专业技术为优势的核心竞争力,凡获国家级工程施工工法的,企业可对直接有功人员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奖金由企业在工资总额内列支。财政、金融部门在企业技术研发项目贷款上,应对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对纳入国家和市计划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前加级50%扣除。对科技自主创新成效显著,获国家级奖(不含协会、学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10万元,奖励资金从企业税前提取的技术进步发展基金中列支。

(二)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继续在全行业大力推行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L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8000国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管理素质的升级换代。积极推进企业技术管理标准化,实施模数化设计、工厂化生产、整体化安装,提高全行业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加快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企业管理和建筑生产中的运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建筑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三)着力推动建筑产业升级。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走出一条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的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抓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开发推广成熟、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建立并完善科学、规范的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和准入清出制度。围绕培养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两个重点”和培养管理层队伍、执业资格队伍、操作层队伍“三支队伍”,形成以高技能的技术工人为基础、以高素质专业岗位管理人员为骨干、以领先现代企业管理潮流人才为先导的人才梯次结构。

对建筑业企业中长期从事建筑施工、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对我市经济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突出抓好工程质量以及各类标准、规范的执行。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监理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改革和完善质量监督、监理制度,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凡市属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包工程创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的项目,奖励企业2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筑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为企业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安监、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同做好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核实工作。建筑企业还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工地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设立风险抵押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账户,严格审查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三)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强化主城区扬尘控制措施,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一是坚持封闭施工,特别是主城区内施工区域要全封闭隔离施工;二是对主城区进出工地的运渣车辆实行封闭式运输管理,防止泥土污染环境;三是最大化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生活带来的不便。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建筑工地电子远程监控系统,全天候24小时有效实施对施工操作的电子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电子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积极推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社会承诺保证公告制,向社会作出遵守文明施工的承诺,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的制约机制。

六、建立对外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建立市场信用体系。通过企业诚信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逐步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以及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

(二)全面推行工程双向担保制度。在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双向担保基础上,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允许开工建设,禁止以垫资作为中标的约束条件,并逐步建立分包工程支付担保制度。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探索监管方式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努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强化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建设,促进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及时发布反映社会水平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加强工程造价过程控制和竣工结算制度的监督检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培育壮大造价咨询行业。

(五)建立和完善建筑综合执法机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组织管理,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加强建筑业法制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业主行为、健全招投标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清理拖欠工程款、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材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配套政策。继续加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创新政府管理模式。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建筑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和劳务分包款的余额计缴营业税。建筑业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建章立制、健全账册,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实行查账征收,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建筑业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严禁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

(三)理顺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对现有依靠收费维持的,要逐步将其转为全额财政性拨款,逐步取消所有针对管理相对人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四)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有关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认真制定行业规划和目标,加强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国资、财政、国土、税务、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搞好服务,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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